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職業衛生強制性標准有哪幾條
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和推薦性標准。強制性標准分為全文強制和條文強制兩種形式。強制性標准包括:
(一)工作場所作業條件的衛生標准。
(二)工業毒物、生產性粉塵、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三)職業病診斷標准。
(四)職業照射放射防護標准。
(五)職業防護用品衛生標准;其他標准為推薦性標准。
特徵:
適用性。
審核規范適用於任何規模和類型的用人單位,並適用於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因此,審核規范具有廣泛的適用性。不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審核規范為一般原則,根據其自身情況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的要求,使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更好地滿足其安全健康管理的實際需要。
靈活性。
希望實施OSHMS的用人單位范圍廣泛,他們的技術和經濟條件不同,因此靈活性是OSHMS審核規范的必然特點。實施OSHMS的目的是幫助用人單位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審核規范為用人單位提供了系統地進行要素管理和承諾兌現的方法,要求用人單位在建立OSHMS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承諾。
㈡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
法律分析:職業健康監護。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性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並及時地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及時採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後健康檢查、應急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法律依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職業健康監護。以預防為目的,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性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並及時地將健康檢查和資料分析結果報告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以便及時採取干預措施,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後健康檢查、應急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3.2職業健康檢查。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針對勞動者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健康影響和健康損害進行臨床醫學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損害的醫療行為。職業健康檢查是職業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和主要的資料來源。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健康檢查。
3.3職業病。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4職業禁忌證。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般職業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情加重,或者在作業過程中話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㈢ 職業健康監護包括什麼內容
為了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衛生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制定了《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職業健康檢查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機構對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㈣ 依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什麼分別在什麼情況下進行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11
㈤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結合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並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第二章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第五條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准證書》,並註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第六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二)履行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禁忌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定期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
(五)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第七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主檢醫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准。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第八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勞動者,尊重和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第三章職業健康檢查規范第九條按照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以下六類:
(一)接觸粉塵類;
(二)接觸化學因素類;
(三)接觸物理因素類;
(四)接觸生物因素類;
(五)接觸放射因素類;
(六)其他類(特殊作業等)。
以上每類中包含不同檢查項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檢查類別和項目,開展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第十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託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第十一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第十二條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以下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承擔檢查費用: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第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周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執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235)等規定執行。
㈥ 職業健康監護的4項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用人單位應對從業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進行定期職業安全衛生知識培訓,使他們了解並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地使用、維護防護設備、個人防護用品,了解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的職業衛生權利。
(二)職業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應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接觸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定期健康檢查,離崗時健康檢查。用人單位發生分合、解散、破產時,亦應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
檢查項目及周期應按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國家規定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進行。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症者,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或調離所禁忌的作業,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者,應按要求進行復查和醫學觀察。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按規定報告,並安排進行職業病診斷或醫學觀察。用人單位應及時將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
(三)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每人1份。檔案內容包括:
(1)從業人員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
(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健康資料。
(四)職業健康監護信息管理
健全的職業健康監護信息管理制度,有利於早期發現醫學禁忌症、疑似職業病病人,對保護從業人員的健康有重要意義。
㈦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哪些
「一般來說,常規的體檢項目主要包括血常規,肝功能,腎功能,胸片和腹部彩超,心電圖等等。也有些醫療機構可能會進行特殊的檢查,因為醫護人員是特殊的工作崗位,一定會進行傳染性疾病的檢查,比如乙肝,丙肝,艾滋病,梅毒等等,有一些特殊的單位,也可能有特殊的要求。所以,首先可以考慮咨詢具體的單位的體檢要求。另外,一般來說,目前大部分機構進行入職體檢是不會檢查病毒性肝炎的。如果存在病毒性肝炎,也沒有必要盲目的擔心和過於自卑。」
㈧ 職業衛生標准
法律分析: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分為強制性標准和推薦性標准兩大類。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包括GBZ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GBZ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以及各種職業病診斷標准,數目很多。凡是GBZ開頭的都是強制性的,GBZ/T開頭的都是推薦性的
法律依據:《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
第二條 對下列需要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須制定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一)職業衛生專業基礎標准;
(二)工作場所作業條件衛生標准;
(三)工業毒物、生產性粉塵、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四)職業病診斷標准;
(五)職業照射放射防護標准;
(六)職業防護用品衛生標准;
(七)職業危害防護導則;
(八)勞動生理衛生、工效學標准;
(九)職業性危害因素檢測、檢驗方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查、公布、復審和解釋。
第五條 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制定的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滿足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體現科學性和先進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積極採用國際通用標准;
(四)逐步實現體系化,保持標準的完整性和有機聯系。
㈨ 依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職業健康檢查分為什麼分別在什麼情況下進行
一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職業健康體檢報告分為幾種,這個是風險評估,分為健康報告或者職業風險健康,還有體能健康,普通職業的高風險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