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洛陽市健康證在哪裡辦
河南洛陽的健康證到疾病控制中心就可以辦
洛陽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
洛陽市新區政和路9號,
在市政府附近
祝工作順利,望採納,謝謝
⑵ 健康證是在哪裡去辦理的
在每個地區健康證辦理的方式也會有些許差異,在很多村裡面,辦理健康證的流程都是先去當地社區醫院做一個簡單的體檢,帶著相關申請表前往村委會去登記信息,村委會統一帶著大家的申請資料前方相應的疾控中心,辦理健康證,那麼在城市的居民,就可以直接帶著相關申請資料前方當地疾控中心自行辦理健康證,所以我們在辦理健康證之前,提前了解好相關政策,帶著相應的材料去辦理即可,這樣也就不會走太多的彎路,在最短的時間內順利拿到健康證。
所以辦理健康證還是應該看自己身處什麼地區,不同地區的健康證辦理方式也是不同的,不管身處哪個地區,辦理之前提前了解好應該需要准備哪些材料,做好充足的准備去辦理會順利很多。
⑶ 健康證去哪裡辦
法律分析:健康證一般是在當地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辦理。
健康證,是健康檢查證明,證明你進行了健康檢查。它主要涉及五個行業六種疾病,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從業人員和服務對象的健康。
健康證的種類分為兩種:一種是普通健康證,另一種是食品健康證,是做飲食行業的人所需要的健康證。健康證體檢項目一般來講主要包括抽血化驗、測量血壓、胸透、肛檢主要是為了堅持是否有大腸桿菌或者肝炎等傳染性疾病,內科檢查、外科檢查、五官檢查、肝功能檢查等。
做健康證體檢前最好8~12小時內保持空腹,在檢查的前幾天注意休息好,飲食清淡,盡量不要感冒、劇烈運動、喝酒等,以免會影響檢查結果。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⑷ 洛陽健康證辦理地點
法律分析:健康證的主要辦理地點,是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防疫站),或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如各區醫院等)。
(1)洛陽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洛龍區政和路9
(2)澗西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澗西區景華路與天津路交叉口向西60米路南
(3)西工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西工區七一路12
(4)洛陽市老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老城區南大街136號
(5)洛陽鐵路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老城區含嘉倉街2
(6)洛陽市洛龍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洛龍區厚載門街4號
(7)吉利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吉利區河陽路841號附近
(8)宜陽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宜陽縣興宜東路10號
(9)欒川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欒川縣縣城新區濱河大道
(10)瀍河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瀍河回族區民族路18
(11)洛寧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洛寧縣興寧中路61
(12)偃師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偃師市洛神路83
(13)孟津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孟津縣桂花大道與河清路交叉口東120米
(14)新安縣疾病控制中心
地址:洛陽市新安縣澗河中路與杭州路交叉口西
法律依據:《中華讓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⑸ 健康證去哪裡辦,怎麼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法律分析:地點:在當地疾病防控中心可以辦健康證。
流程:一、辦理健康證前先進行健康查體。
1、帶身份證和個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領取體檢表到,收費處繳納體檢費,粘貼照片(另一張領健康證用)、填寫好姓名、性別等基本情況。
2、檢驗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驗。
3、內、外科常規體檢。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體檢項目。
二、查體結果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查體結果不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不予辦理健康證。經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合格後,將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轄的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辦理健康證明。
材料:身份證,小一寸的照片最好是藍底的照片。到時候體檢合格以後會發放健康證,健康證上面是貼照片的,所以照片一定要帶,身份證也要帶,要證實身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