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廣州戶口怎麼申請經濟適用房
法律分析:廣州戶口申請經濟適用房,需要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購表後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購表和相關材料。
法律依據:《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實施辦法》第九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領表: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領取《廣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表》(以下簡稱申購表);
(二)申請:申請人應當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購表,並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申購表和相關材料,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受理申請;
(三)初審和公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戶籍、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調查核實後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受理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提交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
(四)復核: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應當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區民政局按本辦法規定復核並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評分(評分標准依照附件2執行),評分後將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報送市房改辦住建辦;區民政局應同時將申請資料報市民政局備案;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和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市民政局將經復核符合申購資格的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現住房條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情況、受理單位和方式等在市國土房管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市房改辦住建辦提出。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批准申請人取得購房資格並公告,同時向申請人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准購證明;
(六)輪候:市房改辦住建辦應當將取得購房資格的申請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輪候順序;分數相同的,通過搖珠方式確定輪候的先後順序;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辦住建辦根據房源情況,並按照輪候順序向申請人發出配售通知;
(八)選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輪候人可根據配售項目房源情況選擇購房或繼續輪候。選擇購房的,申請人可挑選住房3次。申請人選定住房後,應當當場簽訂選房確認書,並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申請人拒絕選房的,或經3次選擇不能選定住房的,或已簽訂選房確認書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或取得房號後放棄購房的,視同放棄本次購買資格;放棄購買資格的,兩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購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