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醫療扶貧政策有什麼
法律分析:1.為健康扶貧對象進行免費體檢,建立健康檔案。由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轄區內健康扶貧對象進行體檢,體檢後為貧困人口建立健康檔案。2.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成立了由衛生院醫護人員和村醫組成的家庭醫生團隊,為簽約居民服務,以貧困人口為重點提供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簽約服務率為100%,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和卧床患者實施上門服務,並對貧困人口高血壓、糖尿病和腦卒中患者針對健康狀況提供個性化簽約服務。3.健康扶貧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給予補貼。即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先自己全額繳費180元,後政府予以補助60%。農村五保戶、特困戶參保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醫療救助基金給予全額資助。4.區域內住院治療免起付線,提高健康扶貧對象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建檔立卡的貧困人員在城鄉醫保統籌區內住院治療,免起付線,醫療費基本醫保支付比例提高5%,大病保險起付線降低50%,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提高10%,門診特慢性病患者支付比例提高5%。如下表:5.實行健康扶貧對象住院「一站式」報銷便民服務。定點醫療機構設立健康扶貧一站式結算窗口,實現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商業補充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信息對接和時結算。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保障醫療救助對象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三十條 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直接辦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
㈡ 健康扶貧政策
法律分析:1、對農村貧困人口患者住院治療(含重大疾病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城鄉居民合作醫療、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扶貧濟困基金、大病醫療救助、補充大病醫療保險等方式救助補助後,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部分,由醫療衛生扶貧專項基金按一級醫療機構(含鄉鎮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80%、二級醫療機構60%、三級醫療機構40%給予補助。
2、一個家庭自然年度累計(跨年度費用以結算時間為准)自付部分在1—2萬元的,給予患者家庭8000元的補助;自付部分在2—4萬元的,給予患者家庭10000元的補助;自付部分在4萬元以上的,給予患者家庭12000元的補助。該項補助一個家庭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二條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全國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國務院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
前兩款所列行政部門統稱社會救助管理部門。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有關社會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具體工作由社會救助經辦機構或者經辦人員承擔。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有關社會救助工作。
㈢ 健康扶貧政策包括哪些
患病的參合群眾就近選擇鎮或村兩級新農合定點機構(村衛生室、鎮醫院)享受普通門診治療服務,其個人診療費用年封頂線為80元,可戶內通用。累計在80元之內的,由新農合基金全額報銷。如果門診基金該年度沒有使用或使用不完80元的,可將結余部分,滾動累加到下一個年度使用。
門診報銷比例在原基礎上提高;住院報銷比例在原基礎上提高5%;提高慢性病報銷比例低鄉(鎮)內住院起付線100元項檢查費降低15%;開通健康扶貧綠色通道,設立專用貧困患者病房,提供愛心早餐。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九條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條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布,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一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