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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離崗前健康檢查怎麼填

發布時間:2022-10-21 01:33:43

❶ 離職體檢都檢查什麼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❷ 勞務派遣人員如何申請離崗前職業健康體檢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這里需要特別提示的是,根據2007年中國衛生部發布的《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相關規定:「勞動者在准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前,應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主要目的是確定其在停止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的健康狀況。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故有些企業對員工有一些每年例行體檢的安排,並不能簡單地替代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除非這一次體檢正好是發生在離崗前的90日內。

❸ 職業生涯身體狀況健康如何填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員工健康資料

(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報告卡;
4.對職業病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三)職業健康檢查
1、開展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2、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將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向所在地安全監管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3、開展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開展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02.04.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1.11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名冊應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分別建立存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況;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事;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❹ 職業健康體檢 離崗體檢

GBZ188-2007《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中有規定
4.8.3離崗時健康檢查
(1)勞動者在准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前,應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主要目的是確定其在停止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的健康狀況。
(2)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❺ 職工職業健康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檢查制度

4.8.1 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勞動者在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根據勞動者擬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分析該工種和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以及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如靶器官、靶組織和生物效應指標),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 GBZ 188 的規定,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安排勞動者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體檢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職業健康檢查的相關工作。
4.8.2 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為了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和健康影響,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所從事的工種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規律,對勞動者進行動態健康觀察,按 GBZ 688確定特定的健康檢查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勞動者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作相應的記錄。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勞動者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相關工作。
4.8.3 按規定組織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GBZ 188安排離崗時的勞動者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勞動者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廠工作。

❻ 勞動者離崗前多少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90日內。
准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崗前30日內組織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勞動者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❼ 員工離職體檢規定

法律分析:一般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體檢。但對於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業健康檢查(體檢),且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❽ 離崗前如有職業病怎麼處理

一、GBZ188-2007《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你應該進行離崗健康檢查:
3.1職業健康監護
是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
料的收集,連續性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
素的關系,並及時地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及時采
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等內容。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後醫學隨訪以及應急健康檢查。

二、健康檢查,可以到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如果查出異常,再到職業病診斷醫療衛生機構檢查。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方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第十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本辦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勞動者的經常居住地。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條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四、根據《使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將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由原用人單位對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承擔的補償責任。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的,應當依法從其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患職業病的勞動者的補償費用。

❾ 關於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問題請教各位達人!

法律法規中都規定:應為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以及離崗的職業健康檢查。
至於你的崗位是否是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企業與勞動者有出入,建議找監督部門投訴。

❿ 員工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疑問

關於問題1,該員工所從事的職業活動的作業場所是否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是否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或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是否符合國家衛生衛生標准、每天工作接觸時間多少的,這關繫到是否存在受到職業病危害的判斷。
關於問題2,應當離崗前30天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關於問題3,職業病專科醫生能夠區別真假耳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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