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什麼部門承擔
一般情況下,職業病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個人是不需要出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簽訂委託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職業禁忌的應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一、職業健康是什麼
1、職業健康是研究並預防因工作導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惡化。
2、主要表現為工作中因環境及接觸有害因素引起人體生理機能的變化。
3、職業健康應以促進並維持各行業職工的生理、心理及社交處在最好狀態為目的;並防止職工的健康受工作環境影響 ;保護職工不受健康危害因素傷害;並將職工安排在適合他們的生理和心理的工作環境中。
二、職業健康包括哪些方面
1、職業健康體檢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3、職業人群健康狀況評價
4、職業人群動態管理等
三、職業健康檢查包括哪幾種
1、上崗前
就業前健康健康檢查是指用人單位對准備從事某種作業人員在參加工作前進行的健康檢查。目的在於發現職業禁忌症。如從事鉛、苯作作業的工人著重進行神經系統和血象的檢查,從事粉塵作業的工人進行胸部X線檢查,以確定該工人的健康狀況能否合適從事該項作業。
2、定期健康檢查
定期健康檢查是指用人單位按一定時間間隔對從事某種作業的工人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查。目的在於發現職業禁忌症和所從事職業相關損害。並對所發現職業禁忌症和所從事職業相關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3、離崗或轉崗時健康檢查
離崗或轉崗時健康檢查是指職工調離當前工作崗位或者改變目前工作崗位前所進行的健康檢查。目的是為了掌握中在離崗或轉崗時,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其健康有無損壞或可疑徵象。
4、應急健康檢查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的緊急健康檢查。
法律依據: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託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
⑵ 勞動法規定單位發給有害工種員工每月保健費是多少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有害工種每月保健費用的,由各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有害工種的補貼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危害工種的保護規定有: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組織的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什麼崗位需要職業健康費擴展閱讀:
其他相關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⑶ 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勞動者可以由單位統一組織進行檢查,或者單獨持單位介紹信進行檢查;而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用人單位如實提供,並由單位承擔檢查費用。
【法律依據】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託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
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承擔檢查費用: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
⑷ 哪些崗位需要職業健康體檢
凡是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的職工,就需要接受職業健康檢查。如果不清楚本企業哪些崗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建議找一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現場勘查檢測一下
⑸ 勞動者在接受勞動和培訓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哪些職業健康檢查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⑹ 哪些工種需要做職業健康體檢哪些工種屬於有毒有害工種
做職業健康體檢
我認為應該考慮能夠引起職業病的人都要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第一,在項目建設前期,你們公司會請資質單位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報告裡面有詳
細的職業病危害崗位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根據這個崗位信息確定你公司接觸有害因素的
人員。或者在公司試運行階段,你們公司會請資質單位做《職業病危害控制措施效果評價
報告》,同樣根據報告裡面的有害崗位信息確定接觸有害因素的人員;所有職業病危害
崗位的員工都要接受職業健康體檢;
第二,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對照,找出你們公司的危害因素,所有接觸這些危害
因素的員工都要安排職業健康體檢;
第三,現在要求每3年至少做一次職業危害因素評價,可以請有資質單位做,然後根據評價報告
確定職業危害因素接觸人員。有規定的,只要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粉塵,雜訊,輻射等的作業,均應定期進行(崗前,崗中,離崗)職業健康體檢.可以與當地職業病防治醫院聯系.
屬於有毒有害工種勞動法沒有規定這個問題。
⑺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什麼承擔
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個人是不需要出錢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託協議書,是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來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自行持單位的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用是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因此,經過一次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有權從用人單位方知道個人檢查結果、處理建議等。如果勞動者存在職業禁忌或疑似職業病,勞動者應該從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用人單位兩方得知。同時,法律規定,要將檢查結果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個人。為保護個人隱私,不將這個結果公示。職業健康檢查檔案保存時間應當自勞動者最後一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不少於15年。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承擔檢查費用: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
兩次職業病鑒定結論不一致怎麼處理
員工在申請職業病鑒定之後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後,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註明。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員共同簽署,並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