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餐飲健康證和食品健康證是一樣的嗎
法律分析:1、是一樣的;
2、健康證的種類分為兩種:一種是食品健康證,對應的行業是指接觸食品或加工食品的所有行業。另一種是普通健康證。對應是非食品行業包括公共場所從業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國家對農葯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葯,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葯。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貳』 健康證列印出來是什麼樣的
健康證是指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證明受檢者具備做從業規定的健康素質。[1]健康證主要涉及五個行業六種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從業人員和服務對象的健康。
健康證是指對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以及在校學生等按國家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從業前、從業和就學期間的健康檢查。根據《食品安全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公共場所服務,化妝品、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等專業生產,有毒、有害、放射性作業,幼托機構保育這五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擁有健康證。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叄』 現在辦健康證都是電子版的嗎
健康證有電子版也有紙質版,電子版可以自己列印。健康證明分電子版和實體版(紙質),電子版和實體版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內在全省范圍內通用。
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規定並公布健康證明樣式。鼓勵使用電子版的健康證明。食品從業人員需要實體版健康證明的,應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由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統 一印製並免費發放。
『肆』 健康證長什麼樣
法律分析:健康證正面一般包括個人姓名、性別、年齡、有效日期、編號、照片、發證機構、健康證適用范圍,反面一般包括備注信息。不同省份的健康證可能信息不同,具體情況以當地為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上級人民政府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伍』 健康證什麼樣子
【法律分析】:健康證是健康檢查證明,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健康證,另一種是食品健康證,有效期是一年,超過一年則失效。健康檢查主要涉及的疾病為:痢疾、傷寒、活動期肺結核、皮膚病(傳染性)和其他有傳染性的疾病。如果查出患有這些疾病,則不得從事理發美容、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需治癒後方可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十六條 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有權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種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陸』 健康證包括幾種類型
健康證有兩種類型:普通健康證和食品健康證,食品健康證是做飲食行業的人所需要的健康證。健康證是指預防性健康檢查證明,證明受檢者具備做從業規定的健康素質。健康證主要涉及五個行業六種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從業人員和服務對象的健康。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