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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案初查多久

發布時間:2022-06-17 13:40:31

① 一般經濟刑事案件偵查期是多久

一般經濟刑事案件偵查期是2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3、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5、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1)經濟案初查多久擴展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② 經濟案件的追訴期是多長時間

經濟案件的追訴期可能是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不等,根據具體的刑期確定。法律對追訴期的規定是: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③ 經濟犯罪立案多長時間可以判決

經濟犯罪立案後,簡單的案件可能三個月內可以判決,復雜的案件可能半年,甚至更久,具體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行為。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徵:
1、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
2、經濟犯罪的主體只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
3、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一定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4、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
經濟犯罪的預防措施有:
1、要加強對人的教育。在金錢至上追求物質享受在一定的程度上嚴重存在的市場環境里,必須加強有關人員的思想教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提高自我約束,抵禦物屬金錢誘惑的能力;
2、要建立廣泛的舉報網路。要對公民進行廣泛的法制教育,增強法律意識,要使每一個公民充分認識到,同經濟犯罪作斗爭是每一個公民的法律義務,經濟犯罪分子不僅侵犯了國家集體的財產,同時也侵犯了每個公民的利益,充分調動廣大公民舉報經濟犯罪的積極性,使經濟犯罪置於整個社會全體公民的全方位監控之下,還應當設置如110、119一樣的免費舉報特別電話,方便群眾舉報,還應注意保護舉報人;
3,必須堅決改革現行的人事任免制度;
4、必須大力強化反貪部門的建設;
5、提高打擊經濟犯罪的力度;
6、要加強對經濟犯罪的心理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④ 經濟案件流程及時間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起訴流程時間要多長法院都沒有做出過多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一般要在六個月內審結。

流程:(一)、報案

1、公民、單位報案或舉報經濟犯罪,可以到當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當面聯系,或書面舉報。

2、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對報案和舉報必須認真對待,立即受理,問明案情及報案、舉報人的聯系方式等,製作筆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報案人推諉敷衍。

3、如遇有緊急情況,受理單位應當及時採取緊急措施,妥善處理。

4、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或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如有需要,應當保障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公安機關號召和鼓勵對犯罪的舉報,案外人舉報他人犯罪的實行獎金獎勵。

6、報案人的權利:一是在規定時間內知道是否立案的權利;二是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復議的權利;三是查詢案件辦理情況的權利。

7、公安機關在受理報案後,30夭內應將案件的初查情況及是否立案等結果回告報案人。

8、公安機關對已立案的案件,將積極開展偵查,在不泄露國家秘密和不妨礙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每三個月將工作情況向報案人通報一次。

(二)、立案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於案件管轄范圍的。

公安機關嚴禁超越案件管轄范圍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2、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

3、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三)、偵查

1、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展開偵查工作。在偵查進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採取有關的的強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證據並查獲犯罪嫌疑人。

2、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

3、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撒消案件。

4、在偵查過程中,偵查部門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撤消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並製作呈請逮捕報告書移送本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⑤ 刑事案件初查期限30日

法律分析:按照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被告人被羈押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有法定延長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對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6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並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復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⑥ 經濟糾紛一般多久結案

法律分析:如果是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審應當在三個月之內結案;如果是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審應當在六個月之內結案。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發現案情復雜的,還可以依法延長審理期限。對於被告方當事人無法聯系的,法院需要公告送達;如果需要鑒定的,鑒定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之內。對於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還可以提出上訴。因此,經濟案件最長多久能夠審結,要視具體案件而定。通常的經濟案件一年左右能夠審結。少數疑難復雜的,則難以預料審結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⑦ 經濟案件追訴期是多長時間

法律分析:經濟案件追訴期一般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期間如果存在訴訟時效終止或者中斷情形的,依法確定訴訟時效的終止或者中斷。但無論什麼情況,超過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護,在財產糾紛知道權利被侵犯兩年內,法院會在3-6個月開庭審理。一般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合同履行期限或約定的履行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⑧ 經濟案一般判多少年

經濟案一般判定時間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而定。
經濟犯罪一般簡單的案件可能三個月內結案,復雜的案件可能半年,一年,甚至更久。可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在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
經濟犯罪,發生在經濟領域。即發生在國民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諸環節;主觀上為故意,過失不構成經濟犯罪,並且一般都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而與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財產犯罪不同。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徵:
1、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
2、經濟犯罪的主體只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
3、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一定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4、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堅持各類市場主體的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與合法利益的保護。

⑨ 經偵案件初查期限

法律分析:了解到經偵大隊工作流程為受理、立案、偵查、破案、偵查終結。經偵辦案期限分為七日內、三十日內、六十日內,具體根據線索重大、復雜情況而定,線索越重大、越復雜,負責批准案件的公安機關級別越高,需要的時間就越長。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批准,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至六十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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