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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員工健康的相關制度包括什麼

發布時間:2022-07-07 03:58:19

㈠ 從業人員健康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急急急!請各位幫忙


公司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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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紀律和工作秩序,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作息制度

第二條 公司上班時間為8:00~12:00,13:00~17:00(可分為夏季、冬季作息時間)。

第三章 工作制

第三條 公司(總部)一般實行每天8小時標准工作日制度。實行每周5天標准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時為40小時。

第四條 其他工作時間制度:

1. 縮短工作時間。主要針對特別繁重和過度緊張勞動,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職工。

2. 計件工作時間。按計件定額工作。

3. 不定時工作時間。主要為公司領導、外勤、部分值班人員、推銷員、司機、裝卸工等,因工作性質需機動作業的工作崗位。

4.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工作性質為連續作業和受季節影響的崗位。按標准工作日換算為以周、月、季、年等周期計算工作時間。

第五條 遵照國家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制度。

1. 每周公休日2天。

2. 法定節假日:

(1) 元旦,放假1日;

(2) 春節,放假3日;

(3) 國際勞動節,放假1日;

(4) 國慶節,放假2日;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如婦女節、青年節、建軍節、少數民族節日等。

第四章 考勤范圍

第六條 公司除高級職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第七條 特殊員工不考勤須經總經理批准。

第五章 考勤辦法

第八條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採用考勤機打卡制度。未採用考勤機的,可填寫員工考勤表。

第九條 任何員工不得委託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簽到。

第十條 員工忘記打卡或簽到時,須說明情況,並留存說明記錄。

第十一條 考勤設置種類:

1. 遲到。比預定上班時間晚到。

2. 早退。比預定下班時間早走。

3. 曠工。無故缺勤。

4. 請假。可細分為幾種假。

5. 出差。

6. 外勤。全天在外辦事。

7. 調休。

第十二條 員工須出示各類與考勤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六章 考勤統計及評價

第十三條 行政主管負責每月填寫月度考勤統計表。

第十四條 公司通過打分法綜合評價每個員工的出勤情況。

第十五條 考勤計分辦法。

1. 遲到。遲到≤10分鍾扣2分,遲到>10~30分鍾扣5分,遲到>30~60分鍾扣10分,遲到>60分鍾以上扣20分。

2. 早退。早退≤10分鍾扣2分,早退>10~30分鍾扣5分,早退>30~60分鍾扣10分,早退>60分鍾以上扣20分。

3. 曠工。曠工一次扣20分。

4. 請假超期。一天扣20分。

以100分為基數扣除,考勤成績分為五級:

優: 90分以上;良: 80~90分;中: 70~79分;及格: 60~69分;差: 60分以下。

第十六條 公司依據員工考勤成績決定員工的考勤獎勵、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公司行政部會同人事部執行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批准頒行。

員工培訓與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員工參加提高其自身業務水平和技能的各種培訓,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范圍和原則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享有培訓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員工培訓是以提高自身業務素質為目標的,須有益於公司利益和企業形象。

第四條 員工培訓和教育以不影響本職工作為前提,遵循學習與工作需要相結合、講求實效,以及短期為主、業余為主、自學為主的原則。

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

第五條 培訓、教育形式為:

1. 公司舉辦的職前培訓;

2. 在職培訓;

3. 脫產培訓;

4. 員工業余自學教育。

第六條 培訓、教育內容為:

1. 專業知識系統傳授;

2. 業務知識講座;

3. 信息傳播(講課、函授、影像);

4. 示範教育;

5. 模擬練習(案例教學、角色扮演、商業游戲);

6. 上崗操作(學徒、近崗上崗練習、在崗指導)。

第四章 培訓培育管理

第七條 公司培訓教育規劃。

1. 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由人事部擬訂全公司培訓教育規劃。每半年制定1次計劃。

2. 各部門根據公司規劃和部門業務內容,再擬訂部門培訓教育計劃。

第八條 公司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進修時間累計不低於72小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脫產進修時間累計不低於42小時,且按每3年1個知識更新周期,實行繼續教育計劃。

第九條 公司定期、不定期地邀請公司內外專家舉辦培訓、教育講座。

第十條 學歷資格審定。

員工參加各類學習班、職業學校、夜大、電大、函大、成人高校的學歷資格,均由人事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定,未經認可的不予承認。

第十一條 審批原則。

1. 員工可自行決定業余時間參加各類與工作有關的培訓教育;如影響工作,則需經主管和人事部批准方可報名。

2. 參加業余學習一般不應佔用工作時間,不影響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 公司每半年考核員工培訓教育成績,並納入員工整體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三條 對員工培訓教育成績優異者,予以額外獎勵。

第十四條 對員工業績優異者,公司將選拔到國內或國外培訓。

第十五條 凡公司出資外出培訓進修的員工,須簽訂合同,承諾在本公司的一定服務期限;

1. 脫產培訓6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服務期2年;

2. 脫產培訓1年以上、不足3年的,服務期3年;

3. 脫產培訓3年以上、不足4年的,服務期4年;

4. 脫產培訓4年以上的,服務期5年。

多次培訓的,分別計算後加總。

第十六條 凡經公司批準的上崗、在職培訓,培訓費用由公司承擔。成績合格者,工資照發;不合格者,扣除崗位津貼和獎金。

第十七條 公司本著對口培訓原則,選派人員參加培訓回來後,一般不得要求調換崗位;確因需要調崗者,按公司崗位聘用辦法處理。

第五章 培訓費用報銷和補償

第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員工,其在外培訓教育費用可酌情報銷。

第十九條 申請手續:

1. 員工申請培訓教育時,填寫學費報銷申請表;

2. 經各級主管審核批准後,送交人事部備案;

3. 培訓、教育結束,結業、畢業後,可憑學校證明、證書、學費收據,在30天內經人事部核准,到財務部報銷。

第二十條 學習成績不合格者,學費自理。自學者原則上費用自理,公司給予一定補助。

第二十一條 學習費用較大,個人難以承受,經總經理批准後可預支使用。

第二十二條 學雜費報銷范圍: 入學報名費、學費、實驗費、書雜費、實習費、資料費及人事部認可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非報銷范圍: 過期付款、入學考試費、計算器、儀器購置費、稿紙費、市內交通費、筆記本費、文具費、期刊費、打字費等。

第二十四條 員工在約定服務期限內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均應補償公司的培訓出資費用,其范圍為:

1. 公司出資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

2. 公司出資培訓的中、高級技工;

3. 公司出資培訓的高技術、特殊、關鍵崗位員工;

4. 公司出資出國培訓的員工;

5. 公司出資在外辦班、專業培訓累計超過4個月教育的員工。

不包括轉崗再就業、領導決定調職、未被聘任落選後調離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補償費用額計算公式:

已服務年限

補償額=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1- )

規定服務年限

其中,培訓費用指公司支付的學雜費,公派出國、異地培訓的交通費和生活補貼等。不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和勞動福利費用。

第二十六條 補償費用由調出人員與接收單位自行協商其是否共同支付或分攤比例。該補償費用回收後仍列支在培訓費用科目下,用於教育培訓目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會同財務部執行,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後生效。

1.目的
對生產過程進行策劃,確定生產過程及影響生產過程質量和安全的諸因素,並使每一生產過程處於受控狀態,以確保生產出合格產品。
2.適用范圍
適用於本公司生產全過程的控制。
3.職責
3.1生產部負責生產過程的策劃,確定生產過程及生產任務下達。
3.2技術開發部負責生產技術資料准備、解決生產中出現的工藝質量問題。
3.3質檢部負責生產過程中產品的測量和監視。
3.4設備部負責生產設備控制,以使生產設備具有過程能力。
3.5各車間負責實施過程式控制制,確保每一過程處於受控狀態。
4.程序
4.1電話接收員每天對顧客的要貨情況詳細記錄於《電話(口頭)/傳真訂貨記錄單》,
4.2生產部根據《電話(口頭)/傳真訂貨記錄單》,編制次日的《生產作業單》,發至倉庫、車間。
4.3生產過程中,顧客臨時更改要貨要求時,應及時重新編制《生產作業單》,收回原《生產作業單》。
4.4采購部按倉庫編制的《采購申請單》按《采購控製程序》實施采購,若采購產品不能及時到貨,則應通知生產部、倉庫,以便調整生產計劃。
4.5生產部每天開具《生產作業單》至車間、倉庫,倉庫按《生產作業單》編制《領料單》,車間值班長確認《領料單》原料數量並簽名,各工段長到倉庫按《領料單》數量領料,班組按《生產作業單》生產。
4.6生產過程中,操作人員嚴格按照《生產操作規程》及《衛生控製程序》、《標識和可追溯性控製程序》操作。值班長執行每日巡檢,監督檢查操作人員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7當班剩餘原料具體按《倉儲管理程序》執行。
4.8質檢部根據《生產作業單》按排人力作好產品質量監控工作,按照《產品的監視和測量控製程序》和《QC工程圖》的要求進行過程巡檢和產品檢測。
4.9各車間嚴格按《生產作業單》生產,並且每天由各班值班長填寫《車間生產日報表》交於財務部。
5相關文件
《采購控製程序》
《產品的監視和測量控製程序》
《標識和可追溯性控製程序》
《記錄控製程序》
《倉儲管理程序》
《生產操作規范》
《衛生控製程序》
《QC工程圖》
6相關記錄
《電話(口頭)/傳真訂貨記錄單》
《生產作業單》
《領料單》
《車間生產日報表》
《生產過程記錄表》
.9 副產品的管理
5.9.1 副產品(加工後的下料和廢棄物)應及時從生產車間運出,按照衛生要求,貯存於副產品倉庫,廢棄物則收集於污物設施內,及時運出廠區處理。
5.9.2 使用的運輸工具和容器應經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5.10 衛生設施的管理
5.10.1 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廁所等衛生設施,應有專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責任到人,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5.11 工作服的管理
5. 11.1 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褲、發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種)還應配備口罩、圍裙、套袖等衛生防護用品。
5.11. 2 工作服應有清洗保潔制度。凡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日更換。其他人員也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 5.12 健康管理
5.12.1 食品廠全體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格檢查,沒有取得衛生監督機構頒發的體檢合格證者,一律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5.12.2 對直接接觸人口食品的人員還須進行糞便培養和病毒性肝炎帶毒試驗。
5.12.3 凡體檢確認患有:
(l)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帶毒者);
(2)活動性肺結核;
(3)腸傷寒和腸傷寒帶菌者;
(4)細菌性痢疾和痢疾帶菌者;
(5)化膿性或滲出性脫屑性皮膚病;
(6)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員均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6 生產過程的衛生要求
6.1 管理制度
6.1.1 應按產品品種分別建立生產工藝和衛生管理制度,明確各車間、工序、個人的崗位職責,並定期檢查、考核。 具體辦法在各類食品廠的衛生規范中分別制定。
6.1.2 各車間和有關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工藝衛生管理人員,按照管理范圍,做好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
6.2 原材料的衛生要求
6.2.1 進廠的原材料應符合3.1條規定。
6.2.2 原材料必須經過檢、化驗,合格者方可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准和要求的,不得投產使用,要與合格品嚴格區分開,防止混淆和污染食品。
6.3 生產過程的衛生要求
6.3.1 按生產工藝的先後次序和產品特點,應將原料處理、半成品處理和加工、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清洗、消毒、成品包裝和檢驗、成品貯存等工序分開設置,防止前後工序相互交又污染。
6.3.2 各項工藝操作應在良好的情況下進行。防止變質和受到腐敗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6.3.3 生產設備、工具、容器、場地等在使用前後均應徹底清洗、清毒。維修、檢查設備時,不得污染食品。
6.3.4 成品應有固定包裝,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包裝;包裝應在良好的狀態下進行,防止異物帶入食品。
6.3.4.1 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應完好無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6.3.4.2 包裝上的標簽應按 GB7718的有關規定執行。
6.3.5 成品包裝完畢,按批次入庫、貯存,防止差錯。
6.3.6 生產過程的各項原始記錄(包括工藝規程中各個關鍵因素的檢查結果)應妥為保存,保存期應較該產品的商品保存期延長六個月。
7 衛生和質量檢驗的管理
7.1 食品廠應設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衛生和質量檢驗室,並配備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從事衛生、質量的檢驗工作。
7.2 衛生和質量檢驗室應具備所需的儀器、設備,並有健全的檢驗制度和檢驗方法。原始記錄應齊全,並應妥善保存,以備查核。
7.3 應按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要逐批次對投產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廠前的成品進行檢驗,並簽發檢驗結果單。
7.4 對檢驗結果如有爭議,應由衛生監督機構仲裁。
7.5 檢驗用的儀器、設備,應按期檢定,及時維修,使經常處於良好狀態,以保證檢驗數據的准確。
8 成品貯存、運輸的衛生要求
8.1 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於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成品庫不得貯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8.1.1 成品碼放時,與地面,牆壁應有一定距離,便於通風。要留出通道,便於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8.1.2 要有防鼠、防蟲等設施,定期清掃、消毒,保持衛生。
8.2 運輸工具(包括車廂、船倉和各種容器等)應符合衛生要求。要根據產品特點配備防雨、防塵、冷藏、保溫等設施。 8.2.1 運輸作業應避免強烈震盪、撞擊,輕拿輕放,防止損傷成品外形;且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作業終了,搬運人員應撤離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8.2.2 生鮮食品的運輸,應根據產品的質量和衛生要求,另行制定辦法,由專門的運輸工具進行。
9 個人衛生與健康的要求
9.1 食品廠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應接受健康檢查,並取得體檢合格證者,方可參加食品生產。
9.2 從業人員上崗前,要充經過衛生培訓教育,方可上崗。
9.3 上崗時,要做好個人衛生,防止污染食品。
9.3.1 進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劃一的工作服、帽、靴、鞋, 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於帽外,並要把雙手洗凈。
9.3.2 直接與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觸的人員不準戴耳環、戒指、手鐲、項鏈、手錶。不準濃艷化妝、染指、噴灑香水進入車間。
9.3.3 手接觸贓物、進廁所、吸煙、用餐後,都必須把雙手洗凈才能進行工作。
9.3.4 上班前不許酗酒,工作時不準吸煙、飲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9.3.5 操作人員手部受到外傷,不得接觸食品或原料,經過包紮治療戴上防護手套後,方可參加不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
9.3.6 不準穿工作服、鞋進廁所或離開生產加工場所。
9.3.7 生產車間不得帶入或存放個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煙酒、葯品、化妝品等。
9.3.8 進入生產加工車間的其他人員(包括參觀人員)均食品廠衛生細則
食品衛生首要,食品廠也一樣。衛生管理可分區域(車間、更衣室、衛生間、餐廳、廠區空地、垃圾區)與重點管理(個人清潔、煙頭、垃圾),對可能出現的行為制定相應的措施,並根據需要配相關應遵守本規范的規定。
1、個人清潔:員工健康檢測、衣物發放及定期的消毒工作。進車間的衣著、指甲、首飾、攜帶品擱放位置。員工需洗手、烘乾手、戴一次性手套、進車間門前作充足的殺菌工作。出入更衣室車間廠服的更換。
2、煙頭:原則上不吸煙。辦公區及車間零煙頭,並在廠區設固定吸煙區。
3、垃圾及垃圾區:垃圾桶的配置、垃圾的整裝、垃圾的分類擺放。每日清理垃圾,售賣廢舊物資,定期清理水道等。
4、衛生間:衛生間設在車間外,保證清潔沖水,配置紙簍、紙巾、洗手液、烘手機、張貼個人衛生與社會衛生宣傳。
5、餐廳:保持地板與桌面的整潔干凈。入食材料的清洗、食盤的消毒、保持廚房的通風與門窗設置。
6、更衣室:配備相應的廚櫃、擱物架、消毒櫃、洗手池、洗手液、烘手機、保證更衣室的整齊清潔。
7、廠區空地:不隨意堆頭,無飄飛紙屑。
8、車間:車間門前配置殺菌設備,導班換班時對車間進行清洗,配置好車間門窗,防止蚊蟲、鼠害,定期預防、維護。

對食品企業衛生設施的要求

(1)洗手、消毒

洗手設施應分別設置在車間進口處和車間內適當的地點。要配備冷熱水混合器,其開關應採用非手動式,龍頭設置以每班人數在200人以內者,按每10人1個,200人以上者每增加20人增設1個。洗手設施還應包括干手設備(熱風、消毒干毛巾、消毒紙巾等),根據生產需要,有的車間、部門還應配備消毒手套,同時還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滌劑、消毒液等。生產車間進口,必要時還應設有工作靴鞋消毒池(衛生監督部門認為無需靴鞋消毒的車間可免設)。消毒池壁內側與牆體呈45°坡形,其規格尺寸應根據情況勿使工作人員必須通過消毒池才能進入為目的。

(2)更衣室

更衣室應設儲衣櫃或衣架、鞋箱(架),衣櫃之間要保持一定距離,離地面20厘米以上,如採用衣架應另設個人物品存放櫃。更衣室還應備有穿衣鏡,供工作人員自檢用。

(3)淋浴室

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設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員計每20~25人設置1個。淋浴室應設置天窗或通風排氣孔和採暖設備。

(4)廁所

廁所設置應有利生產和衛生,其數量和便池坑位應根據生產需要和人員情況適當設置。生產車間的廁所應設置在車間外側,並一律為水沖式,備有洗手設施和排臭裝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對車間門,要避開通道,其排污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設置坑式廁所時,應距生產車間25米以上,並應便於清掃、保潔,還應設置防蚊、防蠅設施。

9、對食品企業的衛生管理的要求

(1)機構

食品廠必須建立相應的衛生管理機構,對本單位的食品衛生工作進行全面管理。管理機構應配備經專業培訓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2)職責(任務)

①宣傳和貫徹食品衛生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在本單位的執行情況,定期向食品衛生監督部門報告。

②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的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和規劃。

③組織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培訓食品從業人員。

④定期進行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並作好善後處理工作。

(3)維修、保養工作

①建築物和各種機械設備、裝置、設施、給排水系統等均應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正常運行和整齊潔凈,不污染食品。

②建立健全維修保養制度,定期檢查、維修、杜絕隱患,防止污染食品。

(4)清洗和消毒工作

①應制定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以確保所有場所清潔衛生,防止污染食品。

②使用清洗劑和消毒劑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人身、食品受到污染。

(5)除蟲,滅害的管理

①廠區應定期或在必要時進行除蟲滅害工作,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鼠類、蚊、蠅、昆蟲等的聚集和孳生。對已經發生的場所,應採取緊急措施加以控制和消滅,防止蔓延和對食品的污染。

②使用各類殺蟲劑或其他葯劑前,應做好對人身、食品、設備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預施,用葯後將所有設備、工具徹底清洗、消除污染。

(6)有毒有害物管理

洗劑、清毒劑、殺蟲劑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應有固定包裝,並在明顯處標示「有毒品」字樣,貯存於專門庫房或櫃櫥內,加鎖並由專人負責保管,建立管理制度。使用時應由經過培訓的人員按照使用方法進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除衛生和工藝需要,均不得在生產車間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種類的葯劑。

④各種葯劑的使用品種和范圍,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監督部門同意。

(7)飼養動物的管理

廠內除供實驗動物和待加工禽畜外,一律不得飼養家禽、家畜。應加強對實驗動物和待加工禽畜的管理,防止污染食品。

(8)污水,污物的管理

污水排放應符合國家規定標准,不符合標准者應採取凈化措施,達標後排放。廠區設置的污物收集設施,應為密閉式或帶蓋,要定期清洗、消毒,污物不得外溢,應於24小時之內運出廠區處理。做到日產日清,防止有害動物集聚孳生。

(9)副產品的管理

①副產品(加工後的下料和廢棄物)應及時從生產車間運出,按照衛生要求,貯存於副產品倉庫,廢棄物則收集於污物設施內,及時運出廠區處理。

②使用的運輸工具和容器應經常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10)衛生設施的管理洗手,消毒池、靴,鞋消毒池,更衣室,淋浴室、廁所等衛生設施,專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責任到人,應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11)工作服的管理

①工作服包括淡色工作衣、褲、發帽、鞋靴等,某些工序(種)還應配備口罩、圍裙、套袖等衛生防護用品。

②工作服應有保活制度。凡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日更換。其他人員也應定期更換,保持清潔。

(12)健康管理

①食品廠全體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格檢查,沒有取得衛生監督機構頒發的體檢合格證者,一律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②對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人員還須進行糞便培養和病毒性肝炎帶毒試驗。

③凡體檢確認患有:A肝炎(病毒性肝炎和帶毒者),B活動性肺結核,C腸傷寒和腸傷寒帶菌者,D細菌性痢疾和痢疾帶菌者,E化膿性或滲出性脫屑性皮膚病,F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或疾患的人員均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㈡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北京市傢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本市傢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保護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准,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木質、金屬傢具製造企業(以下簡稱傢具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

第三條【方針原則】傢具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經費保障】傢具企業應保障必要的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投入,確保建設項目評價、職業危害治理、作業場所檢測、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健康體檢等各項費用落實到位,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五條【達標創優】傢具企業應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示範企業創建活動,對職業衛生工作持續改進,不斷改善作業場所勞動條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生產工藝】傢具企業應優先採用職業危害小的技術和工藝,積極使用無毒或低毒原(輔)料,以無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第七條【生產設備】傢具企業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設備,應優先採用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

第八條【生產布局】傢具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第九條【作業環境】傢具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和職業危害特性,設置通風、排毒、除塵、屏蔽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達到GBZ2.1/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十條【建設項目「三同時」】傢具企業應加強職業危害源頭治理,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通風凈化】傢具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塵毒危害,採取局部排風、全面通風或混合通風等措施,降低作業場所塵毒濃度。

(一)木製傢具企業應在以下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1、鋸、刨、銑、磨床、砂輪機等生產設備的產塵部位,應設局部排風除塵裝置;

2、干法打磨工作台(室)應設置下排風或側排風的吸塵裝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時應採用移動式除塵裝置;

3、噴漆作業應在一個完全封閉或半封閉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的專門區域內進行;

4、塗膠、擦色、調漆、手工塗漆、晾漆等作業場所應設置通風裝置,並劃定作業區域。

(二)金屬傢具企業應在以下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1、焊接作業點應裝設固定式或移動式局部通風除塵裝置,並保證送入足量的新鮮空氣;

2、除銹或清除舊漆作業應設置局部的排風系統和除塵裝置;

3、粉末靜電噴塗作業應在一個封閉或半封閉的、不易積聚粉末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的專門區域進行。

第十二條【現場操作】塗裝作業開始時應先開風機,後啟動塗裝設備。作業結束時,應先關閉塗裝設備,後關風機。

第十三條【個人防護用品】傢具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防護用品應符合GB1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的要求。特種防護用品應具有生產許可證標識「QS」和安全標志標識「LA」。傢具企業應隨時檢查防護用品是否損壞或失效,發現問題,及時更換。

(一)木質傢具企業

1、鋸、刨、銑、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乾式手工打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發帽;

3、擦色、調漆、噴漆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護發帽和防毒面具。

(二)金屬傢具企業

1、鋸、沖、扳金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焊接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焊接防護服,佩戴電焊手套、防煙塵口罩和焊接眼護具;

3、金屬打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和防沖擊眼護具。

4、清除舊漆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防毒面具和眼護具。

5、噴塗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護發帽和防塵防毒面具。

第十四條【危害源隔離】木質傢具企業的手工打磨、塗膠、擦色、調漆、噴漆工序應隔離設置。金屬傢具企業的噴塗工序應隔離設置,焊接作業應在單獨房間內進行,或以防護屏隔開。

第十五條【公告欄】傢具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警示標識】傢具企業應在可產生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和設備上,按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要求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第十七條【作業衛生】傢具企業的作業場所不得住人。勞動者不得在塵毒作業區飲水、進食和休息。作業現場、生產設備、工件及勞動者身上的粉塵應使用吸塵設備清掃,嚴禁使用壓縮空氣吹掃。噴漆作業中所用溶劑或稀釋劑不得當作皮膚清潔劑使用。

第十八條【輔助設施】傢具企業的塗裝、打磨作業場所應設置更衣室,便服與防護服可以同室但須分櫃分別存放。塗裝作業場所還應設置淋浴室和盥洗室。

第十九條【物料存放】傢具企業作業場所盛放油漆、稀料的容器應密閉。在開啟使用後應加蓋密閉或存放在通風櫃中。

第二十條【應急設施】接觸酸鹼等腐蝕性液體的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應急噴淋、洗眼設備。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職業衛生責任制】傢具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責任制,明確各個部門和崗位的職業衛生職責,對本企業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職業衛生管理】傢具企業應當採取下列職業衛生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二)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設項目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健康體檢制度、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毒物作業防護管理制度和雜訊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列明可實施急救的醫療單位,應定期演練並不斷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條【危害因素檢測】傢具企業應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評價。當檢測評價結果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時,傢具企業應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標准要求後方可作業。檢測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危害告知】傢具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第二十五條【危害申報】傢具企業應將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按照《北京市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危害申報和變更申報,並對申報內容負責。

第二十六條【防護設施維護】傢具企業應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培訓】傢具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並建立檔案備查。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的危害;

(二)各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三)各項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使用及維護保養;

(四)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選擇、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五)緊急情況下的急救常識等。

第二十八條【健康監護】傢具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相關作業。

第二十九條【化學品安全技術中文說明書】傢具企業應備有本單位使用的各種油漆、稀料、膠粘劑的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其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化學品成分、理化特性、對人體危害及其他危險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項、應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標識、生產廠家名稱、地址、電話。該說明書應建檔保存。

第三十條【檔案管理】傢具企業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主要包括:

(一)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

(二)建設項目預評價、竣工驗收評價及政府部門審查、驗收批復文件等資料;

(三)政府執法部門執法檢查時下達的監督意見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件資料;

(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五)職業危害因素申報資料;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與評價資料;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修保養檔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維護檔案;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資料,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時間和內容、培訓人員名單、考核成績等;

(十一)職業病病人檔案;

(十二)各種設備、化學品中文說明書;

(十三)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附則】本規范自2009年7月1日起試行。

附表:木質傢具製造企業作業場所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列舉.doc

㈢ 員工職業健康方面有哪些措施

4.11 職業病診斷與病人保障
4.11.1 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當發現有職業病病人時,按照
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
4.11.2 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疑似職業病病人
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病報告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按照
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
4.11.3 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出現職業病病人時,除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外,同時還
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4.11.4 積極安排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鑒定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感到不適,又排除其他疾病的,經勞動者申請,用人單位應安
排勞動者的職業病診斷,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為了保證受
到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享有充分的權利,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11.5 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的職業病診斷
在同一工作環境中, 同時或短期內發生兩例或兩例以上健康損害表現相同或相似病例病
因不明確,又不能以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等群體性疾病解釋的,或者職業健康檢查機構、
職業病診斷機構依據職業病診斷標准,認為需要作進一步的檢查、醫學觀察或診斷性治療以
明確診斷的疑似職業病病人,用人單位應安排進一步的職業病診斷。
4.11.6 安排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定期檢查和康復
勞動者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用人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的意見, 安排其醫治或
康復療養。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相應的制度,對職業病病人治療、定期檢查、康復等內容進
行明確規定,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相關工作。
4.11.7 調離和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勞動者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用人單位在勞動者經醫治或康復療養後被確認為不宜繼
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用人單位應為確診患有職
業病的勞動者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報工傷,對留有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進
行勞動能力鑒定,並根據其鑒定結果安排適合其本人職業技能的工作。用人單位同時應建立
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相關工作。
4.11.8 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要的資料
當勞動者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職業
衛生和職業健康監護方面的資料職業衛生資料包括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資料
及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及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情況。職業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接觸史、
上崗前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在崗期間定期健康檢查結果的資料,退休、離崗人員以及換崗(調
離原單位)人員還需提供離崗後醫學追蹤觀察資料。因工作場所突發意外急性職業病危害事
故或職業安全事故導致大范圍環境污染的,其接觸者還應提供應急健康檢查結果的資料。

㈣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一、各部門在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台帳及有關檔案,並妥善保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並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範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採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㈤ 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制度;

3、安全生產教育、考核制度;

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5、勞動保護檢查制度;

6、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5)保護員工健康的相關制度包括什麼擴展閱讀

勞動安全衛生法律制度包括:

1、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內容是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安全衛生規定、勞動場所的安全衛生規定、生產設備的安全衛生規定、生產輔助設施的安全衛生規定;

2、 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如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的發放、健康檢查等;

3、 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包括三級教育、特殊工種的專門教育、經常性教育、負責人員教育等內容;

4、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報告和處理;

5、勞動安全衛生的特殊規定,包括對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范。

㈥ 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助人為快樂之本,第一時間來幫TA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並經衛生知識培訓,取得有效的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參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證件的人員不得上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有效的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否則,不得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並按要求調離其工作崗位。
四、食品從業人員應堅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禁止長發、長胡須、長指甲、戴手飾、塗指甲油、不穿潔凈工作衣帽上崗和上崗期間抽煙、吃零食以及做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無關的事情。

㈦ 什麼是職業健康安全八大管理制度

你應該找的是這個!!!

自1963年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中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的定期檢查與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等制度以來,我國目前比較成熟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安全生產責任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三同時」制度、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等。現對上述各項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技、設備、技術、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著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1)單位或工作場所;(2)措施名稱;(3)措施內容和目的;(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范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為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為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為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1)國家發布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准;(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採取的措施;(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採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5)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布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群眾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匯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後,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確定措施項目,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准後,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三、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首先在於提高用人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職業安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

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四十學時。

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一百二十學時。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技術幹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製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於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引起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獲得證書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製,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f1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3.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新」教育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1995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v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學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內容包括本車間的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發生事故後應採取的緊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職工須按規定通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使其了解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術,以適應新的崗位作業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為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

4.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無論何種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同樣如此,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要通過採取多種多樣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後會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志等。

四、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制度是清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是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通過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企業及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以便有計劃地採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查思想、查管理、查隱患、查整改和查事故處理。查思想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認識;查管理是檢查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並正常工作;查隱思是檢查生產作業現場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的要求;查整改是檢查用人單位對過去提出的問題的整改情況;查事故處理主要是檢查用人單位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安全生產檢查時要深入車間、班組,檢查生產過程中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以及相應的安全健康設施和工人的操作行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為保證檢查的效果,必須成立一個適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需要的檢查組,配備適當的力量。安全生產檢查的組織形式,可根據檢查的目的和內容來確定。

五、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是我國職業安全健康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七條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這項制度的內容包括: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統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一)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我國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工作,經過40多年的不斷總結,建立了科學合理的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

1.傷亡事故分類

傷亡事故的分類,分別從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點。根據我國有關法規和標准,目前應用比較廣泛的傷亡事故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傷害程度分類

輕傷,指損失工作日為一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為105個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的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日;

死亡,有職工死亡或重傷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日,這是根據我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之和計算出來的。

(2)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l一2人的事故;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3)按事故類別分類

GB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中,將事故類別劃分為20類,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2.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

組織在進行傷亡事故報告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1989年國務院第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2001年4月國務院頒布第302號令――《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3.傷亡事故統計

關於傷亡事故的統計我國目前有如下規定:1992年勞動部辦公廳發出的「關於實施《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和1993年發出的「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的通知」。

(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

1.職業病報告辦法

職業病報告必須是國家現行職業病范圍內所列舉的病種,衛生部曾於1988年修訂頒發了《職業病報告辦法》,規定了職業病報告的具體辦法。根據此規定,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相應的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職業病報告實行以地方為主,逐級上報的辦法。一切企、事業單位發生的職業病,都應報告當地衛生監督機構,由衛生監督機構統一匯總上報。

2.職業病處理

有關職業病的處理,是政策性很強的一項工作,涉及職業病防治及妥善安置職業病患者、患者的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及職業康復等工作,目前可按衛生部、勞動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1987年月11月發布的(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根據此規定,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後,其所在單位應根據職業病診斷機構的意見,安排其醫療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或工作的,應自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的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調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倩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生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系,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並,由合並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三)職業病的防治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本法共7章79條。

主要內容包括:關於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針和基本管理原則的規定、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的診斷管理、對職業病病人的治療與保障等。此外,該法根據所設定的制度、措施,按照不同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危害後果,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突出了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停建、停產直至關閉的處罰;對造成職業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本法還對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做了規范,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監察制度是指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代表政府對企業的生產過程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監察,以政府的名義,運用國家權力對生產單位在履行職業安全健康和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舉和懲誡制度。我國的職業安全健康監察起始於20世紀80年代初,1983年,國務院批轉《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報告》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實行國家勞動安全監察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設在行政部門,設置原則、管理體制、職責、許可權、監察人員任免均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被監察對象沒有上下級關系,只有行政執法機構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可以採取包括強制手段在內的多種監督檢查形式和方法來執行監察任務。

職業安全健康機構的監察活動是以國家整體利益出發,依據法律、法規對政府和法律負責,既不受行業部門或其他部門的限制,也不受用人單位的約束。

職業安全健康具有專屬性。而執法主體是縣級和縣級以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部門,而不是其他的國家機關和群眾團體n職業安全健康還具有強制性。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對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標準的行為,有權採取行政措施,並具有一定的強制特點。這是因為它是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後盾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以保證法律的實施,維護法律的尊嚴。

七、「三同時」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指凡是我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技術改建項目(工程)和引進的建設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做了明確的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主要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職業健康的設施、生產輔助性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塵肺病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及原勞動部頒發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初步設計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施工;工程項目完成後,必須經過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和工會的竣工驗收,方可投產和使用。

「三同時」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必須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論證,明確項目可能對職工造成危害的防範措施,並將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2.設計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職業安全健康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3.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職業安全健康設施的設計,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4.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驗收規定進行。不符合職業安全健康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不得驗收和投產使用。

5.建設項目驗收合格,正式投入運行後,不得將職業安全健康設施閑置不用,生產設施和職業安全健康設施必須同時使用。

八、職業安全健康(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制度

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3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8年原勞動部發布了第10號令《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和第11號令《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認可與管理規則》,從而正式提出開展「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工作。1999年國經貿安全[1999]500號《關於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進行資格認可的通知》從政策上將此項工作引向更深的層次。

預評價制度是根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准,分析、預測該建設項目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險、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和可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作為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和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的主要依據,供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進行監察時作為參考。預評價實際上就是在建設項目前期,應用安全評價的原理和方法對系統(工程、項目)的危險性、危害性進行預測性評價。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建設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1.屬於《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和大中型劃分標準的規定》中規定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2.屬於《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l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項目;

3.屬於勞動部頒布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

4.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Ⅰ級、Ⅱ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

6.其它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項目。

㈧ 員工健康保護和健康促進相關制度是什麼

法律分析:為了發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保障公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一條為了發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保障公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進健康中國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從事醫療衛生、健康促進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為人民健康服務。醫療衛生事業應當堅持公益性原則。

第四條國家和社會尊重、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國家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普及健康生活,優化健康服務,完善健康保障,建設健康環境,發展健康產業,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國家建立健康教育制度,保障公民獲得健康教育的權利,提高公民的健康素養。

㈨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為加強職業健康管理,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保護職工健康,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完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條 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包括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評價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職業健康監護對象,為企業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或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業人員。
第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與評價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衛生機構承擔,並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第五條 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所需費用應納入預算管理,並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六條 本規范運用於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第二章 職業健康檢查
第七條 企業必須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按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執行)。職業健康檢查應根據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類別,按照衛生部《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
第八條 對將要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九條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職工應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其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要根據體檢部門的建議,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第十條 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即將離崗的職工應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立即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或觀察對象,應根據職業病診斷部門的要求,進行定期復查。檢查確診為職業病的職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妥善安置。
第十二條 對在野外或國外施工作業以及對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工作崗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在規定的檢查項目中,還應根據其作業環境、氣候條件、當地疾病流行狀況等因素,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機構應規范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職業健康檢查表》作為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資料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機構應在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健康情況分析評價報告,書面向受檢單位報告。企業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體檢結果如實告知受檢職工本人,受檢本人簽字後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章 職業健康評價
第十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結束後,職業健康檢查技術服務機構應分別對個體、群體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評價,對企業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職業健康監護評價指標包括:職業病發病率、患病率、疾病構成比、平均發病工齡、平均病程期限、病死率、病傷缺勤率等。
第十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評價周期為每年一次。
第十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群體反應現象,須組織進行作業環境職業衛生學調查、評價,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評價報告書一般包括:評價對象、評價人、評價時間、評價內容、評價結果和分析等。
第二十條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應嚴格按照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要齊全、完整,規范管理。
第二十二條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職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四)職業病診療情況;(五)職業健康教育培訓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統一歸檔,設專(兼)職人員妥善保管,實行動態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條 規范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查閱、保密制度,由專人負責登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外借,只可復印給本人和所在單位。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企業內部工作調動時,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隨同人事檔案辦理移交。職工離開企業,有權索取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簽章。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由***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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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護員工健康的相關制度包括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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