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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怎麼侵犯

發布時間:2022-12-22 09:59:04

❶ 哪些是常見侵害身體權的行為

法律分析: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的權利。侵害身體權的行為,是以身體權為侵害客體的侵權行為。侵害身體即指損害身體內部或者外部之組織,而且這種損害不破壞受害人的生理機能和身體完整,不以受害人感到肉體上之痛苦為必要。侵害身體權有下列幾種種類:(1)非法搜查公民身體。身體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實質上的完全、完整。身體的形式完整,體現在公民對自己身體支配的觀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對自己身體的檢查,體現了公民對自己身體形式完整的追求。非法搜查公民身體,是指無權搜查的機關或個人擅自搜查公民身體,或者有權搜查的機關或個人違反法定程序對公民身體進行搜查的行為。例如,超級市場工作人員因懷疑顧客偷竊商品而擅自搜查顧客身體,即是此種侵害身體權的行為。有權進行搜查的政法機關或其工作人員違法搜查公民違法搜查公民身體,同樣也構成侵害身體權。(2)對身體組織不疼痛的破壞。一般認為,對身體組織的破壞,只要不造成嚴重的痛楚,不認為是對健康權的侵害,而認定為對身體權的侵害。依這一標准,構成對身體權侵害的行為一般應是針對人體沒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織而實施的行為。如頭發、眉毛、體毛、趾甲、指甲等。眉毛是人面部的重要組織,強行剃除他人眉毛,盡管不會造成肉體痛楚,也不影響健康,但對一個人身體外觀所造成的影響,則是十分嚴重的,因而屬於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一頭秀發、漂亮的指甲,都是自然人尤其是女性公民精心修飾的對象,對這些身體組織的侵害,都構成侵害身體權。此外,既不損害身體健康,又不造成嚴重肉體痛楚的行為,如沒有碰到牙神經的牙齒損傷、強行抽取他人少量血液等,也認定為對身體權的侵害。(3)不破壞身體組織的毆打。毆打既是侵害身體權的行為,也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其中不破壞身體生理機能的毆打,屬於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在實務中,最常見的區分方法是行為是否造成傷害。我國目前實行重傷、輕傷鑒定標准,且主要應用於刑事領域。對於確定是否破壞身體健康,卻難以適用。一般認為,毆打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為構成侵害健康權,不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為構成侵害身體權。在這種侵害身體權的情形中,受侵害人一般不需要接受治療。(4)不損壞身體生理機能的不當外科手術。醫生為病人實行手術,是為保全生命或身體的重要組織而作出的較小的犧牲,目的具有正當性,所以醫生為病人實施手術一般不構成侵害病人身體權或健康權。但是,如果醫生實施手術的方法不當或實施手術過度,造成病人身體的損害,則構成侵害身體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❷ 侵害身體權的行為有多種方式常見的有哪幾種

侵害身體權行為,是指以身體權為侵害客體的侵權行為,包括損傷身體內部或外部組織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7種方式:


1.非法搜查公民身體


無權搜查或者有權搜查的機關或個人,違反法律程序,擅自對公民身體進行搜查,這種行為破壞了公民身體的形式完整。非法搜查的主體,可能是公檢法機關,也可能是其他機關或個人。如,超市工作人員因懷疑顧客偷竊商品而擅自對其身體進行搜查。


2.非法侵擾公民身體


又稱為侮辱行為,即以某種方式對他人身體進行非法干擾,是對他人身體安全以及支配權利的侵害。這種行為往往有威脅、恐嚇的內容,但並未對身體造成實際傷害。

3.對身體組織不疼痛的破壞


一般是指針對人體沒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織而實施的侵害,如頭發、眉毛、指甲等。此外,對有痛覺神經的身體組織進行破壞,尚未造成嚴重痛楚、不破壞身體健康,也被視為對身體權的侵害,如強行抽取他人適量的血液等。


4.不破壞身體組織的毆打


毆打是侵害身體權最重要的行為之一。毆打在民法上可能構成對身體權、健康權的侵害,毆打本身就是侵害身體權的行為,如果造成了輕微傷,則構成侵害健康權。


5.因違反義務不作為的侵害身體


如道路管理人怠於修繕而使人負傷,醫師實施手術後未及時除去綳帶而使傷口化膿等,均屬因違反義務不作為的侵害身體行為。同樣,這類行為也可以侵害身體權和健康權,區別在於:沒有造成傷害後果的,為侵害身體權;造成傷害後果的,為侵害健康權。


6.不適當的外科手術


當醫生因不合於手術的方法或治療目的以及施行過度手術,導致侵害患者身體,構成侵害身體權。這種侵害身體權的行為,行為人主觀方面應是過失。如果借用手術機會故意進行傷害,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7.損害遺體


自然人死亡後,雖然民事權利喪失,但其所遺屍體仍應依法予以保護,損害屍體的行為也構成對身體權的侵害。侵害遺體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故意損害遺體、非法利用遺體以及其他類似行為。

❸ 民事訴訟健康權侵權是怎麼樣的

健康權糾紛屬於侵害人身的侵權糾紛,侵權糾紛包括:
1、侵害財產權的侵權糾紛;
2、侵害人身的侵權糾紛;
3、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糾紛;
4、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
5、侵害身份權的侵權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❹ 什麼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法律分析:1.生命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維持為內容的人格權。生命權受到侵害,以死者的近親屬為救濟對象。2、健康權,指自然人以其身體生理機能、心理機能的健全正常運作和功能正常發揮,進而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為內容的人格權。健康權的內容:①健康維護權。②勞動能力保持權。實施加害行為,導致受害人生理、心理功能的正常發揮,即構成對健康權的侵犯。3.身體權,指自然人維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和完全性,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人體組織的人格權。身體權的內容:①身體完整性保持權。②身體組成部分的支配權。在司法考試中,實施加害行為,致使受害人身體的完整性遭受破壞的,即構成對身體權的侵犯。須注意:與身體相連,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義眼、心臟起搏器、支架屬於身體權的客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❺ 侵害生命權健康權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損害事實的存在損害事實是指因加害人一定的行為使受害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損害是一個事實現象,在各責任要件中居於重要地位。在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情況下,這種損害包括三個方面的損害范圍:1、財產損害。2、人身損害。3、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❻ 侵犯生命健康權是什麼

法律分析: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項人身權,生命權是以生命安全為內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權利,侵害生命權是指不法地剝奪他人生命的侵權行為,其表現為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健康權利是以身體的內部機能和外部的完整性為主要內容的一種人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❼ 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健康權也僅保護公民的生理健康,以公民的生理健康利益為內容。所謂健康權也就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的正常運作和功能的完善發揮的利益為內容的具體人格權。健康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格群,僅為公民所享有,法人無所謂健康權。 侵犯健康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行為: 一、侵犯健康權的行為包括暴力行為 以毆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是嚴重的侵犯公民健康權的違法行為。 二、侵犯健康權的行為包括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這種侵犯健康權的行為是指槍支、警棍、警繩、手銬等。有權使用武器、警械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有人民警察、武警部隊人員等.武器、警械的使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根據有關規定,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邏、處理治安事件等公務時,可以使用武器或警械,但必須符合使用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條件,使用武器、警械的時間、種類以及如何使用,必須與被管理對象的行為程度相適應,使用武器、警械需要經過一定的批准程序時,則必須履行批准程序,否則會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權。 三、侵犯健康權的行為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種表現形式 在不該使用武器、警械的場合而使用武器、警械侵犯了健康權: (一)使用武器、警械程度與被管理者的行為不相應侵犯了健康權。 (二)使用武器、警械的種類上選擇錯誤,使用武器、警械違反法律批准程序等等侵犯了健康權。 凡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致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侵犯了健康權,國家都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 四、侵犯健康權的行為包括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 這種侵犯健康權的行為是 國家賠償法 的概括式規定,是指國家賠償法第3條列舉規定的情況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損害的行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❽ 侵害生命健康權的行為有哪些

1、暴力行為
以毆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手段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是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為
2、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武器、警械
是指槍支、警棍、警繩、手銬等。
3、其他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行為
這是國家賠償法的概括式規定,是指國家賠償法第3條列舉規定的情況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權損害的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❾ 侵害健康權的構成要件

法律分析:1.侵害健康權行為是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行為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必須存在侵害健康權的損害事實。侵害健康權的損害事實包括受害人健康受損的事實、受害人因健康受損而損失的財產利益以及受害人因健康受損而帶來的精神痛苦。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存在侵害健康權的主觀過錯。這種過錯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過錯要件應當由受害人舉證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條 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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