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特別法人包括哪些人
特別法人是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屬於營利法人,也不屬於非營利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這些法人組織因其特殊的性質和職能,在法律上被賦予特別的地位和規定。
一、機關法人:包括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行使職能和責任承擔上都有其特殊性。
特別法人的設立原則和條件與一般法人有所不同,它們通常是為了實現特定的社會職能和公共利益而設立的。特別法人的法律地位和職能由法律直接規定,它們在參與民事活動時享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法人制度的確立,有助於明確這些組織的法律地位,規范其行為,保護其成員和與其進行民事活動的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