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主動辭職如何取得補償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
勞動者獲得經濟補償金
先看一個案例。
王某於 2008 年 3 月開始在 A 公司工作。2014 年 7 月起,A 公司未依法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2017 年 10 月,王某向 A 公司郵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解除與 A 公司的勞動關系,理由為 A 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及拖欠工資。
A 公司辯稱,王某應提前 30 日通知 A 公司,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王某未履行提前通知程序,擅自離職後才通知用人單位,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A 公司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出現不發工資、不繳保險等上述情形時,勞動者應注意收集證據。特別是勞動單位強迫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之類的情況,爭取在當時錄音、錄像,如果當場無法搜集到錄音,之後也可以通過打電話、微信聊天等方式固定證據。
2. 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情形時,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一經查實,監察大隊可以對用人單位作出處罰。
3. 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應錄音、錄像,或者向用人單位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寫明解除原因。勞動者未履行通知程序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4. 作為用人單位,需注意及時支付工資、繳納社保,提供勞動保護用具及勞動條件,制定規章制度時不能損害勞動者權益。否則不僅留不住員工,還需支付大筆補償金。
『貳』 因病主動辭職如何取得補償
法律分析:因身體原因主動辭職是不能拿到補償金的。如果是工傷引起的傷殘,並經過了工傷鑒定,主動辭職是會有工傷保險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叄』 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法律分析: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情形之一,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肆』 被辭退的員工如何獲得賠償金
員工被辭退如何得到雙倍補償金
符合條件,便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去投訴。
《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僅有兩種情形可以約定違約金。分別為: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可以約定違約金,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仲裁費用由誰來交
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受理費由仲裁申請人預交,處理費包括差旅費、勘驗費、鑒定費、證人誤工誤餐費、文書表冊印製費等實際開支,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5日內預交。
處理結案後、仲裁委員會按照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的原則,根據實際支出確定。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共同承擔費用。申訴人撤訴的,全部費用由撤訴方承擔。爭議經調解解決的,仲裁費由雙方協商解決。此外,對於職工當事人一方生活確有困難的,經仲裁委員會決定可以減、緩、免交仲裁費。
『伍』 如何爭取2n賠償
只有公司違有違法行為造成的裁員,才可以獲得2N的賠償。通常情況下公司裁員要按照N+1的方式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如何爭取經濟補償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陸』 因為經濟問題,被裁員了該怎麼要求賠償
第三、如果當場沒有談攏,要有準備到勞動局或仲裁的決心,必須保留證據,呈堂證供,首選是紙質文件、實物文件、證人。實在沒有辦法才是電子檔、錄音等。
第四、在公司還未離職就找工作,這件事無論如何都要低調低調再低調,最好只有自己知道,同事永遠只是同事,不要相信辦公室友誼!利益永遠至上!
『柒』 公司辭退了我,怎麼爭取經濟補償金
臨近過年的時候,有個朋友被他所在的公司辭退了,理由是他不符合崗位要求,讓他第二天就做完交接離開公司。他挺委屈,沒覺得做錯什麼工作,公司也沒有提出任何補償金的事情。我陪他查閱了資料又詢問了人力資源的小夥伴,公司辭退員工,是否應該付補償金?終於有了比較清晰的認識,在這里也分享給大家。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這條是對他最有利的一條。
在上面的狀態下,公司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都要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不付補償金,員工去仲裁勝訴的幾率很大。
因此我給他的建議是,既然公司想讓他離職,那就好合好散,提出和公司協商一致的方式,拿到經濟補償金。不然可以去仲裁,一般較為正規的公司不會因為一點補償金而去仲裁,都會答應員工的正當訴求的。
『捌』 公司裁員如何獲得補償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規定,單位裁員的,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雙倍賠償。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不足半年的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計算。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需要另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玖』 公司以調崗為由辭退員工,如何獲得經濟賠償
調崗降薪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並簽訂書面文件。若勞動者未同意的,用人單位調崗降薪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已經同意調崗降薪的,再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公司能否單方調整崗位問題,有三種情況是可以的:
第一,員工不勝任工作時,即公司要有員工不勝任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依據,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單方調崗或者培訓;
第二,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
還有一種情況是企業因生產需要而作出的臨時的崗位調動或者安排。由於這是暫時、短時間的,公司要有足夠的理由證明此安排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而且事先要有約定。除此之外,企業只能和員工協商調崗。
用人單位也不得在未經協商也無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即便是由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發生變化,為了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用人單位也應當對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和工資報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說明,如勞動者工作能力不勝任該崗位的要求,公司想調整工作崗位,就要拿出不勝任工作的事實證明,在這里建議公司的管理者,對於一些關鍵崗位,如銷售、技術人員等應在入職工作時明確其錄用要求及崗位標准,定期進行工作能力考核,約定連續或累計幾次達不到要求,公司可以進行工作調整,這樣會避免發生糾紛。
『拾』 職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職工在非自願的情況下,企業主動或者企業從事非法經營行為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職工在以下狀況下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暴力」是指對勞動者實施捆綁、拉拽、毆打、傷害等行為。「威脅」是指對勞動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強迫手段。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以及與此相關系的住宅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是分民各種自由權利當中的一種基本自由,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閱覽室,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為了落實上述權利,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嚴格規定了逮捕、拘留人犯的條件和程序。企業採取強迫勞動者,如把勞動者非法拘禁在特寫的場所,強迫其勞動,否則不讓員工出來 ,是非法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短短有關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叫的責任。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並得到 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的確認,勞動者也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對於員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嚴格區分相關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相關情況,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需要按照規定的標准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