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車禍傷殘等級及賠償問題有哪些
很可能是10級或者不能評殘,
賠償標准如下:
得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來確認各當事人責任比例。如果對方當事人有責任,你可以按他(們)的責任比例,主張如下費用:
一、醫療費 以實際發生、有相應單據為准。
(一)掛號費
(二)檢驗費
(三)醫葯費
(四)治療費
(五)住院費
二、誤工費
1、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1、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3、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4、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5、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
1、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1、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2、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六、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殘疾賠償金
很復雜,大概是當地本年度的(城市戶口或農村戶口)人均收入*2.2,可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 18667-2002》。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1、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
2、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3、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4、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輔助器具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製輔助器具,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
1、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2)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3)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1)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2)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護理費 後續治療費
十一、精神損害賠償金
根據如下規定,既然構成2個10級傷殘,建議你主張1-3萬左右的精神損害賠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四條 賠償權利人要求賠償義務人在支付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的同時,還有權根據《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要求賠償義務人支付精神撫慰金。
第二十五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確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時可以參考下列標准:
(一)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輕微傷害,不支持賠償權利人的精神撫慰金請求;
(二)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不低於5000元,但不能高於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於50000元,但不得高於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權情節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不按上述標准確定。
第二十六條 按前條的規定確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後,根據《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應按其過錯程度減少精神撫慰金數額
2. 殘疾者常見的心理問題有哪些
1.自卑心理
自卑是人的一種認為自己不如別人的慚愧、羞怯、畏縮甚至心灰意冷的復雜的消極意識,這是殘疾人中普遍存在的一種心理問題。由於遺傳或意外事故導致他們某種身心缺陷或功能喪失,喪失了健全人的生活能力和自理能力,認為會被人瞧不起和低人一等,因而性格變得孤僻、膽怯、沒自信,不愛說話和與人交流,意志消沉,喪失對人生及生活的信心。許多殘疾人敏感多疑、封閉孤獨,不願面對現實,不敢承受挫折,有很強的自卑心理。他們受自身生理缺陷的限制,生活極其不便。因此,殘疾人事業要有所發展,殘疾人要取得成功以改善自己的生產生活狀況,就必須消除自卑。
造成殘疾人自卑的原因可以大致歸納為以下幾點:
第一,缺乏成功的體驗。殘疾人因為自身生理上的缺陷,某些方面的能力就會落後於別人。當他們看到別人成功後的快樂,他們就會更深地陷入失敗的痛楚。多次失敗體驗的積累,也就使他們喪失了勇氣和信心,認為自己不如別人。
第二,家庭對殘疾人的錯誤態度。許多殘疾人的自卑心理跟家庭有著很大的關系。一些父母對殘疾子女、家庭成員對殘疾兄弟姐妹、或是夫妻一方對殘疾配偶缺乏信心,視其為負擔,認為他們的缺陷惹人討厭,對殘疾人缺乏公正的評價。
第三,社會的冷漠與歧視。這種現象在殘疾兒童身邊容易發生,有過這種體驗的孩子一般不敢與人交往。對於成年殘疾人來說,社會的冷漠與歧視是造成他們自卑的最大原因。在殘疾人的就業問題上,很多企事業單位從本質上來說並非瞧不起殘疾人,但在用人方面卻對殘疾人關上了大門;在教育方面,能適合殘疾人就讀的學校並不普及,讓很多殘疾人失去了受教育的權利,甚至於很多大、中專都不錄用殘疾學生。殘疾人文化、科技素質提不上去,就更沒有能力與正常人競爭,從而又加深了他們的自卑。
2.自尊敏感心理
由於身上有殘疾,殘疾人往往特別在意周圍的人對自己的態度,別人對自己的態度和評論都使他們特別敏感,他們很計較別人稱其為「瘸子」、「瞎子」、「聾子」、「啞巴」等。如有人做出有損於殘疾人自尊的事情,他們往往難以克制自己,會產生憤怒的情緒,採取自衛的手段加以報復。
3.自憐心理
殘疾人有時會產生自愛自憐的心理,希望別人、社會都來同情他、關心他、幫助他。
4.同情心理
主要表現在對與自己一樣的殘疾人有特別深厚的同情,因為他們有共同的殘疾和缺陷,大家在一起有共同語言,能相互交流。他們通過溝通能相互關心、相互愛護,同情心理油然而生。
3. 在傷殘鑒定的過程中要注意哪些問題啊
隨著大家現在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車輛也越來越多,交通事故也是頻繁發生,事故有輕重之分,對於那些傷情比較嚴重的當事人,就需要有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對傷情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可以由事故處理大隊委託。那麼有很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需要注意的事項有疑問,接下來我就簡單說一下。首先,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當事人,一定是要在治療終結後,才可以向事故處理大隊或者是起訴後向法院申請傷殘鑒定。其次,去鑒定機構的時候要攜帶被鑒定人的身份證、所有的醫療材料,包括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記錄、門診或者急診的病歷、各種CT片子,還要帶交通隊或者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委託書。將所有材料的原件交到鑒定部門後,鑒定機構就會通知當事人什麼時間去做鑒定。鑒定部門一般會在十五天內出具鑒定結果,但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延期,比如治療未終結,節假日等。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託後,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由委託人申請並經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託事項。《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一條 同一司法鑒定事項應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一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本機構內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復核人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
4. 殘疾屬於健康狀況嗎
殘疾屬於健康狀況。殘疾在中國古代法律中指人肢體或五官傷殘,較篤疾為輕。殘疾可以指身體的,也可指心理的、社會的和文化的殘疾。在國際社會中最新表述,殘疾是涵蓋損傷,活動受限和參與局限在內的概括性術語,是一個復合詞。
含義解釋:
1、傷殘人士是指心理、生理及解剖或功能上的缺陷和異常,為外傷所致,具有不同傷殘等級,其傷殘程度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的,一般傷殘的等級傷殘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一級最重,例如腦血管意外的偏癱,或由於疾病或外傷的大腿截肢。可以說是從生物學觀點所領會的殘疾。
2、殘疾人即肢體、語言、聽力、精神、智力或多重存在長期缺損的人,這些缺損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或可阻礙殘疾人與健全人一樣在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
3、殘障人士:全稱殘障人士,由於殘損或殘疾程度嚴重,身心功能嚴重障礙,不但個人生活不能自理,而且影響參加社會生活和工作,殘疾人士包含殘障人士,只是殘障人士專指嚴重程度的殘疾人,生理功能部分或完全喪失。
5. 傷殘鑒定問題咨詢
(一)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完全護理依賴的,為一級:
1.植物狀態;
2.極重度智能減退;
3.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4.重度運動障礙;
5.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6.雙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髖、膝關節中5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8.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90%,四肢大關節中6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9.雙眼球摘除;
10.雙眼無光感或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準;
11.雙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12.呼吸困難Ⅳ級,需終生依賴機械通氣;
13.小腸切除90%以上;
14.慢性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個月以上需終生血液透析維持治療。
(二)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分護理依賴的,為二級:
1.重度智能減退;
2.後組顱神經雙側完全麻痹;
3.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4.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終結後,勞動、生活和社交能力仍基本喪失;
5.雙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6.雙下肢高位缺失;
7.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喪失;
8.肩、肘、髖、膝關節中4個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9.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80%,四肢大關節中4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並重度毀容;
11.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雙眼視野≤8%(或半徑≤5°);
12.雙眼矯正視力<0.02或雙眼視野≤8%(或半徑≤5°);
1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4.一側上頜骨並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5.肺功能嚴重損害,呼吸困難Ⅳ級,需依賴氧療維持生命;
16.食管損傷後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瘺或空腸造瘺進食;
17.雙肺或心肺聯合移植術後;
18.慢性心功能Ⅳ級;
19.惡性室性心動過速治療無效;
20.小腸移植術後;
21.肝切除≥3/4或膽道損傷,並肝功能重度損害;
22.肝切除後原位肝移植;
23.肝硬化失代償,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布-加(Budd-chiari)綜合征;
25.全胰切除;
26.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衰竭期)6個月以上,終生依賴葯物治療或間斷透析;
27.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Ⅲ級;
28.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Ⅲ級;
29.急性白血病治療後未緩解;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1.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RAEB-T型;
32.淋巴瘤Ⅲ~Ⅳ期,治療後病情繼續進展。
(三)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為三級:
1.中度運動障礙;
2.截癱或偏癱肌力3級;
3.雙手全肌癱肌力3級;
4.四肢深感覺喪失;
5.後組顱神經雙側不完全麻痹,或單側完全麻痹;
6.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終結後,生活、勞動和社交能力大部分喪失或有危險、沖動行為;
7.一手缺失(腕關節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8.雙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9.利側肘上缺失;
10.利手腕關節平面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功能不全≥50%;
11.雙髖、雙膝關節中,有一個關節缺失或無功能及另一關節功能不全≥50%;
12.一側髖、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3.非同側腕上、踝上缺失;
14.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70%,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關節功能不全;
15.面部瘢痕>80%並中度毀容;
16.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5或視野≤16%(或半徑≤10°);
17.雙眼矯正視力<0.05或雙眼視野≤16%(或半徑≤10°);
18.一側眼球摘除或眶內容剜出,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24%(或半徑≤15°);
19.呼吸完全依賴氣管套管或造口;
20.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21.同側上、下頜骨完全缺損;
22.一側上或下頜骨完全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30cm2;
23.肺功能重度損害,呼吸困難Ⅲ級;
24.一側全肺切除並胸廓改形術後或一側胸廓改形術後(切除肋骨≥6根);
25.慢性心功能Ⅲ級;
26.Ⅲ°房室傳導阻滯,未安裝永久起搏器;
27.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未行手術者);
28.高血壓3級伴心、腦、腎任一臟器嚴重損害;
29.大面積心肌梗死,EF≤40%;
30.肝切除≥2/3,中度肝功能損害;
31.小腸切除≥3/4;
32.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失代償期6個月以上);
33.腎移植術後,移植腎功能不全(腎功能不全代償期);
34.永久性輸尿管腹壁造瘺;
35.膀胱全切除;
36.肝硬化失代償,肝功能重度損害;
37.重度炎症性腸病;
38.腹內結核廣泛腸粘連,伴有反復發作的腸梗阻;
39.塵肺Ⅲ期;
40.塵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Ⅲ級;
41.塵肺Ⅰ、Ⅱ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4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Ⅲ級;
43.粒細胞缺乏症,長期依賴葯物治療;
44.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療;
45.重度尿崩症伴一個以上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重度損害;
46.兩個以上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重度損害;
47.胰島細胞瘤(含增生)術後復發或不能手術;
48.糖尿病出現下列並發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級、腎功能不全失代償、雙眼增殖性視網膜病變、下肢壞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和小部分護理依賴的,為四級:
1.中度智能減退;
2.重度癲癇;
3.完全混合性失語或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4.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5.單肢癱肌力2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7.腦脊液漏,不能修補;
8.二肢深感覺喪失;
9.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終結後,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復出現的幻覺,思維貧乏、意志減退、情感淡漠等症狀,生活、勞動和社交能力部分喪失;
10.雙拇指腕掌關節平面完全缺失或無功能;
11.利手前臂缺失或利手功能完全喪失;
12.非利側肘上缺失,不能安裝假肢;
13.一側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側前足缺失;
14.一側下肢高位截肢,不能安裝假肢;
15.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難;
16.雙膝以下缺失;
17.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或有椎管狹窄;
18.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一個關節功能不全;
19.面部瘢痕>60%並輕度毀容;
20.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3或視野≤32%(或半徑≤20°);
21.一眼矯正視力<0.05,另一眼矯正視力≤0.1;
22.雙眼矯正視力<0.1或視野≤32%(或半徑≤20°);
23.雙耳聽力損失≥90dBHL;
24.吞咽障礙,僅能進流食;
25.一側上頜骨部分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
26.下頜骨缺損6cm以上,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
27.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完全不能張口;
28.舌缺損>全舌2/3;
29.雙側完全性面癱;
30.肺功能中度損害,呼吸困難Ⅱ級;
31.一側全肺切除或雙側肺葉切除;
32.嚴重胸部外傷後伴有呼吸困難Ⅱ級;
33.食管重建術後狹窄,僅能進流食;
34.心臟移植術後;
35.單肺移植術後;
36.莫氏Ⅱ°Ⅱ型房室傳導阻滯或病態竇房結綜合征,需安裝永久起搏器;
37.高血壓3級伴心、腦、腎任一臟器中度損害;
38.心肌炎伴心室擴大並EF≤40%;
39.全胃切除;
40.小腸切除≥2/3,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結腸切除;
41.全結腸、直腸和肛門切除,回腸造瘺;
42.外傷後重度肛門排便失禁;
43.膽道損傷致中度肝功能損害;
44.胰次全切除合並有胰島素依賴;
45.甲狀旁腺功能重度低下;
46.腎移植術後;
47.永久性膀胱造瘺;
48.神經原性膀胱伴雙腎積水;
49.尿道狹窄需定期行擴張術;
50.雙側腎上腺缺損;
51.陰莖缺失;
52.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或功能喪失;
53.陰道閉鎖;
54.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損害;
55.塵肺Ⅱ期;
56.塵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難Ⅱ級;
57.肝硬化失代償,肝功能中度損害;
58.重度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59.慢性粒細胞白血病;
60.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血紅蛋白持續低於60g/L,需長期治療;
61.頻繁發作的陣發性睡眠性血紅蛋白尿,血紅蛋白持續低於60 g/L,需長期治療;
62.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除RAEB-T外),血紅蛋白持續低於60 g/L,需長期治療;
63.兩個以上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中度受損;
64.功能性垂體瘤無法進行手術或術後復發;
65.腎上腺功能性腫瘤或增生(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質醇增多症、嗜鉻細胞瘤等)無法手術;
66.糖尿病合並神經、心血管、腦血管、腎臟、視網膜等兩種以上器官明顯損害或致嚴重體位性低血壓。
(五)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五級:
1.完全運動性或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
3.四肢癱肌力4級;
4.單肢癱肌力3級;
5.利手全肌癱肌力3級;
6.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7.後組顱神經單側不完全麻痹;
8.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9.一肢深感覺喪失;
10.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終結後,殘留部分幻覺、妄想、情感反應遲鈍、意志減退等症狀,勞動和社交能力小部分喪失;
11.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痛(神經電生理檢查異常);
12.非利手前臂缺失;
13.非利手功能完全喪失;
14.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5.一手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喪失;
16.雙前足缺失;
17.一髖(或一膝)功能完全喪失;
18.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
19.面部瘢痕>40%並有毀容標准6項中之一;
20.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21.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乳腺切除;
22.會陰部瘢痕致陰道狹窄、尿道外口狹窄、肛門狹窄不能修復(達其中2項);
23.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3或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4.一眼矯正視力<0.1,另眼矯正視力<0.3;
25.雙眼矯正視力< 0.3或雙眼視野≤40%(或半徑≤25°);
26.一側眼球摘除,另眼矯正視力≥0.3~<0.8;
27.雙耳聽力損失≥80dBHL;
28.鼻缺損>1/3或雙耳廓完全缺損;
29.一側上頜骨部分缺損,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30.下頜骨缺損長4cm以上,伴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10cm2;
31.上唇或下唇缺損>1/2;
32.面頰部洞穿性缺損>20cm2;
33.舌缺損>全舌1/3;
34.心臟瓣膜置換或成形術後;
35.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和室壁瘤切除術;
36.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動脈,術後仍有其它胸主動脈夾層或動脈瘤;
37.心臟穿透傷修補術後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雙側肺葉切除術後或肺葉切除並胸廓改形術後,肺功能輕度損害;
39.嚴重胸部外傷,並輕度肺功能損害;
40.氣管食管瘺;
41.莫氏Ⅱ°Ⅱ型房室傳導阻滯或病態竇房結綜合征,無需安裝永久起搏器;
42.心功能Ⅱ級;
43.高血壓3級伴心、腦、腎任一臟器輕度損害;
44.高原性心臟病;
45.腹壁全層缺損≥1/2;
46.肛門、直腸、結腸部分切除,結腸造瘺;
47.小腸切除≥2/3(回盲部保留);
48.肝切除≥1/2並輕度肝功能損害;
49.胰腺切除2/3;
50.慢性腎功能不全(腎功能不全代償期6個月以上);
51.腎病24小時尿蛋白定量>2.0g,持續6個月以上,長期依賴葯物治療;
52.原發性完全性腎小管酸中毒,終生依賴葯物治療;
53.肝硬化失代償,肝功能輕度損害;
54.重度慢性活動性肝炎;
55.中度炎症性腸病;
56.反復急性發作的慢性胰腺炎;
57.尿道瘺不能修復;
58.兩側睾丸及附睾缺損,生殖功能重度損害;
59.雙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60.雙側腎上腺皮質功能重度減退;
61.50歲以下未育婦女子宮切除或次全切除;
62.50歲以下未育婦女雙側輸卵管切除;
63.50歲以下已育婦女雙側卵巢切除或無功能;
64.甲狀腺功能重度低下;
65.重度排尿障礙;
66.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療;
67.血小板持續減少(≤40×109/L)伴反復出血傾向;
68.重度尿崩症;
69.中度尿崩症伴一個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中度受損;
(六)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六級:
1.輕度智能減退;
2.中度癲癇;
3.輕度運動障礙;
4.三肢癱肌力4級;
5.非利手全肌癱肌力2級;
6.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7.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8.脊髓空洞症;
9.象限盲或偏盲;
10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經系統治療終結後,精神症狀緩解但仍需維持治療;
11.情感性精神障礙、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經系統治療終結後,仍需繼續維持治療;
12.難治性強迫症;
13.人格改變:表現為情緒不穩,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復的暴怒發作和攻擊行為,行為不顧及後果,社會功能明顯受損;
14.一拇指掌骨以遠缺失;
15.一拇指無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兩指功能完全喪失;
16.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關節以遠缺失;
17.除拇指外其餘四指掌指關節以遠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8.肩、肘、腕關節之一功能完全喪失;
19.一髖或一膝關節功能不全;
20.一側踝以下缺失;
21.一側踝關節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2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並有肢體短縮>4cm;
23.四肢大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後;
24.鼻缺損>1/4或一側耳廓全缺損;
2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40%;
26.面部瘢痕>20%;
27.女性雙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28.會陰部瘢痕導致陰道狹窄或尿道外口狹窄或肛門狹窄,不能修復;
29.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等於0.3或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30.雙眼矯正視力等於0.3或雙眼視野≤48%(或半徑≤30°);
31.一側眼球摘除另眼矯正視力≥0.8;
32.雙耳聽力損失≥70dBHL;
33.前庭功能障礙,睜眼行走困難,不能並足站立;
34.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緣間距,下同)<1cm;
35.口腔、顏面軟組織缺損>20cm2;
36.一側完全性面癱;
37.肺爆震傷後肺功能輕度損害,呼吸困難Ⅰ級;
38.氣管成形術後氣管狹窄;
39.喉返神經損傷致飲食嗆咳、誤吸;
40.吞咽障礙,僅能進半流食;
41.食管重建術後狹窄,僅能進半流食;
42.支氣管胸膜瘺;
43.心房纖顫;
44.冠心病伴心絞痛;
45.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後;
46.冠狀動脈疾病介入治療術後;
47.胃切除≥2/3;
48.小腸切除≥1/2,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結腸切除;
49.胰腺切除≥1/2;
50.腹壁缺損≥1/4,不能修復;
51.甲狀腺功能中度低下;
52.甲狀旁腺功能中度低下;
53.內分泌浸潤性突眼;
54.原發性甲狀旁腺功能亢進術後伴中度骨質疏鬆;
55.腎損傷致高血壓;
56.一側腎切除;
57.雙側睾丸萎縮,血睾酮低於正常值;
58.外傷後陰莖勃起功能障礙;
59.50歲以下未育婦女單側卵巢切除;
60.塵肺Ⅰ期,肺功能輕度損害;
61.肺纖維化,肺功能輕度損害;
62.重度哮喘;
63.支氣管擴張症伴反復感染或咯血;
64.Ⅳ型肺結核(活動性);
65.高血壓2級;
66.腎臟疾病致24小時尿蛋白定量0.5g~1.9g達6個月以上,長期依賴葯物治療;
67.原發性不完全性腎小管酸中毒,需終生依賴葯物治療;
68.肝硬化;
69.輕、中度慢性活動性肝炎;
70.消化道息肉病;
71.反復發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並中度以上貧血;
72.白血病完全緩解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後;
73.淋巴瘤完全緩解;
7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Ⅱ度;
75.類風濕關節炎三個以上關節X線平片Ⅱ期改變;
76.強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陰性脊柱關節病,X線平片或CT片雙骶髂關節Ⅱ期以上改變;
77.中度尿崩症;
78.一個垂體前葉靶腺軸功能中度受損;
79.腎上腺皮質功能中度損害需依賴激素替代治療;
80.糖尿病需口服降糖葯或需依賴胰島素治療;
81.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2。
(七)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並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七級: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或不完全性運動性失語;
2.截癱或偏癱肌力4級;
3.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4.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5.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7.骨盆骨折致產道狹窄(50歲以下未育者);
8.骨盆骨折嚴重移位,影響功能;
9.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以上;
10.一側前足(跖骨以遠)缺失,另一足僅殘留拇趾;
11.一側前足(跖骨以遠)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喪失;
12.一側全足功能喪失,另一足部分功能喪失;
13.一拇指指間關節以遠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完全喪失;
15.雙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兩個以上;
16.肩、肘、腕、踝關節之一功能不全;
17.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復發作一年以上;
18.肢體短縮>4cm;
19.鼻缺損>1/5;
20.一耳或雙耳廓累計缺損>2/3;
21.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30%;
22.面部瘢痕>15%;
23.女性一側乳房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另一側部分缺損或瘢痕畸形;
24.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8;
25.一眼矯正視力≤0.05,另眼矯正視力≥0.6;
26.一眼矯正視力≤ 0.1,另眼矯正視力≥0.4;
27.雙眼矯正視力≤ 0.4或雙眼視野≤64%(或半徑≤40°);
28.眼球內金屬異物不宜取出;
29.單眼第Ⅲ或第IV對顱神經完全性麻痹;
30.雙耳聽力損失≥60dBHL;
31.牙槽骨損傷長度>8cm,牙齒脫落10顆以上;
32.雙側不完全性面癱;
33.肺葉切除術,並輕度肺功能損害;
34.部分胸廓改形術後;
35.食管重建術後合並返流性食管炎;
36.氣管成形術後氣管狹窄,行腔內支架術;
37.小腸切除≥1/2;
38.左或右半結腸切除或結腸切除≥1/2;
39.外傷後肛門排便輕度失禁;
40.膽道損傷並肝功能輕度損害;
41.脾切除;
42.輕度排尿障礙伴膀胱容量縮小;
43.男性生殖功能輕度損害;
44.腎上腺皮質功能中度減退;
45.50歲以下未育婦女單側乳腺切除;
46.女性雙側乳腺切除;
47.已育女性子宮切除或部分切除;
48.已育女性雙側輸卵管切除;
49.已育女性單側卵巢切除;
50.陰道狹窄;
51.塵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52.放射性白細胞減少≤3×109/L;
53.放射性血小板減少≤80×109/L。
54.外照射慢性放射病Ⅰ度;
55.輕度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的,為八級:
1.輕度癲癇;
2.單肢癱或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全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6.顱骨缺損≥25cm2;
7.腦葉切除術後;
8.三個節段脊柱內固定術後;
9.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完全喪失;
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2.四肢骨折非關節活動方向成角畸形10°~15°;
13.四肢長骨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一年以上;
14.關節創傷性滑膜炎,長期反復發作6個月以上;
15.下肢短縮>2cm;
16.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20%;
17.面部瘢痕>10%;
18.女性一側乳房完全缺損或嚴重瘢痕畸形;
19.一眼矯正視力≤ 0.2,另眼矯正視力≥0.5;
20.雙眼矯正視力≤0.5或雙眼視野≤80%(或半徑≤50°);
21.雙側瞼外翻合並瞼閉合不全;
22.外傷性青光眼;
23.雙耳聽力損失≥5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90dBHL;
24.發聲及構音困難;
25.一耳或雙耳廓缺損累計>1/3;
26.雙側鼻腔或鼻咽部閉鎖;
27.牙槽骨損傷長度>6cm,牙齒脫落8顆以上;
28.舌缺損小於全舌1/3;
29.雙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2cm;
30.肺葉切除術後;
31.雙側多根多處肋骨骨折伴胸廓畸形;
32.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動脈術後(其餘胸主動脈無夾層或動脈瘤);
33.食管外傷或成形術後咽下運動不正常;
34.膈肌破裂修補術後伴膈神經麻痹;
35.肺內多處異物存留;
36.氣管損傷成形術後;
37.胃部分切除;
38.小腸部分切除;
39.肝部分切除;
40.膽道修補或膽腸吻合術後;
41.胰腺部分切除;
42.甲狀腺功能輕度低下;
43.甲狀旁腺功能輕度低下;
44.女性單側乳腺切除;
45.一側睾丸、附睾切除;
46.一側輸精管缺損,不能修復;
47.一側腎上腺缺損;
48.單側輸卵管切除;
49.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1/3。
(九)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明顯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九級:
1.顱骨缺損9cm2~24cm2;
2.一手食指兩節缺失;
3.一拇指指間關節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兩指末節缺失;
5.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6.跗骨骨折影響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復發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脫、椎間盤、髕骨、半月板切除術後;
10.膝關節交叉韌帶修復重建術後;
11.陳舊性肩關節脫位肩關節成形術後、肩袖損傷修復術後;
12.關節外傷或因傷手術後,殘留創傷性關節炎,無積液;
13.脊柱椎體骨折,前緣高度壓縮<1/2;
14.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10%;
15.面部瘢痕>5%;
16.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損或瘢痕畸形;
17.一眼矯正視力≤0.3,另眼矯正視力>0.6;
18.雙眼矯正視力≤0.6;
19.放射性及外傷性白內障Ⅲ期;
20.眼球內非金屬異物不宜取出;
21.淚器損傷,手術無效;
22.一側瞼外翻合並瞼閉合不全;
23.瞼球粘連影響眼球轉動;
24.雙耳聽力損失≥4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80dBHL;
25.發聲及構音不清;
26.一耳或雙耳廓缺損累計>1/5;
27.牙槽骨損傷長度>4cm,牙脫落4顆以上;
28.食管切除重建術後;
29.心臟異物滯留或異物摘除術後;
30.心臟、大血管損傷修補術後;
31.肺段切除或修補術後;
32.支氣管成形術後;
33.陰莖部分切除術後;
34.腎部分切除術後;
35.脾部分切除術後;
36.子宮修補術後;
37.一側卵巢部分切除;
38.陰道修補或成形術後。
(十)具有下列殘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有輕度功能障礙的,為十級:
1.腦外傷半年後有發作性頭痛伴腦電圖異常(3次以上);
2.腦外傷後,邊緣智能;
3.腦外傷後顱骨缺損3cm2~9cm2或顱骨缺損≥9cm2行顱骨修補術後;
4.顱內異物;
5.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矯正視力≤0.5,另眼矯正視力≥0.8;
8.雙眼矯正視力<0.8;
9.放射性或外傷性白內障Ⅰ~Ⅱ期;
10.眶內異物未取出;
11.第Ⅴ對顱神經眼支麻痹;
12.外傷性瞳孔散大;
13.雙耳聽力損失≥30dBHL或一耳聽力損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礙,閉眼不能並足站立;
15.嚴重聲音嘶啞;
16.一耳或雙耳再造術後;
17.嗅覺完全喪失;
18.單側鼻腔或鼻孔閉鎖;
19.一側顳下頜關節強直,張口度<2.5cm;
20.頜面部有異物存留;
21.一側不完全性面癱;
22.肋骨骨折>3根並胸廓畸形;
23.肺內異物存留;
24.腹腔臟器損傷修補術後;
25.異物色素沉著或色素脫失超過顏面總面積1/4。
6. 殘疾人在填表格中的健康狀況怎麼填
一般情況下填寫「健康」、「一般」、「較差」;有嚴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體傷殘的,要如實簡要填寫。
填表注意事項:
民族:填寫民族的全稱,如「漢族、回族、朝鮮族、維吾爾族」等。
地址:居住地要填寫到具體的縣名稱。
聯系方式:填寫家庭及本人聯系電話或者其他通信方式。
籍貫:填寫戶籍所在地,需要詳細到具體的村鎮。
(6)傷殘有哪些健康問題擴展閱讀:
殘疾人福利
殘疾人福利是國家和社會在保障殘疾人基本物質生活需要的基礎上,為殘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醫療和康復等方面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拓殘疾人就業門路,擴大就業范圍,提供就業機會,保障殘疾人的工作權利和自我實現的權利;
2、大力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殘疾人的文化素質和自立能力;
3、開展立法、宣傳和教育,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和提供特殊保護,呼籲社會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
4、興辦殘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娛樂活動的設施及器材的生產;
5、在社會事業的各個領域盡可能地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等等。
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和維護社會成員一定的生活質量,滿足其物質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採取的社會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設施和相應的服務。殘疾人福利是社會福利的一個重要項目。
國家和社會對保障、改善殘疾人的生活有哪些職責?
1、國家和社會採取扶助、救濟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
2、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救濟、補助;
3、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
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興辦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養機構,按照規定安置收養殘疾人,並逐步改善其生活。
特別照顧
1、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2、殘疾人搭乘公共汽車、電車、地鐵、輪船、渡船、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時,應當對殘疾人給予方便和照顧;對殘疾人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應當准予免費攜帶;
3、盲人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凡是盲人讀物郵件,都應當免費寄遞;
4、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殘疾人的其他照顧和扶助。
隨著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國家日益注重通過立法手段保護殘疾人利益,給予殘疾人盡可能多的照顧,防止殘疾人遭社會淘汰,避免對殘疾人的歧視,並幫助殘疾人適應社會。
7. 殘疾算不算身體健康
殘疾是不算完全意義上的身體健康的。
殘疾,中國古代法律中指人肢體或五官傷殘,較篤疾為輕。《唐律疏議·斗訟》:「假有舊瞎一目為殘疾,更瞎一目成篤疾」。《宋刑統·戶婚律》曰:「一目盲,兩耳聾,手無二指,足無三指,手足無大拇指,禿瘡無發,久漏下重大癭癌如此之類,皆為殘疾。」明清律將唐宋的殘疾與廢疾合稱殘廢。
殘疾在確定傷害的後果以定罪量刑時為一重要標准,同時又是減免刑罰、賦稅、徭役的依據之一。《唐律疏議·斗訟》:「諸斗毆折跌人支體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
殘疾預防:
採取各種措施預防殘疾的發生或使之在早期消除是《聯合國殘疾人世界行動綱領(1983~1992)》中規定的首要任務和目標。首先要建立地方的致殘原因流行學的動態分析和研究系統。
對致殘的9大原因(疾病、遺傳變異和先天畸形、葯物毒物傷害、社會和家庭變革中的心理沖擊、交通事故、職業病和職業勞動事故、環境污染、自然災害、戰爭)進行有地區針對性的逐年的統計分析,為地區具體的預防決策提供依據。
另外,從醫療衛生、行政管理兩個方面,推行綜合性的兩級預防方案,並使之逐步落實。兒童殘疾預防的關鍵是嚴格控制近親結婚,開展篩查先天性及遺傳性疾病發生。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妊娠遺傳學檢查,才是預防工作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