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撫順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第一條為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嚴格依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促進民營經濟健康、可持續和創新發展,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內資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保障權益、依法規范的基本原則,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民營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和保障體系。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民營經濟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指導與服務民營經濟發展,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宣傳和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研究民營經濟發展動態,擬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
(三)依法嚴格管理、使用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四)落實民營經濟組織應當享有的獎勵、優惠等政策;
(五)定期聽取民營經濟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幫助民營經濟組織解決困難和問題;
(六)定期發布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動態、優惠政策等信息。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實行代辦員制度,對民營經濟發展的重點項目進行跟蹤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營經濟公共服務平台,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信息、技術、管理、人才、市場、融資和法律等專業化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依託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台、熱線平台、網路平台為民營經濟組織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法治宣傳、人民調解等法律服務。第七條行業協會、商會應當發揮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服務和行業規范作用,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開展下列活動:
(一)組織咨詢與培訓、信息交流、會展招商、市場開拓以及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二)參與行業准入資質審查、職業資格認證、登記備案、科技成果鑒定、產品質量認證等事項,定期開展優秀民營經濟組織和個人的評比、表彰;
(三)依法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行業信息發布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規約;
(五)提出立法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修訂行業規劃、政策、標准、規范等;
(六)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和建議,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七)依法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的調查申請並協助調查;組織、指導、協調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應訴工作;
(八)調解會員相關的各類民商事糾紛;
(九)履行法律或者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以及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法律、法規未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民營經濟組織均可以平等進入。市場准入條件和優惠扶持政策應當公開透明,不得對民營經濟組織設置歧視性或變相歧視性的條件。
支持民營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公共事業、金融服務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第九條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營資本投資主體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或者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資擴股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民營經濟投資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支持。
每年新增土地應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專項指標,用於支持民營中小企業創業項目。屬於應當有償使用土地的,可適當縮短出讓年限或者採取租賃方式供應。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園區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民營小微企業發展用地,集中建設標准廠房,為民營小微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地。
鼓勵民營企業進行研發、中試驗證及試生產,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服務。
B. 怎樣發展民營經濟
一、推進全民創業,大力發展民營中小企業
(一)推進全民創業。加強政府引導,充分調動群眾辦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千軍萬馬、千家萬戶創新創業的態勢。對企業下崗職工、大中專畢業生、轉業軍人、外出務工人員返鄉創辦或領辦民營中小企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對吸納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中小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稅費、小額貸款擔保、社會保險和崗位補貼等,執行國家對下崗職工的有關優惠政策。鼓勵具備條件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微型企業,引導規模較大的個體工商戶轉化升級為中小民營企業,實現集約發展,增強吸納就業能力。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綠色通道,為項目推進、群眾創業創造寬松、便捷的市場准入環境。
(二)放寬創業條件。鼓勵各類資本在我市投資、參(控)股發展民營企業。降低門檻,放寬注冊資本限制,注冊資本達到3萬元以上即可申請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貨幣出資可降至注冊資本的30%;對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新設立的公司(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可實行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制,首期實繳的注冊資本可降至注冊資本額的20%(不低於3萬元),其餘注冊資本可在2年內分期到位。
(三)支持發展優勢特色企業。對凡在內江市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優勢特色產業、為大項目協作配套、開展資源綜合利用、開發資源節約型產品的各類中小民營企業,對被列為市上重點企業及優勢特色中小民營企業,在安排新徵用地、項目立項、資金支持、技改項目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土地政策實行一事一議,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
(四)扶持創業發展。各銀行機構要積極落實國家創業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簡化貸款審批手續,放寬對勞動密集民營小企業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幫扶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和再就業。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技改投資項目,在爭取上級項目貸款貼息或資金補助的同時,市、縣(區)可在工業發展資金中安排資金補助。
二、提升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
(一)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大力實施品牌帶動戰略,引導民營企業樹立品牌意識。指導具有比較優勢、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好、消費者信譽度高、市場競爭力強的民營企業依法申請中國馳名商標、四川省著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四川名牌,著力打造一批名牌產品或馳名(著名)商標。對首次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50萬元;對首次獲得國家免檢產品、國家出口免檢產品、中國出口名牌的企業,獎勵10萬元;對首次獲得四川名牌產品、四川省著名商標、四川出口名牌的企業,獎勵5萬元。對被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給予5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經鑒定的國家級自主創新產品(重點新產品)、省級高新技術產品(自主創新產品)給予30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承擔制定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企業獎勵30萬元、10萬元;對重點戰略產品開展關鍵技術攻關獲得國家發明專利的每件給予2萬元補助。對首次獲得「國家出口基地」稱號的工業企業,獎勵30萬元,對其它行業首次獲得國家級基地的獎勵可參照執行。以上獎金由受益財政承擔。
(二)加快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好我市現有信息技術研發資源,加快建立行業創新中心、產品設計中心,突破產業信息改造中的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提高產品工業水平和市場的響應速度。大力推進企業信息化、深化信息技術在企業設計、製造、管理和市場營銷等各個環節的應用,著力抓好計算機輔助技術的應用。積極開展網路營銷,通過發展電子商務,降低企業營銷成本,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市場開拓能力。積極推進工業園區信息化建設,改善區內服務環境,提高區內企業競爭力,提高園區的承載能力和吸引力。
(三)促進提升民營企業管理水平。積極推進中小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優化企業治理結構,推動企業在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體系、管理內容、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等方面進行全方位創新。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實施股份制改制,規范資產權屬,為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打好基礎。引導有條件的民營企業推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把引入職業經理人和企業內部培養相結合,建立管理團隊,實現科學決策和管理。進一步健全企業自律機制,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引導民營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依法建立黨團組織、工會組織,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和用工管理制度,依法簽定勞動合同,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導民營企業家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公益事業。
(四)大力實施人才戰略。積極引進培育一批高素質企業家,加快培育企業經營者市場,建立企業經營者人才庫,建立健全職業經理人制度,努力引進一批外來經營者。拓寬培訓渠道,不斷提高企業家的綜合素質,堅持正確導向,創造有利於企業家成長和創新、創業的社會環境,充分調動企業家的創造性和積極性。在加強現有人才的教育培訓、用好現有科技人才的同時,積極引進培育一批高層次科技開發人才,鼓勵企業引進和聘請外來高科技人才,幫助企業進行創新活動。通過人力資源開發,積極培養一批高級產業技術工人,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人力支撐。積極開展民營企業管理人員培訓,組織參加國家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和省、市組織的各種培訓,進一步提升民營企業經營者素質,加大對企業員工的教育培訓力度,轉變發展觀念,堅定發展信心,形成整體合力。
三、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進一步加強融資服務。
1、拓寬融資渠道。加強對優質民營企業上市的指導服務協調工作,加大對民營企業的上市培育和政策支持力度,對成功上市的民營企業,按照省、市相關政策予以獎勵扶持。積極支持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發展,加快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建設一批小額貸款公司,拓寬城鄉創業主體融資渠道。積極推動村鎮銀行試點工作,提高對農村民營企業金融服務水平。探索發行民營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集合票據和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開展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和信託產品等直接融資。引入各類風險投資、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投融資機構投資民營企業。
2、創新金融服務。銀行業機構監督管理部門要引導銀行業機構積極支持其分支機構所在社區、區域的經濟發展,有效加大對民營、特別是對民營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認真落實信貸傾斜政策,積極創造條件加大對民營中小企業信貸額度的授信工作,重點支持有市場、有技術、有發展前景、信用良好的民營中小企業,各銀行業機構縣域一級(或以下)分支機構在當地發放貸款余額至少應達到其在本地吸收存款余額的60%以上。除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銀(社)團貸款外,農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一律不能流出本縣(區)。要不斷完善民營中小企業擔保抵押貸款方式,加快發展創業貸款、聯戶聯保貸款,以及知識產權、應收賬款、訂單合同、集體土地使用權質押貸款等業務,充分運用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遠期外匯等各種表外金融工具,不斷滿足民營中小企業差異性融資需求。各金融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設立專門為民營中小企業服務的信貸部門,配備專人負責中小民營企業信貸業務,根據民營中小企業融資「短、頻、快」的需求特點,制定服務民營中小企業的專門授信管理辦法,開辟「中小民營企業貸款綠色通道」,簡化業務操作流程,形成從市場調研、客戶篩選、營銷安排、客戶開發、客戶維護到貸後管理的「一條龍」服務模式。
3、積極推進政銀企合作。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與銀行間的交流、合作,每半年舉辦一次駐內江銀行與民營企業銀企合作專項洽談會,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平台。建立完善市級中小民營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和激勵機制,對中小民營企業貸款實際形成的風險,按照金融機構、擔保單位誰損失誰受償的原則,按不超過銀行當年新增民營企業貸款總額的0.3%給予風險補償。資金來源由同級發展資金列支。
4、發揮調劑資金「搭橋」作用。為解決全市中小民營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臨時、急需的資金需求,按照《內江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調劑資金管理辦法》對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中小民營企業,根據「政府推動,部門聯動,政策促動、金融機構合作帶動」的原則,以調劑解決中小民營企業在季節性原料采購、申報貸款、項目補貼過程中,由於程序性等原因影響中小民營企業資金鏈時,由市國資公司通過協作金融機構以委託貸款方式提供給企業作為短期性周轉資金,確保企業資金鏈不斷裂,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不受影響。
5、推進信用建設。加快推進民營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民營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依託人民銀行和工商徵信系統,不斷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民營中業信用意識。大力實施千戶誠信民營企業培植計劃,組織開展信用宣傳、信用培育、信用徵集、信用激勵、信用評級工作,支持民營企業積極參加第三方信用評級。實施重點企業信貸客戶培植計劃,每年選擇60家以上符合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合法誠信經營的民營企業,加強輔導培植,完善信用檔案,開展信用評級,把評級結果納入信貸審批流程,重點給予信貸支持。
(二)切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嚴格落實國家、省、市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稅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經認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一個納稅年度內,民營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降低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對鼓勵類產業工業投資項目,國家政策規定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上繳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費標準的下限收取;屬於市、縣(區)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費全免,事業性收費按收費標准下限的50%收取,經營性和中介服務性收費按成本價收取。對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土地款)在5億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免收市、縣(區)的全部行政事業性收費。鼓勵外商及港澳台商獨資或參股、控股(國家規定不允許投資控股的行業除外)在我市創辦民營中小企業,並給予政策扶持。
(四)政府采購優先支持。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要按照有利於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在技術、服務等指標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本地的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產品,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對以綜合評標為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並合理設置分值比重。
四、大力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
加強服務指導,成立內江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協調領導小組。建立民營企業發展督導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辦事效率。建立民營企業發展優秀企業家表彰獎勵制度,制定符合民營企業發展特點的文明單位創建辦法,促進民營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和企業文化建設。
(一)健全民營及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充分發揮民營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的功能,大力開展針對民營中小企業的專業服務。按照市場化運作,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為民營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籌資融資、創業輔導、技術支持、信息咨詢、市場開拓、人才培訓、國際合作等領域的服務。積極推進內江市民營企業信息網建設,建立覆蓋全市規模以上民營中小企業公共信息服務平台,逐步建立民營企業項目庫、人才庫、產品庫、政策法規庫、技術專利庫等,為民營企業在互聯網上發布各類需求信息,開展電子商務、網上交易提供便利;建立技術服務體系。充分利用省、市行業協會,中介等機構及市內外各類技術創新和科研機構,為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支持。推進建立區域性技術服務中心和科技企業創業孵化器,指導和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中小企業和園區建立技術研發中心;鼓勵和幫助民營中小企業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大專院校開展產學研對接活動,為民營中小企業應用新技術提供咨詢、診斷、論證等服務;建立人才服務體系。積極做好各類中小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與推薦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各類人才培訓、評定、使用、交流機制。建立健全民營中小企業培訓體系,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支持和企業自主相結合的培訓機制,不斷提升民營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素質。按照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原則,發展商業性中介服務機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商會在非公經濟發展中的協調服務、行業自律、橋梁紐帶等作用。
(二)優化生產要素保障。針對民營及中小企業存在的融資難、招工難、用地難、用氣難等突出問題,各級相關部門要多渠道破解企業融資難題,切實做好水、電、煤、氣、運等生產要素的協調保障工作,有力保障企業正常生產需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深化政銀企對接,努力擴大信貸規模,創新金融服務,做大做強政策性擔保公司--內江市農業產業化中小企業擔保有限公司,以及省上備案的5戶縣級擔保公司,逐年增加資本注入,擴大資本金,有效放大擔保比例,確保全市全年新增擔保貸款同比增長30%以上,著力緩解民營及中小企業「融資難」;加強本地勞動力資源保護利用,加大職業技術學校人才的培育平台建設,突出實際操作運用能力,使其培育出來的技術人才順利走上適宜的工作崗位。同時,要密切關注東部沿海一帶技術人才、專業技術工人迴流,組織專業力量為他們開辟常態招工渠道,要不失時機地開展園區企業用工服務活動,全力化解入園企業和大企業「招工難」;進一步加大園中園建設,為本土中小企業急需的發展用地創造發展空間。強化老廠房改造,集約利用土地,努力擴充增量、盤活存量、提高質量,全力破解「用地難」。積極加強溝通協調,爭取內江地區的管網改造。要向上爭取我市工業用氣指標,切實解決工業企業「用氣難」,為企業發展提供更多服務支持。
(三)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繼續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檢查,嚴禁對民營企業亂代理、亂指定、亂評比。不準要求企業提供贊助,不準指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嚴格執行涉企檢查、檢測、檢驗(簡稱「三檢」)備案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對民營企業的各種檢查和評比活動,凡舉辦全市性評比活動,必須經市政府批准。繼續加強維權保護工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對重點民營企業的掛牌保護制度。對民營企業的行政許可事項或投訴事項,要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定時限及時辦理,並告知申請人或投訴人。民營企業要依法維護和尊重員工的合法權益,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對等;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加強監測與分析。健全民營中小企業統計體系,加強預警監測,及時掌握中小民營企業生產經營和發展趨勢。市統計局、市經信委、市中小企業局等部門要加強對我市中小民營企業發展狀況的事前調查、事中研究和事後形成結果的分析研究,及時、准確、全面反映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C. 如何促進民營經濟實現新發展,新提升
一要全面落實國家扶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扶持力度。要按照中央部署,進一步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財稅扶持力度,繼續擴大中央財政安排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規模,進一步落實民營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加快出台政府采購扶持民營企業政策,提高政府采購民營企業生產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進一步減輕民營企業負擔,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清理、減少和合並行政審批事項。
二要積極引導民營企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首先,要通過支持吸納就業和科技型的小微企業發展,進一步加大技術改造支持力度,加強節能減排,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其次,要加快信息技術在民營企業的普及推廣和深化應用,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為大企業提供配套,走「專精特新」和產業集群的發展道路。此外,還要堅持把民營企業結構調整作為提高成長質量的主攻方向,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力爭到「十二五」末在優化產業分布結構、優化企業規模結構、優化企業產品結構,以及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等方面取得重大進展。
三要加強服務體系建設,著力突破服務瓶頸。要發揮政策引導和市場機製作用,調動和優化配置服務資源,推動形成以民營企業服務機構為核心,以行業協會和專業服務機構等為依託,各類服務資源開放共享的民營企業服務體系。
D. 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2019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以外的內資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調節、政策引導、平等待遇、依法規范、完善服務、保障權益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強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
(二)將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民營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和保障體系;
(三)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建立民營企業紓困救助基金;
(四)以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為引領,實施中小企業培育工程;
(五)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改造,推動企業實施高端製造、智能製造、綠色製造、精品製造、服務型製造,實現規模以上民營製造業企業技術改造全覆蓋;
(六)落實減稅降費政策,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
(七)實行政府采購首購制度,優化審批服務,支持民營企業創新發展;
(八)支持民營企業加強管理人才隊伍建設,引進人才、培訓人才;
(九)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建立政府與民營經濟組織長效溝通機制、企業服務機制,為民營企業實行精準服務。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是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調、服務民營經濟的發展,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宣傳、解讀並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定期發布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行業動態、優惠政策等信息;
(三)研究民營經濟發展現狀,擬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具體措施;
(四)舉辦民營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配套合作對接活動,鼓勵、指導民營中小企業開展網路銷售;
(五)指導、協調民營經濟組織創業、融資、參與科技創新、申請科研項目、申報專利、登記版權、人才培訓等工作;
(六)協助企業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引導民營企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七)管理、使用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八)落實民營經濟組織應當享有的優惠政策和獎勵;
(九)依法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科技、國有資產、教育、金融、稅務、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統計、公安、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同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並維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安徽巢湖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第七條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納稅、履行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以及民營企業創業創新典型、民營企業家先進事跡的宣傳,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評選表彰,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環境。第二章保障與鼓勵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民營經濟投資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創業基地,做好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現有存量用地、閑置廠房、專業化市場等場所,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場所。
E. 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依法在本市設立或開展投資、經營的,除國有及國有控股之外的內資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以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調節、政策引導、平等待遇、依法規范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民營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和保障體系,並制定具體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做好協調、指導與服務。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擬定或者制定涉及民營經濟組織權益的措施時,應當聽取民營經濟組織的意見和建議,並根據民營經濟組織的要求對有關內容進行說明、解釋。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並將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依法納稅、履行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勞動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八條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的宣傳,營造有利於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社會輿論環境。第二章保障與鼓勵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各類投資主體享受同等待遇。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調整方向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創業基地,做好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現有存量用地、閑置廠房、專業化市場等場所,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場所。第十一條市、縣(市)區、開發園區應當建設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提供給民營經濟組織使用。
對於民營經濟組織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用於其員工公寓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當地安居工程建設計劃,享受同等優惠政策。
對於民營經濟組織經過批准興辦並符合土地用途的各類學校、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依法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於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依法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於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拆除舊廠房或者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在建廠房加層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的民營工業企業,免收容積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讓金,對超出原核定容積率的部分,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用。第十二條鼓勵民營經濟組織節約集約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獎勵或者優惠:
(一)新建多層標准化廠房、符合建設和使用要求的;
(二)小型微型企業租用符合條件的多層標准化廠房的;
(三)購買標准化廠房的;
(四)投資建立經認定的各類創業孵化基地的。第十三條鼓勵和扶持民營經濟組織擴大規模,對於民營經濟組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獎勵:
(一)新辦微型企業並穩定經營的;
(二)個體工商戶轉為小型、微型企業的;
(三)新獲得國家級、省級稱號的;
(四)新進入全國民營企業五百強的;
(五)獲得國家級、省級創業示範基地的;
(六)企業所得稅年增長達到規定幅度的;
(七)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規定數額的。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推薦民營經濟組織申報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名牌產品和「中華老字型大小」。
鼓勵和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建立研發機構,加大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投入。
民營經濟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獎勵:
(一)研發投入達到規定比例的;
(二)與各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聯合進行技術研究和開發,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科技成果轉化的;
(三)主導或者參與制訂國際標准、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對於技術改造項目符合國家主導產業政策要求的,應當納入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予以貸款貼息扶持。
F.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積極引導和大力促進我市個體私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經濟發展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我市行政區內登記注冊的個體業戶和私營企業。第三條個體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個體私營經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個體私營經濟享有與國有經濟平等的地位,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應大力支持。第四條個體業戶、私營企業享有自主經營權,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決定生產經營策略、經營方式、利潤分配、產品銷售形式、產品或服務價格、企業機構設置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有權依法決定用工形式、用工數額、用工期限、用工報酬,簽訂或解除勞動合同,解聘、解僱員工;有權依法在國內外投資、入股辦企業,自主決定與其他企業組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等。第五條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應守法經營,依法納稅,接受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的財產依法受到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個體私營業主對其員工不得體罰、污辱,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員工工資。二、進一步放寬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條件第六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明文規定禁止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生產和經營的行業、商品和項目外,個體業戶、私營企業都可以從事生產和經營。第七條除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外,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可以同外商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並開展「三來一補」業務;可以通過委託代理開展外貿業務;可以到境外開辦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第八條除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可跨行業生產和經營,經工商部門核准,可以在經營范圍以外銷售國有、集體企業委託銷售的產品,可以一次性銷售確系本企業清欠收回的抵債物品。第九條經消防、環保、房管、土地等有關部門批准,在不污染環境、不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清況下,單位和個人可以將非住宅房屋出租、轉讓、串換,改成生產經營用房,興辦個體私營經濟;對用居民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房產管理部門要給予支持,其房租由房屋產權所有者、房屋使用者與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協商確定。
公用、電業等有關部門,對符合前款規定的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使用標准,供水、供電、供氣,提供便利條件。第十條支持有條件的私營企業組建企業集團。注冊資金在2000萬元以上的即可申請成立企業集團;對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和生產、擁有國內名牌主導產品和擁有固定外商客戶的外向型私營企業,組建集團公司,注冊資金可放寬至1000萬元。第十一條申請個體經營執照、開辦私營企業,符合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立即予以核准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三日內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除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必須前置審批和辦理許可證的,實行先行審批、辦理許可證,後發照外,均可先發照;對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可以設置的審批和許可證、則一律實行先發照,後辦理審批和許可證。第十二條凡前置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從本行業和本部門利益出發,借故拖延、刁難,在接到開辦申請三日內即應予以批准或答復;後置審批的主管部門也要在接到申請三日內予以備案或答復。第十三條失業和國有、集體企業下崗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憑政府勞動部門印製的下崗證明,可給予優先辦照。四、切實保護個體業戶、私營企業及其員工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政府各有關部門向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收取的各項規費,須列出項目、標准、徵收辦法,應實行與國有企業相同的徵收標准。經市財政、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使用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任何單位不得向個體業戶、私營企業亂收費、亂攤派和亂罰款,對違反規定的收費、罰款、攤派,個體業戶、私營企業有權拒付,並可向市財政、民營經濟發展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物價、監察部門投拆。第十五條個體業戶、私營企業的營業執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收繳、扣押、吊銷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收繳、扣押、吊銷;對亂收亂扣執照,並給個體業戶、私營企業造成損失的,按照國家《賠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G. 山西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民營經濟組織,是指在本省依法設立或者開展投資、經營的民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濟組織。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發展和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稅務和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民營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民營經濟發展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有關支持民營經濟的政策,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補助、基金以及市場化方式,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第七條民營經濟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申請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提供咨詢、指導服務。
民營經濟組織不得偽造事實或者採用其他非法手段,騙取或者套取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民營經濟發展監測和分析機制,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督查范圍和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民營經濟組織創造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平等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行業和領域。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營商環境,簡化審批程序,降低民營經濟組織設立、運營成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公開有關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其適用范圍、標准和條件、申請程序等信息,方便民營經濟組織查詢。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寬民間投資領域,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參與「PPP」項目,鼓勵民營經濟組織投資基礎設施、生態環保、脫貧攻堅、文化旅遊、民生康養等領域。
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加快傳統產業改造升級,投資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上市、兼並重組、項目投資。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達到規定投資強度的民營經濟組織的項目用地給予支持。
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組織在開發區創業,依法享受開發區相關優惠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民營經濟組織工業項目用地,可以通過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土地,為民營經濟組織創業提供保障。
對於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拆除舊廠房或者利用原有工業廠房、在建廠房加層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民營經濟組織工業項目用地,免收容積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讓金。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和保費補貼機制,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擴大業務規模,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
金融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第十五條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對待民營經濟組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加強監督管理。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搭建對外貿易平台,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對外貿易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民營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進口產品反傾銷調查的,應當予以協助,並依法採取保護措施;對民營經濟組織因產品出口受到國外反傾銷、反補貼或者保護措施調查並被提起訴訟的,應當支持其應訴。
H. 如何促進民營企業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1. 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2.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讓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3.民營經濟平等使用經濟資源,獲得市場機會,平等受到保護。
4.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加強宏觀調控,利用財稅、貨幣等政策幫助民營企業解決發展中所面臨的融資難等問題
5.民營企業自身要制定正確的經營戰略,不斷提高自身創新能力,誠信經營,充分利用好國家的 政策發展自己。
I. 煙台市民營經濟促進條例
第一條為了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應當堅持公平競爭、扶持引導、優化環境、保障權益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經濟促進工作的領導,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支持民營經濟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支持、引導、保護民營經濟組織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情況,依法接受監督。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商務、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金融、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民營經濟發展。
專項資金對下列事項予以扶持:
(一)民營經濟組織創新發展;
(二)民營經濟組織規模升級;
(三)民營經濟融資擔保體系建設;
(四)民營經濟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五)政府確定的其他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事項。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支持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上市、兼並重組、項目投資。除國家規定必須保持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外,其他企業可以根據實際確定國有股權比例,允許民營資本控股。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對民營經濟組織單獨設置附加條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進入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公共服務領域和公用事業領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實施國家發布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民營經濟組織都可以依法平等進入。第九條禁止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交易等過程中設置限制或者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條件;對具備相應行業資質的民營經濟組織,參與政府主導重大建設項目,不得設置初始業績門檻。在政府部門招標投標活動中,不得以企業經營年限、注冊資金、非強制資質認證、特定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等對民營經濟組織額外設置限制條件。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科技成果產業化引導基金,培育投資於民營經濟組織科技創新的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政府採取參股、獎補等形式給予支持,扶持民營經濟組織融資和發展。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參與科技創新體系和創新能力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民營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推進「個轉企、小升規、規改股、股上市」工作,引導、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建立完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通過境內外上市、發行債券、股權融資、融資租賃等法律、法規允許的各種方式融資。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民營經濟組織信貸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根據國家信貸政策開發針對民營經濟組織的信貸產品、增加信貸投入,提高對民營經濟組織的信貸比重。
地方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對民營經濟組織的信貸投入,提高民營經濟組織的申貸獲得率。
新發放公司類貸款審批過程中,禁止對民營經濟組織設置歧視性規定,同等條件下民營經濟組織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應當保持一致。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民營經濟組織三方會商協調機制,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民營經濟組織融資問題。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健全金融機構與民營經濟組織信息對接機制,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環境。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為信用狀況良好的民營經濟組織提供信用融資支持。
J. 怎樣才能使民營經濟企業獲得更大的發展
充分認識民營經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強抓好民營經濟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民營經濟對於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指出:「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促進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性障礙。放寬市場准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資、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的發展,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非公有制企業要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保障職工合法權益。2005年,國務院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民營經濟發展如何,是一個影響經濟全局的大問題。沒有民營經濟的大發展,經濟戰略性調整的任務就不可能順利完成;沒有民營經濟的大發展,擴大內需的方針和積極的財政政策就難以充分發揮作用;沒有民營經濟的大發展,財政收支緊張、社會就業壓力大、農民增收困難等實際問題就難以切實有效地解決;沒有民營經濟的大發展,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就缺乏活力和後勁。為什麼從上到下對發展民營經濟如此重視,為什麼說它是市域經濟發展的戰略重點?主要基於以下兩點:
一是從實踐來看,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廣東、浙江等省為什麼發展那麼快,主要是得益於他們大力發展民營經濟。廣東省、浙江省非公有制經濟2006年創造的生產總值占國內生產總值96%以上。廣東省南海市是一個縣級市,去年實現財政收入90多億元,該市財政收入的80%以上來源於民營經濟;全市108萬人口中,有61.7萬人從事民營經濟,個體、私營企業達到7萬多家。工業產值過億元的有100多家,按戶籍人口計算,平均每16人就擁有1家私營企業。
二是從理論上講,發展民營經濟和人的本性聯系在一起,能充分調動人的生產、工作積極性。人的本性之一就是不斷地追求自身的利益。馬克思說過:人們的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而民營經濟產權清晰,產權屬於自己,掙了是自己的,賠了也是自己的,和人們的切身利益密切聯系在一起,能最大限度地調動人們的生產積極性。現在上上下下都將其作為促進經濟發展的根本性舉措,對發展民營經濟高度重視。對國家、省市而言,發展民營經濟是根本性舉措,對我們領導幹部來講,發展民營經濟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