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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01-30 18:30:36

Ⅰ 銀行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銀行經濟糾紛,發生在內部,雙方同屬某一級分行的,可以報請該分行處理;雙方屬不同一級分行的,應先由糾紛各方所屬的一級分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有關一級分行向總行提出處理申請。對因違法違規經營造成的經濟糾紛,由稽核和監察部門參加一並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Ⅱ 民事經濟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1、雙方可以協商處理。2、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3、到指定的仲裁機構解決經濟糾紛。4、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五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為調解民間糾紛,並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 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Ⅲ 如何處理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又稱經濟爭議,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案件的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仲裁有以下幾點特徵: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2、仲裁機構是民間性的組織;3、仲裁的裁決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4、仲裁過程和結果具有保密性;5、仲裁具有快捷性。另一個處理方式是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為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Ⅳ 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法律分析:發生經濟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可以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Ⅳ 經濟糾紛怎麼處理最快

經濟糾紛處理主要有仲裁和訴訟兩種方式。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的方法。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Ⅵ 經濟糾紛該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發生經濟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依法向法院起訴,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如果簽有仲裁協議的,則應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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