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健康權是什麼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身體機能正常和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健康以身體為物質載體,破壞身體完整性,通常會導致對健康的損害,如折斷自然人的肢體。但是對於此種情形應認定為侵害身體權還是健康權?有一種觀點認為,當身體構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到損害,並對人體機能的正常性及其整體功能的完善性造成損害的,當認定為對健康權的損害,值得贊同。關於健康的范圍,有學者認為,不僅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值得探討。自理論而言,健康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及於心理健康(精神健康),但侵害事實達到何種程度,可謂損害精神健康,需從嚴掌握。只有當侵權行為導致受害人精神失常到患有精神疾病的程度,才能認定為侵害了以精神損害為內容的健康權。一般的精神上的痛苦,難謂健康權受到損害。
⑵ 到社區醫療體現了哪些權利
1.預防服務:根據服務對象的特點和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預防服務;
2.醫療服務:提供有效、經濟、方便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包括:
(1)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斷、治療服務;
(2)急重症的救護和轉診服務;
(3)慢病病人、恢復期病人的治療服務;
3.保健服務:向社區重點保健人群提供相應的保健服務;
(1)婦女的圍婚、圍產、圍絕經期的保健服務;
(2)新生兒、嬰幼兒、學齡前、學齡期兒童及青少年的保健服務;
(3)老年人的保健服務;
4.康復服務:向慢性病病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
5.健康教育:開展各種健康教育;
6.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供計劃生育基本政策的宣傳、技術咨詢和指導等服務
⑶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規定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生命權是法律保護的最高權利形態。生命的喪失是侵害生命權的結果。
1、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而存在的物質前提,生命權一旦被剝奪,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害,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
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維持和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里所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權、健康權與身體權的總稱。
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需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2、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身體健康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保證。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權的行為,不僅要追究其民事責任,有時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3、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並保護自己的身體不受他人違法侵犯的權利。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是生命得以產生和延續的最基本條件,由此決定了身體權對自然人至關重要。
身體權與生命權,健康權密切相關,侵害自然人的身體往往導致對自然人健康的損害,但是生命權以保護自然人生命的延續為內容,身體權所保護的是身體組織的完整及對身體組織的支配。
⑷ 健康管理提供者對服務對象的義務包括哪些
健康管理提供者對服務對象的義務包括:對服務對象宣傳、教育;為服務對象保密;為服務對象解除痛苦。
⑸ 勞動者享有的七項職業健康保護權利有那些
一、享受教育權,依法獲得職業衛生教育;二、享受健康服務權,依法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三、享受知情權,有權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後果以及應當採取哪些職業病防護措施;四、享受衛生防護權,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預防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五、享受批評、檢舉、控告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六、享受拒絕違章作業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七、享受參與決策權,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提出意見和建議。
⑹ 下列健康權屬於什麼 A. 人格權 B.身份權 C.物權 D.財產權
健康權屬於人格權。
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身體健康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保證。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權的行為,不僅要追究其民事責任,有時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健康權指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人人能夠盡可能健康。這些條件包括確保獲得衛生服務,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條件,適足的住房和有營養的食物。健康權不是指身體健康的權利。
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進行正常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對公民器質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構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權。同時由於健康與公民生命、身體的密切關系,侵害公民身體,剝奪公民生命的同時也構成對公民健康的侵害。一般對此有如下兩種觀點:一是生理健康說,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機能的完善狀態,而不包括心理之機能;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說,此說認為健康包括身體的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以及心理的良好轉態。
健康權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最基本人權。是公民享有一切權利的基礎之一,如果健康權得不到保障,那麼公民的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或很難實現。
健康權還具有一項「核心內容」,即權利的最低基本水平。由於這是一項國家任務,所以不能抽象地確定這一水平,但是,提出了關鍵要素以指導重點制定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⑺ 什麼是健康權
健康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身體健康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保證。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7)健康服務對象的權利是什麼擴展閱讀:
健康權指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人人能夠盡可能健康。這些條件包括確保獲得衛生服務,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條件,適足的住房和有營養的食物。健康權不是指身體健康的權利。
健康權載於諸多國際和區域人權條約以及世界各地的國家憲法。
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機能正常及其健康狀況不受侵犯的權利。其內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權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權。
健康權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最基本人權。是公民享有一切權利的基礎之一,如果健康權得不到保障,那麼公民的其他權利就無法實現或很難實現。保護公民的健康權是我國刑法、民法等多項部門法的共同任務。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權,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健康權
⑻ 全民健康保障中心的服務對象是什麼
全民健康保障中心的服務對象是什麼?全民健康保障中心的服務對象就是全體居民。
⑼ 健康權的權利內容有什麼
法律分析:健康權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基本人身權之一。健康權主要包括對健康維護的權利、保有勞動能力並利用發展的權利、健康利益支配權等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⑽ 公民生命健康權具體的權利包含哪些
法律分析:公民生命健康權包含三類: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生命權是公民維護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力,主要表現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當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司法保護。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身體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的人格權。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