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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經濟案件多久到檢察院

發布時間:2022-06-11 18:13:14

1. 經濟犯罪立案多長時間可以判決

經濟犯罪立案後,簡單的案件可能三個月內可以判決,復雜的案件可能半年,甚至更久,具體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行為。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徵:
1、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
2、經濟犯罪的主體只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
3、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一定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4、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
經濟犯罪的預防措施有:
1、要加強對人的教育。在金錢至上追求物質享受在一定的程度上嚴重存在的市場環境里,必須加強有關人員的思想教育,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不斷提高自我約束,抵禦物屬金錢誘惑的能力;
2、要建立廣泛的舉報網路。要對公民進行廣泛的法制教育,增強法律意識,要使每一個公民充分認識到,同經濟犯罪作斗爭是每一個公民的法律義務,經濟犯罪分子不僅侵犯了國家集體的財產,同時也侵犯了每個公民的利益,充分調動廣大公民舉報經濟犯罪的積極性,使經濟犯罪置於整個社會全體公民的全方位監控之下,還應當設置如110、119一樣的免費舉報特別電話,方便群眾舉報,還應注意保護舉報人;
3,必須堅決改革現行的人事任免制度;
4、必須大力強化反貪部門的建設;
5、提高打擊經濟犯罪的力度;
6、要加強對經濟犯罪的心理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2. 一般刑事案件在公安局多長時間到檢察院

一般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兩三個月的時間。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在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刑事案件流程期限如下:
1、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取保候審黃金期37天);
2、批捕進入偵查階段: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3、移送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閱卷):一般是1.5個月,如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則最長可達6.5個月(一退1個月+1.5月審查起訴+二退1個月+1.5月審查起訴);
4、法院一審:一般是2個月,最長3個月(不包括改變管轄和退回補充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 刑事案件派出所立案後多久才會移交到檢察院

你好,簡單的刑事案件嫌疑人一般4-7個月左右會有判決結果,但復雜或者涉及面廣的案件最長可達17個月(涉案人數越多,時間越長)。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取保候審黃金期37天);

二、批捕進入偵查階段: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三、移送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閱卷):一般是1.5個月,如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則最長可達6.5個月(一退1個月+1.5月審查起訴+二退1個月+1.5月審查起訴)
四、法院一審:一般是2個月,最長3個月(不包括改變管轄和退回補充偵查)

(2018年)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第九十一條【偵查階段刑事拘留最長37天】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六條【逮捕後偵查羈押期限2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七十二條【審查起訴期限45天】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 案件到檢察院要多久得到結果

您好,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資料送到檢察院一般七天內就會有結果,但一般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5. 案件移送檢察院一般多久才下來通知我

案件移交檢察院的,檢察院應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的,應及時告知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6. 案件一般多久到檢察院

法律分析:檢察院如果不退偵,一個月內起訴,最長不超過1個半月;起訴到法院後,應當在2個月內審結,最長不超過3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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