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的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金之月工資核算標准如下:
1、若勞動者之月工資超越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月薪三倍者,經濟補償金額度以該職工平均月薪三倍為上限;
2、經濟補償年限以十二年為上限。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貳』 員工被辭退經濟補償金如何做會計核算
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先進入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科目,然後分配進入管理費用。
辭退員工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屬於辭退福利。
所謂辭退福利,是指在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之前,企業由於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而辭退員工,根據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提供一筆資金作為對被辭退員工的補償。辭退福利通常採取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後養老金或其他離職後福利標準的方式,或者將職工薪酬的工資部分支付到辭退後未來某一期間。
辭退福利的賬務處理如下:
一、計提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二、發放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叄』 被辭退後經濟補償金怎麼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核算主要根據員工在企業就業年限及月平均薪資而定。
每任職一年,企業需支付相當於該員工一個月平均薪酬的補償金額。
若員工在企業的任職期限長達6個月乃至不足1年者,均視為一年。
相反,員工在企業供職時間低於6個月的,企業則應支付半個月的平均薪酬作為補償。
員工在離職或合同終止前的12個月內的平均薪酬即為月工資。
此處所指的工資包含了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以及補貼等各類貨幣性收入。
若員工月平均薪酬超出企業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企業向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將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進行計算,且補償年限不得超過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