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英語:circular economy)是一種再生系統,藉由減緩、封閉與縮小物質與能量循環,使得資源的投入與廢棄、排放達成減量化的目標。循環經濟有很多不同的定義,好比說是一個未來真正可永續發展、零浪費,並可與我們所處的環境和所擁有的資源共生的想法。
循環經濟所想像的未來是所製造生產的每個產品都經過精心設計,並可用於多個循環來使用,不同的材料與生產製造的循環皆經過仔細考量搭配,如此一來,一個製程的輸出始終可成為另一個製程的輸入。
在循環經濟中,將是零排放、零廢棄,所生產出的副產品或受損壞的產品或不再想用的貨物並不會被看作是「廢物」,而是可成為新的生產周期的原材料和素材。
(1)列舉循環經濟包括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循環經濟所涵蓋的范圍涵括有形及無形的產品、理念、模式及行為,包括產品、基礎設施、設備和服務。這個概念適用於所有行業,包括「技術」資源(金屬、礦物及石化資源)和「生物」資源(食物、纖維、木材等)。
由於石化工業遍及人類生活周遭,對人類生產模式有決定性的影響,許多思想領導者主張從化石燃料做起,將產業模式轉向使用循環可再生的能源,並強調多樣性、具有彈性,以及系統永續的特徵。
在各界廣泛的討論中,循環經濟的實踐范疇並也包括貨幣和金融體系,透過廣義的生產體系,達成人類經濟資源利用的全面翻轉。另有些思想先驅者已經開始呼籲,建議對經濟表現的衡量工具進行改造[7],增加循環生產模式在衡量體系中的權重。
㈡ 循環經濟學的主要內容
《循環經濟學》從循環經濟緒論、理論與方法、部門循環經濟、綜合評價與應用以及循環經濟倫理及政策等方面介紹了循環經濟學內容體系。緒論部分著重闡述了循環經濟的產生與發展、內涵與特徵以及學科體系;理論與方法部分介紹了產業生態學、物質代謝、循環經濟產業鏈、模擬模型、原生資源開發利用、低碳經濟等相關理論與分析方法;部門循環經濟部分介紹了農業循環經濟、生態工業設計、城市循環經濟等內容;循環經濟綜合評價內容涉及循環經濟模式、循環經濟評價、循環經濟規劃等;循環經濟倫理與政策部分進一步總結提升了本書內容,介紹了生態文明與循環經濟倫理、循環經濟政策等內容。
㈢ 什麼叫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就是把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有機結合起來,使二者互相促進的經濟活動形式。它要求在經濟與生態協調發展的思想指導下,按照物質能量層級利用的原理,把自然、經濟、社會和環境作為一個系統工程統籌考慮,立足於生態,著眼於經濟。
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是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具體體現和實現途徑,是符合科學發展觀的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
理論基礎
(1)哲學和生態學基礎——人與自然關系的變化;哲學對人與自然關系的認識。
(2)經濟學基礎——稀缺性(資源稀缺有價);外部性(污染的負外部性);自然資源和環境價值。
(3)工程學基礎——材料科學與工程;環境科學與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礦物加工工程等等。
(4)熱力學基礎——熱力學第一定律(物質不滅);熱力學第二定律(熵增原理)。
以上內容參考人民網——程會強:關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思考
㈣ 循環經濟
什麼是循環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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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循環經濟
所謂循環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它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而不是機械論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與傳統經濟相比,循環經濟的不同之處在於:傳統經濟是一種由「資源-產品-污染排放」單向流動的線性經濟,其特徵是高開采、低利用、高排放。在這種經濟中,人們高強度地把地球上的物質和能源提取出來,然後又把污染和廢物大量地排放到水系、空氣和土壤中,對資源的利用是粗放的和一次性的,通過把資源持續不斷地變成為廢物來實現經濟的數量型增長。與此不同,循環經濟倡導的是一種與環境和諧的經濟發展模式。它要求把經濟活動組織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其特徵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質和能源要能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
循環經濟的本質是生態經濟
循環經濟的理論基礎應當說是生態經濟理論。生態經濟學是以生態學原理為基礎,經濟學原理為主導,以人類經濟活動為中心,運用系統工程方法,從最廣泛的范圍研究生態和經濟的結合,從整體上去研究生態系統和生產力系統的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和相互作用,揭示自然和社會之間的本質聯系和規律,改變生產和消費方式,高效合理利用一切可用資源。簡言之,生態經濟就是一種尊重生態原理和經濟規律的經濟。它要求把人類經濟社會發展與其依託的生態環境作為一個統一體,經濟社會發展一定要遵循生態學理論。生態經濟所強調的就是要把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的多種組成要素聯系起來進行綜合考察與實施,要求經濟社會與生態發展全面協調,達到生態經濟的最優目標。
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三R」為原則(即減量化Rece、再使用Reuse、再循環Recycle);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徵;以生態產業鏈為發展載體;以清潔生產為重要手段,達到實現物質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經濟與生態的可持續發展。循環經濟與生態經濟既有緊密聯系,又各有特點。從本質上講循環經濟就是生態經濟,就是運用生態經濟規律來指導經濟活動。也可稱是一種綠色經濟,「點綠成金」的經濟。它要求把經濟活動組成為「資源利用—綠色工業(產品)—資源再生」的閉環式物質流動,所有的物質和能源在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的利用。循環經濟所指的「資源」不僅是自然資源,而且包括再生資源;所指的「能源」不僅是一般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等,而且包括太陽能、風能、潮汐能、地熱能等綠色能源。注重推進資源、能源節約、資源綜合利用和推行清潔生產,以便把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
生態經濟與循環經濟的主要區別在於:生態經濟強調的核心是經濟與生態的協調,注重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的有機結合,強調宏觀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循環經濟側重於整個社會物質循環應用,強調的是循環和生態效率,資源被多次重復利用,並注重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資源節約。生態經濟與循環經濟本質上是相一致的,都是要使經濟活動生態化,都是要堅持可持續發展。物質循環不僅是自然作用過程,而且是經濟社會過程,實質是人類通過社會生產與自然界進行物質交換。也就是自然過程和經濟過程相互作用的生態經濟發展過程。確切地說,生態經濟原理體現著循環經濟的要求,正是構建循環經濟的理論基礎。
物質循環是生態經濟的基本功能
生態經濟、循環經濟理念的產生和發展,是人類對人與自然關系深刻認識和反思的結果,也是人類在社會經濟高速發展中陷入資源危機、環境危機、生存危機深刻反省自身發展模式的產物。由傳統經濟向生態經濟、循環經濟轉變,是在全球人口劇增、資源短缺和生態蛻變的嚴峻形勢下的必然選擇。客觀的物質世界,是處在周而復始的循環運動之中,物質循環是推行一種與自然和諧發展、與新型工業化道路要求相適應的一種新的生產方式和生態經濟的基本功能。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是自然生態系統和經濟社會系統的兩大基本功能,是處於不斷的轉換中。循環經濟則要求遵循生態規律和經濟規律,合理利用自然資源與優化環境,在物質不斷循環利用的基礎上發展經濟,使生態經濟原則體現在不同層次的循環經濟形式上。
循環經濟在發展理念上就是要改變重開發、輕節約,片面追求GDP增長;重速度、輕效益;重外延擴張、輕內涵提高的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把傳統的依賴資源消耗的線形增長的經濟,轉變為依靠生態型資源循環來發展的經濟。既是一種新的經濟增長方式,也是一種新的污染治理模式,同時又是經濟發展、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的一體化戰略。循環經濟與生態經濟推行的主要理念是:
第一,新的系統觀。循環經濟與生態經濟都是由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等要素構成的大系統。要求人類在考慮生產和消費時不能把自身置於這個大系統之外,而是將自己作為這個大系統的一部分來研究符合客觀規律的經濟原則。要從自然-—經濟大系統出發,對物質轉化的全過程採取戰略性、綜合性、預防性措施,降低經濟活動對資源環境的過度使用及對人類所造成的負面影響,使人類經濟社會的循環與自然循環更好地融合起來,實現區域物質流、能量流、資金流的系統優化配置。
第二,新的經濟觀。就是用生態學和生態經濟學規律來指導生產活動。經濟活動要在生態可承受范圍內進行,超過資源承載能力的循環是惡性循環,會造成生態系統退化。只有在資源承載能力之內的良性循環,才能使生態系統平衡地發展。循環經濟是用先進生產技術、替代技術、減量技術和共生鏈接技術以及廢舊資源利用技術、「零排放」技術等支撐的經濟,不是傳統的低水平物質循環利用方式下的經濟。要求在建立循環經濟的支撐技術體繫上下功夫。
第三,新的價值觀。在考慮自然資源時,不僅視為可利用的資源,而且是需要維持良性循環的生態系統;在考慮科學技術時,不僅考慮其對自然的開發能力,而且要充分考慮到它對生態系統的維系和修復能力,使之成為有益於環境的技術;在考慮人自身發展時,不僅考慮人對自然的改造能力,而且更重視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能力,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第四,新的生產觀。就是要從循環意義上發展經濟,用清潔生產、環保要求從事生產。它的生產觀念是要充分考慮自然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盡可能地節約自然資源,不斷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並且是從生產的源頭和全過程充分利用資源,使每個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少投入、少排放、高利用,達到廢物最小化、資源化、無害化。上游企業的廢物成為下游企業的原料,實現區域或企業群的資源最有效利用。並且用生態鏈條把工業與農業、生產與消費、城區與郊區、行業與行業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可持續生產和消費,逐步建成循環型社會。
第五,新的消費觀。提倡綠色消費,也就是物質的適度消費、層次消費。是一種與自然生態相平衡的、節約型的低消耗物質資料、產品、勞務和注重保健、環保的消費模式。在日常生活中,鼓勵多次性、耐用性消費,減少一次性消費。而且是一種對環境不構成破壞或威脅的持續消費方式和消費習慣。在消費的同時還考慮到廢棄物的資源化,建立循環生產和消費的觀念。
發展循環經濟的關鍵
在於加速經濟轉型
循環經濟既然是一種新的經濟發展理念和模式,因此,發展的關鍵在於加速經濟轉型。也就是說,要按照生態經濟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從傳統的資源依賴過量消耗型、粗放經營的經濟增長方式向資源節用循環型、集約經營的經濟增長方式轉變。也就是轉變到經濟、社會與生態、協調發展的模式上來,並且進入到經濟結構調整之中,以「協調」、「減量」和「循環」為主要手段,落實到各個環節,從而達到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目的。
實現經濟轉型,制度環境與政策條件十分重要。要完成經濟轉型必須建立一整套新的經濟制度體系,包括產權、價格等基礎性制度,生產、采購、消費和貿易等規范性制度,財政、金融、稅收和投資等鼓勵性制度,國民經濟核算、審計和會計等考核性制度。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規范引導經濟運行。體制、制度、機制沒有根本改變,經濟增長方式是難以轉變的,更談不上經濟轉型。此外,國家經濟綜合部門要制定產業政策,鼓勵發展資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術產業、服務業和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要利用國債等渠道進行投資引導,在各行各業促進形成循環型清潔生產環節;要運用財政、稅收手段鼓勵企業積極開展節約資源和廢棄物循環利用,對生產再生資源的產品實施稅收優惠政策。要積極運用價格杠桿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合理調整資源型產品與最終產品的比價關系,完善自然資源與再生資源的價格形成機制。解決價格障礙。建立健全生態與環境保護和資源補償機制,充分發揮各種杠桿的調節作用。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和消費者回收付費制度。明確生產商、銷售商和消費者對廢棄物回收、處理和再利用的義務。
實現有限資源的最大限度利用是企業面對的挑戰。它不僅會對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而且會給城市帶來良好的環境效益。如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是我國以生產板材為主的特大型鋼鐵聯合企業和最大的不銹鋼生產企業。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注重把廢棄的礦渣重新變成產品,20年來,累計搬走廢渣1000多萬立方米,創收4.5億多元,盈利1.43億元,回收廢鋼142.3萬噸,把原先的廢渣山變成了一座美麗的公園,減少了渣塵污染,改善了生活環境。
城市在經濟轉型中,特別是資源型城市,更要重視同城市建設、產業優化和老工業基地的改造相結合,要按照生態經濟、循環經濟的理念,合理進行城市規劃和功能布局。在城市規模、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要充分考慮城市產業體系之間的銜接以及環境的可容量。使生態經濟理論指導下的循環經濟在企業、產業園區、城市和社區全面推進,有序地加快發展,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資源節約型的發展道路。
㈤ 什麼是「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徵,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增長模式的根本變革。
循環經濟與可持續發展一脈相承,強調社會經濟系統與自然生態系統和諧共生,是集經濟、技術和社會於一體的系統工程。循環經濟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也不是單純的技術問題和環保問題。
而是以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為准則,模擬自然生態系統運行方式和規律,使社會生產從數量型的物質增長轉變為質量型的服務增長,推進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它要求人文文化、制度創新、科技創新、結構調整等社會發展的整體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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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意義:
1、發展循環經濟是緩解資源約束矛盾的根本出路。
我國資源稟賦較差,雖然總量較大,但人均佔有量少。國內資源供給不足,重要資源對外依存度不斷上升。一些主要礦產資源的開采難度越來越大,開采成本增加,供給形勢相當嚴峻。為了減輕經濟增長對資源供給的壓力,必須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
2、發展循環經濟是從根本上減輕環境污染的有效途徑。
當前我國生態環境總體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根本扭轉,環境污染狀況日益嚴重。水環境每況愈下,大氣環境不容樂觀,固體廢物污染日益突出,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低、農村環境問題嚴重。大力發展循環經
濟,推行清潔生產,可將經濟社會活動對自然資源的需求和生態環境的影響降低到最小程度,從根本上解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
3、發展循環經濟是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措施。
目前我國資源利用效率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仍然較低,突出表現在:資源產出率低、資源利用效率低、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低、再生資源回收和循環利用率低。
實踐證明,較低的資源利用水平,已經成為企業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和競爭力的重要障礙;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已經成為我們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4、發展循環經濟是以人為本、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本質要求。
傳統的高消耗的增長方式,向自然過度索取,導致生態退化、自然災害增多、環境污染嚴重,給人類的健康帶來了極大的損害。
要加快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要真正做到這一點,必須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工業化道路。
㈥ 循環經濟的例子
果園通過種草,草(果渣)喂豬,豬糞入池制沼,沼氣用來做飯照明,沼肥(分沼液和沼渣)防蟲肥田等,形成了「草—豬—沼—果」良性循環。
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完整的表達是資源循環型經濟。以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為特徵、與環境和諧的經濟發展模式。強調把經濟活動組織成一個「資源一產品_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其特徵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質和能源能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
㈦ 循環經濟有哪幾種類型
循環經濟是遵循"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原則的經濟活動總稱。從應用范圍來分,可以有區域循環經濟、園區循環經濟、企業循環經濟和生活(消費)循環經濟。從生產消費過程來看,可以分為開采型循環經濟,注重資源有效開采、廢棄尾礦利用;生產型循環經濟,注重原料能源節約、清潔生產、過程節能、污染物過程式控制制;資源綜合利用型循環經濟,重點在於以解決廢棄物綜合利用問題和建立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消費型循環經濟是最高層次的循環經濟,是指消費者直覺地約束自我消費行為,從人類發展的根本利益出發,引導全社會對資源和環境問題共同負責。
㈧ 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8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本法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本法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條 發展循環經濟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政府推動、市場引導,企業實施、公眾參與的方針。
第四條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循環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循環經濟發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循環經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制定產業政策,應當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等規劃,應當包括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容。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循環經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鼓勵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教育、科學知識普及和國際合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循環經濟的目標責任制,採取規劃、財政、投資、政府采購等措施,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
第十條 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權舉報浪費資源、破壞環境的行為,有權了解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循環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有條件的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開展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公共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中介機構、學會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循環經濟宣傳、技術推廣和咨詢服務,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施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施行。
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應當包括規劃目標、適用范圍、主要內容、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等,並規定資源產出率、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率等指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規劃和調整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結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第十四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統計、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評價指標體系。
上級人民政府根據前款規定的循環經濟主要評價指標,對下級人民政府發展循環經濟的狀況定期進行考核,並將主要評價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五條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對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負責回收;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對因不具備技術經濟條件而不適合利用的,由各該生產企業負責無害化處置。
對前款規定的廢棄產品或者包裝物,生產者委託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回收的,或者委託廢物利用或者處置企業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受託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負責回收或者利用、處置。
對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消費者應當將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交給生產者或者其委託回收的銷售者或者其他組織。
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名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國家對鋼鐵、有色金屬、煤炭、電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築、造紙、印染等行業年綜合能源消費量、用水量超過國家規定總量的重點企業,實行能耗、水耗的重點監督管理制度。
重點能源消費單位的節能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的規定執行。
重點用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循環經濟統計制度,加強資源消耗、綜合利用和廢物產生的統計管理,並將主要統計指標定期向社會公布。
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和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標准體系,制定和完善節能、節水、節材和廢物再利用、資源化等標准。
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標識等產品資源消耗標識制度。
第三章 減量化
第十八條 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定期發布鼓勵、限制和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名錄。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和產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 從事工藝、設備、產品及包裝物設計,應當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要求,優先選擇採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並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對在拆解和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不得設計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電器電子等產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設計產品包裝物應當執行產品包裝標准,防止過度包裝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第二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制定並實施節水計劃,加強節水管理,對生產用水進行全過程式控制制。
工業企業應當加強用水計量管理,配備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計量器具,建立水耗統計和用水狀況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國家鼓勵和支持沿海地區進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節約淡水資源。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使用高效節油產品。
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以潔凈煤、石油焦、天然氣等清潔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和燃油鍋爐。
內燃機和機動車製造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內燃機和機動車燃油經濟性標准,採用節油技術,減少石油產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條 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統籌規劃,制定合理的開發利用方案,採用合理的開采順序、方法和選礦工藝。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開發利用方案中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依法進行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監督管理。
礦山企業在開采主要礦種的同時,應當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實行綜合開采、合理利用;對必須同時采出而暫時不能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保護措施,防止資源損失和生態破壞。
第二十三條 建築設計、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對其設計、建設、施工的建築物及構築物採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的技術工藝和小型、輕型、再生產品。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
國家鼓勵利用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生產建築材料,鼓勵使用散裝水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禁止損毀耕地燒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磚。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土地集約利用,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節水、節肥、節葯的先進種植、養殖和灌溉技術,推動農業機械節能,優先發展生態農業。
在缺水地區,應當調整種植結構,優先發展節水型農業,推進雨水集蓄利用,建設和管護節水灌溉設施,提高用水效率,減少水的蒸發和漏失。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厲行節約、杜絕浪費,帶頭使用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節約使用辦公用品。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國家機關等機構的用能、用水定額指標,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指標制定支出標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築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建築物維護管理,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准,在合理使用壽命內的建築物,除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決定拆除。
第二十六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產品。
本法施行後新建的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區,限制或者禁止將自來水作為城市道路清掃、城市綠化和景觀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家在保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具體名錄由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對列入前款規定名錄中的一次性消費品的生產和銷售,由國務院財政、稅務和對外貿易等主管部門制定限制性的稅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資源化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區域經濟布局,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促進企業在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各類產業園區應當組織區內企業進行資源綜合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的企業進行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土地集約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共同使用基礎設施和其他有關設施。
新建和改造各類產業園區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採取生態保護和污染控制措施,確保本區域的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礦、廢石、廢料、廢氣等工業廢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進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或者適用的回收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余熱、余壓等進行綜合利用。
建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綜合利用資源發電的企業簽訂並網協議,提供上網服務,並全額收購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對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農產品加工業副產品、廢農用薄膜等進行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源。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積極發展生態林業,鼓勵和支持林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採用木材節約和代用技術,開展林業廢棄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綜合利用,提高木材綜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條 國家支持生產經營者建立產業廢物交換信息系統,促進企業交流產業廢物信息。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提供給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推進廢物回收體系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合理布局廢物回收網點和交易市場,支持廢物回收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及信息交流。
廢物回收交易市場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安全和消防等規定。
第三十八條 對廢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船、廢輪胎、廢鉛酸電池等特定產品進行拆解或者再利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再利用產品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利用產品。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應當交售給具備條件的拆解企業。
第四十條 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產品的再製造和輪胎翻新。
銷售的再製造產品和翻新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再製造產品或者翻新產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鄉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立和完善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建設污泥資源化利用和處置設施,提高污泥綜合利用水平,防止產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發展循環經濟的有關專項資金,支持循環經濟的科技研究開發、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大循環經濟項目的實施、發展循環經濟的信息服務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循環經濟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自主創新研究、應用示範和產業化發展列入國家或者省級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並安排財政性資金予以支持。
利用財政性資金引進循環經濟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創新方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由其監督實施;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協調機制,對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實行統籌協調,並給予資金支持。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產業活動給予稅收優惠,並運用稅收等措施鼓勵進口先進的節能、節水、節材等技術、設備和產品,限制在生產過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產品的出口。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企業使用或者生產列入國家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等鼓勵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在制定和實施投資計劃時,應當將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列為重點投資領域。
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節能、節水、節地、節材、資源綜合利用等項目,金融機構應當給予優先貸款等信貸支持,並積極提供配套金融服務。
對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企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引導單位和個人節約和合理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性產品。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資源高消耗行業中的限制類項目,實行限制性的價格政策。
對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的並網發電項目,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確定其上網電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行垃圾排放收費制度。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國家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廢物。
第四十七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管理、科學技術研究、產品開發、示範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在循環經濟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發現違反本法的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生產、銷售列入淘汰名錄的產品、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
使用列入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列入淘汰名錄的設備、材料或者產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責任,或者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對在拆解或者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電器電子等產品,設計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名錄的有毒有害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向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該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採回採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粘土磚的期限或者區域內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網企業拒不收購企業利用余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生產的電力的,由國家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企業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銷售沒有再利用產品標識的再利用電器電子產品的;
(二)銷售沒有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標識的再製造或者翻新產品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㈨ 循環經濟的重要內容是什麼
以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為特徵、與環境和諧的經濟發展模式。強調把經濟活動組織成一個「資源一產品_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
其特徵是低開采、高利用、低排放。所有的物質和能源能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以把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影響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
循環經濟的思想萌芽誕生於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循環經濟」這一術語在中國出現於90年代中期,學術界在研究過程中已從資源綜合利用的角度、環境保護的角度、技術範式的角度、經濟形態和增長方式的角度、廣義和狹義的角度等不同角度對其作了多種界定。
當前,社會上普遍推行的是國家發改委對循環經濟的定義:「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利用為核心,以『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為原則,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為基本特徵,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是對『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傳統增長模式的根本變革。」
這一定義不僅指出了循環經濟的核心、原則、特徵,同時也指出了循環經濟是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經濟增長模式,抓住了當前中國資源相對短缺而又大量消耗的症結,對解決中國資源對經濟發展的瓶頸制約具有迫切的現實意義。
㈩ 什麼是循環經濟
循環經濟的基本思路是把人類社會的生產方式看成人類與自然界之間的物質能量交換,在人類生產消費中產生的廢棄物,仍屬於這種物質能量交換中的一個環節,因此廢棄物是另一種資源,並將作為資源被利用,廢物治理將成為產業而被開發。通過對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不僅發揮維護環境,消除污染的制動閥作用,而且成為資源保護,促進新興產業的推進器。循環經濟是把清潔生產和廢棄物的綜合利用融為一體的經濟,本質上是一種生態經濟,要求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的經濟活動。
20世紀80年代以來,綜合污染控製作為一種新的環保方法,日益受到西方發達國家環境學界的關注,其特點是對各種形式的污染和各環境因子實行整體的、系統的控制,克服傳統環保方法對污染進行分散、個別的控制,而忽略了各種形式的污染之間、各環境因子之間的聯系和互動的缺陷。綜合污染控制的環保方法,就根源於循環經濟的新理念,即把經濟活動從「資源—產品—廢物—末端治理」組織為「資源—產品和用品—再生資源」的反饋式流程,所有的原料和能源都能在這個不斷進行的經濟循環中得到合理的利用,從而使經濟活動對自然資源的影響控制在最低限度。循環經濟對傳統的將廢棄物進行被動的「末端處理」,代之以在生產和消費的源頭控制廢物產生的「管端預防」為主,配合廢物回收再利用和減量化的方法,從而形成一整套系統的以避免廢物產生為特徵的機制。循環經濟遵循所謂的3R原則,即減量化(Rece)原則、再使用(Reuse)原則、再循環(Recycle)原則,三個原則呈現遞進性,在控制有害環境的資源投入到經濟活動、減少廢物產生的基礎上,加強產品的多次使用和反復使用,只有在避免產生和回收利用都無法實行時,才允許將廢物進行最終的環境無害化處理。
現在一些國家已經通過法律手段推進「綠色管理」,實現廢棄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1986年德國制定《廢物管理法》,強調把避免廢物產生作為廢物管理的首要目標。1991年,德國首次按照資源—產品—資源的循環經濟理念,制定《包裝條例》,規定生產商和零售商對於用過的商品的包裝,首先應避免其產生,其次要對其回收和利用。1996年,德國頒布的《循環經濟和廢物包裝法》中規定,每年總計產生超過2000噸以上廢物的製造者,必須對避免其產生和消除這些廢物制定一個經濟方案。美國1976年通過《資源保護回收法》,1990年通過《1990年污染預防法》,提出用污染預防政策補充和取代以末端治理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日本制定的《廢棄物處置法》中規定,「生產者應當努力對伴隨其事業活動而產生的廢棄物加以再生利用,以減少廢物的排放量,同時,在產品的製造、加工、銷售過程中,應當考慮所製造、加工、銷售的產品、容器在變為廢棄物時,不會使它們的恰當處理變得困難。」國外一些著名的跨國公司已經實施綠色管理,如世界上最大的化學工業企業——美國杜邦公司,任命專職主管環境事務的經理,負責指導和協調遍布全球各公司的廢棄物回收清理工作,並利用廢棄物為原料生產新產品。日本的富士公司對廢舊膠片的循環利用率達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