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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大數據健康持續發展

發布時間:2022-12-09 13:32:24

① 福建省大數據發展條例

(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四章 發展應用

第五章 數據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大數據有序 健康 發展,發揮數據生產要素作用,推進數字福建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發展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徵的數據集合,包含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以及對數據集合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

第三條 大數據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創新引領、開放開發、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工作的領導,將大數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 社會 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解決大數據發展和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數字福建專項規劃,並向 社會 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統籌管理、開發利用和監督檢查等工作,定期進行綜合評估。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數據發展促進工作。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路數據和相關安全監管工作,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據安全監管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准化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數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交易、安全等標准。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和 社會 團體參與制定數據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以及技術規范。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與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在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貿易、數字技術等領域的交流合作,促進人才、技術、資本、數據等要素融通。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發展和數據安全宣傳教育,營造有利於大數據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九條 鼓勵公民、法人、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或者其他 社會 組織在數據匯聚共享、開放開發、發展應用工作中先行先試、 探索 創新。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十條 公共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制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范,組織編制並發布本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共數據資源目錄應當與省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相銜接。

第十一條 採集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向被採集者公開採集規則,明示採集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採集者同意。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和相關標准規范,組織開展數據採集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凡能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政務部門不得重復採集。

政務部門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獲取非公共數據時,掌握非公共數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供相關數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公共數據。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省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匯聚、存儲、管理全省公共數據資源。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通過本級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匯聚、存儲、管理本地區公共數據資源,並接入省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將業務系統接入本級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按照本部門數據資源目錄實時、全量匯聚,不得直接共享數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能匯聚的數據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確認,依託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以服務介面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務。

省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匯聚的政務數據按照屬地原則及時迴流至設區的市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

第十三條 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據治理工作機制,明確數據質量責任主體,完善數據質量核查和問題反饋整改機制,並對整改情況跟蹤督查。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數據質量管控,健全數據糾錯機制,對採集的公共數據進行校核、確認,確保數據准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十四條 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暫不共享三種類型。

無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可以提供給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共享使用;有條件共享類公共數據只能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的必要范圍內共享使用。凡列入暫不共享類公共數據的,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政策作為依據。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共享和獲取數據,獲取的數據應當用於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不得提供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其他目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所獲取的數據與紙質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公共數據開放應當遵循統一標准、分類分級、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則。

公共數據開放分為普遍開放和依申請開放兩種類型。屬於普遍開放類的公共數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從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平台無條件免費獲取;屬於依申請開放類的公共數據,應當向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平台申請,經大數據主管部門徵求數據提供單位同意後獲取。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資源實行分級開發。省人民政府設立全省公共數據資源一級開發主體,承擔公共數據匯聚治理、安全保障、開放開發、服務管理等具體支撐工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地區公共數據資源一級開發主體。

二級開發主體基於具體應用場景,需要獲取一級開發主體匯聚治理的數據資源的,應當經大數據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要求使用數據,定期向大數據主管部門報告開發利用情況,所開發的數據產品應當註明所利用數據的來源和獲取日期。

二級開發主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七條 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經處理無法識別被採集者且不能復原的,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利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開發利用公共數據資源獲得的合法收益,受法律保護。

數據交易、交換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 社會 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社會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多元化的數據合作交流機制,鼓勵掌握非公共數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政府共享數據,將相關數據向公共數據匯聚共享平台匯聚,加強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深化融合。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行業數據合作交流機制,推進行業數據匯聚、整合、共享。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統籌布局、集約建設、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構建高速泛在、天地一體、雲網融合、智能敏捷、綠色低碳、安全可控的數字信息基礎設施體系,為大數據發展提供支撐保障,數字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布局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本級公共數據資源匯聚共享、統一開放、開發服務等基礎平台,推動數據跨層級、跨地域、跨部門、跨行業創新應用。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全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城鄉寬頻、移動互聯網覆蓋率和接入能力,推進全省通信骨幹網路擴容升級,構築空天地海一體化信息網路。

第二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構建全省一體化大數據中心體系,統籌推進數據中心、超算中心和邊緣計算節點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發展雲計算等大數據計算能力工程,構建高效協同的智能算力生態體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交通、能源、水利、生態、市政等領域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級。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網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構建全省統一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平台,建立健全網路與信息安全標准體系,完善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章 發展應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應用和服務導向,以數字化轉型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創新,運用大數據推動經濟發展,促進民生改善,完善 社會 治理,提升政府服務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 科技 、工業和信息化、大數據等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通信設備、核心電子元器件等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推動人工智慧、物聯網、區塊鏈、雲計算、網路安全等新興數字產業的發展,形成創新協同、布局合理的產業生態體系。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培育優勢特色軟體產業集群,構建 健康 可持續軟體產業生態。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在農業生產管理智能化過程中的應用,提升農業生產精細化、智能化水平。支持農產品加工、倉儲、冷鏈、配送等環節數字化建設,促進農村電子商務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科技 、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製造業企業將大數據融入生產經營各環節,推動數字技術在研發設計、生產製造、經營管理、市場服務等方面應用,推進大型製造業企業和特色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培育面向工業設計和智能製造的公共服務平台,推動製造業數字化。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大數據優化公共資源配置的作用,推動數字化服務普惠應用,重點拓展交通、金融、商貿、物流、教育、醫療、養老等領域數字應用場景建設,創新服務產品和模式。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市信息運行管理服務平台,構建城市數據資源體系,分級分類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健全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建立涉農信息普惠服務機制,推進鄉村管理服務數字化,推動數字鄉村建設。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數字化 社會 治理和大數據輔助決策機制,在 社會 態勢感知、綜合分析、預警預測、公眾參與等方面,加強大數據創新應用,提升政府科學決策和 社會 治理能力,提高宏觀調控和風險防範水平。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建設全省電子政務網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和協同辦公,推進縱向貫通,優化辦事流程,推動政務服務便捷化、標准化。

第五章 數據安全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和安全審查制度,明確各環節中數據安全的范圍邊界、責任主體和具體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數據安全和數據開發應用並重,建立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以及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大數據環境下防攻擊、防泄露、防竊取的監測、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容災備份能力建設,保障數據採集匯聚、共享應用和開放開發等環節的數據安全。

第三十一條 開展數據採集、使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數據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維護國家安全和 社會 公共安全,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採集、傳播、泄露、篡改、交易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軍工科研生產、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等內容的數據。

第三十二條 開展涉及個人信息的數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所採集的個人信息進行去標識化或者匿名化處理,記錄數據處理全流程,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採集的個人信息。

第三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據資源使用的監管制度,並會同本級有關政務部門加強數據資源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要求使用公共數據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暫停提供數據服務;拒不改正的,可以終止提供數據服務。

第三十四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數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安全評測、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發現共享數據使用部門有違規、超范圍使用數據等情況,應當向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通報,要求暫停或者終止對其提供數據服務;發生重大數據安全事故時,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戶,並向同級大數據主管部門和網信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處理和使用公共數據過程中,因數據匯聚、關聯分析等原因,可能產生涉密、涉敏數據的,應當由專家委員會進行安全評估,根據評估意見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政務部門應當會同大數據主管部門按照保密、安全監管等規定,提高風險識別和風險處置能力,定期對開放的數據進行風險評估。

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的數據安全保護規范和協作機制,加強對數據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進行風險警示。

第三十六條 公共數據匯聚共享、統一開放、開發服務等基礎平台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數據安全保護的工作責任,加強平台數據安全保護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篡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接觸、破壞、侵入公共數據匯聚共享、統一開放、開發服務等基礎平台。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大數據發展水平和各地區經濟差異,統籌規劃全省大數據產業發展,完善大數據產業鏈,充分發揮數據要素作用,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大數據產業發展要求,制定促進本地區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優化發展環境,建立政產學研用合作機制,推動關鍵技術、重點產品、配套服務、商業模式等創新發展。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資金渠道,優先支持大數據核心關鍵技術攻關、大數據基礎設施和公共平台建設、數字園區建設和龍頭企業培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大數據產業金融服務,拓寬大數據企業融資渠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加大對大數據應用產品和服務的采購力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數據企業發展壯大,扶持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大數據龍頭企業和創新型中小微企業,培育大數據創新企業。

第三十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建立數字園區,促進大數據產業集聚發展。

數字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進大數據產業集群招商、關聯業態和衍生業態招商,引進國內外知名大數據研發機構、大數據企業孵化器、大數據企業、大型數據中心,鼓勵和支持入園企業參與公共數據資源開發。

第四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培育數據交易市場,鼓勵和支持數據交易活動,促進數據資源有效流動。

省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應當規范數據交易行為,鼓勵和引導數據交易主體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加強對數據交易平台的監管。數據交易平台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數據交易過程中的個人信息泄露。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應用重點領域,制訂大數據人才發展計劃,培養和引進領軍人才、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在工程系列職稱中增設大數據相關專業,為大數據人才開展教學科研和創業創新等活動創造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等教育、職業教育、職業培訓機構開展本土大數據產業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採用設立研發中心、學術交流、技術持股、期權激勵、服務外包、產業合作等方式開展產學研合作,實現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產業發展的深度融合。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對符合條件的新增大數據項目建設用地,統籌安排年度計劃指標。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和產業轉型升級的實際需要,對大數據企業用電給予扶持。電力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推動供電企業為大數據企業提供用電保障。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信息無障礙建設,為老年人、殘疾人等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群體提供相應的智能化產品和服務,保障其在出行、就醫、辦事、消費等方面的基本服務需求。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大數據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數據發展應用及相關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數據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採集、匯聚、共享、開放、開發公共數據的;

(二)未按照規定實現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的;

(三)篡改、偽造、泄露數據的;

(四)未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職責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公共數據資源一級開發主體和二級開發主體在數據使用過程中侵犯國家、 社會 和他人合法權益、利用公共數據獲取非法利益以及未履行數據安全保護職責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共數據匯聚共享、統一開放、開發服務等基礎平台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履行平台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大數據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非法採集、使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軍工科研生產、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等數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非法接觸、破壞、侵入公共數據匯聚共享、統一開放、開發服務等基礎平台的,由公安、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指政務部門以及公益事業單位、公用企業。

(二)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及其衍生數據,包含政務、公益事業單位數據和公用企業數據。

(三)非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活動所產生、獲取或者加工處理的各類數據。

(四)政務數據,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採集、獲取或者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信息化建設和應用所產生的數據。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日報)

② 促進規范健康醫療大數據發展原則包括哪些

共有三大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創新驅動。將健康醫療大數據應用發展納入國家大數據戰略布局,推進政產學研用聯合協同創新,強化基礎研究和核心技術攻關,突出健康醫療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利用大數據拓展服務渠道,延伸和豐富服務內容,更好滿足人民健康醫療需求。
2.堅持規范有序、安全可控。建立健全健康醫療大數據開放、保護等法規制度,強化標准和安全體系建設,強化安全管理責任,妥善處理應用發展與保障安全的關系,增強安全技術支撐能力,有效保護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
3.堅持開放融合、共建共享。鼓勵政府和社會力量合作,堅持統籌規劃、遠近結合、示範引領,注重盤活、整合現有資源,推動形成各方支持、依法開放、便民利民、蓬勃發展的良好局面,充分釋放數據紅利,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力。

③ 盤點政府推動大數據應用及發展的舉措

盤點政府推動大數據應用及發展的舉措
一、政府:推動大數據應用的最關鍵力量
(一)政府掌握大量最具應用價值的核心數據,是推動大數據應用的最關鍵力量
根據麥肯錫大數據研究報告指出, 各個行業利用大數據價值的難易度以及發展潛力 對比下,政府利用大數據難度最低而潛力最大。
大數據
另一方面政府開放大數據運用已經是大勢所趨:
1、 政府掌握了大量最具應用價值的核心數據。 過去十多年來政府投資進行了大量電子政務或者稱為政府信息化的工作,後台積累了大量的數據,而這些數據和公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有研究表明政府所掌握的數據使政府成為了一個國家最重要的信息保有者,有百分之七十到八十的核心數據存在於政府的後台 。
2、 開放數據本身就是政府在大數據時代提供的一項公共服務。 政府數據本質上是國家機關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數據,採集這些數據的經費來自於公共財政,因而這些數據是公共產品,歸全社會所有,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3、 政府開放數據供社會進行增值開放和創新應用,推動經濟增長乃至整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型。 數據是互聯網創新的重要基礎,如果政府不開放這一部分數據,很多創新應用沒有數據作為支持,數據開發者能利用政府開放的數據,提供更好的服務,創造更多的價值, 這個過程能夠提高整個國家在大數據時代的競爭力。
4、 政府開放數據推動經濟增長獲得的稅收高於單純賣數據獲得的收入。 201 年世界經合組織在關於開放政府數據的報告中提到政府通過開放數據推動經濟增長,從而獲得的稅收收入遠高於單賣數據所能獲得收入。開放數據激發經濟活力從而得到稅收提升,這是一個良 性循環,更是一個能創造巨大公共價值的全局性的戰略。
(二) 國內外政府開放數據的情況
在 2009 年奧巴馬簽署開放政府數據的行政命令後,這些年來開放政府數據已成為了世界性的一個趨勢。美國聯邦數據平台 Data.gov 上線後,在美洲、歐洲、亞洲等地,開放政府數據已成為了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美國聯邦政府的開放政府數據平台開放了來自多個領 域的 13 萬個數據集的數據。這些領域包括圖中所列的農業、商業、氣候、生態、教育、能源、金融、衛生、科研等十多個主題。這些主題下的數據都是美國聯邦政府的各個部委所開放的。英國、加拿大、紐西蘭等國在 2009 年之後都建立起了政府數據開放平台,成為 了國際信息化和大數據領域的一個重要趨勢。
大數據
在我國, 2011 年香港特區政府上線了 data.gov.hk,稱為香港政府資料一線通。上海在 2012年 6 月推出了中國大陸第一個數據開放平台。之後,北京、武漢、無錫、佛山南海等城市也都上線了自己的數據平台。
大數據
(三)、 大數據對於政府治理具有極大的價值
大數據其實對政府的治理帶來了全新的價值,無論是對宏觀經濟的決策能力、產業聚集能力、協同治理能力、社會管理能力、公眾服務能力、快速響應能力的提升,大數據都可以在有很大層面上幫助政府治理。
大數據大數據
(四)、大數據上升至國家戰略成為共識。
大數據時代,對大數據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爭奪日趨激烈,制信權成為繼制陸權、制海權、制空權之後的新制權,大數據處理能力成為強國弱國區分的又一重要指標。國際上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紛紛布局大數據產業,相繼推出大數據相關政策,大力支持大數據產 業在本國的發展。以美國為例,美國從開展關鍵技術研究、推動大數據應用和開放政府數據三方面布局大數據產業,尤其在開放政府數據方面非常積極,通過 Data.gov開放 37 萬個數據集,並開放網站的 API 和源代碼,提供上千個數據應用。我們認為,大數據未來將 引發新一輪大國競爭,大數據對整個世界的影響力會呈現爆發性增長趨勢,因此包括我國在內的國家會在政策支持力度上不斷提升,大數據戰略將上升至國家戰略已毋庸臵疑。
大數據
(五)、 我國 高度重視大數據未來發展
自去年 3 月「大數據」首次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中以來,國務院常務會議一年內 6次提及大數據運用。近期在 6 月 17 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再次強調「我們正在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而大數據手段的運用十分重要。」 7 月 1 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
大數據
大數據大數據
(六). 各部委行動時間表已經確,我國大數據發展面臨歷史性機遇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國務院出台文件對各個部委推進大數據任務制定了明確的時間表,很多推進工作任務要求在 2015 年 12 月底前出台政策並實施,近期將是我國大數據發展政策出台的密集期。

表 3: 各部委推進大數據應用時間表
序號工作任務負責單位時間進度1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公安部、民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2015 年 12 月底前出台並實施2全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 「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工商總局、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2015 年 12 月底前實施3建立多部門網上項目並聯審批平台,實現跨部門、跨層級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統一受理、同步審查、信息共享、透明公開」。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2015 年 12 月底前完成4推動政府部門整合相關信息,緊密結合企業需求,利用網站和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為企業提供服務。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持續實施5研究制定在財政資金補助、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政府投資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的政策措施。財政部、發展改革委2015 年 12 月底前出台並實施6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改進經濟運行監測預測和風險預警,並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合理引導市場預期。發展改革委、統計局持續實施7支持銀行、證券、信託、融資租賃、擔保、保險等專業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運用大數據為企業提供服務。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民政部持續實施8健全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匯總整合和關聯分析有關數據,構建大數據監管模型,提升政府科學決策和風險預判能力。各市場監管部門2015 年 12 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9在辦理行政許可等環節全面建立市場主體准入前信用承諾制度。 信用承諾向社會公開,並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各行業主管部門2015 年廣泛開展試點, 2017 年 12 月底前完成10加快建設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部門和行業信用信息系統,通過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實現互聯共享。各省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2016 年 12 月底前完成11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在各領域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2015 年 12 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12建立產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強對食品、葯品、農產品、日用消費品、特種設備、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等重要產品的監督管理,利用物聯網、射頻識別等信息技術,建立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形成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的信息鏈條。商務部、網信辦會同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農業部、質檢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2015 年 12 月底前出台並實施13加強對電子商務平台的監督管理,加強電子商務信息採集和分析,指導開展電子商務網站可信認證服務,推廣應用網站可信標識,推進電子商務可信交易環境建設。健全權益保護和爭議調處機制。工商總局、商務部、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持續實施14進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力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各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持續實施15加快實施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建設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對企業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業年度報告、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進行公示,並與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實現有機對接和信息共享。工商總局、其他有關部門,各省級人民政府持續實施16支持探索開展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務。建設「信用中國 」網站,歸集整合各地區、各部門掌握的應向社會公開的信用信息,實現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詢,方便社會了解市場主體信用狀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網站要與 「信用中國 」網站連接,並將本單位政務公開信息和相關市場主體違法違規信息在「信用中國 」網站公開。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其他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2015 年 12 月底前完成17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已建、在建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交換共享。在部門信息系統項目審批和驗收環節,進一步強化對信息共享的要求。發展改革委、其他有關部門持續實施18健全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加快推進國家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統籌建立人口、法人單位、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宏觀經濟等國家信息資源庫,加快建設完善國家重要信息系統。發展改革委、其他有關部門分年度推進實施, 2020 年前基本建成19加強對市場主體相關信息的記錄,形成信用檔案。對嚴重違法失信的市場主體,按照有關規定列入「黑名單」,並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各有關部門2015 年 12 月底前實施20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資源目錄。各有關部門2016 年 12 月底前出台目錄編制指南21引導徵信機構根據市場需求,大力加強信用服務產品創新,進一步擴大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及銀行、證券、保險等領域的應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2017 年 12 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2落實和完善支持大數據產業發展的財稅、金融、產業、人才等政策,推動大數據產業加快發展。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網信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2017 年 12 月底前取得階段性成果23加快研究完善規范電子政務,監管信息跨境流動,保護國家經濟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相關法律法規。網信辦、公安部、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會同法制辦2017 年 12 月底前出台(涉及法律、行政法規的,按照立法程序推進)24推動出台相關法規,對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作出規定,為聯合懲戒市場主體違法失信行為提供依據。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法制辦2017 年 12 月底前出台(涉及法律、行政法規的,按照立法程序推進)25建立大數據標准體系,研究制定有關大數據的基礎標准、技術標准、應用標准和管理標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採集、存儲、公開、共享、使用、質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術標准。引導建立企業間信息共享交換的標准規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標准委、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網信辦、統計局2020 年前分步出台並實施26推動實施大數據示範應用工程,在工商登記、統計調查、質量監管、競爭執法、消費維權等領域率先開展示範應用工程,實現大數據匯聚整合。在宏觀管理、稅收征繳、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食品葯品安全、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健康醫療、勞動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遊、金融服務、中小企業服務、工業製造、現代農業、商貿物流、社會綜合治理、收入分配調節等領域實施大數據示範應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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