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經濟糾紛怎麼辦
發生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
2、依法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
3、如果簽有仲裁協議的,則應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建議委託律師代理、聽從律師專業意見。
㈡ 工程經濟糾紛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嗎
工程經濟糾紛,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有提供相應證據的義務。如果不能舉證的,即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權利。
㈢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具體如下: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㈣ 如果遇到經濟糾紛怎麼辦
遇到經濟糾紛的,當事人之間可以採取協商、調解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件、證據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證據,如借條、聊天記錄、轉載記錄和起訴狀向法院提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㈤ 出現經濟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
1、有合同簽訂的,根據合同訂立的糾紛解決方式解決;沒有訂立糾紛解決方式的,可以事後達成該合意;事後也不能達成的,可以起訴、仲裁。2、沒有合同的,可以和解;也可以搜集好證據,到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或者讓法院調解。3、除經濟糾紛外還有人身等收到威脅的,可以報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 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