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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找衛生健康局哪個科

發布時間:2022-07-19 19:04:27

⑴ 投訴醫院醫生找哪個部門最有效

法律分析:找當地衛生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的市長,還有現在的媒體,不過沒證據最好是投拆衛生主管部門,當地的衛生局,他們一般只要有投拆都要給院長壓力的。

一般醫院的大堂都有投訴電話,或者投訴信箱再有就是院長信箱之類的。一般的醫院的醫務科,醫務處一類的機構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專門機構,但是首先應該是有比較明顯的疑問。

法律依據:《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六條 醫院應當設立醫患關系辦公室或指定部門統一承擔醫院投訴管理工作(以下統稱投訴管理部門)。投訴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一)統一受理投訴;(二)調查、核實投訴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及時答復投訴人;(三)組織、協調、指導全院的投訴處理工作;(四)定期匯總、分析投訴信息,提出加強與改進工作的意見或建議。《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 二級以上醫院的投訴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其他醫院根據實際情況可配置兼職人員。醫院應當為投訴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和條件,保障工作人員工作待遇與人身安全。接待場所安裝視頻攝像和錄音裝置的,應當做好存查工作。

⑵ 投訴衛生院找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根據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規定,患者要是在醫療的過程中遇到醫療事故引起醫療糾紛的話,患者可以第一時間到醫院的醫保科或者是向醫院領導反映個人的情況,又或者是向當地市區衛生監督局撥打投訴電話,還有也可以撥打全國統一衛生熱線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患者在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的時候一般可以先協商解決,要是協商無果的才進行行政調解或者是司法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投訴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醫療機構投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患關系辦公室或者指定部門(以下統稱投訴管理部門)統一承擔投訴管理工作。其他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有條件的也可以設置投訴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暢通、便捷的投訴渠道,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處理程序、地點、接待時間和聯系方式。鼓勵醫療機構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掌握患者在其他渠道的訴求。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專門的投訴接待場所,接待場所應當提供有關法律、法規、投訴程序等資料,便於患者查詢。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投訴管理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與人身安全。

⑶ 醫療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醫療糾紛可以去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可以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醫療糾紛包括醫療、護理服務及環境設施等方面,醫院一般都設有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因此發生醫療糾紛,可以先去本醫院的投訴管理相關部門進行投訴,並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去衛生局投訴部門進行投訴。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⑷ 醫療糾紛向衛生局哪個部門投訴,怎麼處理

可以去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可以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根據《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全國醫院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4)醫療糾紛找衛生健康局哪個科擴展閱讀: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護理服務及環境設施等方面,醫院一般都設有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因此發生醫療糾紛,可以先去本醫院的投訴管理相關部門進行投訴,並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去衛生局投訴部門進行投訴。

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以下統稱投訴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及環境設施等不滿意,以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醫院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和聯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訴或者咨詢。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網路

⑸ 醫療糾紛是找衛生局還是醫調委

醫療糾紛是患者和醫療機構之間因醫療服務發生的糾紛,依法可以申請衛生主管機關協調處理,也可以通過專門設立的調解機構(醫調委)組織調解。
衛生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機關,依法可以對醫療機構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也可以對醫患糾紛進行協調處理。
醫調委是依法設立的專門處理醫療糾紛的調解組織,對患者向醫療機構索賠或者醫患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的組織。進行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權威性,調解結果也可以申請司法確認。
如果你是需要反映醫療機構存在的問題,就找衛生局。如果你是想解決醫療糾紛的賠償問題,就找醫調委。
如果都無法解決,醫療損害賠償的問題可以依法起訴。其他行為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⑹ 投訴醫院找哪個部門最有效

法律分析:1、在醫院,可以在醫院的醫療糾紛辦公室投訴,也可直接投訴到醫院內部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投訴到縣區級衛生局的醫政科,醫政科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調解醫療糾紛。2、投訴目標是診所、醫務室等小型機構,可以直接投訴到本縣或本區的衛生局醫政科,也可以去醫調委、或司法部門。

法律依據:《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以下統稱投訴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及環境設施等不滿意,以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醫院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院的投訴管理,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⑺ 醫療糾紛找什麼部門投訴

醫療糾紛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糾紛,是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⑻ 在醫院投訴醫生到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有好幾處投訴地點,如果是在醫院,可以在醫院的醫療糾紛辦公室投訴,也可直接投訴到醫院內部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投訴到縣區級衛生局的醫政科,醫政科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調解醫療糾紛。如果投訴目標是診所、醫務室等小型機構,可以直接投訴到本縣或本區的衛生局醫政科,也可以去醫調委、或司法部門。即便是後兩者聽完表述後認為直接投訴他們部門不恰當,也會知道你去正確的部門,一邊還是叫你去衛生局醫政科。

醫政科只處理具正規的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糾紛,小到診所,大到大型醫院,即便是審批上歸市衛生局管,但只要其醫院地點在該縣區轄區的大型醫院,醫療糾紛依然歸該縣區衛生局醫政科處理。還有就是,有醫師資格證、執業證的醫學人員存在的不規范或違規違法行為,可以投訴到醫政科。

法律依據:《醫院投訴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以下統稱投訴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及環境設施等不滿意,以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醫院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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