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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在哪裡屬於非法同居嗎

發布時間:2022-03-06 15:15:29

❶ 什麼是非法同居

關於非法同居, 有2種說法:
1. 已婚但與他人同居.
2. 未婚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中, 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中,有關於同居的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在2001年12月24日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如此適用解釋: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
從法律的精神上看,非法應當是指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 對於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而不是僅僅指代"與他人同居", 在婚姻法中有明確界定, 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相關陳述.
所以, 關於非法同居, 應當是婚姻法中出現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不是未婚與他人同居. 未婚與他人同居應當成為未婚同居.
關於未婚與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是不受法律保護,但也不被法律禁止. 法律上沒有禁止的權利,並且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應當有個人保留. 所以不屬於非法同居.

❷ 如何判定非法同居

1、收集同居地基層組織關於雙方同居的證明;
2、收集同居者同居地鄰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賃房的戶主提供的關於雙方同居的證言;
3、收集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資料;但是需要通過合法途徑取得;
4、收集其他足以說明雙方共同生活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❸ 非法同居的定義是什麼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非法同居關系主要特徵:欠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這是非法同居關系區別於合法婚姻關系的主要特徵之一。凡合法婚姻關系必然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備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而非法同居關系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欠缺結婚的法定形式要件;不以夫妻名義同居或雖以夫妻名義同居但不具備事實婚姻的法定要件。這是非法同居關系區別於事實婚姻的主要特徵。凡事實婚姻都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不屬事實婚姻,是非法同居關系。
雖以夫妻名義同居,但不具備事實婚姻的法定要件,主要有以下情況:
1、不具備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
2、不具備法定的時間限制條件;
3、屬於法定例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❹ 非法同居合法同居要怎麼分辨

經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的同居當然是合法同居,無需多言。下面只討論合法夫妻以外的男女同居問題。

未經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是合法還是非法同居則要分具體情況而定。這里首先要弄清楚什麼是非法,在民法中非法是指法律禁止、不允許的行為。因此民事生活中,法律沒有規定禁止的行為就是合法的行為。

所以,1、同居的男女如果雙方都沒有配偶,則是合法的共同居住,即合法同居,也就是法律學界所說的「非婚同居」,它不屬於法律調整的范圍,而屬於道德調整的范疇。 2、如果同居的男女一方已經有配偶或者雙方圴有配偶,則是非法同居,因為這一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
附: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❺ 哪些屬於非法同居的證據,如何收集

您好!
其實所謂的「非法同居」在法律上已經沒有規定了,法律上稱之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這種說法還大量存在於民間。
現在法院判決涉及婚外情的離婚很多,很多女性朋友不惜一切代價聘請私家偵探去搜集老公出軌的證據,但是他們搜集的這些證據能否被法院採信主要看它們是否能夠證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行為,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構成「重婚」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私家偵探搜集的這些證據要證明以下三個要件:婚外異性;
不以夫妻名義;
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如果所收集的證據如果不能證明他們有長期共同生活的情節,那麼即使是「捉姦在床」,也只能被認定為「通姦」行為,這種情況下起訴離婚通常會得到支持,但是並不能得到離婚損害賠償。
如何收集非法同居的證據呢?把證據送去做公證是非常正確的做法,另外提示一些取證的技巧:實踐中通過引導丈夫在「保證書」、「悔過書」中檢討自己與情人長期共同生活的情節,可以經過公證成為認定「重婚」或「非法同居」證據更加有力。
以上是我為您的解答!希望能幫助您!

❻ 什麼是非法同居,觸犯法律嗎,後果是什麼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
單純的同居是不犯法的。
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非法同居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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