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辦幸福院民政局有什麼補償
給予幸福院建設補助
申報項目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託村民自治和集體經濟,在農村中心社區或建制村建設的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間照料、休閑娛樂、精神慰藉等服務的互助養老服務設施。
不具備生活、居住功能的農村老年人健身娛樂活動中心、老年灶等項目,不在補助范圍。
對農村幸福院,省以上財政給予每處6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和3萬元的開辦補助;市級財政給予每處(省財政直管縣除外)2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補助。
Ⅱ 如果殘疾人低保戶去了敬老院,那麼低保和殘疾補貼還發嗎
如果殘疾人低保戶去了敬老院,那麼低保和殘疾補貼還發嗎?按照《社會救助法》的規定,只有特困供養人員才能入住敬老院或者孤兒院,對其他困難群體比如低保戶、貧困戶等就沒有這項保障。
我們知道,特困供養人員有兩種供養方式,一種是分散供養,一種是集中供養。分散供養就是居家自行生活,集中供養就是入住敬老院。集中供養的五保戶不再領取五保金,敬老院每月發給幾十元的零花錢。
每一項政策都是公平公正的,但是農村的實際情況很復雜。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這個老太太入住敬老院的處理,在政策運用上可能存在一定問題,但只要是出於公心去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這個責任還是必須擔的。
Ⅲ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該法律予以修正有什麼意義
網上提供的答案未必「正確」,標准答案應該在書里。
這里我復制全國人大網上的文章,供您參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2012年6月26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學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現對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必要性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自1996年頒布施行以來,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老齡事業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美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和家庭結構的變化,老年人權益保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法律制度上進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1999年,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佔到總人口的10%,按照國際標准,成為老年型國家。此後,我國老齡化快速發展,第六次人口普查顯示,截至2010年底,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達到1.78億,占總人口的13.26%。據預測,到「十二五」期末,老年人口將達到2.21億,平均每年增加860萬,老齡化水平提高到16%,到2025年突破3億,2033年突破4億。二是困難老人數量增多。目前,我國80歲以上高齡老人超過2000萬,失能、半失能老人約3300多萬,對社會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目前我國平均每個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使城鄉「空巢」家庭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與此同時,我國老齡事業這些年來取得長足進步,在保障老年人權益方面積累了許多經驗,國家和地方相繼出台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措施,需要上升為法律制度。新形勢新情況要求我們在深入分析現實問題,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近幾年來,歷次全國人大會議都有很多代表提出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議案和建議。有關職能部門、老齡工作者、專家學者、老年人及其組織等社會各有關方面,也通過不同形式反映了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意見和建議,社會各界對完善養老法律制度越來越關注,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已經具備了較好的社情民意基礎。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指出,老齡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和國家長治久安的一個重大社會問題。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28次集體學習講話時明確要求,應切實應對人口老齡化,制定實施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和政策體系。適時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法制保障,是貫徹黨中央關於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過程和思路
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中的一類立法項目。2007年,民政部和全國老齡辦啟動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工作。為加快立法步伐,2011年3月,由內務司法委員會牽頭組織修訂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內司委、常委會法工委、民政部、全國老齡辦、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參加的起草小組,著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改工作。在去年5月至7月進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執法檢查過程中,按照吳邦國委員長「把執法檢查與法律的修改完善有機結合起來」的批示精神,執法檢查組同時聽取和收集了各地對修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意見和建議。8月底9月初,起草小組正式開始論證、起草工作,形成了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此後,起草小組通過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中央和地方有關單位、人大代表、專家學者、老齡工作者、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等各方面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
在修法過程中,我們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努力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經驗上升為法律,增強法律的適用性。十多年來,我國在健全老年社會保障、發展養老社會服務和優待老年人等方面積累了許多好經驗、好做法,草案充分吸收這些新內容,特別是在新增的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兩章中有集中體現。二是深入研究重點問題,著力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強法律的針對性。老齡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問題,「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問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融資、稅費優惠問題,養老機構的發展和規范管理問題等等,都是老齡工作中的突出問題,草案在深入了解各地實踐的基礎上,經過多方研究論證,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以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科學把握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對一些影響長遠的問題作出適度超前的規定,增強法律的時代性和前瞻性。這主要體現在草案有關家庭養老支持、老年監護、長期護理保障、老年宜居環境等方面的規定中。對這些重要問題,盡早從立法層面做好頂層設計和前瞻性的制度安排,將為我國未來從容應對人口老齡化贏得戰略先機和更多主動權。
起草工作中,我們還注意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一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關系;二是鞏固家庭養老基礎性地位與積極發展養老社會保障和社會服務的關系;三是增進老年人福利與經濟承受力和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四是堅持從國情出發與吸收借鑒國外有益做法的關系。
三、草案的體例結構和修改的主要內容
草案從現行法6章50條擴展到9章86條,新增38條,修改38條,總體來看,修改幅度較大。新增條款多數屬於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和宜居環境等方面的內容,這些內容在現行法的社會保障一章中有所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之初,由於我國老齡事業尚處在起步探索階段,在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建設等方面還缺乏實踐,難以分別設專章加以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16年來,我國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救助、養老服務、社會優待等許多方面都有了長足發展,特別是養老服務和社會優待兩個領域正是我國老齡工作實踐中最活躍、積累經驗最豐富的領域,同時也是未來應對人口老齡化亟需大力發展並可以大有作為的領域。這些新增的內容已經難以囊括在社會保障一章中。鑒於此,我們在草案的社會保障一章中,主要規定老年人養老和醫療的物質保障問題,而有關服務和優待的內容則單獨成章加以規定,這種調整既反映了我國實踐發展的成果,也有利於區分物質保障和服務保障的不同功能,有利於相關主體明確責任和著力方向。關於老年宜居環境建設,雖然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實踐還相對滯後,但國際社會十分重視老齡化社會對硬體環境的要求,我國近年來響應世界衛生組織的號召,也積極開展了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區創建活動。未來我國將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口屬於老年人,如此龐大的老年人口必然對我國城鄉規劃、公共基礎設施、社區環境和住宅設計等硬體環境提出新要求新挑戰。目前我國正處在城鎮化快速推進過程中,一些地方由於缺乏前瞻性,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已經出現一些不便利老年人生活的硬體環境缺陷或者隱患,隨著失能和高齡老年人的持續增多,這些問題將越來越突出。為此,新增了宜居環境一章。這樣,草案形成了目前的9章結構,即總則、家庭贍養與扶養、社會保障、社會服務、社會優待、宜居環境、參與社會發展、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關於總則
草案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一是集中規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主要是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等權利,這些權利大都體現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二是規定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這一規定明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定位,對於我國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國情條件下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從經費保障、規劃制定和老齡工作機構職責三個層面進一步明確政府發展老齡事業,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職責。四是強化了老齡宣傳教育,以進一步增強全社會老齡意識,營造敬老、養老、助老的良好氛圍。五是增加了有關老齡科研和老齡調查統計制度的規定。六是增加了對參與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給予表彰獎勵的規定,以鼓勵老年人繼續為國家建設做貢獻。七是規定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為老年節。目前全國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相關地方法規中規定了老年節或敬老日。
(二)關於家庭贍養與扶養
一是對家庭養老作了重新定位。將現行法「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為「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贍養人對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給予醫療和照料的義務。三是針對現實中老年人住房等財產權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繼承權難以保障等問題,進一步加強了對老年人財產權益的保護。四是針對老年人精神贍養需求增多的實際,充實了精神慰藉的規定。五是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在深入研究我國民法通則有關監護的規定,並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創設了老年監護制度。六是增加了有關組織應當對不履行義務的贍養人和扶養人予以督促的規定。七是原則規定了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以在新形勢下鞏固家庭養老的基礎性地位。此外,草案還完善了贍養協議的相關規定,增加了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內容。
(三)關於社會保障
在養老和醫療保險方面,草案在社會保險法關於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體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護理保障方面,為解決失能老年人長期護理的經費問題,規定國家逐步建立長期護理保障制度,鼓勵、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長期護理保險業務,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政府應視情況給予護理補貼。在社會救助方面,草案規定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給予生活、醫療、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顧,還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專門規定。在社會福利方面,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並吸收地方的實際做法,規定了高齡津貼制度。此外,草案還補充了養老待遇保障的內容,增加了發展老齡慈善事業以及遺贈扶養協議的規定。
(四)關於社會服務
本章共16條,有12條是新增條文,另外4條也作了較大改動。一是確立了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框架,即「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支撐」,這是我國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並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等國家重要文件中確認下來。二是總結實踐經驗,對居家養老服務、社區為老服務作了原則規定。三是明確了政府支持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責任:規定各級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養老服務的投入,並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採取措施,鼓勵、扶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服務設施;針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難」的突出問題,草案從城鄉規劃預留用地、土地取得方式及用途管制等三個層次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作了特別規定;強調政府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齡等困難老年人的服務需求;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標准,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四是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管理,規定了養老機構設立條件、准入許可和變更、終止等制度,明確了相關部門對養老機構的管理職責。五是加強養老服務隊伍建設,主要規定了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六是加強養老機構運營中的糾紛處理和風險防範,規定了簽訂養老服務協議和支持養老機構投保意外責任保險等內容。七是完善醫療衛生服務,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把老年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城鄉醫療衛生服務規劃,鼓勵支持醫療機構開設老年病專科或門診,保障老年人享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並規定加強老年醫學研究和健康教育。此外,草案還對發展老齡產業等作了補充規定。
(五)關於社會優待
草案參考近年來國家出台的相關規定和各地優待老年人的做法,進一步充實了現行法有關老年優待的內容。一是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情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確立了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的原則,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二是豐富了現行法有關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醫療服務、參觀游覽、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的內容。三是增加了一些新的優待內容,主要是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等方面提供優待,在辦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財產權益事項時提供優待等。
(六)關於宜居環境
本章主要對國家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作了原則規定,以便為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依據。一是明確國家責任,概括規定了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總體要求,即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參與社會提供安全、便利、舒適的環境。二是規定了政府加強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主要任務:在制定城鄉規劃時,要適應老齡化發展需要,統籌考慮適宜老年人生活的各類設施建設;建立和完善有關涉老工程建設標准體系,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運行、維護、管理等環節加強相關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加強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宣傳教育、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三是在具體環境建設上,重點規定了無障礙環境建設,這主要是考慮到殘疾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隨著年齡增長所面臨的失能或者殘疾的風險會逐步提高,無障礙是老年宜居環境的一個基本要求。此外,草案還對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區建設作了規定。
(七)關於參與社會發展
本章主要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設立自己的組織並開展活動的內容,並規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老年人及其組織意見。草案還對老年人勞動保護以及發展老年教育作了補充規定。
(八)關於法律責任
草案根據上述各章的新內容,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是增加了擅自舉辦養老機構、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權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二是增加了違反優待義務的法律責任。三是增加了違反涉老工程建設標准和不履行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此外,根據人民調解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現行法關於家庭成員糾紛處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誹謗、虐待、遺棄老年人法律責任的條款作了修改完善。
此外,草案還作了一些文字性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Ⅳ 河北省土地流轉有什麼支持政策
國家不制止,但是有條件進行管理,卻管理不到位。其實土地流轉是某些地區提倡,某些地區不適應。但是這些灰色政策卻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來欺上瞞下,大發其財,一刀切宣傳!其實是對土地政策的故意歪曲理解,是對農民用地的惡意佔用。目的很明顯,國家有補貼,而且是佔有越多,補貼越多,那些地痞村霸,誰不無利不起早?!
Ⅳ 國家對農村會計有補助政策嗎
國家對農村會計沒有補助政策。
村會計退休就是各村各補不同所行,不會補很多。窮村每月補給100多元,富村每月補給200多元,是說現在,以前每月20元。總的做會計不有地位,當書記和當村主任退休,鎮政府有給予退休費,現在每月有500元多,以前每月只是150元下。我說的是我市28個鎮都差不多范圍。中國這么大,不是我住市的確不知他們補多少錢,這要不是國家政策,是各鎮各村自定的補貼。
Ⅵ 關於農村戶口沒有土地,國家有什麼補貼和福利
有戶口沒地的農民,國家的補貼有:
如果是土地被徵集,肯定是有補助的,如果沒有,可以向上級部門投訴。土地徵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假如是屬於戶口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寄住人員、暫住外掛人員的話,得不到補償。
一、農村土地承包時因歷史原因未分配土地的農戶,根據農業部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精神,對現要求分配承包地的,應按照「保持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基本原則和「保持穩定、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分類處置」的工作原則妥善處置。
有集體預留機動地、新開墾土地等可用於調整分配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農戶提出申請的,可採取民主協商、村民議決的方式決定是否對其給予調整分配。
沒有集體預留機動地、新開墾土地等可用於調整分配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暫不對其進行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待以後具備條件後再解決。
二、土地復墾因為都是不能直接用作農事的土地,施行「誰破壞誰,誰復墾」的原則。所以對於一般的農民來說就是對農村舊住宅、廢棄宅基地、空心村等建設用地,每一個地方的省份都是有建設指標的,如果農民自願把建設用地變成復墾農田,騰退放棄的建設指標將在全省流動。這樣來說就有兩個好處
1、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指標流轉後,企業去收購這些指標,農民可以獲得收益
其補償標准
(以重慶為例)
(1)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的,單戶交易總面積沒有超過1畝的部分,地票(指標)凈收益的85%歸農戶,15%歸村集體
(2)超過1畝部分對應的地票凈收益全部歸村集體。
(3)單戶復墾交易的宅基地證載面積已超過1畝的,宅基地證載面積部分對應收益的85%歸該農戶,15%歸村集體,注意,這種情況下院壩、牲畜圈舍等附屬設施用地對應的地票凈收益全部歸村集體。
三、申請復墾
可以到國土資源局的土地整理、開發、復墾中心申請。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土資源局完善各種資料後,報省政府批准,並由國家支付土地復墾資金,由有土地復墾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實施。
現在農村施行的是「一戶一宅」的政策,這種建設用地變成農田,農交君認為主要針對就是那些放棄在農村居住的,自願退出宅基地,在城鎮買房的農民,但是對於很多還在農村居住的農民,還是非常的尷尬。但是其他的幾類復墾地,將會變成村裡的儲備用地,沒有地的可以去當地申請
(6)韓城市富村幸福院有什麼政策沒有擴展閱讀:
沒有土地主要有兩個原因:
1.第二次土地調整發生在1990年。90後出生的農村人口和其他地區遷入農村的人沒有土地份額
2、戶口進出
國家一直堅持「增加人口而不增加土地,減少人口而不減少土地」的方針。它不會因為婚姻、婚姻、教育和遷入遷出而改變原有的分布。不因人口增加而增加承包地,也不因親人死亡而收回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程序(試行)的基本原則
(一)保持穩定。在保持穩定的前提下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嚴禁非法藉此機會調整或恢復農戶承包土地的基礎上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和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應當嚴格按照《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參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管理辦法》規定的登記內容和程序。
(三)因地制宜。根據試點地區土地承包的現狀,彌補不足。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妥善解決遺留問題。
(四)民主協商。為充分調動農民群眾,充分尊重農民群眾的意願,試點中的重大問題,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
(五)注重實效。充分利用現代空間信息技術,明確承包地的面積、空間位置和所有權,對農戶承包地進行測繪、登記和備案,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
(六)當地的責任。試點工作由省部統籌安排,在縣一級實施,加強各部門協作,形成合力,確保試點任務的順利完成。
Ⅶ 貧困戶沒房,有什麼政策可以解決
對古人來說,人生中最高興的是金榜題名時、洞房花燭夜和他鄉遇故知。可現如今,這三大喜事遠遠不及拿到房產證時那般喜悅。
購房補貼
如果你現在還沒有房,同時又符合國家規定的高端人才,不僅能夠享受專項扣除,房貸利率下調,同時還可以享受很多城市的購房補貼。
全國有14個城市推出「人才引進」計劃,從本科生到博士生,不同學歷,獲得購房補貼也不盡相同。其中,本科生每個月可獲得1500元補貼,學歷最高的補貼可達到300萬元,另外高端人才可獲得500萬元以上的補貼。
Ⅷ 村一級怎樣爭取老年人幸福院。
XX:
尊老愛幼一直以來都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在今天這個物質愈加豐富的時代里,年輕人的工作也日益繁忙,無暇顧及到身邊的父母。特別是當前農村中存在較多的五保戶、無子女戶、雙女戶以及空巢老人,他們在吃飯、購物、娛樂、就醫等方面無人照料,和當前欣欣向榮的社會形勢不和諧。傳統的分散供養方式已經無法解決這個問題,舉辦養老院集中安置這些老人將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方法。
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院不僅是人口老齡化發展的必然趨勢,而且是加強社會保障工作的客觀要求。從我市日前的調查情況看,多數老年人是贊成和歡迎建立養老院的,其態度是積極明確的。我國各大中城市養老院發展的實踐證明,興辦養老院確實減輕了家庭養老壓力,彌補了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欠缺,緩解了空巢家庭、獨生子女家庭照顧老人的困難,消除了中青年夫婦的後顧之憂,起到了家庭養老所不能起到的作用。同時為下崗待業人員提供了就業機會,有利於安定團結和兩個文明建設的發展,有利於加強社會保障工作。養老院不失為解決老年人社會化養老的有效途徑和最佳選擇之一,是社會化養老的主要方向。
為了減輕家庭養老的負擔,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滿足老年人的多種需求,吸引更多老年人選擇社會養老,並推動社會養老健康發展,本人決定興辦一所養老院。依照老年人的特點和需求,該院將選建在XX,總佔地12畝,建築佔地5畝,總建築面積11000平方米,共7層樓房2幢,3層樓房1幢,房間共計224間,計劃床位600到800個,配有舒適的居住場所、功能完善的餐廳、診所、健身房和休閑房等設施。該處既有便利的交通條件,又有優美的環境和清新的空氣,是開辦養老院的上佳地段。
本院將堅持以「老人為本」的服務宗旨,以「奉若父母,情同親生」為服務理念,依靠一流的設施和一流的服務,讓入住的老人在生活上、身體健康上真正體會到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讓養老院真正成為老年人的「福地」。
開辦養老院是新時期老年人社會化發展的新模式和新趨勢,是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也是社會發展的新舉措和必然要求,懇請領導盡快予以批准,使這一好事盡快實施。
此致 敬禮
Ⅸ 現在政府對農村有什麼新的政策沒有
「新土改」:意外的落差
部分專家學者和媒體對地權改革的預期與實際結果有這么大的落差,實屬意料之外
當第一次看到十七屆三中全會公報的時候,一位堅決反對土地私有化的「三農」學者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他又看了一遍。
是的,會前乃至開會期間仍被媒體熱議的「新土改」並未在公報中出現。甚至,公報中只有一處提及土地政策,還是強調「穩定」,其表述是「要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副部長徐小青,也是決議起草人之一,在會議結束後表示,三中全會之後的全國土地政策將大致維持現有格局。他還指出,之前外界輿論對土地政策方面的突破「過於關注」。
確實,此前對土地產權改革或變通的土地產權改革就要破殼而出的輿論是如此密集,以至於一些反對人士甚至認為連表示反對也沒用了。用京城一位著名的「三農」學者的話說,「木已成舟」。
「這真是一個大大的落差。」上述學者說。
他隨即給朋友們發了封郵件,「又看了一下全會公報,中央在土地問題上還是慎重的。之前某些人試圖通過大量的私有化發言來製造輿論,是不成功的。」
事實上,胡錦濤總書記9月30日視察小崗村時的一番講話,早已經為三中全會土地制度定了基調。
當時他說,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不僅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還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要根據農民的意願,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不少人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多種形式流轉」這句話中,感覺到了土地財產權乃至產權變動的跡象,並期待政策能在允許農地抵押、買賣和繼承上有所突破,即進行新的土地制度改革。這種解讀成為言論熱點。
也有人認為這只不過是重申了一些老話。「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這句話在1998年十五屆三中全會決議中就已經出現。當時後面還寫了一句話,「任何時候不能動搖,必須長期穩定,並且不斷地完善發展」。其中「不能動搖」和胡錦濤這次也是第一次提到的「永久不變」意思相當,都是強調穩定。至於鼓勵土地流轉,這個政策已經實行了15年了。
部分專家學者和媒體對地權改革的預期與實際結果有這么大的落差,實屬意料之外。可見現在對於農村改革,特別是土地改革如何推進,各方的分歧很大,博弈激烈。
土地改革亮點:打破政府征地壟斷權
《決定》對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縮小政府征地的范圍,把征地限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經國家批準的經營性建設項目,則可以保持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不變,允許其使用權進入市場,價格由農民集體與用地者談判
盡管各方解決方案不同,但要解決的問題是相同的:近幾年來,農民上訪反映最多的就是因征地而導致的權益受損。
有消息稱,國土資源部每年要處理十幾萬起土地上訪事件。據農業部前政策研究室主任、政策體改法規司司長郭書田的觀察,這些上訪事件中群體性事件大大增加,規模也越來越大,甚至出現了建國後從未有過的上萬人的群體性事件,這也說明了侵犯農民土地權益的規模也越來越大。
學者擺上桌面的是3種解決思路。一是國家所有,農民永佃;二是集體所有,農民永佃;三是土地私有。
在郭書田看來,如果不改變政府在征地賣地中的權力格局,單靠改變土地所有權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
中國目前的征地制度,賦予了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 (壟斷征地權力),同時又經營二級市場(把從農民手中低價征來的土地高價賣給開發商)的權力,即所謂的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而且這種權力還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土地管理法實際上擴大了國家征地的范圍,從憲法規定的公益性用地擴大到經營性用地)。
征地制度改革,恰恰是本屆三中全會關於土地管理制度的著力點之一。
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陳錫文在會前對媒體表示,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對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縮小政府征地的范圍,把征地限於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經國家批準的經營性建設項目,則可以保持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不變,允許其使用權進入市場,價格由農民集體與用地者談判。
後者,實際上是打破了政府的征地壟斷權。用看得見的手推動城鄉一體化
未來政府將大幅度增加國家財政對農村基礎設施的投入,大幅度增加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業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公益性項目的建設投入。這三個「大幅度增加」是以前從來沒有過的
自2003年以來,中國農村在取消農業稅、對農民種糧進行財政補貼、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帶動下,取得了自包產到戶之後的第二個黃金發展期。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三農問題」仍然是中國全面發展的最短板。而且,城鄉在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差距越來越大。去年,盡管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很快,但城鄉居民收入比卻擴大到3.33∶1,絕對差距達到9646元,是改革開放以來差距最大的一年。
同時,就在中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鋪天蓋地,城市面貌煥然一新的時候,農業、農村的基礎設施卻在日漸凋敝。
據中農辦原主任段應碧的介紹,農業基礎設施比如水利,許多地方還在吃「大躍進」時期的老本,不僅沒有進步還在退步。整體而言,全國有57%的耕地沒有灌溉設施,八萬多座水庫中現在還有兩萬七千多座水庫處於年久失修狀態,農業靠天吃飯的局面沒有改變。這與中央倡導的現代化農業發展相差甚遠。
而農村基礎設施則更脆弱,欠賬更多。段說,到現在為止,中國9億農民中還有2.6億人存在著飲水困難、飲用水不安全問題,還有740多萬人口沒用上電,9萬來個行政村至今不通公路。農村生態環境還處於局部改善、總體惡化的局面。
出現這種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制度歧視。多年以來,國民財政支出用於「三農」的支出絕對值在增加,但比例卻在下降。根據中國農業大學校長柯炳生的計算,中央「三農」支出從1996年的774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3397億元,但由於增長幅度趕不上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因此,中央「三農」支出在整個中央財政總收入中所佔的比重從1996年的21.1%下降到2006年的16.6%。
此外,如果說中國是兩個中國——城市和農村——的話,那麼過去幾十年來中國城市的繁榮其實是建立在農村的三大市場要素(勞動力、資金和土地)對城市的補貼或倒貼之上。
農村2億多青壯年農民在為城市奉獻廉價勞動力的同時,在教育、醫療、養老等各個方面卻享受不到和市民同等的權利;收入較低的農民本來攢錢就不易,然而當他們省出來的錢存入銀行的時候,這筆儲蓄中每年有四五千億倒流城市,而農民自己卻很難貸到款,因此也失去了增收和發展的機會。
而1990年代以來,隨著城市化以及房地產市場的繁榮,農村最後一塊肥肉就是土地。不可再生的、稀缺的土地即使在「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之下,仍然在快速流失:過去11年間減少了1.25億畝,相當於少了一個農業大省的耕地。
「應當看到,中國農村、農業現在進入了一個需要大量花錢的階段,因為在這個階段,我們要做兩件事情,一是要把大量的農民變成市民,這是要花錢的。二是要把傳統的農業改造成現代農業,這更是要花錢的。還是像過去那樣蜻蜓點水地給它投入解決不了問題。」段應碧在一次研討會上說。
而這也正是十七屆三中全會的另一個著力點。會議在繼十七大文件之後再次強調要推動「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並在引導財政資金和金融資本進入農村農業上,大大加大了改革力度。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韓俊在接受中央電視台采訪時說,在增加財政收入對農業的投入這塊,「《決定》用了3個『大幅度』,這是從來沒有過的」。
這三個大幅度分別是大幅度增加國家財政對農村基礎設施的投入,大幅度增加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業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公益性項目的建設投入。一直到2020年,國家都會嚴格按照這個要求調整國民財政再分配格局和財政支出結構。
此外,《決定》還明確指出,要綜合採用財稅杠桿和貨幣政策工具,通過定向實行稅費減免和費用補貼,引導更多的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並且明確要求,所有金融機構都有積極支持農村改革發展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