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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對哪些職業健康檢查

發布時間:2022-12-09 20:42:51

❶ 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 )( )( )的職業健康檢查

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 )、(定期 )、(離崗時 )的職業健康檢查。

關於職業病危害崗位現無法律進行明確規定,但《職業病防治法》已經定義何為職業病,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1)用人單位應當對哪些職業健康檢查擴展閱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時存在限制性條件,對於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即便符合終止情形,勞動合同也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能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一事上,《勞動合同法》和《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上略有出入,實踐中亦存在爭議。

❷ 公司應當對哪些人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法律分析: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❸ 用人單位應當對哪些勞動者需要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應急時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其檢查費用均有企業本身承擔,不應該是勞動者自己承擔。

❹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那些

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職業健康檢查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1、職業健康檢查委託協議書;

2、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

3、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和告知材料;

4、其他有關材料。


(4)用人單位應當對哪些職業健康檢查擴展閱讀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1、在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2、履行疑似職業病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3、報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

4、定期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等。

❺ 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將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離崗時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用人單位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❻ 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 )( )( )的職業健康檢查

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 )、(定期 )、(離崗時 )的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6)用人單位應當對哪些職業健康檢查擴展閱讀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九條 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健康損害後果的,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1、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2、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3、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的;

4、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❼ 職業病的健康檢查包括哪些

一、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三、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四、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五、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六、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八、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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