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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健康新概念法律文件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7-31 03:28:24

『壹』 專門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兩部法律是什麼

專門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兩部法律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9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於2012年10月2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兒童健康新概念法律文件是什麼擴展閱讀: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狀況等受到歧視。

『貳』 保護少年兒童的法律法規

1、《未成年人保護法》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5、《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是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按照確保安全、切合實際的總體思路,規定了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制度。

(1)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在寄宿制學校或託管入學,減少學生交通風險。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要採取措施保障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2)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校車安全管理履行統一指導、督促等職責。

(3)規定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指派照管人員隨車照管學生。

『叄』 請你查閱相關法律 摘抄一條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的法律條文

生命健康權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珍愛生命、維護健康既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對社會的義務。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權中,生命健康權居於首要地位。對每個人來說,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民族的未來,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同時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的,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我國法律還禁止用工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勞動強度大的勞動。非法使用童工是嚴重摧殘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並且殃及民族興旺大業的違法行為,法律嚴懲這種行為。

既然國家都從法律上保護我們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那麼作為未成年人的我們就更應該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我們因為困難、挫折、失意而自殺,必然會給親朋好友帶來無盡的哀傷,還會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若我們不甚損害了自己的身體,還會造成更大的社會負擔。因此,輕生或自殘等行為都與社會道義相悖,與法律不合。

當然,我們在享有生命健康權的同時,負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道德義務和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即使大義滅親也不允許,因為這是侵害生命權的行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他人受傷、生病,因為這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所以,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處於安全的環境,免受他人侵害,這不僅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的關愛和責任。

總之,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健康,積極鍛煉身體,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擁有強健的體魄和煥發向上的精神;有權在患病時及時醫治,恢復健康,增強體質;當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法律保護。

『肆』 什麼是提出兒童健康新概念的法律文件 育嬰師

找育嬰師,海外育嬰師,鳴摯這類規模大的比較好

『伍』 有關部門出台了哪些關心青少年兒童健康成長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年成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年成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 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兒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查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養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監護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給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陸』 什麼是《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簡單地說,就是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法律。未成年人保護法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調整國家、社會、學校、家庭及公民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各項活動的專門法律。在我國即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廣義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指國家機關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的調整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的各項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制定的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在我國,不僅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也包括其他法律中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條款;既包括國務院發布或批準的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行政法規,也包括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還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規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規章。
本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特別法的性質。在處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事務時,一般首先適用本法;本法規定適用其他法律、法規的,則適用所指向的有關法律、法規;本法未作規定的,才適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同時,本法還是制定其他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據。依照本法的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條例或實施辦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有關的法規、規章及其他
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得與本法的規定相抵觸;現行的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如果與本法的規定相抵觸,應當作相應的修改,以保持與本法的規定相一致。
2.為什麼要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
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不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長遠要求,也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迫切需要。概括起來,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1)制定本法是由未成年人所擔負的歷史使命決定的。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生力軍和後備軍。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能否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關繫到國家、民族、事業的興衰成敗。因此,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我們不僅要運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思想、道德等力量,還必須運用法律手段,特別是制定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
(2)制定本法是由未成年人的特點決定的。我國約有3.41億未成年人,他們正處於生長發育時期,處於由不成熟向逐漸成熟、由未成年向成年轉變和發展的關鍵時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徵。這些特點可以使他們接受許多美好的事物,同時也容易使他們遭受不良因素的消極影響。因此,家庭、學校、社會以及全體公民必須對未成年人給予特別的關心和保護,必須運用法律手段來明確社會各方面的職責,引導未成年人朝著健康向上的方向發展。
(3)制定本法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社會主義的優越性得到了充分發揮,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奠定了良好的社會基礎。但是,我國目前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歷史、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原
因造成我國各地的社會發展還很不平衡,一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還時有發生。例如,在一些貧困農村和沿海開放地區,中小學生失學和「三童」(童工、童農、童商)的現象還比較嚴重;一些地方格調低下和淫穢的視聽讀物屢禁不止;有的教師體罰、摧殘學生,有的家長恣意打罵、虐待子女,甚至使之致傷致殘;買賣婚姻、性犯罪、拐賣兒童、吸毒等現象也比較嚴重。這些問題嚴重妨礙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近幾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解決上述問題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必須綜合治理,其中,制定未成年人保護專門法律更顯得迫切和重要。
(4)制定本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陸續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於國家的穩定、民族的振興、社會的發展以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現有的一些保護青少年權益的條款和規定還存在著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現為:一是零碎而不成系統,原則而不具體;二是沒有形成保證實施法律的執行體系和監督體系,缺少一個統一組織、領導和協調青少年工作的專門機構,共青團等青少年組織代表青少年合法權益的法律地位還有待明確;三是我國有關青少年的法律偏重於司法性規定,保護性、福利性、綜合性法律很少,有的重於懲戒、輕於預防保護,有的重於防範、輕於教育。因此,制定一部專門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逐步建立較為系統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是健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的迫切需要。
(5)制定本法有利於我國在世界青少年事務中發揮更大作用。制定青少年專門法律,用法律手段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自1899年美國伊利諾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青少年法規——《少年法庭法》以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青
少年專門法律,有的還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青少年法律體系。近些年來,我國在加快青少年立法步伐的同時,積極支持或參與制定了聯合國有關組織通過的《北京規則》、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和世界兒童首腦會議通過的《關於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權利的
世界宣言》等國際性法律文件。我國作為一個佔世界人口四分之一的大國,應當在培養和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方面有更多的作為,在世界青少年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在青少年立法上我們應當繼續努力,進一步提高我國在國際青少年事務中的地位。
3.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憲法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居於根本法的地位。馬克思曾用「憲法——法律的准繩」來說明憲法的根本法地位。憲法作為一國眾法之母,是制定法律、法規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必須嚴格依照憲法的規定,而不能同憲法相抵觸。我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黨和國家總路線、總方針、總政策的法律化,也是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的基本行為准則。未成年人保護法同其他法律一樣,都以我國憲法為法律依據。本法以憲法為法律依據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本法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和精神制定的。憲法作為一個國家的總章程,其確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是任何法律都必須遵循的。這就要求,一方面,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必須以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為依據,不得違反憲法;另一方面,無論哪一部法律在內容和程序上違反
憲法,都必須加以變更或者撤銷,違憲必究。本法規定的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則都嚴格遵循了憲法的精神。憲法明確涉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條文主要有兩條:一是憲法第49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二是憲法第46條,「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但是如何保護、如何培養則需要在其他法律中加以具體化。我國現行的一些基本法律雖然有不少涉及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但是面對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需求,就顯得過於原則、分散。因此,必須制定一部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使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和規定具體化。
(2)本法是根據憲法規定的立法許可權和立法程序制定的。我國憲法規定了嚴格的立法程序和立法許可權,任何法律、法規、規章都不得違背現行的立法體制。這就要求,一方面,無立法權的機構不能越權立法;另一方面,必須由法律規定的行為規范不能由法規或規章來規
定。本法是一部涉及我國約3.41億未成年人基本權益的綜合性法律,在效力和等級上應屬於法律的范疇。本法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在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獲得通過,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填補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項空白。
4.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部什麼性質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根本法(類似於憲法)的法律地位,它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家庭、學校、社會、司法各個方面應當承擔的責任,並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處理原則以及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處罰等內容的法律規范。它所調整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社會各界、學校、家庭、成年公民與未成年人之間的關系。未成年人保護法既有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的內容,又有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內容,這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都以專章作出規定。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從其所規定的內容看,既涉及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和福利問題,又涉及到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處理與矯治。同時,又對程序方面問題作出規定。由此可見,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部兼容刑事與非刑事、實體、程序以及組織等內容的法律。它既不是刑事法律,也不是未成年人訴訟方面的法律,更不是未成年人教育法,而是一部集實體法、程序法、刑事法律規范與非刑事法律規范於一體的綜合性法律。

『柒』 我國對兒童實行特別保護的法律有什麼

我國對兒童實行特別保護的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路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九章132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同時廢止。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於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1994年10月27日通過。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是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 1992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公布 ,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是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

(7)兒童健康新概念法律文件是什麼擴展閱讀: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界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於1992年4月1日開始在中國正式生效。從此《兒童權利公約》成為我國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我國向來重視對兒童權利的法律保護,在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中都有大量的關於兒童權利保護的規定,這些規定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精神是相一致。我國對兒童權利法律保護的內容,按兒童權利的性質特徵區分,主要有:

兒童的生存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國籍權、名譽權、榮譽權、智力成果權、教育權、接受撫養權、繼承遺產權、身心健康全面發展權、達到就業年齡的勞動權、請求社會援助權、司法保護權等等。

『捌』 哪些法律為少年兒童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穿短褲和內衣的地方不許別人摸」、「壞人可以欺騙」......。看著揚州市梅嶺小學西校區新發布的「新兒童守則」,不管是家長還是網友,無不覺得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很多人都知道,目前我國還沒有單獨的小學生守則或中學生守則,而是中小學生合用一部《中小學生守則》。這一方面人為模糊了小學生和中學生在年齡上的差異和因此導致的心理特點、成長規律上的差異;另一方面,《中小學生守則》中「高大上」的條款內容,因為太過抽象而不接地氣,導致中小學生無所適從,無法把守則中的內容條款和自己的現實生活結合起來。

而「新兒童守則」的內容,不但很具象,具有很強的針對性,而且具有更大的現實可操作性,便於遵守和執行。不管是老師、家長還是學生本人,只要按照守則中的條款和內容去對孩子進行教育引導,去實踐,那麼就必然能夠收到立竿見影的現實效果。更加重要的意義是,「新兒童守則」一改傳統的《中小學生守則》板著面孔教育人的架勢,而是採用淺顯直白,通俗易懂的語言,全面和小學生當前的生活常態「接軌」,讓他們一看就懂,一學就會,對小學生在學習和生活上給予積極的介入和引導,為他們身心的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傳統的《中小學生守則》更多的是對中小學生學習、生活、個人修養和日常行為進行規范和教育,更加側重教育的功能,但是在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上,顯然著力不多。但在筆者看來,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是同等重要的,尤其是對於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的小學生而言,應該把對他們的身心保護置於一個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來。而揚州梅嶺小學制定和頒布的「新兒童守則」,其中的很多條款,比如穿短褲和內衣的地方不準別人觸碰,比如壞人可以欺騙等等,其側重點正是在於對未成年身心的保護,無疑更有利於他們的健康成長。

既然「新兒童守則」具有這么多的優點,那麼完全可以組織一線老師,教育專家和學者等社會各界的人士,對其進行進一步的規范和完善的基礎之上,讓其走出揚州,走出江蘇,走向全國,讓其和目前的《中小學生守則》互相彌補,各取所長,為全國億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玖』 兒童保護法律法規是什麼

法律中關於未成年人各項權利的規定,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據。其中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務教育法嬰保健法女兒童權益保護法法和刑事訴訟法等。少年兒童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主要有:接受義務教育權、接受父母撫養權、保守個人隱私權、享受勞動保護權、維護人格尊嚴權、人身安全、財產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護法》
第四條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給予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六)保護與教育相結合。
第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國家採取措施指導、支持、幫助和監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拾』 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的法律條文

生命健康權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珍愛生命、維護健康既是我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對社會的義務。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權中,生命健康權居於首要地位。對每個人來說,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和民族的未來,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我國《憲法》規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同時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的,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我國法律還禁止用工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勞動強度大的勞動。非法使用童工是嚴重摧殘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並且殃及民族興旺大業的違法行為,法律嚴懲這種行為。

既然國家都從法律上保護我們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權,那麼作為未成年人的我們就更應該珍惜自己的生命。如果我們因為困難、挫折、失意而自殺,必然會給親朋好友帶來無盡的哀傷,還會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若我們不甚損害了自己的身體,還會造成更大的社會負擔。因此,輕生或自殘等行為都與社會道義相悖,與法律不合。

當然,我們在享有生命健康權的同時,負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道德義務和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即使大義滅親也不允許,因為這是侵害生命權的行為;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他人受傷、生病,因為這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所以,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處於安全的環境,免受他人侵害,這不僅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是我們對自己的關愛和責任。

總之,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健康,積極鍛煉身體,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擁有強健的體魄和煥發向上的精神;有權在患病時及時醫治,恢復健康,增強體質;當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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