㈠ 職業病危害分類一共有幾類
我國法定的職業病分別是:塵肺病(13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中毒(56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5種)、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3種)、職業性皮膚病(8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種)、職業性腫瘤(8種)、其他職業病(5種)其他職業病包括:金屬煙熱、職業性哮喘、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棉塵病、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
職業危害因素是造成職業病的原因。2015年國家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進行修訂,將主要的職業危害因素分為6類:1、粉塵:包括矽塵、煤塵(煤矽塵)、石墨塵、電焊煙塵、其他粉塵等。
2、化學因素:包括鉛、汞、錳、鎘、磷、砷及其化合物等;以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氣、硫酸、硝酸、鹽酸、氫氧化鈉等。3、物理因素:包括高溫、高氣壓、低氣壓、局部振動、雜訊危害等。
4、放射性因素:包括紫外線、放射性物質、紅外線等。
5、生物因素:包括炭疽桿菌、森林腦炎、布氏桿菌等。
6、其他因素:包括氧化鋅、二異氰酸甲苯酯、嗜熱性放線菌等。
危害產生的原因:
所有危險、危害因素盡管表現形式不同,但從本質上講,之所以能造成危險、危害後果(傷亡事故、損害人身健康和物的損壞等)均可歸結為存在能量、有害物質和能量、有害物質失去控制兩方面因素的綜合作用,並導致能量的意外釋放或有害物質泄漏、散發的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