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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組織法都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5-02-28 21:46:39

經濟法包括哪些法律

經濟法具體都包括哪些法律?

經濟法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法律。

二、經濟法的分類

經濟法是對社會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可以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分類:

1、國家規范經濟組織過培譽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投資法等。

2、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證券法、票據法、破產法、金融法、保險法、房地產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等。

3、國家管理、規范經濟秩序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和產品質量法。

4、國家在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這方面的法律有財政法、稅法、計劃法、產業政策法、價格法、會計法和審計法等。

三、經濟法的主要特點

經濟法作為一個配冊段獨立的、新興的法律部門,與傳統的相鄰法律部門相比,其主要特點有:

1、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3、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姿神,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4、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5、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是縱向經濟關系,但對橫向經濟關系會產生明顯的影響;採取的手段既有懲罰性的,也有補償性的,既有鼓勵類的,也有禁止、限制類的,體現了明顯的綜合調整的特徵。

凡是涉及到經濟活動都受到經濟法的制約,經濟法包括了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這些法律的目的在於對我國的經濟發展行為作出調整,使得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可以穩定、高速的發展。對這些法律沒有遵守的個人或組織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② 我國主要經濟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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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於1993年12月25日由國務院頒布。g.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於1993年12月13日由國務院頒布,1994年1月1日實施。h.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於2006年12月31日重新修訂,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i.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由國務院1986年9月15日通過,自1986年10月1日施行。j.《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於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次會議對該法做了個別修訂,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該法做了較大修改。 
2)金融法a.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華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法〉的決定》修正。b. 《證券法》 《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 《證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對《證券法》個別條款的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對 《證券法》作了大幅修訂後重新頒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c. 《票據法》 《票據法》於1995年5月10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正式通過。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d.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3)產業政策法a. 《煤炭產業政策》 《煤炭產業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7年11月23日通過,自2007年11月23日施行。b. 《農葯產業政策》 《農葯產業政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總局於2010年8月26日通過,2010年8月26日施行。c. 《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向總行推薦外匯貸款項目產業政策問題的通知》 《中國建設銀行關於向總行推薦外匯貸款項目產業政策問題的通知》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於1990年9月20日通過,自1990年9月20日施行。d. 《工產業政策產業政策[2010]第4號--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指導意見》 《工由工業化[2010]第4號--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指導意見》於2010年12月31日通過,自2010年12月31施行。 4)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2009年10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自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5年通過,於2002年及2009年修正。 
5)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1年4月28日通過,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6)對外貿易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4月6日通過,自2004年7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通過,於2004年修正。 

7)自然資源法a.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於2009年修正。b.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於2011年1月8日通過,自2011年1月8日施行。由國務院2000年1月29日通過,於2011年修正。c.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8年10月29日通過,自1988年10月29日施行。d.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e.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f.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6月18日通過,於2002年和2009年修正。g.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4月1日通過,自2004年4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2年8月23日通過,於1999年及2004年修正。 
8)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9年12月26日通過,自1989年12月26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79年通過,於1989年修正。 
四、市場經濟監督法 
4.1含義 
指國家對市場經濟活動進行經濟監督所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主要包括審計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統計法等。 
4.2市場經濟監督法 
1)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2月28日通過,自2006年6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於2006年修正。 
2)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0年7月1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通過。於1993年及1999年修正. 
3)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於1993年10月3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1994年1月1日施行。 
4)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於1983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2009年6月27日修訂,自

2010年1月1日施行。 
五、市場經濟社會保障法 
5.1含義 
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保證社會安定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經濟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我國主要包括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障法等。 
5.2構成 
1)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2009年8月27日通過,自2009年8月27日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通過。於2009年修正. 
2)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員會於2010年10月28日通過,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3)社會保障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052005年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由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於2005年1月31日通過,自2005年1月31日施工作的意見》行。 
六、市場經濟程序法 
6.1含義 
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如何處理解決經濟法主體之間因行使經濟權利和履行經濟義務而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的程序法。在我國主要包括經濟仲裁法、經濟行政復議法、勞動仲裁法等。 
6.2構成 
1)經濟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自1994年8月31日施行。 
2)經濟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於1999年10月1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 
3)勞動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評價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經濟法律體系,形成一定的理論框架,但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很多法律內容尚不完備,存在諸多問題。其表現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立法體系某些重要的環節有漏項現象;二是現行的法律法規過於陳舊,已經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發展的需要,亟需修訂,充實,更新有關的法律、法規;

三是現行經濟法律、法規之間不協調,不銜接,尚有諸多矛盾與沖突,如經濟管理權交叉,執法部門重疊,同一法律法規規定二個管理機關,或同一行為屬不同性質分別屬於不同法律調整。另外,我國的經濟法監督體系還不完備,需要解決。從現實情況看,雖然監督的部門較多,既有內部監督,又有外部監督,但監督的效果並不理想。還缺少操作性強的監督法律法規規范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行為。針對以上不完備,我們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應對: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2.在社會上、特別是學校開展法律講座。3.早日完善經濟法體系,制定較為完備的經濟法,並加強對經濟法執行的監督力度,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 
國家立法機關要轉變經濟立法的觀念,凸顯原則規定與靈活規定並重的方針,提高重要經濟法律的立法層級,改善經濟執法的分歧和沖突,加強對經濟執法和司法過程的全方位監督。當然,法律體系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但這個問題不解決是不行的,希望我國盡早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特別的是經濟法體,以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協調、穩定、高速的發展。

③ 與農村經濟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在《民法典》第二章中,對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債務、組織法人等做出了規定:
1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個人的債務承擔問題
2明確了農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范圍
3明確了農村集體組織法人的權利及義務
4明確了集體所有財產的分配原則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第二百六十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豎頌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轎老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三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余帆鄭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二百六十八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
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④ 四個經濟法的名稱

一.國際經濟法、國際貿易法、國內經濟法、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二.1經濟組織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
2市場管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證券法、票據法、房地產法。
3宏觀調控法:預演算法、國債法、稅法、銀行法律制度、固定資產投資法律制度、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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