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的經濟適用房可以繼承嗎
父母的經濟適用房可以繼承。父母去世後,遺留的經濟適用房應當屬於遺留的合法遺產,應當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由配偶、子女和父母繼承經濟適用房,當事人作為父母的子女,應當有權繼承經濟適用房,可以取得經濟適用房的所有權,父母有多個子女的,當事人應當同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繼承該房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⑵ 經濟適用房老人去世怎麼繼承
有遺囑的按遺囑,無遺囑的父母,子女,配偶均為第一繼承人,按人均分。在分配遺產時,應掌握以下幾個情況:1、各繼承人在生活條件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義務大抵相同時,所獲得的遺產份額應錄均等。2、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如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助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可以多分。3、對那些有扶養能力和撫養條件而不盡撫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對那些雖然撫養能力小,撫養條件差,而盡最大努力扶養被繼承人的,或者沒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但不應少分給他們遺產,而且還應該適當地多分給他們。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對遺產的分配達成協議時,可按協議處理。5、對於那些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因為被繼承人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不要求繼承人撫養而沒有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也不應該因為這個而影響其繼承的份額。
⑶ 經濟適用房可以繼承嗎
法律分析:可以繼承。經濟適用房繼承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經濟適用房繼承後仍保持經濟適用房的性質不變。即再次上市仍符合第一次取得經濟適用房的房產證之日起滿5年條件。簽訂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後,經濟適用房所有權登記前,買受人死亡的,原有的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解除,由其餘共同經濟適用房申請人重新簽訂買受人,簽訂合同。若經濟適用房共同申請人不具備購房能力,則解除住房買賣合同,經濟適用房出售單位返還購房款項。對於完成經濟適用房產權登記後,經濟適用房權利人死亡,即使不屬於申請經濟適用房的家庭成員的也可以繼承。總而言之,經濟適用房是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⑷ 經適房產權人死亡,共同申請人怎麼繼承
經適房產權人死亡,共同申請人繼承規定如下:
1、經濟適用房權利人死亡後,繼承人均為申請家庭成員的,可申請辦理該經濟適用房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經濟適用房已經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屬於申請家庭成員的,可按規定向政府繳納該經濟適用住房應繳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後,辦理該經濟適用房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2、不符合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條件的,繼承人可主張分割經適房按照規定回購所得價款,亦可等到經濟適用房符合上市交易條件時,辦理權屬登記;
3、而對於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很多市區有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自合同備案之起滿5年的,購買經濟適用房者可申請完善產權上市交易,收益的60%要上繳。
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關於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