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如果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如果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所在的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宅基地申請依法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並在本集體范圍內公示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將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於保障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B. 把戶口遷出就意味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沒有
戶口遷出後,意味著失去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一旦戶口已遷出,原來的戶籍地就不再承認你是該地的人員,相應的福利待遇也會隨之取消。因此,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也會消失。
法律分析:
1.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來確定。
2.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來確定。
3.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來確定。
4.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來計算。
5.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來確定。
6.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來確定。
7.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第二百六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C. 戶口本上沒有活人了地會不會收回
戶口本上沒有活人了,土地在一般情況下是會被收回的。這主要基於我國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的特性。以下是對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
土地所有權歸屬:
承包經營權繼承與消亡:
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據:
特殊情況處理:
土地收回後的處理:
綜上所述,當戶口本上沒有活人時,其承包的土地在一般情況下是會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的。這是基於我國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的特性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