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健康證檢查哪些項目
辦理健康證需要檢查下列項目:身高、體重、血壓、聽力、視力、心肺聽診等常規性項目;和肝功能一項(ALT)、大便培養、胸部透視等特別項目,來檢查申請人是否患有痢疾、傷寒、活動期肺結核等疾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㈡ 辦理健康證需要檢查哪些項目
辦理健康證主要檢查項目:內外科常規、X光胸透、糞便細菌學培養(某些地區無此項)、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等。如果查出患有痢疾、傷寒、活動期肺結核、皮膚病(傳染性)和其他有傳染性的疾病,則不得從事理發美容、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公共浴室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需治癒後方可工作。
【法律依據】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㈢ 辦健康證需要檢查哪些項目
健康證需要檢查以下內容:胸部正側位片的檢查,主要是檢查有沒有肺結核,有沒有肺部佔位的情況;心電圖的檢查,檢查有沒有心肌供血不足的情況;抽血化驗肝功當中的谷丙轉氨酶這一個項目,如果谷丙轉氨酶出現兩倍以上的升高,需要同時檢查甲肝抗體、乙肝五項、丙肝抗體、戊肝抗體等項目,排除傳染性肝炎的情況。另外,做健康證的時候要進行內科檢查,內科通常詢問家族遺傳病史,排除精神性疾病的遺傳病史,檢查心肺;外科檢查身高、體重、檢查脊柱、四肢、關節。健康證還需要做一個檢查是大便培養,霍亂弧菌、傷寒桿菌、副傷寒桿菌,檢查這些腸道的傳染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