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器官移植的資料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體器官移植,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人體器官移植,適用本條例;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移植,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
第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等工作。
第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對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第六條 國家通過建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推動工作,確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組織協調人體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 人體器官的捐獻
第七條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第八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願,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第十條 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
第三章 人體器官的移植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
醫療機構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相適應的執業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
(二)有滿足人體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設備、設施;
(三)有由醫學、法學、倫理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該委員會中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學專家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4;
(四)有完善的人體器官移植質量監控等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進行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除依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考慮本行政區域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需求和合法的人體器官來源情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已經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名單。
第十三條 已經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從事人體器官移植,並向原登記部門報告。原登記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2日內注銷該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並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家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成功率、植入的人體器官和術後患者的長期存活率,對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臨床應用能力進行評估,並及時公布評估結果;對評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記部門撤銷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訂。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從事人體器官移植,應當遵守倫理原則和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范。
第十六條 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進行醫學檢查,對接受人因人體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風險進行評估,並採取措施,降低風險。
第十七條 在摘取活體器官前或者屍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前,負責人體器官移植的執業醫師應當向所在醫療機構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提出摘取人體器官審查申請。
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不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醫療機構不得做出摘取人體器官的決定,醫務人員不得摘取人體器官。
第十八條 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收到摘取人體器官審查申請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並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意見:
(一)人體器官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是否真實;
(二)有無買賣或者變相買賣人體器官的情形;
(三)人體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適應症是否符合倫理原則和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范。
經2/3以上委員同意,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書面意見。
第十九條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摘取活體器官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活體器官捐獻人說明器官摘取手術的風險、術後注意事項、可能發生的並發症及其預防措施等,並與活體器官捐獻人簽署知情同意書;
(二)查驗活體器官捐獻人同意捐獻其器官的書面意願、活體器官捐獻人與接受人存在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確認除摘取器官產生的直接後果外不會損害活體器官捐獻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保存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醫學資料,並進行隨訪。
第二十條 摘取屍體器官,應當在依法判定屍體器官捐獻人死亡後進行。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不得參與捐獻人的死亡判定。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死者的尊嚴;對摘取器官完畢的屍體,應當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除用於移植的器官以外,應當恢復屍體原貌。
第二十一條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費用外,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所移植人體器官的費用:
(一)摘取和植入人體器官的手術費;
(二)保存和運送人體器官的費用;
(三)摘取、植入人體器官所發生的葯費、檢驗費、醫用耗材費。
前款規定費用的收取標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訂。
第二十三條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的個人資料保密。
第二十四條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將實施人體器官移植的情況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體器官的;
(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而摘取其屍體器官的;
(三)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參與上述活動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參與上述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據職權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未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擅自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人體器官捐獻人進行醫學檢查或者未採取措施,導致接受人因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感染疾病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或者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個人資料的,依照《執業醫師法》或者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收取費用的,依照價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摘取人體器官的;
(二)摘取活體器官前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說明、查驗、確認義務的;
(三)對摘取器官完畢的屍體未進行符合倫理原則的醫學處理,恢復屍體原貌的。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
(一)不再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仍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
(二)未經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做出摘取人體器官的決定,或者脅迫醫務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摘取人體器官的;
(三)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列舉的情形的。
醫療機構未定期將實施人體器官移植的情況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參與屍體器官捐獻人的死亡判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體器官移植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⑵ 金錢,愛情,親情,健康,自由,友情你認為哪個最重要,如何排序才有意義
金錢,愛情,親情,自由,友情,健康你認為那個主要,如何排序才有意義?
其實對於每個人來說健康最重要,應該排第一位,因為人只有有了健康才能創造一切,從而享受一切。沒有健康一切都是徒勞。
而金錢我把它排在最後,只要健康,自由,愛情,親情,友情處理好了,金錢掙時自然就順遂了許多,金錢雖然人人離不了,但是只一味追求金錢,沒有健康與自由,沒有親情,友情和愛情,你會活得枯糙無味,了無生趣,而金錢也就沒了它的價值。
⑶ 遺體捐獻後對其子女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遺體捐獻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器官捐獻作為一種公民自願履行的善行,只許捐贈,不可買賣。完全是無償和公益的,對捐獻者和家人沒有優惠政策。
器官捐獻的登記、分配、保存、器官的獲取等都會涉及必要的經費需求,考慮到器官捐獻者在醫院治療過程中的醫療費用負擔和捐贈者的困難,提供一定的人道救助經濟補償,比如住院醫療費用的減免、捐贈者家庭的醫療保險、困難救助、學費優惠、稅收減免,包括殮葬費用等都可以納入考慮。
遺體器官捐獻特指下列兩種情況: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通過書面自願申請器官捐獻登記,並且沒有撤銷其登記,待其身故後進行器官捐獻;
2、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器官,待其身故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獻。
捐獻器官就是當一個人被診斷腦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機和葯物維持生命體征時,基於個人生前的意願且家屬的同意,以無償捐贈的方式,把自己的器官捐贈給瀕臨死亡、等待移植的病人,讓他們的生命得以延續或者捐贈給醫學院校用於醫學教學。
(3)器官移植親情和健康哪個重要擴展閱讀
符合以下條件的單位,經向省紅十字會登記,可以成為遺體接受單位:
(一)具有開展醫學教學和醫學科學研究能力的高等學校、科研單位,或者具有開展醫學科學研究、器官移植能力的醫療機構;
(二)有從事遺體接受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三)有與開展遺體接受工作相適應的設備、場所。
遺體接受單位可以作為紅十字會委託的遺體捐獻登記單位。
捐獻人死亡後,捐獻執行人應當及時通知遺體接受單位,遺體接受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接受遺體並辦理接受手續。
捐獻執行人因故不能執行的,捐獻人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養老機構等組織,可以及時通知相應的接受單位或者當地地方紅十字會。
因突發性因素導致死亡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得知死者是捐獻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捐獻執行人或者當地地方紅十字會。
遺體接受單位接受遺體後,應當於十日內向當地地方紅十字會備案。
遺體接受單位應當妥善管理捐獻的遺體,建立遺體利用檔案;在利用遺體時,應當舉行儀式表示對遺體的尊重和對捐獻人的敬意,不得有侮辱遺體的行為;對利用完畢的遺體負責火化,承擔遺體的運輸費、火化費等相關費用。
地方紅十字會和遺體接受單位可以為遺體捐獻人設置紀念設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遺體捐獻
⑷ 有關於克隆的利於弊的辯論詞。 反方的:弊大於利。
克隆技術的弊
在理論上,克隆技術還很不成熟;在實踐中,克隆動物的成功率還很低,生出的部分個體表現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而且動物的殘廢率相當高並伴有早衰現象等。此外,克隆技術(尤其是人胚胎方面的應用)對倫理道德的沖擊和公眾對詞的強烈反應也限制了克隆技術的應用。但幾年來克隆技術的發展表明,世界各科技大國都不甘落後,誰也沒有放棄克隆技術研究。我認為,克隆技術的巨大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在於它促使科學家們加快了研究的步伐,使克隆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進入一個高潮,從而更好地為人類造福。
關於人的: 目前,克隆技術發展十分迅速。各國政府有關人士、民間對克隆技術的評價褒貶不一。克隆技術已展示出廣闊的應用前景,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培育優良畜種和生產實驗動物;(2)生產轉基因動物;(3)生產人胚胎幹細胞用於細胞和組織替代療法;(4)復制瀕危的動物物種,保存和傳播動物物種資源。在不久的將來,克隆技術技術將可以用來治療糖尿病、中風、癌症、愛滋病、心臟病以及諸如帕金森綜合症等精神疾病,並極大改變現有的器官移植理論和治療手段,給人類帶來福音。然而,克隆技術也存在著一些弊端。在理論上,克隆技術還很不成熟;在實踐中,克隆動物的成功率還很低,生出的部分個體表現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而且動物的殘廢率相當高並伴有早衰現象等。此外,克隆技術(尤其是人胚胎方面的應用)對倫理道德的沖擊和公眾對詞的強烈反應也限制了克隆技術的應用。但幾年來克隆技術的發展表明,世界各科技大國都不甘落後,誰也沒有放棄克隆技術研究。我認為,克隆技術的巨大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在於它促使科學家們加快了研究的步伐,使克隆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進入一個高潮,從而更好地為人類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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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人給民事法律關系帶來混亂
一、克隆人沒有監護人
自然人正常降生後,一般有父母作為合法的監護人。當其父母逃避監護和撫養責任時,這不僅要受到道德的譴責,還應受到民事責任的追究。作為克隆人,誰是他們的父母,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最初的克隆技術基本是有性繁殖的繼續,有精子供體和卵子供體,理論上是存在父母的。但現在提供體細胞核的克隆技術已經出現,無性生殖基本成熟。克隆人基本是體細胞核提供者的基因翻版,但提供體細胞核者有可能與其年齡相當的人,因此從倫理上應當做父親的體細胞提供者在年齡和行為能力上也許並不可以。
實質上無論是那一種技術,克隆人幾乎都是找不到他們的父母。也許他們的父母根本不認識,他們只是研究者的一個「研究成果」。
克隆人還有另一種可能會是被某個母體代孕後降生的。克隆人的代孕母親是否有義務成為其監護人,這也很難。因為代孕母親所生的孩子也許與自己並無一點血緣關系,既然沒有血緣關系,也不能要求代孕者承擔監護撫養義務。由於克隆技術已經到了單性繁殖的水平,因此,克隆人甚至享受不了非婚生子的待遇,降生之後就是一個徹底的孤兒。
讓我們想像,一個從身體機能上存在缺陷的人,同時在社會地位上同樣存在缺陷,這不是一種殘忍嗎。誰來看護他,誰來教育他,他又能如何被塑造成一個有益於社會的人呢。也許,克隆人的生命還不如真正的動物幸運。動物和小鳥出生都有母親來哺育,喂養,而克隆人從來到世界上就是一個犧牲品,實驗品。相信,克隆人的感知力與人類是一致的,他們同樣懼怕疼痛,懼怕孤獨,懼怕流血,懼怕死亡;他們需要親情,需要友情,需要愛情,但這一切他們又怎能得到呢。
由於沒有監護人,代孕人與研究人之間完全可以是一種商業合同關系。生完了孩子,養育到一定時間,即可交「貨」。這時研究者如何利用這些生命,他們可能是為委託人生產下一代,或者是復製品;但他們也完全可以為他們自身的犯罪目的或委託人的犯罪目的而自由地處置這些人類。這所有的一切將因克隆人沒有父母監護顯得更為隨便。
二、克隆人的人格權和榮譽權
人都是社會性的,作為克隆人同樣是。那些希望有一個克隆兒的父母毫無疑問也想有一個自立於社會的孩子。可是,由於克隆人的特殊背景,他的健康無法保證。由於健康及免疫力的先天問題,克隆人容易患有傳染病、精神病,這一切使他的健康自生來就受到侵害,而這種侵害完全也是人為的。由於有疾病,周圍的普通人自然很難接受克隆人,一個無法融入社會的克隆人又怎能實現一個正常人的價值呢。研究出來的克隆人如果連普通人應該享有的幸福都沒有,連普通人被社會認可的水平都達不到,這種研究又有什麼價值呢?這樣的孩子難道不更是讓父母擔憂和痛苦嗎?一個得不到社會認可的克隆人他的人格權、榮譽權又如何得到尊重呢?
三、克隆人的結婚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同時,血親不婚。基於克隆人的身體特點,一是有健康問題,二是血親不好確定。因此,法律應當將其並入不能結婚的范圍,這無疑將其推出了正常的家庭之外。是誰造成了克隆人的痛苦,難道是法律,不是,罪魁禍首就是那些創造他們和支持創造他們的人。
克隆人研究是對於進一步犯罪的引誘
異種動物的克隆早就出現了,將來研究克隆人的行為非常可能向研究異種人方向發展。瘋狂的科學家受僱傭者高金的聘用,受名利的驅使,肯定會無所顧及的將克隆技術用於這種可怕的研究。異種人如果出現,被用於犯罪和戰爭目的怎麼辦?他們侵害人類誰來負責?人類殺戮他們,誰又能夠對他們進行保護?他們是不是象自然人和正常克隆人一樣具有法律上的主體資格,就是說,他們是動物還是人。雖然這種可能很小,但依照那些支持克隆人的人信心來看,這的確又很可能。
克隆人出現後,克隆器官和克隆人會導致人體器官的犯罪交易大興其道。將來任何一個人體器官,誰能夠證明它不是從健康人身體上由犯罪手段得到的。毫無疑問,這會誘使殺人犯罪的增加。
對於支持克隆人的觀點的譴責和駁斥
我國衛生部對克隆人所做出的表態:在任何情況、任何場合、任何條件下,都不贊揚、不允許、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實驗。這無疑是及其清醒和正確的立場。令人驚訝的是,有些學界名人竟說出與他們應有的理性不相稱的話。清華大學的自動系的趙南元(教授)說:衛生部有沒有決定科技政策的權利?他認為,衛生部的四不原則違反憲法四十七條,中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作為律師不僅為他的法律素養感到擔憂,一切法律所賦予的自由都要先尊重他人的合法自由。當你所進行的科學研究到了以犧牲殘害其他生命為代價的程度,這還是科學研究嗎?
克隆人沒有妨害任何人說法的荒謬
趙指出,克隆人與自然人沒有什麼關系,有人想要自己的孩子,又生不出來,克隆一個有什麼不可以的,別人有什麼理由反對呢。克隆人確實沒有妨害任何人。
這位趙先生的沒有妨害任何人的范圍顯然不夠完整,妨害克隆人的生命健康難道不是最嚴重的妨害嗎?當研究者的「產品」出現時,基於為委託人服務的合同關系,他的「產品」肯定要有質量。如果,克隆人的身體患有疾病,委託人說我不要,研究者怎麼辦?是取消「不合格產品」的生存,還是將他頤養天年。答案是令人悲觀的,金錢社會的驅使恐怕只能讓研究者選擇前者或用於更可怕的目的。同時,許多在懷胎期出現的「不合格」克隆人,豈不都要扼殺。
我不相信研究克隆是為了滿足無生育力人的願望。因為,任何一個健康嬰兒,經過後天的培養教育,都會成為有益於社會的人。收養兒童既奉獻了愛心,有能夠使自己的需要滿足,為什麼非要去克隆呢。追求與自己相似為目的想要孩子的人,有幾個敢冒將來孩子夭折的風險去買一個克隆兒。有人說,科學會有一天研究出健康的克隆人。我想,這條撒滿鮮血和堆滿屍骨的研究之路本身就是一條罪惡之路,這條路存在著道德和法律上的雙重頑疾,因此這種研究永遠也不會有成功。
中國人類基因組織中心倫理委員會主席邱仁宗說:「如果孩子夭折了,父母很痛苦,用孩子的體細胞克隆一個完全是可以。」我想每一個有愛心的父母更不願意看到克隆兒再度夭折吧,克隆兒與其說可以撫慰痛苦,還不如說又在埋伏下一個痛苦。
何作庥(中科院士 物理學家)說:「我堅決支持克隆人,你克隆一個何作庥來,也沒有什麼大問題。」何先生總是意氣風發、氣沖霄漢。由於立法一般是出現於糾紛和混亂出現之後,作為普通人對克隆人可以說「沒有什麼大問題」,但做為院士說話如此草率不禁令人遺憾。何先生說「也沒有什麼大問題」他有發言權嗎?這令人懷疑。照此話理解何本人是完全同意對他進行克隆的。但就這句話的邏輯進行引申分析。其實即使何先生不同意克隆也無法訴諸法律進行救濟。法律沒有賦予公民自然人的基因如同著作權中復制權那樣的權利,就是說允許他人復制或不允許他人復制,法律並未就此做出對基因來源者的保護規定。我國在基因方面尚無法律出台,因此如果有人使用了何先生的基因組復制出何先生之二,何先生只能望洋興嘆。從另一方面說,復制出何先生第二,那麼,何先生第二應當是權利與損害的行使承受主體,而這個主體又是與自然人無二的,至於「有沒有問題」,只有依賴於這個研究過程中出現的所有克隆人的真實意願來表達,何先生是無權做主的。
克隆人的真實意願是什麼呢?非法剝奪克隆人生命毫無疑問是違背權利人意願的,而讓克隆人帶著傷殘來到世界就不是一種違背意願嗎?如果克隆人因為生而遭受著比死還要痛苦的事情,那麼,這種情節是不是比單純殺人的情節還要惡劣呢。
趙說:技術的問題要靠發展技術來解決,禁止技術解決不了問題。我要說,技術不是人類的目的,人類的目的是對和平、公正和幸福的追求。追求單純的技術進步不一定與人類目的都是一致的。非法地踐踏任何一個個體合法的生存權、健康權、財產權都是犯罪,都是與人類高尚目標背道而馳的。這種技術進步滿足的是幾個科學瘋子的獵奇心理和名利思想,與人類整體的享和安定毫無裨益。人類自始至終追求的應當是一種道德上的價值而不是什麼技術上的進步。
人是社會塑造的不是技術發明的
趙、邱、何皆認為人類是社會屬性的,是社會塑造了人而不是身體上塑造了人。既然這樣,有許許多多優生優育的健康兒童,為什麼不投入關心將他們培養成有益於社會的人,而卻在荒廢時光去支持人類的另一種生殖方式的研究。相信將有限的精力和學識為教育做出貢獻比支持愚蠢的生殖性克隆人的研究實在的多。
這幾位先生都是各個領域有著突出成就的科學家及學者,他們沒有一個是克隆人,但他們為社會為國家做出了有用的事情。為什麼沒有更多的有用之才地產生,難道是克隆人的技術沒有發展的關系?是社會造人不是技術造人!人的價值所在是要看為別的人帶來多少利益,為了自己的生命延長,即使換上一百次心臟,對於整個人類的進步又有什麼價值呢?
何說:倫理觀念落後了,與時代不符了,倫理學家太蹩腳,應該與時俱進。流美博士方舟子說:科學的每進步一次,宗教就退步一次。
但是,美國的著名科學家理查德·弗恩曼說過,僅僅「地心說」的失敗「日心說」的勝利,不能以其否定宗教的價值。宗教與科學在進化論上的沖突並不影響宗教的倫理道德觀念在人類心中的地位。[上海科技出版社《弗恩曼講演錄》]
我認為,倫理道德不是一種與時俱進的理念。如果說,人類的成功有一塊基石的話,我認為就是人類的倫理道德。就象鐫刻於康德墓碑上的名言:頭上有燦爛的星空,心中有的道德的律令。
這是全人類應該永遠為之景仰的精神,一種跨越各種隔閡的共同理念,亘古不滅。也許人們會認為這種抒發與本文有些相去,其實不然,人類的一切方向都應從這種精神中尋找答案,這是內在的,也是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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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的壞處:對倫理學界來說,克隆人行為關涉到一個很嚴重的倫理問題,因為它侵犯了倫理學的基本原則,比如不傷害原則,自主原則,平等原則等等。
一、克隆人違背了倫理學的不傷害原則
傷害了被克隆者。被克隆的是另外一個個體,這個個體是與克隆的原體完全獨立的另外一個行為主體,這個主體受到了傷害。受到了什麼傷害呢?首先從技術可能性的情況來看,我們無法預知,如果對某一種在功能上與其他基因緊密相連的基因進行干預性改變,生物體內的這種自然的相互牽制的系統會發生何種連鎖反應。而根據目前掌握的知識,要想將人類基因組的所有基因重新進行准確的排列,並使之正常的發揮作用,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恰恰是這一點構成了人們反對克隆人的一個重要理據。因為誰也無法排除這樣一種風險:克隆技術很有可能導致大量的流產與殘障嬰兒。
二、克隆人違背了倫理學的自主原則
克隆人活動往往發生在下述情況中:比如,某對夫婦在事故中失去了獨生子,他們希望他重獲「新生」,於是便通過克隆技術再製造一個孩子,其身體中的絕大部分基因組是先前那個孩子的基因組的復制。這樣盡管父母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某種慾望,但這整個行為方式對於被復制的孩子而言卻意味著一種外來的決定,它將該兒童本屬於偶然性的那部分自由(所謂自主原則,就體現在這種自由上)剝奪了,而人的一個最重要的本質特性,就體現在他的不可重復的獨特性上。德國著名哲學家憂那思說,人的一個特殊的優先權就在於,每個人都有其自身的不可重復的特性。上述的那對夫婦因為太喜歡第一個孩子,就不生第二個孩子,而是克隆第二個孩子,生出的第二個孩子可能與第一個孩子的外形都不太一樣,而克隆出來的卻與第一個孩子沒有太大差別,等於是讓他「新生了」。可見第二個孩子完全是為了服從於父母的某種意圖,作為父母的一個工具,父母通過他想起他們失去的那個孩子。而被克隆者作為人應享有的獨特性便被剝奪了,他的那種不必非要有一個比他大30或60歲的同體同貌者的自由,便被粗暴地踐踏了。英國有一個管理人工授精的機構,叫做人工受孕與胚胎學管理局,竟然打算允許患耳聾的父母在試管嬰兒的培育中,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耳聾的胎兒,而淘汰掉健康的胚胎。他們覺得都處於耳聾狀態,便有利於交流、培育,而英國皇家聾人研究所的發言人竟然說,這樣一種選擇是合適的,我們支持這樣的選擇。假如人們都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設計和培育後代,那麼什麼恐怖的事情都可能發生。耳聾的父母選擇生下耳聾的胎兒,而這個胎兒很可能希望自己是一個健康人,但這已經做不到了。他作為一個人所天然應有的一種開放的前途的權利被粗暴否定掉了。這當然違背了倫理學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
三、克隆人違背了倫理學的平等原則
在克隆活動中,存在一個設計者與被設計者的關系。在克隆人活動中,未來人類的基因配置是由父母、醫生或國家決定的,而個體的人僅僅是前者所決定與創造的結果。我們知道,設計是以設計者為前提的,一個有著設計者與被設計者之別的人類圖景,對於平等原則是一種基本的違背。因為人們無法回答憑什麼他自己或者任何別的一個人有權作為未來人類特徵與品性的設計者。顯然這里存在著一種「道德優越感」,似乎我們,或者說一個醫生、哲學家、國家的行政長官擁有著一種控制他人的實力。然而這種心態不單是荒謬的,而且在政治上也是非常危險的。
中國已明確反對克隆人,但對於把克隆技術應用於人體醫學技術領域,則給予切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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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技術的利
1.克隆技術與遺傳育種
在農業方面,人們利用「克隆」技術培育出大量具有抗旱、抗倒伏、抗病蟲害的優質高產品種,大大提高了糧食產量。在這方面我國已邁入世界最先進的前列。
2.克隆技術與瀕危生物保護
克隆技術對保護物種特別是珍稀、瀕危物種來講是一個福音,具有很大的應用前景。從生物學的角度看,這也是克隆技術最有價值的地方之一。
3.克隆技術與醫學
在當代,醫生幾乎能在所有人類器官和組織上施行移植手術。但就科學技術而言,器官移植中的排斥反應仍是最為頭痛的事。排斥反應的原因是組織不配型導致相容性差。如果把「克隆人」的器官提供給「原版人」,作器官移植之用,則絕對沒有排斥反應之慮,因為二者基因相配,組織也相配。問題是,利用「克隆人」作為器官供體合不合乎人道?是否合法?經濟是否合算?
克隆技術還可用來大量繁殖有價值的基因,例如,在醫學方面,人們正是通過「克隆」技術生產出治療糖尿病的胰島素、使侏儒症患者重新長高的生長激素和能抗多種病毒感染的干撓素,等等。
克隆技術的弊
在理論上,克隆技術還很不成熟;在實踐中,克隆動物的成功率還很低,生出的部分個體表現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而且動物的殘廢率相當高並伴有早衰現象等。此外,克隆技術(尤其是人胚胎方面的應用)對倫理道德的沖擊和公眾對詞的強烈反應也限制了克隆技術的應用。但幾年來克隆技術的發展表明,世界各科技大國都不甘落後,誰也沒有放棄克隆技術研究。我認為,克隆技術的巨大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在於它促使科學家們加快了研究的步伐,使克隆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進入一個高潮,從而更好地為人類造福。
關於人的: 目前,克隆技術發展十分迅速。各國政府有關人士、民間對克隆技術的評價褒貶不一。克隆技術已展示出廣闊的應用前景,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培育優良畜種和生產實驗動物;(2)生產轉基因動物;(3)生產人胚胎幹細胞用於細胞和組織替代療法;(4)復制瀕危的動物物種,保存和傳播動物物種資源。在不久的將來,克隆技術技術將可以用來治療糖尿病、中風、癌症、愛滋病、心臟病以及諸如帕金森綜合症等精神疾病,並極大改變現有的器官移植理論和治療手段,給人類帶來福音。然而,克隆技術也存在著一些弊端。在理論上,克隆技術還很不成熟;在實踐中,克隆動物的成功率還很低,生出的部分個體表現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而且動物的殘廢率相當高並伴有早衰現象等。此外,克隆技術(尤其是人胚胎方面的應用)對倫理道德的沖擊和公眾對詞的強烈反應也限制了克隆技術的應用。但幾年來克隆技術的發展表明,世界各科技大國都不甘落後,誰也沒有放棄克隆技術研究。我認為,克隆技術的巨大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在於它促使科學家們加快了研究的步伐,使克隆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進入一個高潮,從而更好地為人類造
一是生態層面,克隆技術導致的基因復制,會威脅基因多樣性的保持,生物的演化將出現一個逆向的顛倒過程,即由復雜走向簡單,這對生物的生存是極為不利的。二是文化層面,克隆人是對自然生殖的替代和否定,打破了生物演進的自律性,帶有典型的反自然性質。與當今正在興起的祟尚天人合一、回歸自然的基本文化趨向相悖。三是哲學層面,通過克隆技術實現人的自我復制和自我再現之後,可能導致人的身心關系的紊亂。人的不可重復性和不可替代性的個性規定因大量復制而喪失了唯一性,喪失了自我及其個性特徵的自然基礎和生物學前提。
一是血緣生育構成了社會結構和社會關系。為什麼不同的國家、不同的種族幾乎都反對克隆人,原因就是這是另一種生育模式,現在單親家庭子女教育問題備受關注,就是關注一個情感培育問題,人的成長是在兩性繁殖、雙親撫育的狀態下完成的,幾千年來一直如此,克隆人的出現,社會該如何應對,克隆人與被克隆人的關繫到底該是什麼呢?二是身份和社會權利難以分辨。假如有一天,突然有20個兒子來分你的財產,他們的指紋、基因都一樣,該咋辦?是不是要像汽車掛牌照一樣在他們額頭上刻上克隆人川A0001、克隆人川A0002之類的標記才能識別。第三,支持克隆人的人有一個觀點:解決無法生育的問題。但一個沒有生育能力的人克隆的下一代還會沒有生育能力。你自認為優秀,可克隆出的人除血型、相貌、指紋、基因和你一樣外,其性格、行為可能完全不同,你能保證克隆人會和你一樣優秀而不誤入歧途嗎?在克隆人研究中,如果出現異常,有缺陷的克隆人不能像克隆的動物隨意處理掉,這也是一個麻煩。因此在目前的環境下,不僅是觀念、制度,包括整個社會結構都不知道怎麼來接納克隆人。」
克隆技術在短期內會造福人類,但是終將給人類帶來災難。造福體現在器官培養,可以救治肢殘或患其它疾病者;並且可以復制出去世親人體現哀思。但是克隆技術如果用於復制人,就是人類精神和物質上的雙重災難,精神上人類的倫理道德將被破壞,身體上克隆技術具有未知的問題,可能會引起幾代後的人的基因變異。更嚴重的是長大後的基因人也是人,也受法律保護,他們自由婚戀的權力必將受憲法保護,他們的後代將混入人群,如果若干代後從社會學角度,將會將克隆人的基因傳至全世界,一旦發生未知變化,人類將面臨滅亡。 好處:可以治病救人
壞處: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極壞的影響,有悖於倫理道德
克隆器官可以在醫學上給人類帶來希望,
可是如果去克隆人的話:
1.會引起人類的大恐慌,因為有關可怕的克隆人的電影早已把克隆人妖魔化了;
2.會引發道德倫理上的大討論,因為奶奶的克隆體可能比孫子還小;
3.會引起另一種歧視,因為據說克隆人除非發生基因突變,或者被引入了其他基因從而變成了轉基因超人,不然是不會比人更強的。 好處:能為人類做事。
壞處:如果克隆出比人類還聰明的,有思想的人類將面臨滅亡! 好事.讓失去的親人復活,其他的事不管了
⑸ 健康、財富、親情哪個最重要
我覺得是健康第一、親情第二、財富第三
一個人首先健康的活著才會有家人的關愛,有了親情的支撐才能更好的創造財富。
⑹ 你會為救自己的另一半而選擇捐獻自己的身體器官嗎
我當然會為了救自己的另一半而選擇捐獻自己的器官啦,因為這是一種愛的表現。如果你配型成功了,那就說明你們之間更有一種妙不可分的感覺。而且只有你能救他了,我覺得這時的他是最虛弱,最柔軟。最渴望你去救他的時候。
當你選擇結婚,就說明你已經很信任他愛他。可以把自己的全部都交給他。所以包括你的器官。記得結婚誓詞上這么說,無論疾病痛苦你都對他不離不棄。這絕對不是一句小小的誓詞,而是庄嚴的宣誓。是你倆相互之間的約定。而當他生病了,需要你的器官時。你應該毫不猶豫的去選擇捐獻自己的器官去救他。甚至為了他也可以付出自己的生命。才是一種愛的表現。
我就認識那樣一對夫妻倆,他的妻子得了絕症。可是他卻沒有錢給她治病。後來他做了一件驚天地泣鬼神的事情就是。他去搶劫了銀行,雖然被當場捉住。盡管後來去采訪他,他也說他堅決不後悔,他的妻子也很感動。她的丈夫請求法官,批准他們在獄中結婚。因為他的妻子已經沒多少時日了。後來聽到他的室友說,他多麼希望可以用自己的器官去救他的妻子。替他去受所有的罪,替他去的這個病。可是他說他也不太希望他得這個病,因為他放心不下他妻子一個人在這個世上。所以他寧願承受這份痛苦。
後來他們的愛情被很多人流傳,很多人都說,這才是真正的愛情。敢於為她付出自己的前程與生命的人,還有什麼不敢為她的付出呢?
很久之前就有一種選擇,經常問夫妻倆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你和你的丈夫或妻子,其中一個人先離開這個世界。你會選擇是你,還是你的妻子或你的丈夫?很多人都會選擇自己先離開這個世界,因為他認為先離開的那個人會很幸福。不離開的人可能會有無盡的痛苦。這才是真正愛她的一種表現。
因為我相信,如果你的另一半因為你的器官能活的更久,我相信每一個人都會選擇救自己的另一半。
⑺ 器官移植合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如果不是以上幾種情況,活體腎移植是違法。
器官移植主要是通過紅十字會匹配的器官是合法的,因為瀕臨死亡的人健康的器官願意捐獻是通過紅十字會傳達的而來路不明的活體器官是犯法的在捐獻方和接受方都是通過院方簽字是正規的想捐器官是要通過紅十字會無嘗捐獻才是。
⑻ 金錢,愛情,健康,親情,那個最重要
愛情和親情的話我選愛情,因為選愛情的話,家人畢竟是家人,時間長了會原諒你的。但如果選親情,愛情是挽留不住的。金錢雖然不是萬能的,但沒有金錢是萬萬不能的,金錢能夠花就行,知足者常樂嘛。三者都同時出現的話,首先把金錢去掉,再是親情,留下愛情
⑼ 器官移植合法條例最新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最新為2007年5月1日施行。新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目前還正在修訂中。
為進一步規范人體器官移植,國家衛健委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進行了修訂,形成並公布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國家衛健委了解到,對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制定人體器官捐獻法的提案》,國家衛健委將繼續修訂完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待發布後,將積極完善相關政策配套措施。同時,聯合各部門繼續推動人體器官捐獻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如果不是以上幾種情況,活體腎移植是違法。
器官移植主要是通過紅十字會匹配的器官是合法的,因為瀕臨死亡的人健康的器官願意捐獻是通過紅十字會傳達的而來路不明的活體器官是犯法的在捐獻方和接受方都是通過院方簽字是正規的想捐器官是要通過紅十字會無嘗捐獻才是。
關於委員提出的制定《人體器官捐獻法》的建議,國家衛健委答復表示,經過反復調研、討論,《條例》修訂取得實質性進展,《條例》擬更名為《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條例》,進一步凸顯器官捐獻的重要性,強化對器官捐獻的褒揚和引導,堅持自願、無償原則,依據民法典完善器官捐獻的條件和程序。目前已通過司法部審核,提交國務院審議,將於近期頒布實施。
關於委員提出的保護捐受雙方的合法權益、打擊和懲戒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現象的建議,國家衛健委答復表示,通過《條例》修訂,一方面,加強人體器官移植管理。加強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執業資格認定審批管理,建立人體器官移植病例登記報告制度,對移植醫院進行定期評估,加強活體器官移植管理,加強器官移植收費管理。
另一方面,加大違規行為打擊力度。加大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違規開展器官移植工作的行政處罰力度,加大對無資質擅自開展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打擊力度,對器官移植中出現的跨區域獲取器官、不使用分配系統分配器官、偽造捐獻移植數據、未執行分配結果等嚴重擾亂捐獻工作秩序的違規情形,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並進行處罰打擊。
法律依據: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一條為了規范人體器官移植,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人體器官移植,適用本條例;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移植,不適用本條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 》
二、圍繞「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科學合理安排立法項目
為推動民生福祉達到新水平,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社會救助法草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草案、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國境衛生檢疫法修訂草案、職業教育法修訂草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修訂草案,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安全管理條例、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管理條例、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修訂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殯葬管理條例。學前教育法草案、葯師法草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修正草案預備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