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更好地做好生育保障,助推三孩政策落實
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於優化生育政策
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
【拓展資料】
(2021年6月26日)人口發展是關系中華民族發展的大事情。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現就優化生育政策,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並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配套實施積極生育支持措施(以下簡稱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如下決定。一、充分認識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重大意義黨和國家始終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把握人口發展規律,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有力促進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了堅實基礎。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人口問題,根據我國人口發展變化形勢,作出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重大決策,各項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當前,進一步適應人口形勢新變化和推動高質量發展新要求,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重大意義。(一)有利於改善人口結構,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老齡化是全球性人口發展大趨勢,也是我國發展面臨的重大挑戰。預計「十四五」期間我國人口將進入中度老齡化階段,2035年前後進入重度老齡化階段,將對經濟運行全領域、社會建設各環節、社會文化多方面產生深遠影響。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釋放生育潛能,減緩人口老齡化進程,促進代際和諧,增強社會整體活力。(二)有利於保持人力資源稟賦優勢,應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人口是社會發展的主體,也是影響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關鍵變數。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未來保持適度人口總量和勞動力規模,更好發揮人口因素的基礎性、全局性、戰略性作用,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有效人力資本支撐和內需支撐。(三)有利於平緩總和生育率下降趨勢,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群眾生育觀念已總體轉向少生優育,經濟負擔、子女照料、女性對職業發展的擔憂等成為制約生育的主要因素。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進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同向發力,有利於滿足更多家庭的生育意願,有利於提振生育水平。(四)有利於鞏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成果,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今後一個時期,我國人口眾多的基本國情不會改變,人口與資源環境承載力仍然處於緊平衡狀態,脫貧地區以及一些生態脆弱、資源匱乏地區人口與發展矛盾仍然比較突出。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於進一步鞏固脫貧攻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成果,引導人口區域合理分布,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二、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和目標(五)指導思想。堅持以領導者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務管理制度,提升家庭發展能力,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實基礎和持久動力。(六)主要原則——以人民為中心。順應人民群眾期盼,積極穩妥推進優化生育政策,促進生育政策協調公平,滿足群眾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將婚嫁、生育、養育、教育一體考慮,切實解決群眾後顧之憂,釋放生育潛能,促進家庭和諧幸福。——以均衡為主線。把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擺在全黨全國工作大局、現代化建設全局中謀劃部署,兼顧多重政策目標,統籌考慮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等問題,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以改革為動力。著眼於我國人口發展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著眼於現代化建設戰略安排,深化改革,破除影響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思想觀念、政策法規、體制機制等制約因素,提高人口治理能力和水平。——以法治為保障。堅持重大改革於法有據、依法實施,將長期以來黨領導人民在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方面的創新理念、改革成果、實踐經驗轉化為法律,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障新時代人口工作行穩致遠,保障人口發展戰略目標順利實現。(七)主要目標到2025年,積極生育支持政策體系基本建立,服務管理制度基本完備,優生優育服務水平明顯提高,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加快建設,生育、養育、教育成本顯著降低,生育水平適當提高,出生人口性別比趨於正常,人口結構逐步優化,人口素質進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法規體系更加完善,服務管理機制運轉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適度,人口結構進一步改善。優生優育、幼有所育服務水平與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適應,家庭發展能力明顯提高,人的全面發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三、組織實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八)依法實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考慮本地區人口發展形勢、工作基礎和政策實施風險,做好政策銜接,依法組織實施。(九)取消社會撫養費等制約措施。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將入戶、入學、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依法依規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矛盾較為突出的地區,加強宣傳倡導,促進相關惠民政策與生育政策有效銜接,精準做好各項管理服務。(十)建立健全人口服務體系。以「一老一小」為重點,建立健全覆蓋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務體系。加強基層服務管理體系和能力建設,增強撫幼養老功能。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做好生育咨詢指導。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口登記、醫保參保、社保卡申領等「出生一件事」聯辦。(十一)加強人口監測和形勢研判。完善國家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健全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密切監測生育形勢和人口變動趨勢。依託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等平台,實現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醫保、社保等人口服務基礎信息融合共享、動態更新。建立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指標體系,健全人口預測預警制度。四、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十二)保障孕產婦和兒童健康。全面落實妊娠風險篩查與評估、高危孕產婦專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產婦死亡個案報告和約談通報等母嬰安全五項制度。實施婦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進各級婦幼保健機構標准化建設和規范化管理,加強危重孕產婦、新生兒救治能力及兒科建設,夯實縣鄉村三級基層網路,加快補齊生育相關公共服務短板。促進生殖健康服務融入婦女健康管理全過程。加強兒童保健門診標准化、規范化建設,加強對兒童青少年近視、營養不均衡、齲齒等風險因素和疾病的篩查、診斷、干預。做好兒童基本醫療保障工作。(十三)綜合防治出生缺陷。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網路,落實三級預防措施。加強相關知識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詢,強化婚前保健,推進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加強產前篩查和診斷,推動圍孕期、產前產後一體化管理服務和多學科協作。擴大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范圍,促進早篩早診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兒基本醫療和康復救助工作。(十四)規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強化規劃引領,嚴格技術審批,建設供需平衡、布局合理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體系。加強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服務監管,嚴格規范相關技術應用。開展孕育能力提升專項攻關,規范不孕不育診治服務。五、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十五)建立健全支持政策和標准規范體系。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強化政策引導,通過完善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以市地級行政區為單位制定整體解決方案,建立工作機制,推進托育服務健康發展。加大專業人才培養力度,依法逐步實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准入制度。發展智慧托育等新業態,培育托育服務、乳粉奶業、動畫設計和製作等行業民族品牌。(十六)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普惠服務。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引導和撬動作用,推動建設一批方便可及、價格可接受、質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務機構。支持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鼓勵國有企業等主體積極參與各級政府推動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社區托育服務設施建設,完善居住社區嬰幼兒活動場所和服務設施。制定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護模式。支持家政企業擴大育兒服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招收2至3歲幼兒。(十七)加強綜合監管。各類機構開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准和規范,並對嬰幼兒安全和健康負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要承擔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登記備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評估制度,加強動態管理,建立機構關停等特殊情況應急處置機制。六、降低生育、養育、教育成本(十八)完善生育休假與生育保險制度。嚴格落實產假、哺乳假等制度。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父母育兒假試點,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繼續做好生育保險對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十九)加強稅收、住房等支持政策。結合下一步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研究推動將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費用納入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地方政府可以研究制定根據養育未成年子女負擔情況實施差異化租賃和購買房屋的優惠政策。(二十)推進教育公平與優質教育資源供給。推進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持續提升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適當延長在園時長或提供託管服務。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有效解決「擇校熱」難題。依託學校教育資源,以公益普惠為原則,全面開展課後文體活動、社會實踐項目和託管服務,推動放學時間與父母下班時間銜接。改進校內教學質量和教育評價,將學生參加課外培訓頻次、費用等情況納入教育督導體系。平衡家庭和學校教育負擔,嚴格規范校外培訓。(二十一)保障女性就業合法權益。規范機關、企事業等用人單位招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平等就業。落實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定期開展女職工生育權益保障專項督查。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再就業培訓公共服務。將生育友好作為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於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適時對現行有關休假和工作時間的政策規定進行相應修改完善。七、加強政策調整有序銜接(二十二)維護好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對全面兩孩政策調整前的獨生子女家庭和農村計劃生育雙女家庭,繼續實行現行各項獎勵扶助制度和優惠政策。探索設立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制度。加強立法,保障響應黨和國家號召、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二十三)建立健全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幫扶保障制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實行特別扶助制度扶助標准動態調整。對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落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障相關政策;優先安排入住公辦養老機構,提供無償或低收費托養服務;對住房困難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有條件的地方可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中的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發放護理補貼。落實好扶助所需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點用於幫扶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二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參與的扶助關懷工作機制。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支持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接受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委託,開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務,依法代辦入住養老機構、就醫陪護等事務。深入開展「暖心行動」。建立定期巡訪制度,落實計劃生育特殊家庭「雙崗」聯系人制度,扎牢織密幫扶安全網。八、強化組織實施保障(二十五)加強黨的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國情、國策意識,堅持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堅持和完善目標管理責任制,加強統籌規劃、政策協調和工作落實,推動出台積極生育支持措施,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二十六)動員社會力量。加強政府和社會協同治理,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在促進人口發展、家庭建設、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發揮計劃生育協會作用,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做好宣傳教育、生殖健康咨詢服務、優生優育指導、計劃生育家庭幫扶、權益維護、家庭健康促進等工作。鼓勵社會組織開展健康知識普及、嬰幼兒照護服務等公益活動。以滿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營造嬰幼兒健康成長環境為導向,開展活力發展城市創建活動。(二十七)深化戰略研究。面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持續深化國家人口中長期發展戰略和區域人口發展規劃研究,完善人口空間布局,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加強新時代中國特色人口學科和理論體系建設,發展人口研究高端智庫,促進國際交流合作。(二十八)做好宣傳引導。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把各地區各部門和全社會的思想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上來,引導社會各界正確認識人口的結構性變化,弘揚主旋律、匯聚正能量,及時妥善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氛圍。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鼓勵夫妻共擔育兒責任,破除高價彩禮等陳規陋習,構建新型婚育文化。(二十九)加強工作督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本決定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狠抓任務落實,及時研究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確保優化生育政策取得積極成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每年要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本地區人口工作情況,中央將適時開展督查。
2.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台江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母嬰健康,規范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貴州省母嬰保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是指: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
第三條凡在本縣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第四條縣衛生局主管本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本縣區域衛生規劃和育齡人群的分布,對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置布點進行調控,制定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條件與相關標准,以及各項技術服務規范,實施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的審批。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設置規劃和日常監督管理以及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審批。
第五條縣衛生局承擔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行政許可的受理、資質審核、發證、注銷、統計等工作以及相關的監督執法工作。
第六條縣婦幼保健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業務指導、質量控制、技術考核、統計信息等業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設置規劃及原則
第七條本縣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設置規劃及原則為:
(一)助產技術:根據轄區內近五年的分娩數、床位使用率進行設置規劃,使轄區內助產機構總數能滿足服務需求。機構條件應為具備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並設置相應數量的產科床位。
(二)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根據轄區內育齡人群分布和醫療機構的設置情況,對開展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機構的布點進行調整設置。以上機構條件為具備相應醫療技術力量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
(三)婚前醫學檢查:設在縣婦幼保健站。
(四)產前診斷(篩查):根據目前的技術水平和需求狀況,全縣開展產前診斷的機構數為10家。
(五)遺傳病診斷:另行規定。
第八條縣衛生行政部門於每年12月底前,將《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證和校驗情況匯總表備案。
第三章機構審批
第九條凡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條凡申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二)有關技術人員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表》;(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申請登記書》;(五)可行性報告;(六)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審意見書;(七)縣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縣衛生行政部門應依照《行政許可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及相關要求,對申請項目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對審核合格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並根據核準的項目,分別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副本的許可項目欄註明:1、助產技術、或單胎順產接生技術;2、負壓吸宮術、鉗刮術、葯物流產、中期妊娠引產、皮下埋植術、宮內節育器放置、取出術、輸卵管絕育術、輸精管絕育術、復通術。
第十三條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申請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需在不同縣開展服務的,應當經開展服務場所所屬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同意批准,並符合該區域的設置規劃。經許可在各服務場所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核準的服務場所內開展服務,並分別納入所屬區縣婦幼保健專業機構業務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經批准開展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向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證機關應當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上註明相應的診療科目:計劃生育專業。在副本的服務內容欄上加註獲准開展的服務項目。
第十五條申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的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對審核合格的,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並根據核準的項目,分別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正、副本的許可項目欄註明:1、婚前保健;2產前診斷。
第十六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凡有效期滿,繼續開展該項技術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按照原審批程序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換證審批手續。
第四章人員審批
第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縣級醫療單位從事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人員,由州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考核合格,州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鄉級醫療單位從事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人員,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考核合格,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並根據核準的內容,申請者為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的,在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考核項目欄上分別註明:1、助產技術;2、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申請者為助產士(護士)的,在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考核項目欄上註明單胎順產接生技術。以上均須在考核結論欄下註明考核結果和執業地點。
第十九條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醫療機構內在不同縣開展助產技術、節育手術和終止妊娠技術的人員,應當分別向執業地點所屬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經考核合格,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註明考核項目、考核結果和執業地點,並納入所屬區(縣)婦幼保健專業機構業務管理范圍。
第二十條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產前診斷(篩查)、遺傳病診斷技術的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經考核合格,縣衛生行政部門發給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並根據核準的內容,在《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考核項目欄分別註明:1、產前診斷或產前篩查:臨床(婦產科、兒科、遺傳咨詢)、超聲技術、實驗室技術;2、婚前保健。以上均須在考核結論欄下註明考核結果和執業地點。
第二十一條凡脫離該技術服務崗位或考試合格未申領《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二年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經過上崗培訓、考核,核准執業資格。
第五章校驗與變更
第二十三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由發證機關每年校驗一次,並在《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副本上作記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校驗內容主要為:服務期限內提供的服務數量、年度技術服務考核情況、服務范圍及有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持證人員等情況。《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由發證機關每三年驗證一次。校驗機關應在其《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專項技術培訓簡況欄內加蓋"母嬰保健技術注冊校驗章",並註明持證人持證上崗的時間及脫離該項技術服務的時間、參加該項技術的業務培訓、復訓、考核情況、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規范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經許可的執業機構應在核准范圍內開展技術服務。凡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變更。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技術服務人員,凡服務內容、場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變更。凡屬申請變更的,註明變更情況,並加蓋"母嬰保健技術注冊變更章"。
第二十五條凡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及時申請辦理校驗、變更和換證手續。發證機關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工作規范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及校驗間隔期滿前三十日,持所需相關材料,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換證、校驗手續。在校驗期內未按期校驗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其辦理校驗手續。有效期屆滿未及時校驗、換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責令其10日內補辦校驗、換證手續並停止相關技術服務。在限期內醫療保健機構仍不辦理校驗、換證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辦理注銷手續。經校驗合格的,可繼續開展相關技術服務;暫緩校驗的,衛生行政部門應註明原因,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經校驗或整改不合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並注銷其相關證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和《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由縣衛生局統一采購、保管、發放、登記。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局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以上內容為範文,請根據現實情況,修改!
3. 祖國在醫學,軍事,科技等諸多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選擇一兩項做一份手抄報,寫什
醫葯衛生事業關系億萬人民的健康,關系千家萬戶的幸福,是重大民生問題。中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衛生事業的發展,強調把保護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重要位置。中國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特別是衛生系統廣大醫療衛生工作者堅持「以農村為重點,預防為主,中西醫並重,依靠科技與教育,動員全社會參與,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衛生工作方針,大力發展我國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公共衛生安全,適應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提高全民族健康水平。
新中國成立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醫葯衛生事業取得了顯著成就,覆蓋城鄉的醫葯衛生服務體系基本形成,疾病防治能力不斷增強,醫療保障覆蓋人口逐步擴大,衛生科技水平迅速提高。目前,人民群眾健康水平明顯改善,居民主要健康指標處於發展中國家前列。
一是有效控制重大疾病,城鄉居民健康水平持續改善
奪取了抗擊非典的勝利,有效防控人禽流感,在防治甲型H1N1流感方面亦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維護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維護了社會穩定和改革開放的偉大成果。
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防控成效顯著。
二是衛生服務體系不斷健全,群眾獲得服務的可及性明顯改善
建國初期,全國只有醫療衛生機構3670個,醫療床位8.46萬張,衛生技術人員50.5萬人。當時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基本上集中在城鎮,醫療設備極其簡陋,醫療技術水平低下,廣大群眾特別是農民缺醫少葯,得不到基本的醫療衛生保障。經過60年的建設和發展,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2008年底,我國擁有衛生機構27.8萬個,另有村衛生室61.3萬個,覆蓋城鄉居民的衛生服務體系已經基本建立;全國醫院床位總數403.6萬張,千人口醫院衛生院床位數2.83張;全國衛生人員數達616.9萬人,鄉村醫生和衛生員達93.8萬人;全國每千人口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數3.8人。
三是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建設不斷完善,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水平不斷提高。
四是衛生法制化建設深入推進,群眾健康權益不斷得到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實施了《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母嬰保健法》等11部有關衛生方面的法律
五是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正式啟動,努力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青藏鐵路,南水北調,西氣東輸,西電東送等等
還有就是加入世貿組織,成功申辦2008年奧運會。
成功舉辦奧運會,殘奧會
近幾年來航天事業的發展,神州飛船的陸續升空,載人航
天技術的日趨成熟尤其神七登天,太空漫步,令世界矚目。 或者1、神舟六號升空
建成世界第一的三峽水電站
建成世界上環境最惡劣的青藏鐵路
我軍研製出新式戰斗機--殲20
神舟八號升空
2008北京奧運會、圓滿成功
成世界第一的三峽大壩
新中國成立和發展,抗美援朝戰爭的勝利
香港,澳門的回歸
核彈爆炸成功、龍芯的開發研製等等。
4.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母嬰保健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防治結合和醫療保健服務與自我保健相結合的原則,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加強宣傳教育,普及母嬰保健衛生知識。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增加投入,發展全市母嬰保健事業。
本市扶持邊遠山區的母嬰保健工作。
本市鼓勵實行母嬰保健保償責任制。第四條市、區衛生健康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婦聯、工會等組織協助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第五條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公民應當自覺履行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第二章婚前保健第六條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到區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或者市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婚檢單位)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婚檢單位的名單送市民政部門備案。區級婦幼保健機構對婚前醫學檢查中不能確診的病例,應當轉到市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診斷。第七條婚檢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執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婚前醫學檢查的規定。第八條婚檢單位對接受婚前醫學檢查者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在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上寫明醫學意見。第九條市、區婦幼保健機構應當在邊遠山區開展婚前巡迴保健服務。第三章孕產期保健第十條醫療保健機構除執行母嬰保健法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建立圍產保健檔案;
(二)對高危孕婦實行重點監護;
(三)定期產後訪視。
邊遠山區的鄉、鎮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婦提供住院分娩的必要條件。第十一條嚴禁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醫學上確需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對新出生的嬰兒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出具衛生健康部門統一印製並蓋有專用章的出生醫學證明。第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孕產婦死亡和嬰兒、圍產兒死亡統計報告制度,並做好孕產婦、圍產兒的死亡評審。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出生和出生缺陷監測報告制度。第十四條接觸致畸物質的已婚未孕或者懷孕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定期檢查身體。
婦幼保健機構根據其檢查結果或者職業病防治機構對有害作業場所致畸物質的監測報告,提出孕前和孕期的醫學指導意見。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學指導意見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禁忌范圍以外的勞動。第十五條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必須到市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
醫療保健機構對前款規定的醫學檢查,應當出具診斷證明,並書面通知女方戶口所在地的衛生健康部門。第四章嬰兒保健第十六條提倡母乳喂養。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採取措施,提高嬰兒的母乳喂養率。
各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乳母禁忌的有害作業,並按照規定為女職工哺乳提供條件。第十七條新生兒出院或者出生後一周內,撫養人必須到產婦戶口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登記;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兒童保健手冊制度。第十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兒童保健工作常規對新生兒進行家庭訪視,對嬰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並提供有關母乳喂養、合理膳食等科學育兒的知識。第十九條本市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
有產科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取樣和送檢工作;新生兒疾病篩查機構負責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並對醫療保健機構的取樣、送檢進行質量監控和業務指導。第二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嬰兒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並提供眼、耳、口腔保健服務和與促進嬰兒神經、精神發育相關的服務。第二十一條從事看護嬰兒職業的人員,必須每年到區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檢查身體,領取健康合格證。
5. 母嬰保健的方針是什麼
母嬰互動,笑聲相伴,快樂相隨,營養齊全,互健互康!
6. 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2010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母嬰保健管理,保障母親和嬰幼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嬰幼兒保健等母嬰保健服務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是母嬰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母嬰保健監督員,負責所轄區域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五條醫療保健機構開展母嬰保健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
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服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服務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不含縣級市,下同)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到期由原發證部門重新審查發證。第六條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務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和鄉村婦幼保健人員合格證書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第七條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在申請結婚登記前,持本人下列證件到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一方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
(二)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男女雙方或一方為外籍公民、華僑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到承擔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檢查。
經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第八條從事婚前保健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方便群眾,在邊遠山區應當開展巡迴婚前保健服務。第九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
凡診斷有下列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
(一)雙方為遺傳性中度智力障礙或者一方為遺傳性嚴重智力障礙;
(二)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可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與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不一致的,以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為准。第十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將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經婚前醫學檢查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暫緩辦理結婚登記;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方可辦理結婚登記。第十一條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必須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婚前醫學檢查的費用給予減免。第十二條孕產婦應當在懷孕十二周內到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定期接受產前檢查、孕產期保健教育和醫學指導。
在本省暫住的外來人員中的孕產婦,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凡篩查出的高危孕產婦必須轉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監護。第十三條經產前檢查,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胎兒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性缺陷的物質的;
(四)曾經分娩過嚴重缺陷兒的;
(五)年齡超過三十五歲的;
(六)夫婦雙方患有地中海貧血病的;
(七)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婦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經本人簽字同意(本人無行為能力的經其監護人簽字同意)後,醫療保健機構可為其施行終止妊娠手術: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7.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2015)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母嬰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母嬰保健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母嬰保健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咨詢和指導;
(三)產前篩查、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計劃生育技術;
(六)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技術;
(七)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
(八)圍產期保健;
(九)嬰幼兒保健;
(十)母嬰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
(十一)有關優生優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務。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質條件。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教育、科技、食品葯品監管、價格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母嬰保健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協助做好母嬰保健工作。母嬰保健領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信息交流、訴求反映、服務咨詢和行業自律作用。第六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
(三)在研究推廣母嬰保健先進實用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知識和宣傳教育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第二章婚前醫學檢查第七條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經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前款規定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省和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必要性的宣傳。第八條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婚前醫學檢查,建立健康檔案,並承擔相應的保密責任。第九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樣式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三)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其他與婚育有關的重要器官和生殖系統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採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第十條對不能確診的疑難病症,由原婚前醫學檢查機構轉診至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診斷。第三章圍產期保健第十一條圍產期保健主要內容包括:優生優育指導、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產褥期保健、產後康復以及影響婦女健康的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第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准備妊娠的夫婦提供優生優育指導、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與咨詢、孕前醫學檢查和優生篩查、健康狀況評估和健康指導等。第十三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懷孕的婦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產期保健冊(卡),提供產前檢查、產前篩查或者產前診斷、高危孕婦篩查及管理、妊娠合並症和並發症診治服務,提供心理、營養和衛生指導等。在整個妊娠期間至少提供五次產前檢查。第十四條實行住院分娩制度。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限價收費和住院分娩補助政策,引導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限價收費標准和住院分娩補助標准,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產婦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對產婦和胎兒進行全產程監護、安全助產以及對新生兒進行評估和處理,降低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率,保障母嬰安全,並做好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監測工作。
8. 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2017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母嬰保健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面向群體、面向基層,實行以保健為中心、保健與臨床相結合、醫療保健服務與自我保健相結合的原則。第三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設立母嬰保健專用資金項目,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建立有利於母嬰保健工作的各項制度。第四條市和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的母嬰保健工作。市和區其他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婦聯、工會等組織協助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第五條母嬰保健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婚前醫學檢查、婚前衛生咨詢和指導;
(三)產前篩查與診斷、遺傳病診斷;
(四)助產技術;
(五)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
(六)母嬰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
(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八)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
(九)有關優生優育、不孕不育的其他生殖健康服務;
(十)其他孕產期保健和嬰幼兒保健。第六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醫務工作者,應當遵守醫德規范,不斷提高業務水平。第七條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義務。第二章婚前保健第八條經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區以上婦女兒童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以下統稱婚檢機構)負責指定范圍內的婚前醫學檢查工作,並對接受檢查人員提供婚前衛生指導和咨詢。
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所批准和指定的婚檢機構名單予以公告。第九條本市提倡婚前醫學檢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和引導。
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應當到婚檢機構進行檢查。第十條婚檢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得隨意增加或者減少檢查項目。
區婚檢機構對婚前醫學檢查中不能確診的病例,應當轉到市婚檢機構確診。第十一條婚檢機構對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發現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在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中註明醫學意見;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並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經男女雙方同意,按照醫學意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第十二條婚檢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市有關部門核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收費標准,對梅毒、乙肝等檢查項目應當免費。第三章孕產期保健第十三條孕產期保健包括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產褥期保健,以及影響婦女孕產期健康的主要疾病預防與干預等服務。第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提供下列孕產期保健服務:
(一)為准備懷孕的夫妻提供孕前健康指導咨詢、孕前醫學檢查和健康狀況評估;
(二)為孕婦建立孕產期保健手冊,定期進行產前檢查、產前篩查與診斷,對高危孕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對妊娠合並症和並發症提供診治服務;
(三)為孕產婦及胎兒進行全產程監護、安全助產,對新生兒健康狀況進行評估和相應處理;
(四)對產婦進行定期訪視,提供衛生、營養、心理指導,進行科學育兒知識教育。第十五條取得執業資格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人類精子庫技術的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執業范圍和國家規定的標准、規范,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第十六條對接觸可能導致胎兒發生先天缺陷的有害因素的懷孕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安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健康檢查結果提出醫學指導意見。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學指導意見,安排女職工從事適宜的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