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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在哪裡

發布時間:2022-06-12 00:52:45

A. 中國有幾個國際仲裁院

法律分析:中國國內目前有180多家仲裁機構,因為仲裁機構並不是以行政區域設置的單位,所以區縣均沒有設仲裁機構

比較知名的國內仲裁機構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北京仲裁委員會(BAC/BIAC)、上海國際仲裁中心(SHIAC)、深圳國際仲裁院(SCIA)、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華南國際仲裁委員會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B.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長沙有分會嗎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並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慶分別設有貿仲委華南分會、上海分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會)和西南分會,所以長沙沒有分會

C. 國際仲裁機構有哪些

1、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hina Intemational Economic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IETAC,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屬下的一個全國性的民間常設仲裁機構。

它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

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2、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CMAC)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58年11月21日的決定,於1959年1月22日設立的專門受理國內外海事爭議的常設仲裁機構,當時名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

1988年6月21日國務院決定將其改名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1959年1月8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通過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暫時規則》。1988年9月12日,經其修改,改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現行的仲裁規則是2004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仲裁規則。按照現行仲裁規則的規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海事、海商、物流爭議以及其他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爭議,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國內經濟貿易和物流的發展。

3、中國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

根據《仲裁法》第79條的規定,該法施行前在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依照該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未重新組建的,該仲裁機構至1996年9月1日終止。

新的仲裁機構由依法可以設立仲裁機構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與原有仲裁機構比較,新仲裁機構的最大特色是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關於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對涉外案件的管轄問題,《仲裁法》未作明文規定。

根據該法第66條規定,涉外仲裁機構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同時未排除地方設立受理涉外案件的仲裁機構的可能性。

1996年6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需要明確的幾個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涉外仲裁案件的當事人自願選擇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新組建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

由此,各地仲裁委員會在當事人自願選擇的情況下,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這有利於仲裁機構之間形成競爭的局面,增強仲裁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在哪裡擴展閱讀:

仲裁機構類型

1、常設仲裁機構

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性的或區域性的,有全國性的,還有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它們都有一套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和管理有關仲裁事務,可為仲裁的進行提供各種方便。所以大多數仲裁案件都被提交在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

著名的常設仲裁機構有:國際商會仲裁院(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Court of Arbitration),英國倫敦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研爾摩商會仲裁院.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等。

2、臨時仲裁機構

它是由雙方當事人指定仲裁員自行組成的一種仲裁庭,案件處理完畢即自動解散。

3、專業性仲裁機構

附設在特定行業內的專業性仲裁機構,這類仲裁機構有:倫教羊毛協會,倫敦黃麻協會,倫教油籽協會,倫敦穀物商業協會等行業內設立的仲裁機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仲裁機構

D. 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

摘要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5月6日的決定,於1956年4月設立的,當時名稱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於1980年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於1988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名稱。

E. 北京仲裁委員會和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

法律分析:北京有北京仲裁委員會(BAC)、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三家商事仲裁機構。而大部分的仲裁案件均在北仲和貿仲進行裁決。北仲與貿仲的仲裁規則均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為基礎而制定的。仲裁法只對仲裁范圍、管轄、仲裁裁決效力等基本問題進行規定。如企業需要在這兩家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需要詳細了解其自行指定的具體仲裁規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的效力,指的是雙方當事人依照合法的程序,本著自願的原則所簽署的仲裁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護的。比如,簽訂有合法的仲裁協議的,發生糾紛後,提交仲裁協議,是必須用仲裁來解決糾紛的。

F. 涉外仲裁在中國由哪個仲裁院管轄呢

法律分析:涉外仲裁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管轄。我國除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據仲裁法設立或重新組建的仲裁機構也有權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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