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的行為。構成特徵:(一)本類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二)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規,破壞國家經濟管理活動,嚴重擾亂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三)犯罪主體表現為三種類型:有的只能由自然人構成;有的只能由單位構成;有的既可以由單位構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構成。就自然人犯罪主體而言,大多數是一般主體,但也是少數是特殊主體。(四)主觀方面,少數犯罪是過失,絕大多數犯罪是故意,在故意犯罪中,有的還以特定的犯罪目的為要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包括8類犯罪97個罪名,具體定罪量刑各有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貳』 擾亂工作秩序的可以上告法院嗎
您可視情節嚴重選擇是否上告。涉嫌擾亂公共秩序的犯罪,屬於公訴案件,依法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審查起訴,然後由法院進行判決。
以下為相關法律,供參考。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5)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叄』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本罪以情節嚴重為其構成必要條件,只有嚴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為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因此,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為的,不應認定為擾亂法庭秩序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九條 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肆』 經濟犯罪的立案標準是
法律分析: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二是侵犯財產罪。以詐騙罪為例。如果詐騙金額在3000元至1萬元以上,可以立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伍』 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及審判標准
立案:1、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予以立案。2、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3、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予以立案。
審判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陸』 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構成要件與立案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法庭開庭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既包括專門用於審理案件的正規固定場所,如審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規的臨時審理案件的場所,如巡迴法庭在案發地臨時開庭的場所;既包括設在室內的開庭場所,也包括設在室外的開庭場所,如公審所使用的場所。開庭審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審判組織既可以是合議庭進行審理,也可以是獨任庭進行獨任審理。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理訴訟案件、進行訴訟活動的場所。法庭具有極大的尊嚴性、嚴肅性。
法庭秩序是指為了保障法庭開庭審理訴訟案件的各種活動得以正常順利進行,要求訴訟參與人及旁聽群眾共同遵守和維護的秩序。法庭秩序是審理訴訟案件的活動正常進行,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實現法院審判職能的重要法律保障,嚴重干擾法庭秩序,是一種藐視國家權力,粗暴踐踏法律的行為,不僅破壞法庭審理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對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帶來極大的威脅和損害。對這種行為適用刑事制裁,實屬必要。
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行為人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且僅限為自然人。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具體可歸納為以下三類人:(1)訴訟參與人。如公訴人、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當事人本身、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訴訟代表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本身實施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2)旁聽的人員不遵守法庭紀律,不聽勸阻,實施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3)不允許旁聽的人員,實施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在法庭附近設置高音喇叭,進行高分貝噪音干擾,向法庭內投擲石塊,或在法庭附近攔截有關正准備參加訴訟的人進行侮辱、毆打、圍攻等。
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實施該行為,對結果的發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態度。
立案標准:本罪以情節嚴重為其構成必要條件,只有嚴重干擾法庭秩序的行為才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才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此,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為的,不應認定為擾亂法庭秩序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