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濟法的三大原則是什麼
經濟法三大原則包括社會本位原則、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一、社會本位原則
社會本位原則之所以能夠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由經濟法的本質屬性決定的。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自己的調整原則,就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價格水平、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產品質量控制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時都必須以社會利益為本位。與此同時,任何市場主體,在進行市場行為時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視對社會公共利益的關注,否則,也是對自己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的背離。
二、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
(一)公平原則
經濟法上的公平,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主體地位平等。主體地位平等是經濟公平的前提條件,無主體地位的平等就無公平可言。
2、交易機會均等。交易機會均等是經濟公平的基本內容。它一方面要求經濟法所提供的交易機會必須向所有經濟法主體開放,另一方面要求經濟法不得為某一或某些主體提供獨占市場的機會。
3、權利義務對等。權利義務對等是經濟公平的核心內容。經濟公平要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對等是權利和義務在數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則
同公平原則一樣,效率原則也是經濟法的重要原則。這是因為任何一個公平、自由、正義、有序的社會也必然是一個高效的社會。沒有效率的社會無論如何也算不上一個理想的社會。
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進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終會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這種公平也很難維持長久。
三、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可持續發展,反映了當代人對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生存環境和發展的反思,表達了當代人的一種發展觀,也反映了當代人的超前意識和憂患意識,以及當代人的社會責任感。
2. 我國經濟法基本原則應當有哪幾個
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
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
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
4、國家統一領導和組織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
5、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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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一般作用
1、保障政府對經濟的宏觀調控,實現政府監督經濟。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一般不再進入微觀經濟領域,直接干預企業的經濟活動。政府只是通過稅收、價格、預算、利率等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同時對經濟生活進行監測,在必要時進行適當干預。
2、規范市場主體。
國家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各類主體做出規定,並對各種主體的內部和外部權利義務關系做出一定規范,保證市場主體的規范化,從而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
3、制定市場活動規則,維護市場健康運行。
市場經濟需要公平、公正、公開的「游戲規則」,這是現代市場經濟共同客觀規律的要求。經濟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將這些游戲規則法律化,讓市場主體根據這些游戲規則去做出合理有效的抉擇,而不是像過去在計劃經濟下一樣,由政府去替市場主體決策。
經濟法將合理的游戲規則合法化,使得市場能夠良性有效運行,從而建立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4、規范政府失靈。
經濟法還對政府行為進行一定的限制和約束,保證政府不會濫用經濟權力,對國民經濟進行過度干預,從而有礙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3.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是對經濟法所調整經濟關系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正義法的基本原則,中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多數經濟法軍訓綜合運用客觀經濟知識的原則,鞏固泛的社會共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的發展的原則,計劃型集合市場經濟相結合的原則,國家統一領導自主經營相結合原則。
4. 經濟法基本原則有哪些
1、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平衡和諧充分體現了經濟法治條件下經濟環境應有的狀態,強調的是不同主體的配合;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是動態的,而是建立在對客觀經濟規律認識基礎上的一種應然的狀態;經濟法律的完善本身並不代表這種良好經濟環境已經大功告成,經濟法治不斷地與時俱進。
2、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正常發揮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場經濟自發規律之理。其次是利用國家超越整個社會的優勢地位進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國家社會自覺調整之理。國家根據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後產生的不公平傾向,立足於社會整體利益進行再次資源分配和調整。
3、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強調的不僅僅是人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和諧,更是人的發展與社會環境的和諧,也唯有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才能實現人類自身的可持續發展。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會本位理念的進一步深化:不僅僅以人類社會橫向的當代利益和諧為出發點,更以人類社會縱向的代際利益和諧為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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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主要特點
1、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5. 經濟法基本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經濟法原則有五點,其中包括遵循客觀經濟規律,保護多種經濟形式,鞏固和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經濟,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有效結合,組織和自主經營共同發展原則。這些原則都是為了維護經濟發展做出的基本概括,主要目的也是為了讓國家經濟和社會各主體經濟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本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6.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法律分析:(1)遵循和綜合運用客觀經濟規律的原則;(2)鞏固、發展社會主體公有制和保護多種經濟形式合法發展的原則;(3)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7. 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對經濟立法、經濟執法、經濟司法和經濟守法活動都具有指導意義和運用價值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徵:
1、普遍性。所謂普遍必理指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貫穿於經濟法的全部實踐活動,適用於一切經濟法實踐活動。
2、抽象性。所謂抽象性是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精神實質的概括和抽象。
3、行為准則性及可操作性。所謂行為准則性及可操作性是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象其他規范那樣具有準則性。
8.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通說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並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二) 公平互利原則 (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並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並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35)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其他觀點
我國學者均認為,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的公認,對國際經濟法各個領域均具有普遍意義,並構成國際經濟法基礎的法律原則。我國學者立論的基礎主要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系列決議。在列舉基本原則時一般認為包括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國際合作和發展三項原則,(註: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頁;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頁,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237頁。)也有學者還加列「有約必守」原則。(註: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98-211頁。)
關於國家經濟主權原則,有學者認為其內容包括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對內方面指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全部財富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其中包含有權對外資實行國有化。對外方面即指各國經濟主權平等,具體包括:各國有權自主選擇本國經濟制度;在國際經濟決策中具有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有權自主確立國際經濟關系、簽訂國際經濟條約和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我國學者指出,在實踐中,發展中國家並未獲得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加權表決制等制度使得發達國家擁有實際決策權;有的西方學者企圖以世界經濟的相互依存性否定經濟主權的最高性,發展中國家須加以警覺。我國學者強調一國締結國際經濟條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而導致對主權的限制是基於自願,而且是有限度的,無論如何不得損害國家的根本經濟利益。(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173頁。)這些分析和論斷對我國政府的對外經濟交往具有參考價值。
關於公平互利原則,我國學者注意區分公平(equity)與平等(equality)這兩個不同的概念,(註: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74頁。)強調實質公平(material equity)。
關於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有學者認為它是發展權與國際合作義務相結合而產生的新的法律原則;發展權是一項集體人權,是自決權的必然延伸;國際合作是各國實現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的手段,也是各國的責任。(註: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0-216頁。)
綜上,我國學者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討論是有深度的,對理解和適用國際經濟法具有積極意義。但上述討論沒有涉及非歧視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等問題,似可在這些方面作更深入的探究。此外,認為上述基本原則皆適用於所有國際經濟法領域在邏輯上尚有不圓通之處。因為廣義國際經濟法所包括的國際商法以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等作為基本原則,與上述三項原則並不相容,這三項原則主要屬於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法律原則。(註:左海聰:《論國際法部門的劃分》,載《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1998年),第275頁。)
9.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營造平衡和諧經濟環境原則和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
拓展資料: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指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准則。經濟法主體進行的一切經濟活動必須遵循經濟法基本原則。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要從以下三點把握這個概念:
(一)經濟法是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經濟法調整的是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不能簡單地認為經濟法就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調整經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