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合作社的關於合作
「合作」的原意是指成員之間的共同行動和協作行動。合作具有自願性、自主性和自助性,也就是說,它是合作組織成員為了共同目的,自己動手互相幫助的一種合作。人類的合作思想最早出現於中世紀,當時的農民和手工業者希望能夠建立平等、公正、協作以及互相幫助的理想組織。這些思想成為烏托邦社會主義的基礎。法國的空想社會主義者傅立葉所設計的基層組織叫「法郎吉」,是一個有組織的共同生產、共同消費的協作社;英國的歐文設想的理想模式是平行四邊形的合作新村。但是這些合作組織只是空想,沒有付諸實踐。
現在世界上公認的第一個最成功的合作社,是1844年在英國的羅奇代爾鎮由28個失業紡織工人自發成立的「公正先驅者消費合作社」。當時每人出資1英鎊作為一股,共28英鎊,後來逐漸發展壯大,社員增加到近3萬人,股金增加到40萬英鎊。它所建立的羅奇代爾原則後來成為指導國際合作社發展的基本原則。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世界各國紛紛成立了不同類型的合作組織,如美國的農場主合作社,德國的信用合作社和農業合作社,日本和韓國的農業協同組合(簡稱農協)等。國際上先後成立了國際合作社聯盟、國際農業生產者聯盟、信用聯盟、歐洲消費者聯盟等國際合作組織。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合作社產生於1918年,是由北大倡導合作思想的胡鈞教授及其學生們共同組織創辦的「北大消費公社」。1922年9月毛澤東在安源創辦的「路礦工人消費合作社」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第一個合作社。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普遍實行了合作化道路,在城鎮和鄉村組織成立了供銷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產合作社和運輸合作社。到1955年,農業、商業或手工業的合作化都有了比較快的發展。但是由於後來中央的路線轉到了全面實施社會主義改造,在長達20年的人民公社體制下,受行政性計劃經濟的影響,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變質,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
改革開放以後,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在一定時期內,促進了農村生產力的發展,極大地改善了農民的生活。但是,農業始終是弱質產業,農民是弱勢群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農業和農民的弱勢地位在市場的面前表現得日益明顯,一家一戶的分散經營很難抵禦市場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農民便選擇了抱團、合作。1982年,安徽省天長縣界牌鎮17戶農民聯合創辦了改革後我國第一個新型的農民合作組織——水產研究會。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各地積極探索發展和完善各種合作經濟組織。除原有的社區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和完善外,各種以民主平等、自願互利為原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股份制合作社等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大量涌現,發展迅速。
關於經濟組織
所謂經濟組織,是一個非常寬泛的經濟學名詞,它泛指一切從事經濟活動的社會團體,大到跨國公司,小到三兩人的合夥生意,都在其范疇之內,可以說是五行八作,三教九流,無所不包,概無例外。我們所說的農村經濟組織,不是這種廣義的經濟組織,而是有其特定的含義和范疇。它特指農村微觀經營組織和服務組織。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是相對於傳統的經濟組織形式而言的一種變革和創造。它所包含的范疇主要有三個方面:
總之,這幾方面的創新,都是解決生產關系、交換關系和分配關系問題,生產關系的三大要素都涉及到了。因此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現和發展壯大,是生產關系的重大調整、變革和完善,對於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具有強大的推動作用。
一是生產組織形式的創新。也就是說,你是單家獨戶的生產,還是諸多生產者組織起來的聯合生產;你是僱工式的家庭農場或作坊,還是利益緊密聯結的合資合作。比如我們二十幾年前搞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就是對人民公社大鍋飯、大幫轟生產方式的一種變革。出現的統種分管、各類生產合作社等,又是對單家獨戶生產方式的一種創新。
二是產品交換方式的創新。也就是流通組織形式的創新。這是指使農戶生產的東西是單家獨戶到市場去出賣,還是把生產者組織起來,共同去闖市場。例如各類流通服務社、合作社、專業協會等,都具有這方面的創新意義。
三是分配方式的創新。這是指生產與流通聯合的緊密程度及利益關系,生產者把產品出賣後,是一次性取回應得利益,還是過後有返利等形式的二次分配,或者有大家共享的公共積累。一些緊密型經濟合作社及產業化組織就具有後者的功能。