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看守所什麼情況下不收人
法律分析: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根據相應的管理條例,有因為健康原因不收押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B. 有什麼病不能坐牢
法律分析:患精神病或急性傳染病以及其他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不予收押進看守所(也就是俗稱的坐牢),另外懷孕和哺乳期的婦女也不予收押。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C. 有嚴重疾病已判刑的犯人,看守所不收怎麼辦
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條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D. 犯人進看守所前體檢,會不會體檢艾滋病
會有健康檢查,但是沒有明確是艾滋病。在進入看守所之前,通常需要進行體檢。在通常的看守所里通常有體檢設備和醫生,沒有必要去醫院檢查。
除了身體檢查外,體檢還有三個主要目標:一是檢查傳染病,檢查身體傷害;二是檢查身體是否隨時帶有任何違禁品;三是X光檢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2、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3、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4)坐牢前健康檢查什麼情況下不收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條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鑒定。
2、與健康檢查有關的問題
(1)健康檢查的具體要素:血壓,血常規,心電圖,超聲B(肝,膽,腎),胸部X線。
(2)健康檢查程序和程序:當治療單位將嫌疑人或被告帶到市立醫院進行檢查時,帶有他的羈押證明,逮捕證明或判決書副本案件處理組的警察單位和「醫務人員體檢表」將免費從市立醫院收費站領取「衛報醫療檢查卡」,然後開車囚犯在市立醫院急診室進行咨詢。過敏史,家族史等。
(3)健康檢查結論:為了減少病例處理單位的工作量,檢查結果將由市拘留中心和醫院的體檢服務機構收集,不需要業務處理單元。
E. 有嚴重疾病已判刑的看守所不收的會怎麼辦
有嚴重疾病已判刑的看守所不收的,可以取保候審或暫緩收押。但是取保候審只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之後是否會收監,需要根據法院的判決。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有嚴重疾病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
法律分析
有嚴重疾病已判刑的看守所不收的,可以取保候審或暫緩收押。審判以後也可以辦理監外執行。法院判決生效後不收入監獄的情況:1、有重大疾病的;2、有傳染性疾病的;3、剩餘刑期不滿一年的,應在看守所服刑。收押罪犯要有條件的,除了法律規定的情形:起訴書副本、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外,還進行體檢,做體檢登記表,對有重大疾病的,退回拘留所,待並好後再收押,監獄是刑罰機關而不是醫院,收押有重大疾病的罪犯,會加大監獄的成本。不適合拘押的可申請保外就醫。另外,「監獄不要」並不代表是監獄的錯,監獄不要(不收押),是退回原拘押所的,至於罪犯在社會上作案,罪犯不是從監獄出來的,錯不在監獄,監獄並沒有放罪犯到社會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鑒定。
F. 哪些人不能司法拘留 什麼病不能司法拘留
摘要 患精神病或急性傳染病以及其他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不予收押進看守所(也就是俗稱的坐牢),另外懷孕和哺乳期的婦女也不予收押。
G. 看守所不收的重大疾病具體有哪些 需要哪裡的證明
參考《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有幾種疾病惰況看守所不收的,①三級高危高血壓,②心臟病,③傳染乙肝,④尿毒症,⑤脈管炎,⑥黃膽肝炎,⑦白血病,⑧癌症。
H. 進看守所需要體檢嗎。
進看守所之前,需要體檢的,但是一般正規看守所里都有體檢設備和醫生,不用去醫院查。體檢除了表面看看是不是正常處,主要有三個目的,一是查有沒有傳染病,二是查身上有沒有傷,三是通過X光查體內有沒有夾帶違禁品。
一、犯罪嫌疑人進看守所前的體檢費誰出
健康檢查所需經費由各地公安機關保障。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公安部《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三十一條規定,人犯在看守所犯病的,應當由看守所進行治療,需要到醫院之類的,費用由國家劃撥的給養費中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人犯給養費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衛生醫療、日用品、取暖、降溫、押解、學習以及其他必需開支的項目的費用。對違法者的口糧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價格情況商定。第三十一條對患病的人,應當及時治療。罪犯服葯的,獄警應當在場。發現患有傳染病的,應當立即隔離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住院治療;辦案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拘留時體檢是自費嗎
行政拘留的體檢費是要自己出的,除非進入強制戒毒所,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才免費。派出所無權決定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三、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由醫生對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填寫入所健康檢查表。發現被拘留人身體有傷或者情況異常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情況說明,拘留所詳細登記傷情或者異常情況,並由送拘人員和被拘留人簽名確認。
I. 有病拘留所不收怎麼辦
法律分析:會監外執行的。
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條 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J. 哪些病症不用坐牢,具體。
罪犯有下列嚴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屬於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范圍:
一、嚴重傳染病
1、肺結核伴空洞並反復咯血;肺結核合並多臟器並發症;結核性腦膜炎。
2、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性感染。
4、其他傳染病,如Ⅲ期梅毒並發主要臟器病變的,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新發傳染病等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
二、反復發作的,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三、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1、心臟功能不全:心臟功能在NYHA三級以上,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可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嚴重心律失常:如頻發多源室性期前收縮或有R on T表現、導致血流動力學改變的心房纖顫、二度以上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病態竇房結綜合征等。
3、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有嚴重心絞痛反復發作,經規范治療仍有嚴重冠狀動脈供血不足表現。
4、高血壓病達到很高危程度的,合並靶器官受損。具體參見注釋中靶器官受損相應條款。
5、主動脈瘤、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血管動脈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臟腫瘤;或者不需要、難以手術治療,但病情嚴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嚴重並發症,且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四、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1、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由支氣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支氣管哮喘持續狀態,反復發作,動脈血氧分壓低於60mmHg,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五、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1、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硬化合並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征等)。
2、急性出血性壞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亞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發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復出血,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且持續重度貧血。
5、急性梗阻性化膿性膽管炎,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6、腸道疾病:如克隆病、腸傷寒合並腸穿孔、出血壞死性小腸炎、全結腸切除、小腸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免疫性腎病等。
七、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1、嚴重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性疾病並有昏睡以上意識障礙、肢體癱瘓、視力障礙等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血栓形成、腦栓塞、腦膿腫、乙型腦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及嚴重的腦外傷等。
2、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疾病與損傷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生活難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壓迫症、運動神經元疾病(包括肌萎縮側索硬化、進行性脊肌萎縮症、原發性側索硬化和進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等;急性炎症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慢性炎症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
3、癲癇大發作,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每月發作仍多於兩次。
4、重症肌無力或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疾病,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5、錐體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張力障礙(肌張力過高或過低)和運動障礙(包括震顫、手足徐動、舞蹈樣動作、扭轉痙攣等出現生活難以自理)。
如帕金森病及各類帕金森綜合症、小舞蹈病、慢性進行性舞蹈病、肌緊張異常、穢語抽動綜合症、遲發性運動障礙、投擲樣舞動、陣發性手足徐動症、陣發性運動源性舞蹈手足徐動症、扭轉痙攣等。
八、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並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興氏綜合征、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危象、甲狀腺機能減退症出現嚴重心臟損害或出現粘液性水腫昏迷,甲狀旁腺機能亢進及甲狀旁腺機能減退症出現高鈣危象或低鈣血症。
糖尿病合並嚴重並發症:糖尿病並發心、腦、腎、眼等嚴重並發症或伴發症,或合並難以控制的嚴重繼發感染、嚴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滲性昏迷,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心:診斷明確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
腦:診斷明確的腦血管疾病,出現痴呆、失語、肢體肌力達IV級以下。
腎: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腎病,肌酐達到177mmol/L以上水平。
眼:診斷明確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達到增殖以上。
九、嚴重血液系統疾病
1、再生障礙性貧血。
2、嚴重貧血並有貧血性心臟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進其中一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白血病、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惡性組織細胞病、嗜血細胞綜合征。
5、淋巴瘤、多發性骨髓瘤。
6、嚴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體腔出血的,如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嚴重臟器損傷和術後並發症,遺有嚴重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腦、脊髓損傷治療後遺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截癱或偏癱,大小便失禁,功能難以恢復。
2、胸、腹腔重要臟器及氣管損傷或手術後,遺有嚴重功能障礙,胸腹腔內慢性感染、重度粘連性梗阻,腸瘺、胰瘺、膽瘺、肛瘺等內外瘺形成反復發作;嚴重循環或呼吸功能障礙,如外傷性濕肺不易控制。
3、肺、腎、腎上腺等器官一側切除,對側仍有病變或有明顯功能障礙。
十一、各種嚴重骨、關節疾病及損傷
1、雙上肢,雙下肢,一側上肢和一側下肢因傷、病在腕或踝關節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復。雙手完全失去功能或傷、病致手指缺損6個以上,且6個缺損的手指中有半數以上在掌指關節處離斷,且必須包括兩個拇指缺失。
2、脊柱並一個主要關節或兩個以上主要關節(肩、膝、髖、肘)因傷、病發生強直畸形,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脊柱伸屈功能完全喪失。
3、嚴重骨盆骨摺合並尿道損傷,經治療後遺有運動功能障礙或遺有尿道狹窄、閉塞或感染,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4、主要長骨的慢性化膿性骨髓炎,反復急性發作,病灶內出現大塊死骨或合並病理性骨折,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二、五官傷、病後,出現嚴重的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1、傷、病後雙眼矯正視力<0.1,經影像檢查證實患有白內障、眼外傷、視網膜剝離等需要手術治療。內耳傷、病所致的嚴重前庭功能障礙、平衡失調,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咽、喉損傷後遺有嚴重疤痕攣縮,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嚴重影響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頜傷、病經治療後二度張口困難、嚴重咀嚼功能障礙。
十三、周圍血管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患肢有嚴重肌肉萎縮或干、濕性壞疽,如進展性脈管炎,高位深靜脈栓塞等。
十四、非臨床治癒期的各種惡性腫瘤。
十五、暫時難以確定性質的腫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影響機體功能而不能進行徹底治療。
2、身體狀況進行性惡化。
3、有嚴重後遺症,如偏癱、截癱、胃瘺、支氣管食管瘺等。
十六、結締組織疾病及其他風濕性疾病造成兩個以上臟器嚴重功能障礙或單個臟器功能障礙失代償,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硬皮病、皮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等。
十七、寄生蟲侵犯腦、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組織,造成繼發性損害,伴有嚴重功能障礙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八、經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的以下職業病:
1、塵肺病伴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2、職業中毒,伴有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3、其他職業病並有癱瘓、中度智能障礙、雙眼矯正視力<0.1、嚴重血液系統疾病、嚴重精神障礙等其中一項,經規范治療未見好轉。
十九、年齡在六十五周歲以上同時患有兩種以上嚴重疾病,其中一種病情必須接近上述一項或幾項疾病程度。
(10)坐牢前健康檢查什麼情況下不收擴展閱讀: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第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經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患有屬於本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