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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婚姻沒有什麼幸福

發布時間:2023-03-20 14:21:00

㈠ 古代聯姻有沒有過的很幸福的

現代人想要幸福的婚姻的這么難嗎?其實,幸不幸福都是當事人的一種感知,不能拿來和別人對比的,兩個人在一起相處的方式決定著幸福與否。而古時候的聯姻大多數都是相伴一生的,那滋味,只能說酸甜苦辣應有盡有吧。其實很多時候我應該要向他們學習的。

不是有句話叫「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嗎?看似消極的話語,實則蘊含大智慧。古代封建等級制度是非常難改變的,只有入朝為官,才能有機會過上上等人的生活。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在這樣的階級婚姻里,他們首先想到的是把家庭的生活過的好,而不是天天去對比和妄想。

㈡ 該如何脫離一個封建的婚姻家庭

封建的婚姻家庭在現在依然是存在的,他們的思想都是多少年思想積累慢慢的沉澱下來的。雖然現在很多人都知道相信科學思想開放了,但是依舊存在那些封建家庭。他們往往一些做法讓現代人難以接受,想脫離這樣的家庭,最好的辦法就是離開。因為除了離開,就剩下了改善他們根深蒂固想法這個辦法了,有多難大家肯定是知道的,所以直接離開才是最好的辦法。

很多家庭依然在重男輕女,很多的女孩子嫁到這樣的家庭就飽受著生兒子的困擾,因為沒有直接的辦法能生出兒子,都是隨機的,發現生的是女兒就讓接著生,要麼就打掉,甚至生了三個女兒後還要堅持生男孩。生不出男孩就得不到公公婆婆的待見,甚至老公都不幫著老婆。在這樣的家庭里大家都在逼迫女方生孩子,甚至打掉的孩子多了要面臨很難再懷孕的風險,即使是這樣的代價,依然在催促著生男孩。

這樣的例子雖說是少的,但是絕對存在,他們家是有皇位要繼承還是咋地死活要生個男孩,多少女性苦不堪言。甚至有些想到了自殺,有些家庭信封風水神婆。還會請這樣的人來幫忙做法生孩子,去寺廟求法寶保佑生兒子。這樣的家庭思想都是長久的根深蒂固想法,肯定短時間是無法讓這樣的家庭改變的,唯一能讓自己不受侵害的就是離開了,身為一個自由人,在不幸的家庭生活遠遠沒有自己獨立生活要來的自在自由。

㈢ 中國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徵

中國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主要特徵有以下五點:
第一,中國古代婚姻法的特點是封建的包辦強迫婚姻。這是私有制經濟基礎下人身依附關系在婚姻問題上的必然反映。"政權、族權、神權、夫權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縛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的四條極大的繩索".
第二,剝削階級的一夫多妻制。從幾千年的歷史上來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上,私有制社會不可能實行當今的一夫一妻制,這是與剝削階級的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相適應的。古代也講一夫一妻制,但這僅僅是為了禁止妻妾不分,並非禁止納妾。對男子來說,具有妻子身份的配偶僅為一人,這也是為了維護宗法制度。
第三,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我國古代封建社會長期實行夫權統治。"男主外,女主內".已婚婦女被禁錮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了變相的家庭奴僕。這不僅摧殘了婦女的身心,也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第四,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長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內,子必從父,弟必從兄,妻必從夫,全家都必須服從家長,即所謂"家事統於一尊",封建孝道是親子關系的最高准則。"父為子綱"是"三綱"之一,父權和家長權緊密的結合在一起,子女不僅要服從父母而且還要受到其他尊長的支配。父母對子女的權力由父親集中行使,母則是:"親而不尊",這些權力包括主婚權、懲戒權等。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益,都得不到來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還十分強調男女、嫡庶之別,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遠較嫡子、嫡母低下。父權很大,處在保護權下的子女,對父母有強烈的人身依附關系。這樣,子女的權益普遍的被漠視。
第五,以"出妻"為主要方式的男子專權離婚。在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下,對離婚的限制是很嚴格的,離婚權主要屬於男子和男家。婦女則處於無權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對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於婚姻關系要堅固得多。這種關系現在已不能由雙方任意解除了。

㈣ 現在的婚姻,為什麼越來越難有真的幸福感

我們好不容易逃離了封建社會包辦婚姻的悲劇,擁有了自己自主選擇的權力,但似乎並沒有真的因此而得到幸福,雖然如今的婚姻變成了你情我願的自己決定,卻依舊過得好像並不開心,甚至可以說現在的年輕男女,也越來越不想涉及到婚姻,恐婚族,不婚族也已經開始成為的一個潮流行為,和不少類似情況的人交流,都普遍說婚姻太累,而即便相當一部分已婚族也開始疲憊不堪,說有時候真的不想再假裝甜蜜。那麼這到底究竟是為了什麼?為什麼,男女越來越自由,越來越自主,婚姻卻越來越不幸福?到底出於什麼樣的誘因導致這樣的情緒?

或許只有先真的做到自我了解下,懂得自己真正能夠做到的程度和能力,才能夠有和諧相處的可能性,起初一味地迎合,模仿,無疑到後來都會成為一種欺騙的手段,而在對方心中就是一種貨不對版的結局。我們缺乏的不僅僅是愛的能力,更有對真正愛的定義,儀式感可以說本就是愛氛圍的一部分,但卻會成為不少中國夫妻無法跨越的認知和心的距離,兩兩相望,最終各自別過去尋覓自己真正可以舒適生活的環境,有些是分道揚鑣,有些則是同居式養老,牽手容易幸福難,首先我們需要先意識到問題在哪裡,才有可能改變本來的不幸福關系。

㈤ 嫁一個有錢但男尊女卑思想嚴重的封建大家庭,男生性格好脾氣好,會幸福嗎

如果是嫁入這樣的家庭的話,除非你們夫妻倆單獨在外面住,若是跟家裡人住一起,那估計每天都會上演電視劇一樣的戲碼。
對方家庭睜搜桐有嚴重的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若是男生沒有這種思想那還好一點,起碼他會站在你那一邊,若是他也有這種想法,那你的處境就會更被動。要是結婚後沒有生個兒子,而是女兒,那估計就沒有什麼好臉色了。可能就會動不動催生二胎,若懷孕期間檢查出來不是兒子,有可能會被要求打掉。更是有些會要求先生兒子再結婚,生不出兒子就直到生了兒子之後再結婚。
男生性格好脾氣好,但是你要看他能不能在他父母面前硬氣起來。如果他父母聲音一漏羨響,他就像個軟柿子一樣了,那還是不要嫁的好。以後婆媳間的矛盾,他多半是插不上話的。
說實話,已經知道有這種悉坦思想在了,嫁不嫁真的需要好好考慮清楚,畢竟後半輩子過得幸福與否,都會跟這個扯上關系。

㈥ 封建時代的婚姻制度是怎麼樣的

中國封建社會婚姻關系成立與解除的制度。封建婚姻關系是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男女兩性間的一種社會關系,其性質和特點是由封建生產關系所決定的。

違律婚 封建法律規定:①同宗共姓不準通婚。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緦麻以上,以奸論」(見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樣的規定。②嚴禁良賤通婚。封建社會的所謂賤民名稱歷代並不劃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樂人、雜戶、官戶、奴婢。清代以士、農、工、商四民為良,「奴僕及倡優隸卒為賤」(《清會典·戶部》)。良賤通婚為違律婚。按唐律,「諸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減一等離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者,徒二年,各還正之。」良賤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級制度在婚姻關繫上的反映。

婚姻的締結 主要是家長包辦婚姻。《詩·齊風·南山》載:「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即必須是「父母之命」。封建婚姻的成立還要經過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六道程序,即所謂「六禮」。納采是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女家同意議婚後,男家備彩禮前去求婚;問名是男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出生的年月日時;納吉是男家根據雙方的出生年月日時,卜得吉兆以後,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納征也叫納幣,是由男家送聘禮給女家;請期是男家擇定婚期,請求女家同意;親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歷代法典都有類似「六禮」的規定。後世締結婚姻時,男方付給女方一定的財物作為「聘財」,就淵源於「六禮」中的「納采」和「納征」。這實際上是買賣婚姻,即所謂「賣女納財,買婦輸絹」,「計較錙銖,責多還少,市井無異」(《顏氏家訓·治家》)。封建法律確認聘財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唐律規定:「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唐律疏議》]]說:「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雲:聘則為妻」。

媵妾制 中國古代法律不準多妻,但允許納妾。皇帝、貴族在正妻之外還娶媵,媵是隨同皇後、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貴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極嚴,這是因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為嫡出,妾所生子女為庶出,嫡子的社會政治地位高於庶子,在財產繼承上優先於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繼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責任也有差別。唐律規定:「媵犯妻者,減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宗法統治,規定妻只能有一個,而媵、妾則可以有幾個,以至數十百個,所以媵妾制實際上是封建社會一夫多妻制的表現。

婚姻的離異 七出 封建法律規定的丈夫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又稱「七去」或「七棄」。《儀禮·喪服》賈公彥疏所指「七出」就是無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和惡疾。《大戴禮記·本命》所指「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七出」的內容具體反映了男尊女卑和夫權制度。封建法律為了維護封建婚姻關系的穩定性,還規定「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唐律疏議》·戶婚)。

三不去 即妻雖有「七出」之因,但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夫亦不得休棄:「有所娶無所歸(休棄時無娘家可歸),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貧賤後富貴(婚後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夫富貴者),不去」(《大戴禮記·本命》)。唐律規定,「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這種規定固然是從維護封建倫理道德出發,但在穩定封建婚姻關系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義絕 封建法律規定的強制離異。按唐律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對另一方一定范圍內的親屬有毆、殺等情事,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強制離異,違者判處徒刑一年。但義絕的條件對夫妻雙方並不平等。如「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但卻無「欲害妻」的規定。妻對夫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除有毆、殺等情事為義絕外,即使僅有詈、傷等情事,亦構成義絕,而夫只在具有毆、殺等情事時才構成義絕,如僅有詈、傷等則不構成義絕。

總之,建立在封建經濟基礎之上的婚姻制度,是從婚姻關系方面維護封建的宗法制、等級制和家長制,維護男尊女卑、夫權制度和封建倫常關系,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

㈦ 在古代,父母包辦的婚姻多數是悲劇還是幸福的

婚姻當中幸福與否,只有當事人才可以現身說法。從旁觀者的角度來說,古代的包辦婚姻有利有弊。


當今社會雖然已經是自由戀愛,但還有許多父母干涉子女的感情生活,強行包辦婚姻。這無疑是思想的倒退。總的來說,擁有自己的人生選擇權才是幸福的。

㈧ 封建社會夫榮妻貴思想的危害

建國以來,隨著婚姻法的頒布和貫徹執行,廢除了舊的封建主義的婚姻制度,砸爛了幾千年套在廣大婦女身上的沉重枷鎖,確立並發展了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這劉解放社會生產力,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推動各項社會改革運動,起著積極有效的促進作用。但是,在林彪、「四人幫」橫行的日子裡,由於他們推行一條反動的極左路線,大肆煽動無政府主義思潮,瘋狂破壞社會主義法制,致使一些地方封建主義的婚姻嚴重回潮;強迫包辦、買賣婚姻重新回潮,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的歪風十分盛行,個別地方早婚、童養媳甚至租妻、典妻、合妻等極端野蠻的封建惡習又復出現。使我國剛剛發展起來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遭受侵蝕和破壞。許多青年男女,尤其是婦女,又重新陷入封建主義的桎梏。這不但直接影響著社會的安定團結,也障礙著四個現代化的順利實現。
(一)
為了弄清當前封建婚姻的狀況、特點及其危害,必須對我國現階段婚姻構成作一概略分析。
目前,我國婚姻狀況大致可以分為三種,即自主婚、半自主婚和包辦婚姻。自主婚是以感情為基礎,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為第三者(包括父母)所左右,不附帶任何條件的婚姻。這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婚姻。半自主婚是指男女雙方雖然自願,但往往受人左右,感情基礎不如自主婚,其中一部分神沖過婚姻關系索取大量財物,物質經濟利益成為其婚姻要件的。這種婚姻既有社會主義的白主因素,也有封建主義的內容。包辦婚姻是典型的封建婚姻。它完全違背婚姻當事人的意願,由第三者(包括父母)強迫包辦成婚,其中不少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的買賣婚。
根據旅大、太原、海城、太谷、朝陽和廣東陽山等六個市、縣對部分城市居民、平原地區農村和經濟比較落後的山區不同類型的調查,三種婚姻構成情況如下表:
(表略)
從表上可以看出,社會主義的自主婚姻在城市佔有絕對優勢。旅大、太原市居民中佔88%和85.2%;平原地區的海城、太谷農村佔60%左右,也居大多數;而朝陽、陽山的農村共佔17.8%和5%。半自主婚在旅大、太原等城市12%和24.8%;太谷、海城平原地帶佔32.2%和41.7%;而朝陽和陽山等山區卻達71.6%和84.5%。封建主義的強迫包辦婚姻,旅大和太原等城市未經發現;太谷、海城也少有發生(太谷佔6.8%);朝陽、陽山等山區卻佔10%左右。
以上數字表明:第一、社會主義的自主婚在我國城市和廣大平原地區農村處於優勢,居於統治地位。它已成為我國廣大城鄉的一種主要婚姻形式。臘瞎碧這說明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先進性和優越性,它適應著我國經濟基礎發展的要求,雖經林彪、「四人幫」多年破壞,仍顯示出強大生命力。同時也表明了我國多年來反封建斗爭的巨大成績。第二、從城市、平原地區農村和山區的順序看,社會主義自主婚是在依次減弱,農村比城市少,山區更少,只佔百分之幾或百分之十幾。相反,包辦婚姻在城市未發現,在一般農村也很少,而在山區卻佔百分之十左右,這說明,經濟落後地區社會主義力量弱,是封建婚姻活動的場所。第三、值得注意的是,帶有封建色彩的半自主婚,在城鄉廣為流行,在城市佔百分之一、二十,一般農村佔百分之三、四十;而在山區卻佔百分之七、八十以上。這種婚姻比包辦婚姻有一定進步性,但往往帶有不少封建內容。從半自主婚與包辦婚姻和自主婚的關系中可以看到一個特點是,哪裡包辦婚姻多,半自主婚也相應地多,哪裡包辦婚姻少,它也相對減少。相反,哪裡自主婚多,半自主婚就少,哪裡自主婚少,它就多。這說明,它與包辦婚姻有著內在的密切聯系,其中的一部分往往成為封建包辦婚姻的補充。因此,在研究封建婚姻殘余對我們造成的腐蝕和危害時,不能不對半自主婚給予應有的關注,不能忽視半自主婚中的封建主義因素。
(二)
當前,在我國婚姻關系中,封建婚姻殘余的主要表現是什麼?
第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殘餘思想的輪舉主要表現。在一部分婚姻關系中,它起著決定性的或重要的作用,直接影響著社會主義的婚姻家庭關系的建立。在我國古代封建宗法制度下,婚姻被看作是兩族的事,而不是青年男女木人的事。《禮記·昏義》說:「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婚姻既然是兩族的事,是為了延續後代,所以,婚姻完全由男女雙方的家長主持和決定,便成為合法的了。恩格斯說:「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1]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已經三十年的今天,這種家長意志決定兒女婚事的惡習,在我國不少地區特別是廣大農村還廣為流行。在這種封建思想的支配下,不少青年男女的婚姻自主權被剝奪。青年正當的社交和戀愛遭到歧視和非難,被斥之為「胡搞」、「不正經」。男女青年在勞動中建立起來的真摯愛情,懾於社會輿論的壓力,不敢公諸於眾,只能偷偷相愛。在這些地方,婚姻不經第三者介紹,不經父母同意,雙方感情再好也不能結為終身伴侶。否則,就會遭到父母或親屬的粗暴干涉,甚至造成悲慘的結局。相反,青年男女素不相識,毫無感情可言,只因父母同意,便被強迫成婚,以致造成雙方終身痛苦。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很顯然,剝奪青年的婚姻自主權和婚姻以父母的意志為轉移,完全是違法的。當然,為了幫助青年建立理想的婚姻家庭,父母對子女的婚事,給以幫助和指導是正當的,合法的,但應以不違背子女個人意志,不幹涉子女婚姻自由為原則。
第二,結婚大要「彩禮」,把物質經濟利益當作婚姻要件,是封建殘餘思想的又一個重要方面。在我國,聘娶制很早就已實行,到周朝時即已完備了結婚「六禮」,即「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迎親」。「納征」俗稱「過定」或「過禮」,即婚前給女方送彩禮以示定婚。《唐律疏義》曰:「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雲,聘則為妻,雖無許婚之言,但受聘財亦是。」這說明,「聘金」(或稱「彩禮」)是封建婚姻的要件之一。所以恩格斯說:結婚「絕對不是他個人的意願,而是家庭的利益。」「婚姻的締結便完全依經濟上的考慮為轉移了。」[2]當前,結婚大要「彩禮」的現象特別盛行。什麼「看相錢」、「謝媒錢」「行腳錢」、「背妹錢」、「伴姑錢」等等,名目繁雜,五花八門。「彩禮」有的「以貌按歲」論價,有的「分等按級」論價,還有的地方竟「以斤論價」。身價加聘金,少則數百元,多則二、三千元。有的地方還將「身價費」和「彩禮」用紅紙開列清單,一式兩份,雙方家長及介紹人簽字,「立字為據」。然後按項交付,交一次錢、物進行一次登記,結婚前結算,不交清,不結婚。朝陽縣有個女青年,結婚時因男方欠一百二十元聘金,到了男家門口不下「娶親車」,最後由生產隊出面借錢給夠才下車結婚。這種婚姻關系完全變成了買賣關系。一部分索取大量財物的半自主婚,實質上是一種變相買賣婚姻。《婚姻法》第二條規定:「禁止任何人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買賣婚姻和變相買賣婚姻及任何索取「彩禮」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應該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和法律處理。
在婚姻關系中,必須把「贈與」與「彩禮」區分開來。在以感情為基礎的自主婚中,為了維系雙方的感情或者為了以後的共同生活,一方將自己的財物主動贈送對方,這完全是合法的行為。因為任何有行為能力的人,都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合法處理自己財產的權利。可以看出,「贈與」與「彩禮」有著根本區別。「贈與」是自願的,不帶有任何強迫的性質;「贈與」的財物不作為婚姻構成的要件。所以,「贈與」的財物數量多少與「贈與」的性質沒有必然聯系。因此,按花費金錢數量的多少去區分「贈與」與「彩禮」的界限是不正確的。當然,「贈與」應該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行事,如果超過自己的經濟力量,採取借債或者其他手段贈送對方大批財物,這是受封建「彩禮」影響的一種表現,也是不對的。
第三、結婚大操大辦、鋪張浪費是封建殘餘思想的另一突出表現。在封建社會里,結婚「是一種借新的聯姻來擴大自己勢力的機會」[3]封建剝削階級用其榨取來的錢財大肆揮霍,藉以顯示其門第,炫耀其財富,擴大其家族的政治影響。這種舊的惡習在新中國成立後,隨著婚姻法的貫徹執行,本已銷聲匿跡了,但是近十多年來,由於林彪、「四人幫」的破壞,辦婚事講闊氣、比排場、大擺筵席又蔓延成風,有的大宴賓朋持續幾天,參加的人少則數十成百,多則上千。青島市有一個女工結婚,僅大擺筵席就花費一千二百元。據朝陽縣對九十五對婚姻調查,共操辦一百四十二次,每次都有上百人參加,浪費勞動日一萬四千二百多價,耗費糧食一萬六千多斤。與此同時,一些封建的陳規陋習、繁文縟節也隨之抬頭。如訂婚要「合婚」、「看屬相」、「換盅」、「過禮」、「滿酒」、「裝煙」,結婚要「離娘肉」、「坐福」,新婚之夜吃「子孫餃子」、「寬心面」,結婚三天還要「認家族」、「拜祖墳」,有的還謝天地,吹古樂,等等,在群眾中造成極壞影響。
(三)
封建包辦婚姻完全違背青年男女的意志,又不符合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要求,以致給家庭和社會造成許多嚴重惡果。
一、由於封建「彩禮」的影響,女的年齡越小,要錢越多,致使早婚、童養媳在一些地方重新出現。如陝西周至縣某學校,初高中學生七十二名,已訂婚的五十四名,佔百分之七十五。據乾縣對三個生產隊的調查,五至十二歲訂婚的有一百一十八人,占已訂婚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一。福建莆田縣石公社,十六、七歲結婚的占結婚人數的百
······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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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都說強扭的瓜不甜,「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一定不幸福嗎

都說強扭的瓜不甜是真的,兩個人但凡最後能夠幸福的生活,基本上都是產生了真感情,笑手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強扭的瓜。所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一定不幸福,有些人在婚後也產生了深厚的感情,生活十碰鎮嫌分甜蜜。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這種婚姻關系中,如果想要兩個人長久在一起,想讓他們能夠幸福,只能夠讓他們改變對對方的態度和想法。也就是說,讓感情升溫質變,從根本上去改變。幸福的婚姻都不是強迫的,都一定是自願的。當然旅吵,如今的社會已經非常開放,幾乎不會存在這種專制家長,所以說,和以前相比,現在的年輕人真的已經非常幸福了。

㈩ 舊中國封建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徵

我國奴隸社會,實行著奴隸主貴族的宗法等級制度。所謂宗法制度,就是奴隸主階級一方面通過血緣紐帶將同姓貴族聯合起來,以天子為大宗,以諸侯為小宗,諸侯在本國內為大宗,卿、大夫為小宗。
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禮和法,聯系是非常密切的。奴隸、封建統治階級,歷來主張以禮輔法,禮法並重。在舊中國,實行的就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那麼,封建社義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特徵呢?
(一)包辦強迫,毫無婚姻自由
婚姻的締結或解除,男女當事人是毫無自由的。
從婚姻的締結來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從婚姻解除來看,同樣也是沒有自由的。在舊中國,丈夫有休妻的權利,即「七出」之條,但這「七出」中絕大部分是從家族利益考慮的。
(二)男尊女卑,野蠻的一夫多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也就是男尊女卑的確立。「夫為妻綱」是封建倫理綱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既與「君為臣綱」並列為「三綱」,又是它的縮影。封建社會中的夫妻關系有兩大特點,一是夫尊妻卑,二是一夫多妻。
(三)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
封建家長制是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長制,是指家長在家庭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這種權力是獨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長統治全家,他們之間不是平等關系,而是主從、尊卑、依附關系,「父為子綱」和「夫為妻綱」一樣,都是調整家庭關系的信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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