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榆次花園路與順城街三岔路口有闖紅燈牌照沒
榆次花園路與順城街三岔路口有闖紅燈拍照。榆次違法抓拍設備地點具體如下:
交叉路口:蘊華街——經緯路交叉口、蘊華街——誠信路交叉口、蘊華街——柳東路交叉口、蘊華街——匯通路交叉口、蘊華街——新建路交叉口、蘊華街——中都路交叉口、蘊華街——錦綸路交叉口;安寧街——箕城路交叉口、安寧街——銀泰路交叉口;龍湖街——定陽路交叉口、龍湖街——遼陽路交叉口、龍湖街——中都路交叉口;文苑街——新建路交叉口、文苑街——中都路交叉口;順城街——經四路交叉口、順城街——經緯路交叉口、順城街——匯通路交叉口、順城街——花園路交叉口、順城街——府興路交叉口、順城街——錦綸路交叉口;思鳳街——花園路交叉口、思鳳街——府興路交叉口、思鳳街——錦綸路交叉口。
路段:順城街——經緯二生活區、順城街——西苑小區、順城街——嶺上公園;中都路——聶村、中都路——玉湖公園西門、中都路——區中醫院;新建路——安寧新村門口、新建路——師范專科東門;大學街——三堪院門口、大學街——醫科大學北門口;幸福路——泰悅豪庭東門;龍湖街——奧特萊斯門口。
⑵ 西安幸福林帶幸福之塔在現位置的啥地方
解答,
從描述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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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就可以找到了。
⑶ 臨泉縣小城外大酒店的交通位置
光明南路與幸福路交叉路口。臨泉縣小城外大酒店位於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線光明南路與幸福路交叉路口,交通位置是光明南路與幸福路交叉路口。交通位置的意思就是某地在交通位置方面的特徵。
⑷ 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起訴狀篇
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捍衛法律的尊嚴。以下是我精心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起訴狀,推薦給大家參考,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原告:xx,女,漢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雙橋x號x樓x號,系此事故京Nxx-xx小型越野客車所有人,
電話:6581xx-xx。
訴訟代理人:趙小虎,北京漢威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911618589。 被告:秦xx,男,漢族,1960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陽區和平街x區x號,系此事故京J0xx-xx5轎車駕駛人及所有人,
電話:1361xx-xxx-xxx。
被告:中國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xx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王xx, 電話:5819xx-xx,郵編:100020。
請求事項:
1、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秦xx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車輛事故損失
xx-xxx-x元(拖車費xx元+修理費xx-xxx元)。由被告中國x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車損2000元。
2、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2011年1月18日11時55分許,原告的駕駛員張xx駕駛京N00xx-x小型越野客車在朝陽公園南路由西往東方向正常行駛,行至朝陽公園南路郡王府地段遇秦xx駕駛的京J07xx-x轎車由東向南轉彎駛來並遭其車碰撞,
造成我車嚴重損壞;事故發生後,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朝陽交通支隊東外大隊對此事故依法作出第35xx-xx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秦xx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原告為此事故支付了xx-xxx元(拖車費230元車輛修理費xx-xxx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曾為京J07xx-x轎車辦理保單號為PDAA201511010872xx-xxx-x的交強險,應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顯然構成對原告的侵權,並且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原告多次聯系被告協商賠償問題無果,據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相關法律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判准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年 月 日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長春××集團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現住長春市朝陽區清河街道萬寶小區。 委託代理人:侯國宇律師,吉林申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紅,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漢族,計程車司機,現住農安縣××鄉 被告:王×濤,男,看著民間借貸民事起訴狀。1970年3月16日出生,漢族,個體車主,現住長春市朝陽區西昌小區××棟6門716室。電話××,××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長春市綠園區××街××小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經營場所地:長春市西四馬路××號××房地產3樓。
法定代表人:朱××,總經理
聯系電話××,××
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漢族,計程車司機,現住長春市寬城區黑水路。電話××。
被告:長春市××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春市寬城區新月花園××棟××室。 法定代表人:高××,總經理
聯系電話×× 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聽聽附帶民事訴訟狀。住所地:長春市朝陽區西安大路××號××廣場1號樓12層××號。
負責人:劉××,經理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判決五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0元,護理費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50元×21天),誤工費元400元×67天),營養費2000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40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計79,457.5元;
2、判決五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待鑒定後確定);
3、判決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4、訴訟費、鑒定費、律師代理費等費用由五被告承擔。
5、判令被告賠償車輛停運期間損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時許,被告王×紅駕駛吉AZ20××號捷達計程車沿解放大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萬寶街交匯處時,因違反禁令標志向左轉彎,與被告宋×明駕駛的吉AZ83××號捷達計程車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號燈的原告撞傷。經醫院診斷,原告頭部開放性顱腦損傷、左側頂骨凹陷性骨折、氣顱症等多處損傷。經認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紅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宋××承擔次要責任,原告無責任。
被告王×濤系王×紅駕駛吉AZ20××號捷達計程車車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西吉AZ20××號捷達計程車的掛靠公司,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長春市強生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系宋××駕駛的吉AZ83××號捷達計程車車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作為兩輛計程車的保險人,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並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依法判決。
2015年4月18日原告羅忠厚駕駛深圳市海怡計程車公司粵BGC508計程車與被告楊福康駕駛粵BOM636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後經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福田大隊認定被告方司機楊福康負全部責任。原告羅忠厚所駕駛的車輛因事故造成損壞經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定損為10482 元,損壞後送到修理廠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畢交給原告羅忠厚行駛。
原告認為:被告楊福康在行車中未確保安全行車,與原告車輛發生追尾,致使原告車輛損壞並造成車輛無法正常營運,由此造成的.車輛停運損失,被告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薛會群作為車主理應對肇事司機楊福康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原告的車輛是從事出租營運的,由於被告的肇事行為致使原告的車輛停止營運12天,損失十分慘重。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之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或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用於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據此,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的停運損失。
此致
公主嶺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通事故財產損失起訴狀
原告:陳XX,男,漢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現住榆次區修文鎮陳侃村幸福路東151號。
被告:郭X,男,漢族,40歲,現住清徐縣集義鄉桃園堡村,電話:
被告:郭XX,男,漢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現住清徐縣集義鄉桃園堡村新村街11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區南內環238號。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元整;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1年5月22日12時,被告郭XX駕駛被告郭榮的晉KA7956號貨車由西向東行至108線陳侃村至清徐路段時與王XX駕駛的晉KB0453貨車及彭XX駕駛的晉KA0830貨車相繼發生碰撞,後晉KA7956號貨車將路邊原告的房屋撞壞。事故發生後,晉中市交-警支隊事故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郭XX負事故全部責任。2011年6月2日,經交-警隊委託晉中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市價認字2011第831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認定原告房屋的損失價值為30000元。後原告以此向被告主張賠償,但遭到拒絕。
1
原告認為,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被告郭XX駕駛車輛撞壞原告房屋,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郭X作為肇事車車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為該車輛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榆次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