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判決下來多久可以探視
判決一生效就可以探望,一審10日後,二審宣判時當天。
1、在公安部門偵查期間,只允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2、等到法院定刑以後,家屬就可以探望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時間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1)經濟犯多久可以家屬探望擴展閱讀:
關於探監的時間問題。去監獄會見罪犯的,一般一個月是一次,每次見面的時間會超過半小時,人數不超過三個人,對於罪犯是未成年人的,對會見的次數以及時間可以適當放鬆,會見時間可以延長到一個小時。若遇到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的,或者是不在規定時間確有會見必要的需要得到監獄長的批准。
關於哪些人可以探監的問題。按照規定,罪犯會見范圍是親屬和監護人,親屬包括有血緣關系或姻親關系的親屬、養/繼父母、養/繼子女。在實踐中,罪犯的朋友經過監獄同意,按法定程序會見罪犯也是可以的。
關於會見罪犯需要哪些證件的問題。罪犯首次會見親屬和監護人的,要按規定向監獄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和關系證明,經查證屬實後,會將符合會見條件的人的信息錄入罪犯監管改造系統。
參考資料路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㈡ 判刑後多久可以見家屬
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就可以進行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周六周日不是探時間。在監獄服刑時,按照規定,就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簽署或者監護人想進行探視,還是要經過嚴格的程序的,並不是說隨時去隨時都能探視,需要進行申請,是否同意服刑地有決定權,並且探視的時候還要帶上自己的身份證明,親屬證明,只有這些齊全了,才能成功地進行探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㈢ 判刑後多久可以見家屬
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就可以進行探視。
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一般來說,周六周日不是探視時間。在監獄服刑時,按照規定,就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監獄應當設立醫療機構和生活、衛生設施,建立罪犯生活、衛生制度。罪犯的醫療保健列入監獄所在地區的衛生、防疫計劃。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五條 監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脫逃行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險行為需要採取防範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後,應當停止使用戒具。第四十六條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執勤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眾 騷亂、暴亂的;
(二)罪犯脫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壞,危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
(四)劫奪罪犯的;
(五)罪犯搶奪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情況。
㈣ 犯人入監後,滿足什麼條件家屬可以探視
罪犯被投入監獄服刑後,只要是其近親屬都可以按規定會見,沒有太多約束。不過,因為疫情原因,各地監獄可能會有一些臨時的變通規定。
因為疫情原因,各地監獄會有所限制,去之前最好電話確認一下。現在的監獄條件好了,都可以視頻會見,沒有必要的,盡量不要在疫情期間當面會見。
㈤ 刑事拘留多久可以見家屬
刑事拘留屬於涉嫌刑事犯罪的強制措施,在刑事拘留期間直到法院判決生效前,均不得探視。不過,本人或者親屬聘請的律師,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會見,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條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有牽連關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中止訴訟、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或者中止執行生效裁判文書,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三)公安機關認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公安機關立案後,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並將立案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及相關案件材料復印件抄送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並說明立案理由,同時通報與辦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公安機關。
在偵查過程中,不得妨礙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㈥ 服刑人員多久可以探視一次
探監一般一個月只能探視一次,一般建議都規定了具體的會見日期。
1、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在看守所叫做看望,去監獄的時候叫做探監,一般情況下,判決生效後,家屬可以申請看望。判決書生效後一個月內就移送到監獄執行,到監獄後,在規定的時間就可以探監。
2、一般法院做出生效判決後7日以內會送交執行機關執行,也就是說7日內犯人會送到監獄服刑,每個地區具體情況有所差異,以上海為例,分配到具體監獄之前會先統一送到青浦新生犯監獄軍訓,然後才會分配到具體監獄。到監獄後就可以依照監獄的探視規定申請探視,一般監獄的探視時間是固定的,每個監獄的規定不相同,具體以相關的監獄規定為准。
3、罪犯服刑期間可按規定會見親屬,並沒有明確具體日期,可按各監獄規定執行。一般在入監通知書中有相關內容,家屬帶上身份關系證明和接見單,在規定的時間去指定的地方會見即可。
探監,指去監獄探望服刑的人。指看望被囚禁的人。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或許各地略有區別,據個人所知,大部份地區沒有特別限制的情況下探視判決生效的服刑人員在一般工作日都可申請。邊遠地區節假日亦可申請探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㈦ 犯人進監獄之後,家屬什麼時候可以探望
一般情況下,只要移送至監獄後,家屬就可以申請去看望了。判決書生效後犯人一個月內就移送到監獄,到監獄後,家屬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探監,不過要做好申請工作才可以。
犯人到監獄後就可以依照監獄的探視規定申請探視,一般監獄的探視時間是固定的,詳細時間安排需要詢問當地的監獄。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但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不過也有監獄允許朋友去探監。
去探監時需要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和犯人的關系證明,比方說戶口本。
(7)經濟犯多久可以家屬探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對犯人的會見有詳細的說明: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㈧ 刑事拘留多久家屬可以探視
刑事拘留24小時後,家屬可以探視。
【法律分析】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被拘留的24小時內,公安機關依法對拘留人訊問,若認為不涉嫌犯罪,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如果是刑事拘留,一般情況下應當在48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但如果案件屬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或者屬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則不通知家屬,待有礙偵查消失的情形後再通知其家屬。沒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家屬可以有以下方法:1、找當地公安機關詢問情況,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書仍在郵寄途中,還是郵寄地址錯誤等原因。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機關涉嫌非法執法的,可以積極搜集證據找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被刑事拘留家屬應當知曉以下內容:首先要知道刑事拘留期間,家屬不能探視。可以做的包括給行為人准備基本的換洗的衣物,第一次往看守所送錢物要帶上《拘留通知書》。如果是行政拘留,必須通知被處罰人家屬。但是以下幾種情況在拘留後不通知家屬:1、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2、沒有家屬的;3、提供的家屬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的;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