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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職業健康體檢車進行監督

發布時間:2022-07-13 07:42:07

❶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解讀

修訂背景
根據200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原衛生部於2002年制定發布了《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原衛生部令第23號),其對加強職業健康監護、規范職業健康檢查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根據職業病防治工作需要,國家衛生計生委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承擔的職責任務,將《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修訂為《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辦法》的修訂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多次組織專家進行研討論證,在廣泛徵求各部門及各地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並進行了實地調研。根據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辦法》於2015年3月26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職業健康檢查必要性
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在於掌握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發現職業禁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目的在於及時發現勞動者的健康損害;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是為了解勞動者離開工作崗位時的健康狀況,以便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
職業健康檢查如何進行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託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具備的條件(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面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准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要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後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准證書》,並註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職業健康檢查的主要工作要求(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並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在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三)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 (四)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 (五)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尊重、關心、愛護勞動者,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六)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職業禁忌的應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主檢醫師的條件和職責(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准。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職業健康檢查分類職業健康檢查按照作業人員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為接觸粉塵類、接觸化學因素類、接觸物理因素類、接觸生物因素類、接觸放射因素類及特殊作業等六類。 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周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執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235)等規定執行。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處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
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按照批准類別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情況; (三)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情況;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報告與告知情況; (六)職業健康檢查檔 案管理情況等。 職業健康檢查與一般健康體檢的區別一般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而職業健康檢查是由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健康檢查,目的在於篩查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禁忌。

❷ 誰有職業健康監管辦法

江蘇省工業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業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督檢查,保護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
第四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落實職業健康監護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的身體健康。
企業是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企業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落實職業健康管理責任。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企業應當依法配備職業衛生醫師或者聘請有資質的職業衛生醫療服務機構為其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提供服務。
第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企業的職業健康監護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檢查企業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督促企業落實職業健康監護措施。
第二章 職業健康檢查
第七條 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組織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主要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狀態下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依法設立並已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承擔。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機構對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一)新錄用的從業人員擬安排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
(二)轉崗的從業人員擬安排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
(三)臨時或者外包用工擬安排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
企業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健康檢查、健康檢查不合格、健康檢查發現存在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
企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十條企業應當定期組織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其職業健康檢查周期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復查和觀察期間,不得辭退。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在國家規定職業健康檢查周期內,增加從業人員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頻次:
(一)屬於職業危害重點行業的;
(二)有可能導致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工種的;
(三)長期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或者高濃度粉塵作業的;
(四)企業認為有必要或者自願申請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組織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一)從業人員退休的;
(二)從業人員換崗後不再繼續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
(三)從業人員准備調離本企業的;
(四)從業人員自行離職的。
對准備調離本企業和自行離職的從業人員,在組織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時,如果本人堅持不願參加或者無法取得聯絡的,企業應當獲取和保留相關證明材料。
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企業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並、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並依法移交保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從業人員進行應急狀況下的職業健康檢查。
(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強度)超過國家標準的;
(二)生產過程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
(三)從業人員受到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出現中毒症狀的;
(四)工作過程中出現其他身體異常情況的。
第十五條 企業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向委託的體檢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人員名單、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的濃度(強度)資料;
(三)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及原輔材料、產品名稱等情況;
(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從業人員個人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施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受委託的體檢機構在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前,應當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情況和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檢查項目。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十七條體檢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用人單位。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體檢機構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當及時告知從業人員本人。
企業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體檢機構的建議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本人,並經從業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企業安排從業人員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並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和復查、醫學觀察、醫療診治和醫學隨訪的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有職業禁忌症的從業人員應當調離其所從事的禁忌作業崗位;
(二)對需要復查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和項目安排其復查;
(三)對已出現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將其調離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四)對疑似職業病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
對已經造成從業人員健康損害或者發生職業病(疑似)的作業場所,企業應當及時分析查找原因,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加強職業衛生防護,改善勞動安全條件,防範職業危害事故重復發生。
第二十條 企業對職業健康監護中出現以下情況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安監部門和衛生部門報告。
(一)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超過國家標準的;
(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出現異常的;
(三)出現職業中毒或者疑似職業中毒等職業危害事故導致從業人員健康損害的;
(四)因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異常、作業場所檢測超標或者其他職業危害原因導致職工情緒波動可能出現群體性事件的。
第二十一條 體檢機構應當按照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匯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症的從業人員名單,報告給企業及其所在地安監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發現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超過國家標準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安監部門。
第三章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個人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照規定時間妥善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必須為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個人檔案,做到「一人一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個人檔案應當包括:
(一)從業人員個人信息資料(詳見附表);
(二)所在作業場所的歷年來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歷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建議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身體損害)診療等健康資料;
(五)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六)勞動合同等其他職業健康監護資料。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職業危害申報材料;
(二)組織從業人員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的委託書;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檢測結果、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評價報告;
(四)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計劃;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報告、總體評價報告;
(六)對職業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救治診療資料;
(七)對職業病患者和職業禁忌症者處理和安置的記錄;
(八)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從業人員體檢結果告知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的相關資料;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從業人員有權查詢、復印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離開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企業和體檢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維護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隱私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安監部門依法對企業執行有關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作業現場職業危害防控、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
(三)從業人員開展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狀況下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檢查結果對從業人員的告知等情況;
(四)從業人員職業健康個人檔案、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檔案建立情況;
(五)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異常情況處置、體檢復查、職業禁忌調離出現健康損害救治、職業病治療康復以及安置情況;
(六)從業人員出現健康損害異常、中毒以及職業病的報告情況;對監測檢測超過國家標准、體檢異常以及因職業危害導致職工情緒異常報告情況;
(七)企業提供從業人員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情況;
(八)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安監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企業和作業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調閱或者復制與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品;
(三)責令企業或者個人停止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安監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職工體檢異常、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中毒事故,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
(二)封存造成職業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三)組織控制職業危害事故現場。
第三十條 安監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評價機構的監管,同時,與衛生部門加強聯系溝通,建立與體檢機構聯動機制,動態掌握企業職業健康監護信息數據,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定期收集、匯總、分析企業和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是指工作中能夠接觸到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 月1 日起施行。

附表:從業人員個人信息表
一、個人基本信息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籍 貫
婚姻狀況 文化程度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現工作單位
二、職業史
起止時間 工作單位名稱 所在車間(部門) 班組 工種 接觸職業危害名稱 接觸時間 防護措施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三、個人生活史
吸煙史 每天吸煙( )包、煙齡( )年
飲酒史 每天飲酒( )兩、飲酒( )年
女工月經史 每次行經天數:( )天, 月經初潮年齡:( )歲, 經期間隔天數:( )天,閉經年齡:( )歲。
女工生育史 足月產次數( )、早產次數( )、流產次數( )、現存子女數( )
四、既往史
既往預防接種史 乙肝( )、卡介苗( )、脊灰( )、百三聯( )、麻疹( )、乙腦( )、A群流腦( )、甲肝( )、麻風疹( )、麻腮( )、麻風腮( )、A+C群流腦( )
既往傳染病史(列出患過的傳染病)
葯物及其他過敏史(列出過敏葯物)
健康狀況及患病史
是否做過手術 是( );否( ) 是否接受過輸血 是( );否( )
是否患職業病 是( );否( ) 是否受過外傷 是( );否( )
五、家族史
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狀況 是否有人患結核、肝炎等傳染病
是否患糖尿病、血友病等遺傳病
死亡者的死因

❸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北京市傢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本市傢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保護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准,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木質、金屬傢具製造企業(以下簡稱傢具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

第三條【方針原則】傢具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經費保障】傢具企業應保障必要的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投入,確保建設項目評價、職業危害治理、作業場所檢測、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健康體檢等各項費用落實到位,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五條【達標創優】傢具企業應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示範企業創建活動,對職業衛生工作持續改進,不斷改善作業場所勞動條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生產工藝】傢具企業應優先採用職業危害小的技術和工藝,積極使用無毒或低毒原(輔)料,以無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第七條【生產設備】傢具企業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設備,應優先採用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

第八條【生產布局】傢具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第九條【作業環境】傢具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和職業危害特性,設置通風、排毒、除塵、屏蔽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達到GBZ2.1/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十條【建設項目「三同時」】傢具企業應加強職業危害源頭治理,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通風凈化】傢具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塵毒危害,採取局部排風、全面通風或混合通風等措施,降低作業場所塵毒濃度。

(一)木製傢具企業應在以下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1、鋸、刨、銑、磨床、砂輪機等生產設備的產塵部位,應設局部排風除塵裝置;

2、干法打磨工作台(室)應設置下排風或側排風的吸塵裝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時應採用移動式除塵裝置;

3、噴漆作業應在一個完全封閉或半封閉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的專門區域內進行;

4、塗膠、擦色、調漆、手工塗漆、晾漆等作業場所應設置通風裝置,並劃定作業區域。

(二)金屬傢具企業應在以下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1、焊接作業點應裝設固定式或移動式局部通風除塵裝置,並保證送入足量的新鮮空氣;

2、除銹或清除舊漆作業應設置局部的排風系統和除塵裝置;

3、粉末靜電噴塗作業應在一個封閉或半封閉的、不易積聚粉末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的專門區域進行。

第十二條【現場操作】塗裝作業開始時應先開風機,後啟動塗裝設備。作業結束時,應先關閉塗裝設備,後關風機。

第十三條【個人防護用品】傢具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防護用品應符合GB1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的要求。特種防護用品應具有生產許可證標識「QS」和安全標志標識「LA」。傢具企業應隨時檢查防護用品是否損壞或失效,發現問題,及時更換。

(一)木質傢具企業

1、鋸、刨、銑、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乾式手工打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發帽;

3、擦色、調漆、噴漆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護發帽和防毒面具。

(二)金屬傢具企業

1、鋸、沖、扳金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焊接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焊接防護服,佩戴電焊手套、防煙塵口罩和焊接眼護具;

3、金屬打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和防沖擊眼護具。

4、清除舊漆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防毒面具和眼護具。

5、噴塗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護發帽和防塵防毒面具。

第十四條【危害源隔離】木質傢具企業的手工打磨、塗膠、擦色、調漆、噴漆工序應隔離設置。金屬傢具企業的噴塗工序應隔離設置,焊接作業應在單獨房間內進行,或以防護屏隔開。

第十五條【公告欄】傢具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警示標識】傢具企業應在可產生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和設備上,按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要求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第十七條【作業衛生】傢具企業的作業場所不得住人。勞動者不得在塵毒作業區飲水、進食和休息。作業現場、生產設備、工件及勞動者身上的粉塵應使用吸塵設備清掃,嚴禁使用壓縮空氣吹掃。噴漆作業中所用溶劑或稀釋劑不得當作皮膚清潔劑使用。

第十八條【輔助設施】傢具企業的塗裝、打磨作業場所應設置更衣室,便服與防護服可以同室但須分櫃分別存放。塗裝作業場所還應設置淋浴室和盥洗室。

第十九條【物料存放】傢具企業作業場所盛放油漆、稀料的容器應密閉。在開啟使用後應加蓋密閉或存放在通風櫃中。

第二十條【應急設施】接觸酸鹼等腐蝕性液體的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應急噴淋、洗眼設備。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職業衛生責任制】傢具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責任制,明確各個部門和崗位的職業衛生職責,對本企業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職業衛生管理】傢具企業應當採取下列職業衛生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二)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設項目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健康體檢制度、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毒物作業防護管理制度和雜訊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列明可實施急救的醫療單位,應定期演練並不斷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條【危害因素檢測】傢具企業應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評價。當檢測評價結果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時,傢具企業應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標准要求後方可作業。檢測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危害告知】傢具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第二十五條【危害申報】傢具企業應將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按照《北京市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危害申報和變更申報,並對申報內容負責。

第二十六條【防護設施維護】傢具企業應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培訓】傢具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並建立檔案備查。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的危害;

(二)各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三)各項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使用及維護保養;

(四)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選擇、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五)緊急情況下的急救常識等。

第二十八條【健康監護】傢具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相關作業。

第二十九條【化學品安全技術中文說明書】傢具企業應備有本單位使用的各種油漆、稀料、膠粘劑的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其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化學品成分、理化特性、對人體危害及其他危險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項、應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標識、生產廠家名稱、地址、電話。該說明書應建檔保存。

第三十條【檔案管理】傢具企業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主要包括:

(一)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

(二)建設項目預評價、竣工驗收評價及政府部門審查、驗收批復文件等資料;

(三)政府執法部門執法檢查時下達的監督意見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件資料;

(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五)職業危害因素申報資料;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與評價資料;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修保養檔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維護檔案;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資料,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時間和內容、培訓人員名單、考核成績等;

(十一)職業病病人檔案;

(十二)各種設備、化學品中文說明書;

(十三)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附則】本規范自2009年7月1日起試行。

附表:木質傢具製造企業作業場所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列舉.doc

❹ 怎樣做好企業職業健康管理

怎樣做好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可以參照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1.3 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用人單位應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的責任是:
—組織執行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方針政策;
—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計劃,確定明確的目標及量化指標,並組織實施;
—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以及勞動者之間 (包括勞動者及其代表)的合作與交流,以全面實施其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要素;
—負責確定職業危害識別、評價及其控制人員的職責、義務和權利,並告知勞動者;
—制定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方案,以識別、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及工作有關疾病;
—監督管理和評估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測和職工職業健康監護。
4.1.4 用人單位應明確相關組織的職能 用人單位應明確工會、人事及勞動工資、企業管理、財務、生產調度、工程技術、職業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4.1.5 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用人單位應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管理。用人單位按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備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職工人數少於三百人的用人單位至少應配備一名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應檢查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的書面聘用文件、個人資質(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背景、工作經歷和執業醫師資
格)文件和專業檔案。
4.1.6 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 用人單位在制定生產經營整體規劃時, 應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並通過層層分解的目標使下屬機構都有相應的職責、任務、 目標、 進度和考核指標。
4.1.7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用人單位制定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應包括目的、目標、措施、考核指標、保障條件等內容。實施方案應包括時間、進度、實施步驟、技術要求,考核內容、驗收方法等內容。 用人單位每年應對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評估, 並撰寫年度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書面評估報告應送達決策層閱知,並作為下一年度制定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參考。
4.1.8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地方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應涵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作業場所管理、作業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監測、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危害告知等方面。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應包括管理部門、職責、目標,內容、保障措施、評估方法等要素。
4.1.9 設置崗位操作規程 崗位操作規程應經科學論證,並與崗位職責相對應,其內容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防護的內容,可張貼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勞動者了解、提示勞動者遵守。
4.1.10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檔案,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並應對檔案的借閱做出規定。 職業衛生檔案應包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名稱及用量、產品、副產品、中間產品產量、職業性有害因素動態監測結果及其匯總、職業健康監護結果、職業病病人檔案、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轉及維護檔案等內容。
4.1.11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名冊應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分別建立存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況;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事;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索檢測及評價制度。檢測及評價制度應包括應檢測的車間(分廠)、崗位、職業性有害因素、經職業衛生現場調查確定的檢測崗位點分布圖及應測點應測樣品數、檢測周期、委託的檢測機構(有相應資質)和經費保障等內容。
4.1.13 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經費投入
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包括人員配備、機構設置、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治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配置與維護、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與維護、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職業病病人診斷、治療、賠償與康復,工傷保險等方面。
用人單位應定期評估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投入是否與生產經營規模、職業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適應。
4.1.14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4.2 前期預防
4.2.1 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申報。
4.2.2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均應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並作為下階段工程設計編制職業衛生專篇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依據。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內容和要求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及有關要求執行。
4.2.3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衛生審查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還應經對本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衛生驗收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在試運行 12 個月內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向對本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衛生驗收。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

❺ 如何對印刷企業開展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

其實任何單位的職業病危害檢查都是一樣的,看一下有沒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控評,有沒有進行日常檢測,有沒有進行接害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上崗、在崗及離崗),有沒有對相應的職業病病人進行待遇的兌現,有沒有建立相關的職業衛生檔案,有沒有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及制度,有沒有相應的職業病危害措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發放及使用情況等等。
當然如果你想專業點的話,最好了解一下用人單位現場所存的職業病危害有哪些,需要採取哪些防護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不過可以看相關資料可以了解作業場所情況了。

❻ 如何做好職業健康管理

建立和維護企業職員的檔案,及時做好體檢管理,分塊管理:
1、職業健康。設計職業健康的法規管理,職業病管理,廠區環境及影響健康環境因素管理 ,
2、疾病管理。包括員工電子病歷系統,病假管理,每年的體檢和問卷,健康促進管理,疫 苗管理,
3、傳染病管理。包括流行病期間的危機管理。
4、根據不同部門所設定的不同崗位健康管理項目。

❼ 輕工企業職業衛生監督都有哪些要求

1. 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1)用人單位的一般情況包括行業分類、主要原(輔)材料和產品、工藝流程、職工總數、作業人員人數、接觸有害作業人數等。
(2)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場所、崗位,勞動者直接接觸情況。
(3)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開展情況,重點了解崗前、在崗和離崗職業衛生檢查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情況,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個人防護用品發放及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設置和使用情況等。
2. 重點查看的相關資料內容
(1)職業衛生管理資料:包括是否以文件的形武明確設立了職業衛生管理組織機構、配備了專(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是否制定了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檢測及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職業衛生檔案、健康監護檔案是否完整齊全;是否制訂了年度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等。
(2)培訓資料:上崗前、在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和教育情況,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崗位作業人員的專門培訓等。
(3)查看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資料

崗前:查看新錄用人員工作崗位安排情況,有無安排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如有,是否進行了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崗前體檢項目是否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關。記錄部分新上崗人員名單到作業現場進行核實。
在崗期間: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CBZ188-2014)規定的檢查周期查看應檢人數、實檢人數、異常人數及復查情況,必檢項目是否完整。詢問用人單位負責人對體檢中發現的有健康損害或職業禁忌人員,是否已按體檢報告中的建議進行復查、調離原工作崗位,並記錄下這些人員名單到作業現場進行核實。
離崗前:查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退體前、解除勞動合同前和脫離有害作業崗位時,是否進行了離崗體檢。
(4)查看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資料:重點查看並記錄申報中生產原(輔)材料、生產工藝流程、職業病危害因素等,注意詢間用人單位負責人現在生產工藝及原(輔)材料是否與原申報資料有改變,是否存在未申報的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檢查進行核對)。
(5)查看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資料:日常監測項目是否包括了全部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所產生職業病危因素,職業病危害因素尤其是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現場檢查進行核對)。
(6)抽查勞動合同(僅指職業病危害告知):對勞動者是否進行了職業病危害告知,合同中是否根據勞動者工作崗位註明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及危害程度、危害後果、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使用注意事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等內容。
(7)職業衛生」三同時」:近兩年有無用於用人單位生產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是否經過「三同時」和竣工驗收。
(8)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是否按要求進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結果是否定期上報當地有關部門。
3.生產現場重點檢查的內容
(1)職業病危害因素來源

①生產作業方式:全密閉、半密閉、敞開式、自動化、手工操作、作坊式生產、其他方式。
②從工作現場、生產工藝流程查看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來源,通過看、聽、嗅及攜帶型檢測儀器來初步判定職業病危害的嚴重程度。檢查是否存在申報資料中未涉及原(輔)料及職業病危害因素。

(2)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
①有害作業崗位是否採取了有效的職業職業病防護設施。
②作業場所有害與無害是否分開。
③作業場所有無通風排毒、除塵設施(全面通風,局部通風),這些設施是否能正常運轉,生產中是否在正常使用。
④應急處理設施:可能造成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現場是否沒置了沖洗設施,事故性通風排毒設施、應急防範裝備和醫療急救用品。
⑤是否為勞動者配備了與防護所接觸職業病危害相適應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防塵,防毒口罩,防噪耳塞,護目鏡,防化學手套、防護服、防護帽、呼吸防護器及皮膚防護用品等(注意針對性、有效性)勞動者在作業中是否正常佩戴及使用。
(3)警示標志、中文警示說明、公告欄
①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是否設置了警示標志、中文警示說明,設置是否正確,種類是否齊全。
②生產車間是否設有公告欄,需要對勞動者進行公告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公告(制度、操作規程、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應急救援措施等)

4.生產現場詢問的重點內容
生產現場詢問勞動者時,應隨機詢問部分現場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間接驗證用人單位提供的情況是否真實。
(1)詢問部分勞動者的姓名,入職時間(核對新上崗人員名單)。
(2)對新上崗人員,詢問是否接受過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以及檢查機構名稱。
(3)對入職一年以上的勞動者,要詢問入職後用人單位是否組織過職業健康檢查以及檢查機構名稱,是否知道自己的檢查結果。
(4)按照記錄下的人員名單,詢問部分體檢中發現的有健康損害或職業禁忌人員,是否已調離原工作崗位。
(5)是否接受過《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的培訓。
(6)對現場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的勞動者,要查看個人防護用品是否符合防護要求、是否正確佩戴;對未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的勞動者要詢問是否發放過個人防護用品,如發放,要求出示一下,說明不佩戴的原因。
(7)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有無職業病危害告知內容,是否知曉告知內容,是否簽字。
(8)詢同生產中使用的主要生產原料、添加劑、助劑都有哪些,是否與申報資料相符。
(9)是否知道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達標情況。
5.生產現場檢查時重點記錄的內容
(1)職業病防護設施配備及使用實際情況。
(2)現場勞動者個人防護用品佩戴情況。
(3)現場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4)現場生產狀況:正常生產、非正常生產。
(5)生產現場實際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
(6)被詢問者姓名、年齡、工種等。
6.監督檢查情況反情
(1)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人員現場監督檢查後,應當立即小結檢查情況,向被檢查的用人單位領導或主管人員通報監督檢查的情況。
(2)製作現場檢查筆錄: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如實記錄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存在哪些問題,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或標準的規定。
現場檢查筆錄應詳細註明檢查時間、檢查場所(崗位),由被檢查的用人單位主管人員或陪同檢查人員核對檢查情況,屬實後在現場檢查筆錄上簽字。
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職業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可將拒絕簽字的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用人單位在貫徹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標准方面不規范的,尚不能構成行政處罰時,監督檢查人員應將法律法規、標准以及整改要求告知用人單位,並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
(4)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行為,確須進行行政處罰時,在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基本確鑿的情況下,除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的情況外,應當按一般程序,及時進行立案並做進一步取證調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最重要的一點:進入用人單位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按要求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無防護,莫進入,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重要,保護自己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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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如何對職業健康體檢車進行監督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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