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職業健康檢查是什麼
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職業健康檢查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1、職業健康檢查委託協議書;
2、用人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
3、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總結報告和告知材料;
4、其他有關材料。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1、在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2、履行疑似職業病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3、報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
4、定期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等。
『貳』 一般認為職業病受檢率達到多少時,發病率是可信的
每種食物不同, 牛肉大約63度, 羊肉70度, 豬肉100度, 豆類90度以上2分鍾
『叄』 職業健康檢查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制的職業健康體檢表,包括以下內容:
一、體征:
1..一般情況,包括脈率、血壓;
2.五官包括視力、晶體、眼底、外耳、聽力、鼻、口腔、咽喉;
3.內科包括心臟、肺、肝、脾;
4.外科包括甲狀腺、淺表淋巴結、皮膚黏膜;
5.神經系統包括皮膚劃紋症、膝反射、跟腱反射、肌力、股張力、共濟運動、感覺異常、三顫、病理反射;
6.其他
二、化驗及其他檢查
包括 血 尿、 肝功能、 胸部X線檢查、心電圖、B超、腦電圖、聽 視覺誘發電位、神經肌電圖等
『肆』 職業健康體檢分為三類分別是什麼
職業健康體檢分為預防保健性體檢、社會性體檢、鑒定性體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用人單位應答組織解除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的有關規定,對廠礦、企業從事接觸有毒、有害作業的勞動者要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凡經健康檢查確定為職業禁忌症的,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調換崗位,以確保他們不再接觸對他們來說是禁忌證的毒物;對於懷疑為職業病的,應到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機構進行診斷。
體檢後發現了一些異常結果,有些是和職業有關的,體檢機構會出具建議,用人單位應根據體檢機構的建議按時進行復查並將復查結果交還體檢機構,以確定體檢者是否為職業禁忌症或疑似職業病人。
如果和職業接觸有害因素無關,用人單位也應當根據體檢機構的提示及時告知體檢者,讓他們及時進行治療。同時,體檢機構和用人單位有義務保護體檢者的隱私。
『伍』 職業健康檢查,有規定應該多長時間檢查一次嗎
根據你們公司的行業,或者解除有毒有害的危險物質區分。
例如電池廠,每3個月必須體檢。
崗中體檢也是按上面所述方式區分,一般是一年一次,轉崗時再體檢。
『陸』 職業健康檢查分為幾類
職業健康檢查分為:
1、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是強制性職業健康檢查,應在作業人員從事有害作業前完成;
2、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長期從事規定需要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勞動者,應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如長期接觸粉塵、雜訊、苯等有害物質,應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周期應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性質、工作場所、有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目標疾病潛伏期和防護措施等因素決定;
3、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在准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崗位前,應該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
『柒』 職業健康體檢率達到百分之多少才算合格
8 職業健康監護(85 分)
8.1 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沒有對上崗前的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做出相關規定的,扣 2.5 分。沒有安排勞動者進行上崗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檢查單位沒有資質證明的,不得分。發現 1名勞動者未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上崗前體檢不規范的,扣 1 分。
檢查職業健康監護制度,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勞動者名冊,上崗前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資質證明。
8.2 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沒有對在崗期間的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做出相關規定的,扣 2.5 分。每年沒有安排勞動者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檢查單位沒有資質證明的,不得分。
在崗期間體檢不規范的,扣 2.5 分。現場抽查 10名勞動者,了解其是否進行了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發現 1 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扣 2.5 分。需要進一步進行追蹤觀察而沒有進行的,1 名扣1 分。
檢查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在崗勞動者名冊。在崗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資質證明,職業健康檢查體檢結果報告。
8.3 按規定組織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未對離崗的職業健康檢查做出相關規定的,扣 2.5 分。未安排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檢查單位沒有資質證明的,不得分。發現 1 名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扣 1 分。
檢查職業健康監護制度,離崗勞動者名冊,離崗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資質證明,職業健康體檢結果報告。
......
『捌』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哪幾個階段
一、首先(聯系)體檢機構(醫院、疾控中心),交費;
第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二、約定時間(人多時),領取體檢表;
三、體檢
1、首先是肝功能(驗大血)、B超等不能吃早餐的檢驗,婦科要多喝水;
2、然後其他項目就無所謂了,常規檢查(挨個檢查):血壓、內科、外科、眼科、五官科、心電圖、肺X光等;
3、特種作業人員約定項目。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第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第十五條 體檢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體檢機構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第十六 條體檢機構應當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匯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玖』 如何界定職業健康檢查人群的范圍求解
在日常職業健康執法檢查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形:企業中的哪些人需要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呢?說法不一。企業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也不能准確說出哪些人員需要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對於企業的疑問,我們的有些執法人員也把握不準。到底哪些人員需要參加職業衛生中職業健康檢查呢?筆者希望通過本文的粗淺分析,給職業健康執法檢查工作帶來一點幫助,以充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維護安監執法的權威和形象。
一、法律對職業健康檢查的規定和要求
《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47號令)第三十條均規定了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安監總局49號令)第二條則規定了,用人單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也就是說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都要參加職業健康檢查。這些法律規范都提到了同一個概念「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那麼哪些勞動者屬於接觸危害作業,「接觸」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呢?這些都需要我們准確的把握,減少執法檢查的主觀性,確保執法檢查的權威性。
同時,安監總局49號令第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制定、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並保證所需要的專項經費。
二、職業健康檢查人群范圍的界定原則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07)中4.7詳細規定了職業健康監護人群的界定原則:一是接觸需要開展強制性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應接受職業健康監護;二是接觸需要開展推薦性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則上應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監護;三是雖不是直接從事接觸需要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但在工作中受到與直接接觸人員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應視同職業性接觸,需和直接接觸人員一樣接受健康監護;四是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暴露和發病的特點及劑量-效應關系,應確定暴露人群或個體需要接受健康監護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據是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個體累計暴露的時間;五是離崗後健康監護的隨訪時間,主要根據個體累積暴露量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損害的流行病學和臨床的特點決定。因此,在確定職業健康檢查人群的范圍必須遵循上述五大原則。
三、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認定
「職業健康監護人群的界定原則」中同樣提到了接觸這一概念,但在上述原則四中,則明確了接受確定健康監護的人群或個體的基本依據,即根據是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個體累計暴露的時間。再看《職業衛生名詞術語》(G B Z/T224-2010)中雖然對「接觸」沒有明確規定,但對「接觸水平" -詞,界定為職業活動中勞動者接觸某種或多種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濃度(強度)和接觸時間。由此,我們相信「接觸」與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個體累計暴露的時間密切相關。
根據「職業健康監護人群的界定原則」,界定健康監護的人群或個體就應首先確定暴露人群或個體需要接受健康監護的「最低暴露水平」 其主要根據是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個體累計暴露的時間,但沒有明確。但《職業衛生名詞術語》(G B Z/T224-2010)對行動水平的作出了定義,即工作場所職業性有害因素濃度達到該水平時,用人單位應採取包括監測、健康監護、培訓等控制措施,一般是職業危害接觸限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化學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和最高容許濃度三類。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包括時間加權平均容許限值和最高容許限值。)的一半。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最低暴露水平」與用人單位採取健康監護的「行動水平」的內涵是一致的。由此,筆者建議「最低暴露水平」可以參照「行動水平」的定義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