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廣州車位的價格大概是多少
哪不好說。車位有分露天和室內、位置不同(入場位、出場位、轉灣位、中間位),價錢都不同。你說的地段大概20萬到35萬左右。前年中山4到中山8兩個地段的車位是25-28萬一個。這個價是室內的地下停車場的價格。現在中山五路有沒有車位出售都是個問題。不過有些沒有房產證的車位只要15-18萬左右。在中山六路附近。
② 個車位一般一年多少錢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政府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③ 幸福灣停車場怎麼樣
裡面很大,車位很多。管理人員的太度也很好啊,而且旁邊好還有很多休閑娛樂的場所。環境也很好,總之是很不錯的你可以去看看哦。。。。。。呵呵
④ 你家小區的地下車位多少錢呢
這不是合不合適的問題了,這已經涉及到違規操作了,我給你的建議是,如果不是剛需千萬別購買這所謂的“70年”產權車位。
綜上,我給你的建議是,如果是剛需,且經濟基礎較好的話,一次性支付給對方9萬元購買一個地下車位還可以,但如果是為了投資那就算了。畢竟這東西辦不了房產證,也就是說可能屬於“人防車位”,實際上的租賃期只有20年,花9萬購買20年的使用權,有些貴了。
⑤ 想問買了車位的業主,小區車位多少錢一個
每個城市每個小區的車位價格不一樣,有的只要幾萬元一個,有的要上百萬一個,主要看什麼城市、什麼地段、什麼樓盤。你最好把你意向的樓盤發出來網友才好給你回答。
⑥ 一個停車位大概要多少錢呢
看你在哪個城市,幾萬到幾十萬不等,
坐標廣東佛山千燈湖,車位最低十八萬,掛二十一萬,靠近廣州南站這邊,十五萬左右,太貴了沒人買,我朋友做房產中介的,她那裡剛好有車位出售!所以我也比較清楚行情!
⑦ 大家買小區地下車位多少錢
首先是要確定車位能否辦理產權,人防工程的車位是無法辦理產權證的。我的意見是必須購買產權車位,否則自身權益無法保護。
產權車位的購買程序跟普通商品房是一樣的,首先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合同裡面會明確使用性質為「車位」,並且會標注總面積、公攤面積和實際面積,還會附規劃圖;簽訂合同後就是去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合同備案。
待開發商開具正式銷售發票後,繳納契稅、房屋維修基金,然後就可以辦理產權證了。產權證上也會註明規劃用途是「車位」。
當然,一般一個車位一個價,位置越好、面積越大的車位肯定更貴。從長遠角度來看,城市裡面停車會越來越難,車位越早買越好。
⑧ 大家小區的車位都多少錢一個
要看什麼樣的小區了,老小區是不要錢的,滿小區都可以停車,新小區都有地下停車場,一個車位大概在2、3十萬左右,不過因城市價格會有小幅度調整
⑨ 車位一個月租多少錢合適
大概一個月200-500元之間。
露天車位是有國家定價的,10小時以上.每個月還能得300左右,租表面看便宜。
車位,即停車位,英文parkingplace,指停車的地方,包括露天場所及室內場所。車位按收費可以分為兩種,免費車位和付費車位。在車場管理中,通過車位出租,提供停車服務,收取停車費是停車車場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常將車位分為固定車位和臨租車位。許多人員流動大、商業往來頻繁的地方都會設有地上、地下的立體停車場以節省空間。在城市規劃的公路兩旁或開闊處一般都會劃出停車位以為司機停車提供便利,但是在城市中如果在沒有劃出停車位的地方停車,則可以視為違章停車,執法部門可以予以進行罰款。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其二,利於對小區車位、車庫的管理和利用。即使在同一個小區,每戶業主對於車位、車庫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業主沒有購買私家車,自然沒有停車的需求,有些業主購買了多輛私家車,不止需要一個車位、車庫。在業主數量如此大的情況下,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來滿足各業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難。因此,事先協商約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後再行由業主進行購買、承租、使用,可以讓權利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都心知肚明,減少之後的糾紛。其三,能夠鼓勵開發商多投資修建車位、車庫。緩解當前小區內停車困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開發商多建造車位、車庫,但是沒有直接的利益驅動,開發商不可能給業主「免費的午餐」,停車難的問題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如果一味的否定開發商在車位、車庫上的權利,就難免其只按照最低規劃標准配備數量有限的停車位、車庫,顯然不利於業主利益的實現,對居住環境的完善也缺乏促進作用。30其四,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通過約定的方式來決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即是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糾紛,體現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夠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約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業主與強勢的開發商相比,完全處於弱勢地位,是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僅僅給予雙方意思自治的權利,不利於保護弱勢方小業主的權利。筆者認為,為了進一步保護小業主平等協商的權利,可以將國家強制力的保護作為小業主在約定車位、車庫權屬時的一個輔助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