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般的經濟糾紛案件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一般而言,經濟糾紛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就可以立案,與標的多少,沒有關系,以下是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經濟糾紛有兩類,即經濟合同糾紛和經濟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協商調解,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侵權的經濟糾紛,雖然也可以協商申請仲裁,調解等,但是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針對案件情節帶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
在司法實踐中,經濟糾紛案件都是屬於民事糾紛案件,只有少數會涉及到刑事案件,只有當糾紛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構成詐騙等涉及財產利益時,糾紛當事人的行為觸犯刑事性法律規定的,公民報警後,公安機關才會對其進行立案偵查。
Ⅱ 經濟糾紛金額多少可以立案
法律分析: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法院才會立案,與數額沒有關系。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並且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Ⅲ 經濟糾紛多少金額才可以立案
法律分析:經濟糾紛立案的金額沒有明確規定,不管多少金額,法院都會立案,建議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勝訴之後,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專決、裁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Ⅳ 經濟糾紛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發生經濟糾紛,只要符合以下起訴條件的,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Ⅳ 民事經濟糾紛,多少錢才可以立案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法院才會立案,與數額沒有關系。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並且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下是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經濟糾紛多少錢可以立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同時指出關於審理立案的若干問題: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Ⅵ 經濟糾紛多少錢可以立案標准
法律尚未規定經濟糾紛的立案標准,但是規定了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
經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指哪些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確定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收案范圍可以明確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分工和許可權。
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種合同糾紛案件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經濟糾紛的分類:
1、經濟糾紛起訴狀:又稱經濟訴狀,是經濟糾紛案件的原告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而向法院陳述糾紛事實、闡明起訴理由、提出訴訟請求的書狀。
2、經濟糾紛上訴狀:是指經濟糾紛訴訟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判而提出的訴狀。
3、經濟糾紛申訴狀: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訴訟文書,但是,提交申訴狀後並不能停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的執行。
4、經濟糾紛答辯狀: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或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狀向人民法院遞交的進行辯護、反駁或答復的書狀。
Ⅶ 經濟糾紛多少錢才可以起訴
法律分析:
法律上對於經濟糾紛的訴訟標的額沒有限制。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按照訴訟費用交納標准來說,訴訟標的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需要交納50元的訴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