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讓父母認識到,我沒找到合適的對象,還不結婚,並不是對他們的不孝
和父母說清楚,有時候溝通是很重要的。父母很多時候以為我們是不結婚,所以一直不找對象,其實我們是因為沒有合適的對象,所以不結婚。遇到你合適的人,一樣會結婚的。我們經常會忘記了和父母溝通。我們和父母說兩句話,經常就會發生爭吵,導致溝通進行不下去。但是只要你好好說,父母是可以理解我們的。你可以將你的想法全部告訴你的父母。然後聽聽父母的想法,告訴他們,你沒有不同意他們的想法,只是你覺得現在的時間還沒有到,你還沒有碰到合適的人。
可能父母最希望的就是你能結婚,但是結婚不是可以急得來的事情。父母希望你結婚,是希望你可以幸福,你可以從另一方面讓他們知道你過得很幸福。好好的工作、好好的吃飯、照顧好自己的身體。讓自己任何時候出現在父母面前都可以很好。這樣對父母而言也是一種安慰。只要他們知道你過得好,那麼他們就沒有那麼的擔心你,對你的催婚也會減少了。畢竟父母是最希望你好的人。
㈡ 怎麼讓父母放心自己
當你出生那天開始,父母就註定會為你操心一輩子,這就是人性,血肉親情
當你這樣想的時候證明你已長大,至少思想比較成熟了
那麼可以考慮這樣做
1、生活或是工作,無論有什麼委屈都不要告訴父母,在他們面前要表現得你很開心,充實
2、報喜不報憂,有什麼事學會自己獨立去處理和承擔,讓父母只看到你成功的一面
3、學會按時給父母打電話,報平安
4、學會叮囑父母要多注意身體等一些生活細節
5、一切節日給父母准備一些小禮物,給父母准備日常生活用品,如應季的衣服等,切記要實用的禮物
6、如果父母問起你的什麼事,處理的結果,耐心的告訴父母,你是怎麼處理的,結果如果,及這樣處理的理由,讓父母知道你不再任性
7、盡可能多的抽出時間來陪他們,聽他們嘮叨
最後,不管你怎麼做,都不可能讓父母不為你操心,你所能做的只是讓他們少操心
當父母發現你開始為他們的生活和身體「操心」時,她會感到安慰和幸福
㈢ 我想下去怎樣才能不讓父母知道傷心難過
首先,人死不能復生。每個人都在這個世界有限的活著,因為那另一個世界是
每個人都回去而且要呆很長時間的地方。所以,借用史鐵生的一句話,「上帝在交給我們這件事實的時候,已經順便保證了它的結果,所以死是一件不必急於求成的事,死是一個必然會降臨的節日。」
其次,愛之所以成為愛,就是因為它會讓人幸福。即使痛苦,也能感受到幸福。即使痛苦,也想要愛下去。所以,不能因為以前深愛過的女孩就放棄以後的愛,我知道這么說很老土,但是還是要說,她也希望你幸福。
最後,看你是有意向輕生嗎?別這樣。也許這樣你可以追隨你的愛而去,但你的父母就會嘗受到白發人送黑發人的痛苦。那不是我們能夠想像的。古人尚且說父母在,不遠游,遊必有方。你現在難道想拋下他們嗎?!
愛著的女孩子19歲,你可能也大不了多少吧,人生總是會有不如意,會有痛苦,但是畢竟,人是要往前看的。
其實別人都不能感受你的痛苦,這是需要你自己去調節的。只要有愛就好,愛才是人活著的唯一理由。愛親人,愛生活,愛一切。
祝你好運,祝你幸福。
㈣ 媽媽擔心我的婚姻不幸福,如何讓她放心
要說世界上最愛我們的人是誰,肯定是我們的父母,從我們生下來到我們長大,付出了太多,在我們小的時候,擔心我們磕磕碰碰,在我們上學的時候擔心我們吃不飽,穿不暖,在我們結婚後,又怕我們婚後過得不幸福,父母一輩子的心思都在我們身上,所以說我們一定要過好自己的生活,別讓他們擔心。
其實父母有這樣的思想,真的是多慮了,就算是沒有父母這樣想,我們也要學會經營自己的婚姻,把我們的生活過得幸福起來。不過在生活中我們肯定會遇到有摩擦的地方,有的人一吵架就收拾收拾東西回娘家了,其實這是一種非常錯誤的方式,這樣的方式往往讓父母非常的擔憂,也會很傷心,所以只要在生活中遇到小事爭吵的話,最好是和平的解決,不要讓父母雙方知道,要不然他們會越來越擔心你的。
㈤ 如何和父母溝通讓他們知道自己過得很開心
不需要解釋。
女兒過得怎麼樣,父母是最清楚的,你的開心是真的,還是裝出來的,是瞞不了父母的。
你的家庭很開明,即使他們理解不了你的想法,依然是支持你,做你堅實的後盾。
爸爸那句覺得你委屈,是覺得做為爸爸,沒能力給你提供更好的資源,更大的舞台,在這個拼爹的時代,他感覺有愧。
父母的現實是生活逼出來的。
等你以後工作有起色,他們自然就能理解你今天的選擇。
㈥ 父母給我安排的婚姻不幸福,又不想讓父母難過,該怎麼做
雖然現在已經不再是婚姻包辦的社會了,大家都追求戀愛平等和戀愛自由,但是仍然會有很多男女到了適婚年齡,依然沒有合適的結婚對象,而父母又特別著急讓他們成家,所以就選擇了為子女安排婚姻。
子女也沒有能夠抵抗父母安排的能力,只好順從。但結婚之後雙方的矛盾、缺點逐漸暴露出來,使得他們的婚姻根本就不幸福,而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呢?
雖然不是說父母安排的婚姻就一定不會幸福,但如果你在經歷過之後真切的體會到了這段婚姻中的不幸,就應該勇敢的站出來,向現在的生活做一場告別,然後才能真正的開始一段新的生活,這也才是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
㈦ 怎麼可以讓父母不難過
你笨蛋啊!如果這么想去死,你還不死。真是的,如果你去死了,我徹底鄙視你。 你死就是自私的一種行為!你怎麼不想想你父母,你都說父母是多麼偉大了,父母之偉大,就是因為你是他們無法替代的孩子。從小到大,你父母為了你不管自己的勞累,為了你擁有別人一樣有的東西,你父母吃不好,睡不好。為了讓你擁有健康的身體,你父母寧願挨餓。當你生病時,不管自己的身體,只為了你不出任何意外。不管有任何困難,只有傷害到你,你父母就不管一切把你面前的障礙物消除掉。
現在你父母看到你長大了,肯定會因你而幸福,不管你現在是怎樣,貧窮還是富貴。他們都不會怪你。因為他們永遠愛著你。父母寧願犧牲自己也不會讓兒子出一點意外的。不管出了什麼事,你的父母都會支持你。
如果你死了,你覺得你父母會不收到傷害嗎?其實你父母受到的傷害永遠不會癒合。你的死可能會讓父母憂郁成病。你父母如此疼你,你死後還不會生病嗎?還有假若你死了,你父母誰贍養啊。還有很多很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
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20號)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一)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二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准。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第三十六條 本解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後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㈧ 如何讓父母接受自己不結婚的想法
讓爸媽知道不結婚的你比結婚後活的更加瀟灑自在就可以了,父母是愛你的,希望你結婚無非是想在他們走後能有個照顧你的人,免得你自己老了之後無依無靠的。不過如果你的爸媽是那種很保守的人,講道理沒有用的話,那你就只能這么拖著了。
認識的一個姐姐就是不婚主義者,不過不同的是她有男朋友。和你一樣,她覺得結婚後責任太大負擔太重,她也怕2個人結婚後發生矛盾鬧得不愉快,所以乾脆就不結婚了。她的男友尊重她的想法,並且他們的這種生活模式也得到了雙方家長的認可。
畢竟如果他們一直相愛的話,結不結婚其實沒有特別大的影響。如果不愛了,即使結婚了也是可以離婚的。所以家長自然就想通了。
現在他們生活的很好,過年過節也會去雙方老人家裡看望,可能因為沒有結婚,所以更加自由吧。不會為了日常生活斤斤計較,想幹嘛就去幹嘛。
姐姐的經濟非常獨立,這造就了父母對她的理解,因為即使分手了她還是能過的很好。
所有我覺得你可以有不結婚的想法,但是沒有必要一定要一直一個人,這點和父母說清楚就好了,你也可以找男朋友並且和他說清楚你的戀愛想法。但是你一定要經濟獨立,錢才是你能自由生活的保障。
只要讓父母知道不結婚你可以過的很好,那麼愛你的父母自然就會慢慢接受。你可以花時間回家陪他們,然後說現在這種生活方式更好,父母看到你開心也就會放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