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到經偵立案多長時間可以撤案
法律分析:宣告判決之前,原告都是可以申請撤訴的。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㈡ 經濟案件立案後多久不可以撤案
刑事經濟案件一般是公訴案件,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立案後不會所以撤銷案件。但是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的,偵查機關也會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或者是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㈢ 經濟犯罪立案後多久能夠撤銷
經濟犯罪立案後,由於案件一般屬於公訴案件,所以由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決定是否撤銷,如果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就會撤銷案件,釋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㈣ 證據不足刑事多久撤案
證據不足刑事二個月內撤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可以自行偵查。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以二次為限。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全部訴訟活動實際上都是圍繞證據的搜集和運用進行。證據不足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主要事實材料,不足以作為認定案情的根據。證據問題歷來是訴訟中的關鍵問題,只有正確認定案情,才能正確適用法律,從而正確處理案件。因此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學科,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撤銷案件簡稱銷案,司法機關終止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在中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經過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根據相關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標志此案已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㈤ 經偵案件立案之後多長時間才可以撤案
經偵立案後只要符合下列情形的,就能撤案:不被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赦免的;死亡的;以及其他不應予以追責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㈥ 立案後多久自動撤案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後,案件是不會自動撤銷的,只有經公安機關偵查後,沒有犯罪現實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才會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㈦ 立案後多久可以撤案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在立案之後,宣告判決之前都可以撤訴。但是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