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包括哪些內容
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有14項內容。即:
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預防接種、0~6歲兒童健康管理、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壓、糖尿病);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結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服務、中醫葯健康管理、衛生計生監督協管服務、免費提供避孕葯具、健康素養促進。
(1)公共健康管理規范都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無論是城市或農村、戶籍或非戶籍的常住人口,都能享受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不同的服務項目有不同的服務對象,可分為:
1、面向所有人群的公共衛生服務,如統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服務、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服務事件報告和處理,以及衛生監督協管服務。
2、面向特定年齡、性別、人群的公共衛生服務,如預防接種、孕產婦與兒童健康管理、老年人管理等。
3、面向疾病患者的公共衛生服務,高血壓、2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等。
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內容包括什麼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991年3月11日衛生部令第11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局衛生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衛生防疫機構的領導,健全機構,充實公共場所衛生技術裝備和人員。
第三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
國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並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對本系統外營業的公共場所以及尚無衛生防疫機構進行監督的單位由地方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部隊、學校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由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四條 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其中個體經營者的培訓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
培訓的具體要求:
(一)衛生防疫機構按全國「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
(二)公共場所衛生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必須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掌握教學大綱規定的有關衛生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
(三)衛生防疫機構對受訓人員的培訓進行監督審核,對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證」上加蓋考核合格章。
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衛生知識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四)從業人員每兩年復訓一次。
第五條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規定:
(一)旅店業、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下同)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它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繼續上崗工作。
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上崗前須取得「健康合格證」。
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可疑傳染病患者須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二)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負責健康檢查的組織安排和督促檢查工作。經營單位每年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提交應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名單,並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對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和其它傳染性疾病者應調離其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單位承擔健康檢查工作。健康檢查應統一要求,統一標准,認真記錄,建立檔案。醫療衛生單位在健康檢查兩周內應向受檢單位發出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合格者由衛生防疫機構發給「健康合格證」。
(四)「健康合格證」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
(五)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頒發的有關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標准:
(一)病毒性肝炎 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後基本痊癒(主要症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經治療臨床症狀和體征消失,大便培養陰性,停葯後兩周內大便培養三次陰性者,可恢復原工作。
(三)傷寒 臨床症狀和體征消失,大便連續培養三次陰性者可從事不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觀察,第二年糞便檢查連續進行兩次培養陰性者,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活動期肺結核 活動期肺結核和痰帶菌者應隔離治療,痰培養陰性或一周內連續痰塗片兩次陰性,達到臨床治癒方可恢復原工作。
(五)皮膚病 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及接觸性傳染的皮膚病患者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癒後方可恢復原工作。
(六)其它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性病等)需治癒後方可從事原工作。
第七條 「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
(一)「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由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發放管理。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二)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審查監測確定主要衛生指標符合衛生要求,百分之八十以上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的經營單位方可取得「衛生許可證」。
(三)對經營多種公共場所的單位只發放一個「衛生許可證」,並註明其兼營項目。因違法而需注銷其中某個經營項目時,在「衛生許可證」的相應處加蓋注銷章,被注銷經營項目的單位經衛生監督監測認定合格後,可申請恢復被注銷的經營項目,並換發新證。
(四)「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1)申領「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到所屬衛生防疫機構領取並填寫「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後送衛生防疫機構。
(2)衛生防疫機構委派衛生監督員按衛生標准和要求進行審查和監測,對符合要求的發給由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對審查、監測的資料應存檔備查。
(五)新建、擴建、改建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的應按上述程序申領「衛生許可證」。
(六)「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復核時,經營單位應填寫復核登記表,經審查、監測合格的在復核登記表上加蓋「審核章」。逾期三個月未加蓋「審核章」者,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七)「衛生許可證」應用墨筆填寫,字跡清楚。單位名稱要寫全稱。「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明顯處,以便監督檢查。「衛生許可證」不得塗改、轉讓、倒賣、偽造。
(八)申請開業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經衛生防疫機構審查監測後確定不符合衛生要求者,應採取改善措施,達到衛生要求後發給「衛生許可證」。
衛生行政部門應自衛生防疫機構接到「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對審查合格者簽發「衛生許可證」。
(九)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及時到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單位應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和個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 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
(一)報告范圍:
(1)微小氣候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准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二)事故報告責任人是經營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報告。
(三)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以上(含三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二十四小時之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國內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等所屬經營單位,應同時報告本系統衛生防疫機構,隨即報告主管部門,必要時(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須同時報告公安部門。
(四)衛生防疫機構在接到報告二十四小時內會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於一周內寫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現場調查報告書」,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上級衛生防疫機構、事故單位的主管部門和事故單位,並建立檔案。
第十條 《條例》第九條中「妥善處理」包括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醫療機構,防止事故的繼發。確保不擴大危害范圍和不繼續惡化環境,以及在不影響上述情況前提下保護好現場。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職責分工按衛生部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級衛生防疫機構有責任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各級衛生防疫機構之間要明確分工,避免遺漏或重復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和當地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處理不當的違反《條例》的案件,有權糾正或重新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必須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及上一級衛生防疫機構上報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職責:
(一)對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宣傳衛生知識,指導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三)根據有關規定對違反《條例》有關條款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罰建議。
(四)參加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五)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包括取證照相、錄音、錄相等,調查處理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付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衛生防疫機構可設置助理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在衛生監督員的指導下,協助衛生監督員執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身體健康。
(二)衛生監督員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技術職稱,從事公共衛生工作一年以上,掌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獨立工作能力的專業人員。
(三)助理衛生監督員具有從事公共衛生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醫士(含醫士)技術職稱,熟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一定的獨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守則:
(一)學習和掌握《條例》、《細則》及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執行任務做到依法辦事,忠於職守,秉公辦事,禮貌待人,不得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執行任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監督證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認真填寫記錄。
(四)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可按每三十至六十個公共場所設一人的比例配置。縣以上(含縣)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從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符合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的可作為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
第十八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後,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發給證書。助理衛生監督員由縣或地區級衛生防疫機構提名,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後,由縣或地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發給證書。
第十九條 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者,須及時交回證件和證章,並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的任免及數量,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自定,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設計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凡《條例》第二條所列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應符合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設計說明書中必須有衛生篇章。其內容包括設計依據、主要衛生問題、衛生保健設施、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圍環境質量影響和有職業危害以及對周圍人群健康有影響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制度。衛生評價報告書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施工設計前完成。
(三)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將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發給「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後方可辦理施工執照。
(四)設計及衛生評價報告書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五)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通知衛生防疫機構參加。驗收合格者方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評價資格單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並發給資格證書,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二十元至二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並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經警告處罰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兩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違反《條例》第七條,未獲得「健康合格證」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經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不調離《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塗改、轉讓、倒賣、偽造「健康合格證」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三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四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四項以上(含四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
(4)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七款的規定,塗改、轉讓、倒賣、偽造「衛生許可證」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八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五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條例》第九條,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者。
(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罰款,並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
(八)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一千五百元至二萬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一至十人者罰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罰款三千元至八千元;
(3)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五十一人以上者罰款八千元至一萬元;
(4)造成死亡者罰款一萬元至二萬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七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後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九十天止: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採取緊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
(3)經兩次罰款處罰後仍無改進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後仍無改進者;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者。
第二十四條 對三千元以下罰款須經衛生防疫機構審議批准。停業整頓及超過三千元的罰款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吊銷「衛生許可證」由原發證單位批准。
第二十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中「對受害人賠償損失」的賠償包括醫葯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喪葬費、遺屬撫恤費等。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條例》造成嚴重後果及阻撓、謾罵、毆打衛生監督和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二條中的「飯館」的監督范圍和內容系指安裝空調設施的就餐場所的環境衛生狀況。「公園」的監督范圍系指公園內有圍護結構的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國內運送旅客的飛機、火車、輪船。「商場(店)、書店」系指城市營業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縣、鄉、鎮營業面積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場所。其中對醫葯商場(店)等葯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按《葯品管理法》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衛生防疫機構:指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環境衛生監督監測站(所)及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下屬的衛生防疫站。
拒絕衛生監督:指以各種借口和手段妨礙或拖延衛生防疫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經營多種公共場所:指在一個經營單位內同時經營兩種以上《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主要衛生指標,在下列公共場所分別指的是:
(1)賓館(有空調設施的):顧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換,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水質,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風量。
(2)旅店、招待所: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換,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水質,床位面積,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換,機械通風量,濕度,床位面積,不得生火取暖、做飯,雜訊,二氧化碳。
(4)影劇院、錄相廳、音樂廳:場內禁止吸煙,場次間隔時間,立體影院的眼鏡消毒,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
(5)舞廳、音樂茶座、游藝廳:雜訊,場內禁止吸煙,人均佔有面積,二氧化碳(或新風量)。
(6)酒吧、咖啡廳:新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顧客用具更換、消毒,禁止性病、傳染病、皮膚病的顧客就浴,池水濁度,二氧化碳。
(8)理發店、美容店:理發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發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頭癬患者專用的理發工具,氨(經營燙發的場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爐的理發店),工作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渾濁度,池水凈化消毒設備,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10)體育館: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飲用水水質。
(11)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照度,雜訊,二氧化碳(或總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閱覽室內不得印刷和復印。
(12)商場(店)、書店:照度,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場(店)內禁止吸煙。
(13)醫院候診室:細菌總數,室內禁止吸煙,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內地面保潔,室內禁止吸煙,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鐵路客車、航運客輪、客機:飲用水水質,卧具、頭片更換,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煙客室(艙)內禁止吸煙。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由衛生部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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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公共衛生包括哪些內容
公共衛生具體包括對重大疾病尤其是傳染病的預防、監控和治療;對食品、葯品、公共環境衛生的監督管制,以及相關的衛生宣傳、健康教育、免疫接種等。
公共衛生是關繫到一國或一個地區人民大眾健康的公共事業。
公共衛生與普通意義上的醫療服務是有一定區別的。
(3)公共健康管理規范都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公共衛生服務是一種成本低、效果好的服務,但又是一種社會效益回報周期相對較長的服務。
各國政府在公共衛生服務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並且政府的干預作用在公共衛生工作中是不可替代的。許多國家對各級政府在公共衛生中的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制,以利於更好地發揮各級政府的作用,並有利於監督和評估。
而在我國,農村的部分決策者受經濟利益驅動,更重視一些可以獲得短期收益的項目,削弱了政府對於公共衛生的重視程度和行政干預力度。
政府對於公共衛生並沒有明確的分工和職責范圍,尤其是對於農村公共衛生的政府職責更是含混不清。因此,盡快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和任務,以促進職責的履行是當務之急。
❹ 健康管理一般包含哪些內容
健康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主要包括生活方式管理、健康和疾病的需求管理、疾病管理、殘疾管理和災難性病傷管理五個方面。
(1)生活方式管理:主要是幫助個人正確利用健康信息,選擇好生活方式,減少健康危險因素,維護和促進健康。
(2)健康和疾病的需求管理:主要是幫助個人正確利用健康信息,指導自己智慧地去看病,滿足自己的看病需求。
(3)疾病管理:主要是幫助個人和家庭正確利用健康信息,改善病人的健康,預防疾病惡化。
(4)災難性病傷管理:主要是幫助得癌和其他災難性病傷的病人和家庭正確利用健康信息,滿足病人復雜的看病需求,在臨床上、經濟上和心理上達到好的治療效果。
(5)殘疾管理:主要是幫助員工正確利用健康信息,減少工作地點殘疾事故的發生,盡量減少因殘疾造成的勞動和生活能力下降。
❺ 健康管理包括哪些方面內容
食品安全標准包括的內容: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標准包括8個方面的內容,即: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其中,人體攝入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會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必須測定一個保障人體健康允許的最大值,規定食品中各種危害物質的限量。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質。食品添加劑是食品生產加工中不可缺少的基礎原料,但是,濫用食品添加劑會危害人體健康,必須制定標准嚴格限定其品種、使用范圍和限量。
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主輔食的營養成分不僅關繫到食品的營養,而且關繫到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主輔食的營養成分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標准。
食品的標簽、標識和說明書具有指導、引導消費者購買、食用食品的作用,許多內容都直接或間接關繫到消費者食用時的安全,這些內容的標示應該真實准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需要制定標准統一的要求。
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是保證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其中的每一個流程都有一定的衛生要求,對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預防疾病,具有重要意義,都需要制定標准統一要求。
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主要包括營養要求;食品的物理或化學要求,如酸、鹼等指標;食品的感覺要求,如味道、顏色等,這些也屬於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檢驗方法是指對食品進行檢測的具體方式或方法,檢驗規程是指對食品進行檢測的具體操作流程或程序,採用不同的檢驗方法或規程會得到不同的檢驗結果,所以要對檢測或試驗的原理、抽樣、操作、精度要求、步驟、數據計算、結果分析等檢驗方法或規程作出統一規定。
以上都是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食品安全標準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強制性標准,負責食品安全標准制定的部門應該積極主動地研究制定相關食品安全標准,已經制定的,應該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進行修訂,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❻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內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內容包括: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 、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服務、孕產婦健康管理服務 、孕產婦健康管理服務 、孕產婦健康管理服務 、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務 、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服務、肺結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務、 中醫葯健康管理服務 、傳染病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處理服務 、衛生計生監督協管服務 。
法律依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全文。
❼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包括《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
法律依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准、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❽ 健康管理包含哪些內容
我國依託健康管理四大產業(健康管理、醫療醫葯、康復智能、養老養生)層級,形成了囊括醫療產品、服務、健康管理、環境、康體養生、智慧養老、商業配套、產業配套等全產業鏈的健康產業譜系。
❾ 公共衛生場所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❿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您好,《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經2011年2月14日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3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0號發布的國家法規。[1]該《實施細則》分總則、衛生管理、衛生監督、法律責任、附則5章43條,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衛生部1991年3月11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2015年12月31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修改《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修改〈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等8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8號),2016年1月19日公布施行。[2]2017年12月5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討論通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等7件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18號),201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范基本衛生要求包括:物品配置、物品儲存、公共用品用具、通風換氣、空調設施、生活飲用水、游泳池水和沐浴用水、衛生相關產品、衛生專間、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衛生清掃工具、工作車管理、外送清洗管理、病媒生物防治、環境清掃保潔、標志標識等16項管理內容;衛生管理環節包括:衛生管理組織、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證件管理、檔案管理、傳染病和危害健康事故管理、衛生檢測等7項管理內容;從業人員衛生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從業人員培訓、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等3項管理內容。
【法律依據】: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准、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