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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身體健康如何立遺囑

發布時間:2022-07-16 18:02:29

⑴ 老人怎樣立遺囑最有效

老人立遺囑必須要有本人的一個親自的簽名才有效,而且這樣的一種立遺囑的形式必須是在老人自己一個真實意願的情況之下所做出的,他的精神狀況的話,他必須要保持一個非常清醒的狀態,而不能夠在糊塗的情況下所作。
法律分析
老人立遺囑有效的前提是:第一,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第二,遺囑人立遺囑時未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是真實意思表示。第三,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比如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除上述外,根據所立遺囑的形式不同,亦有不同的要求。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並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此可知,老人寫遺囑怎樣才有效需要老人具備真實的表達意思能力,另外老人在立遺囑時無需通過子女的同意,按照自己意願即可,遺囑根據子女的贍養情況或者實際情況進行財產處分,遺囑在無意識,被欺騙的情況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才能保護老人的合法財產。國家對於老年人在訂立遺囑時候他的一個生效的要件規定的是非常的嚴格的,因為畢竟老年人他們的病歷遺囑很有可能會被大家所認定,甚至是脅迫,從而發生一個違背自己意願的遺囑的誠意,一般情況下如果有多個遺囑的話,應該以最後的為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⑵ 老人立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老人立遺囑的有效條件: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
法律分析
老人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對自己合法財產進行處分,按照自己的意願將財產分配給自己的子女,而有效遺囑要求遺囑人在頭腦清醒下,並且遵從遺囑人的內心想法,而其內容不能違返法律,危害社會。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無須徵得遺囑繼承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贊同。只要有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即發生法律效力。老人寫遺囑怎樣才有效需要老人具備真實的表達意思能力,另外老人在立遺囑時無需通過子女的同意,按照自己意願即可,遺囑根據子女的贍養情況或者實際情況進行財產處分,遺囑在無意識,被欺騙的情況下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才能保護老人的合法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⑶ 現在有沒有身體好好的四五十歲的人立遺囑

立遺囑跟年齡沒有關系,現在人們的心態都意識上去了,立遺囑並不是詛咒誰的意思,不是非要將死的人才開始立遺囑,早立遺囑是對家人以及自己的負責,免得自己的財產不能給到自己真系家人的名下,立遺囑是最好的解決方法,所以這個跟身體好壞和年齡沒有關系,祝你幸福!

⑷ 怎麼立遺囑最簡單

立遺囑最簡單的就是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簽名,註明年、月、日。

這是法律關於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必需是本人書寫並簽名,同時註明日期。這樣的遺囑就是有法律效力,法院也是會認可的。
當然,首先立遺囑的主體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法律規定,立遺囑時必須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所立的遺囑,應屬無效遺囑。而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以立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為准。

其次,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也應認定無效,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這時的立遺囑人已經無法表示真實意思。而判斷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狀態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遺囑人設立遺囑的時間為准。
但是,為了避免以後有任何的糾紛或者遺囑遺失或者被人故意損毀,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去公證處公證,有兩個人在場,那就是有人證,在公證處寫下自己遺囑的內容並簽下自己的名字,同時還有錄像,錄下全過程,那麼這就是物證。
有人證和物證,還有公證處的監督,只要以後不到公證處修改遺囑,無論是口頭上的遺囑還是其他的遺囑,都是以公證處的那份為准。這也是最有效的。

⑸ 老年人立遺囑應如何做麻煩告訴我

法律賦予公民用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既體現了我國公民具有廣泛的自由民主權利,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老年人。這使老年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根據子女對自己盡贍養義務的大小,以及子女的具體情況來合法而又合理地處分自己身後的財產。本文商都網法制頻道編輯介紹的是老年人立遺囑時應考慮幾個問題,避免引起家庭贍養糾紛以及繼承糾紛,從而破壞家庭的和睦。
老年人立遺囑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是否需要立遺囑。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說,自己不立遺囑時,遺產繼承由國家法律的規定,這叫做法定繼承。所以遺囑不是每個人必須要立的。 第二,立遺囑的目的就是打破法定繼承的規律,根據自己意願重新做出安排。比如可以讓某個繼承人多繼承遺產,或者將某個法定繼承人排除在繼承人之外,或者指定某個繼承人繼承某個具體財產等等。遺囑需要表述准確,內容不可存在歧義理解。曾有人用詩歌寫的遺囑,等他去世之後,因為詩歌的文學語言的內容浪漫富於想像的不確定性,引發了繼承糾紛。 第三,立遺囑應當與老年人在世時的贍養問題通盤考慮。不要憑一時頭熱,或者與子女一時生氣,或者聽某個人一時調唆,就決定立遺囑。立遺囑前需要平靜的心態,對家庭里你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的關系作出客觀的判斷,再決定是否立遺囑,怎麼立遺囑。 第四,再婚的老年人立遺囑等應該注意再婚老伴與子女之間關系的特殊性。不要僅聽再婚老伴的要求,也不要僅聽子女的要求立遺囑。千萬不要以立遺囑作為再婚的條件,因為這種婚姻是一種變相的買賣婚姻,是用自己的遺產買來的婚姻,這種婚姻對方的感情不一定在你的身上。 第五,立遺囑需要給自己在世時撫養的無生活能力或者生活能力較差的人預留下一定的生活保障。 第六,選擇遺囑的形式。遺囑的形式有口頭遺囑,自己所寫的自書遺囑,有別人代寫的的代書遺囑,有錄音、錄像遺囑,有律師見證遺囑,有公證遺囑。律師見證遺囑和公證遺囑都是法律專業人員製作,專業化程度高,如果條件允許,可以選擇這兩種遺囑形式。 第七,老年人遺囑保管應當特別慎重。因為遺囑內容外泄,就可能引起家庭內的矛盾。律師見證遺囑和公證遺囑有律師事務所和公證處檔案保存。 第八,修改遺囑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最好採取公證遺囑形式修改。 第九,如果有可以信賴的人,可以指定遺產保管人,最好指定專業律師作為遺產保管人,由遺產保管人負責按照遺囑分配遺產,滿足自己的遺囑願望。 第十,為了保證自己在世時的養老問題,可以訂立遺贈撫養協議,自己在世時誰撫養,誰才能獲得遺產的繼承權。 關於遺囑的相關知識推薦:遺囑範文 遺囑書寫格式範文 立遺囑人:XXX,男,XX歲,XXX省XXX縣人,住XXX縣XXX小區XXX號。我今年XX歲,且患有心臟病,身體隨時可能發生意外,故特立此遺囑,表明我對自己所有的財產在我去世之後的處理意願。我和我的後妻XXX現共有以下財產: 一、原籍XXX省XX縣XX小區有產權房2套3間2廳,1套一間一廳,共XXX平方米;傢具共有XX件,其中 (註:別的財產) 二、有縣銀行定期存款一張,存有人民幣XXXXXXXX元。 為了在我死後,在財產分割上不發生糾紛,現對我的後妻XXXX各自的財產加以明確,並對我自有的財產提出如下的處理意見。 一、後妻XXX現年XX歲,無親生兒女,喪失勞動力。我們結婚XX年,她對我關懷備至。對我和她共有的財產應先行明確她所有的部分。一間一廳XX平方,存款中的XXXXX元歸後妻XXX所有, (註:寫明個別財產)。 二、我自我的財產在我死後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繼承: 1. 一套3間2廳XXX平方由長子XXX繼承 (註:再寫明個別財產)。 2. 一套3間2廳XXX平方由長女XXX繼承 (註:再寫明個別財產)。 本遺囑一式四份,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分別由後妻XXX,子XXX,女XXX各執一份。 立遺囑人:XXX(簽名蓋章) 證明人:XXX(簽名蓋章) XXX(簽名蓋章) XXX(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XXX遺囑

⑹ 老年人立遺囑怎麼立

法律分析:老年人訂立遺囑:

(1)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

(2)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

(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以最後訂立的遺囑為准,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⑺ 40歲可以立遺囑嗎

法律分析:可以。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上述遺囑方式都是法律允許的,只要符合該種遺囑成立的相關要求,就可以成為一份有效的遺囑。遺囑內容要明確處分自己財產在自己去世後的歸屬,形式上要符合該類遺囑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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