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健康證證明怎麼寫
健康證單位證明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等信息;其所在的單位的名稱、住所;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良好,能從事相關工作的情況的說明;以及證明機構的名稱、印章等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2. 辦健康證的工作證明怎麼寫
1、首先在紙的上方中間位置寫上「介紹信」三個字。
2、然後第一行要從左邊頂格寫,寫的內容是為你辦理健康證明的部門和主要內容。
3、最後在紙的左下角寫上辦理人名字和日期即可。
3. 辦理健康證明怎麼寫
法律分析:我單位同志XX,經了解核實,該同志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能夠勝任本崗位。
以上屬實,特此證明。
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4. 個人健康證明自己怎麼寫
個人健康證明自己怎麼寫,可以寫個人健康情況,就是心裡身體沒有病以及沒有接觸外來人員。
5. 健康證明怎麼寫
健康證明
【健康證明】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我單位xxx同志,現任xx職務 ,擬於xx月xx日,赴 (國家、地區、名稱)進行訪問,在外停留x天。經了解核實,該同志身體狀況良好,可以勝任此次出訪任務。特此證明,並予以健康擔保。
證明單位(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註:團組中60歲以上人員,均需提交由醫院或所屬單位出據的身體健康證明或擔保函(此條要求同樣適用於參加雙跨團組任務的申報)
【健康證明】
茲證xxx同志身體健康,矯正視力正常,無色盲,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特此證明。
單位名稱(公章):
日 期:
【健康證明】
國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口孜東礦培訓辦:
我單位等位同志(名單附後),現從事煤礦掘進、巷修崗位工作,擬於2014年2月日至2014年2月日,前往口孜東礦培訓辦參加崗前安全培訓。
經了解核實,所有送培學員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可以勝任此工作崗位工作。
特此證明,並予以健康擔保。
20xx年x月x日
6. 怎麼寫 健康證明
先到醫院進行相關項目的檢查,將得到的結果集證明一起遞交就是~!
辦健康證只需要到你所在地區的防疫站辦理就可以了。
時 間:每周一至周五上午7:30-11:00,節假日除外。
體檢內容:檢查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等傳染病。
體檢要求:
1、體檢當日清晨空腹、帶身份證、舊健康證或卡、筆。
2、體檢前日應注意休息,忌暴飲暴食,忌飲酒。
3、體檢時請著寬松衣服,便於靜脈采血。
4、抽血後可進食,並用消毒棉簽按壓針眼5-8分鍾,不要揉搓針眼,以防皮下淤血。
5、抽血後24小時內不得熱敷。
7. 體檢健康證明怎麼開
體檢健康證明開具的方式如下:
1、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個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兩張,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衛生部批準的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衛生機構;
2、領表處領取表格,填寫個人基本信息;
3、去交費處繳納體檢費用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辦理健康證明的條件是什麼
1、從事食品、環境、勞動、放射、學校、葯品生產經營的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2、辦理健康證明,必須本人到市疾控中心進行相關項目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辦理健康證明;
3、未進行健康體檢或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均不予辦理健康證明。患有痢疾、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及接觸性傳染的皮膚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人不能領取健康證明。
8. 健康證證明怎麼寫模板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委員會:
我單位______同志,現任____職務,擬於____月____日,赴 (國家、地區、名稱)進行訪問,在外停留__天。經了解核實,該同志身體狀況良好,可以勝任此次出訪任務。特此證明,並予以健康擔保。
證明單位(加蓋公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